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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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成为了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纳、单位缴纳和政府资助等渠道。

个人缴纳是指每个参保人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缴纳一部分费用,单位缴纳是指雇主为员工缴纳一部分保费,而政府资助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向基金注入一定的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主要包括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和基金结余。

基金收入是指来自个人缴纳、单位缴纳和政府资助的各项费用,基金支出是指用于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支出,而基金结余则是指年末基金的余额。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和支付管理。

1. 筹资管理筹资管理是指保险基金的收入筹集和分配的过程。

具体而言,筹资管理包括基金收入的筹集、分账核算、准备金的设立和监督以及资金归集等方面。

为了确保基金的稳定运营,筹资管理需要有明确的制度和规范,并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2. 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是指将基金以一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投资,以获取更多的收益。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规模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包括投资品种、期限、风险等因素的考虑。

同时,投资管理还需要有专门的投资机构或专业的投资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3. 支付管理支付管理是指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的管理过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的核心是确保基金的合理和科学使用,保证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支付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和支付流程,对医疗服务进行准确的定价和核算,并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的审查和监督。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挑战与对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基金缺口增大、基金投资风险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基金筹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财政补贴;(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缴费基数真实、准确;(二)缴费比例合理、稳定;(三)缴费方式便捷、高效。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人社等部门的协作,确保基金征收的及时、足额。

三、基金管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二)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效率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银行存款;(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三)其他低风险、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比例应当根据基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四、基金使用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三)参保人员享受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基金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基金安全;(二)公平公正,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高效便捷,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监督。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

医保基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国家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中,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公开透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五条医保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政府补贴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征收、支付、结算和基金账户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基金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下列医疗费用:(一)住院医疗费用;(二)门诊医疗费用;(三)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四)生育医疗费用;(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支付医保基金,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保险规定,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监督机构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保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1.个人缴费:个人在职工资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单位缴费: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财政补助:国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需求向基金注入一定的财政资金;4.投资收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合理投资所得到的利息和股息等。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管理1.缴费管理:个人和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2.财政补助管理:财政资金应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3.投资收益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进行稳健、风险可控的投资,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1.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目录及支付标准,及时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2.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和销售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价格合理;3.医保诊疗服务管理: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质量进行监管,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1.跨地区统筹管理: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应建立异地医保结算机制;2.跨保险种统筹管理:对于参保人员同时参保不同保险的情况,应统筹各项保险待遇,避免重复支付;3.基金结余储备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建立一定的结余储备,用于应对意外的大额医疗费用支出。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管理1.财政部门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2.监管机构监管:国家医保局应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3.参保人员监督: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权监督,并可以举报违规行为。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信息管理1.参保人员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参保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2.医疗费用信息管理:建立医保费用报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报销效率和准确性;3.数据分析管理: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医疗费用变化等进行监测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基金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社会保险、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审计、卫生、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程序第五条本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四)参保人员名册。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后15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二)家庭收入证明;(三)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城乡居民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补助;(四)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一)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二)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一)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二)职工个人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医保基金管理办法

医保基金管理办法

医保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平稳、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容包括:基金筹集、支付、结余、投资、监管等环节。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等。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的实施,加强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征缴率。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算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基金收入情况。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市场化、多元化、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章基金支付与监管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等事项。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不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监控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和费用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的监管。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二、基金筹集2.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筹集。

2.2 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水平等因素确定。

2.3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2.4 政府应根据财政状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2.5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确保基金的独立运作。

三、基金使用3.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3.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住院医疗费用;(2)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3)门诊普通病种医疗费用;(4)药店购药费用;(5)其他合规医疗费用。

3.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医疗费用;(2)合理医疗费用;(3)合理用药;(4)合理治疗。

3.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1)非合规医疗费用;(2)不合理医疗费用;(3)非医疗用途的支出;(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支出。

四、基金管理4.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4.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4.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1)银行存款;(2)国债;(3)地方政府债券;(4)其他低风险投资品种。

4.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纳入基金收入,用于弥补基金支出。

4.5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

五、基金监督5.1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对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投资进行全程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条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第三条参保单位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在每月的前十天通过银行汇缴到地区医疗保险局;地本级各单位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将单位缴纳和代扣个人的医疗保险金同时汇入地区医疗保险局,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个人帐户的建立。

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工资总额的2%;用人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帐户:45 岁以下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的20%划入个人帐户;45 岁以上(含45 周岁)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的25%划入个人帐户;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的50%建立个人帐户;男不满60 周岁,女工人不满50 周岁、女干部不满55 周岁的退休职工按在职职工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待够退休年龄后再享受退休职工待遇。

个人月工资总额超千元按1千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超出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缴费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数额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社会统筹金.第七条建立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来源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每人每月交 4 元钱(单位为每位职工每月交 2 元钱)做为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帐户.地区医疗保险局从单位缴费中提取5% 做为大病助医疗保险基金。

大病助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最高限额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用于下年大病互助医疗,当年大病互助金超支列入下年支出.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只用于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具体补偿办法,另行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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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条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 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 缴纳。

第三条参保单位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在每月的前十天通过银行汇缴到地区医疗保险局;地本级各单位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将单位缴纳和代扣个人的医疗保险金同时汇入地区医疗保险局,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个人帐户的建立。

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工资总额的2%;用人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帐户:45 岁以下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的20% 划入个人帐户;45 岁以上(含45 周岁)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的25% 划入个人帐户;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的50% 建立个人帐户;男不满60 周岁,女工人不满50 周岁、女干部不满55 周岁的退休职工按在职职工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待够退休年龄后再享受退休职工待遇。

个人月工资总额超千元按1千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超出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缴费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数额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社会统筹金。

第七条建立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来源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每人每月交4 元钱(单位为每位职工每月交2 元钱)做为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帐户。

地区医疗保险局从单位缴费中提取5% 做为大病助医疗保险基金。

大病助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最高限额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用于下年大病互助医疗,当年大病互助金超支列入下年支出。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只用于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

具体补偿办法,另行文规定。

第八条各县区局医疗保险局每月的前十天将收缴的医疗保险金分两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留在当地医疗保险局,进入个人帐户。

单位缴费部分上缴到地区医疗保险局,入财政专户。

统筹部分按90% 返还各地,结余留用,其余部分由地区医疗保险局统一调剂使用。

到日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日收取2% 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九条职工就医由职工个人现金垫付。

门诊医疗费每半年结算一次。

住院医疗费每季结算一次,各县区具体结算时间自定。

住院发生大额医疗费可凭收据提前到医疗保险局结算。

地本级职工门诊医疗费用IC 卡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由本人或单位垫付,每季到地区医疗保险局结算一次,各单位具体结算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条参保单位逾期不按期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保险局可停止该单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统筹金待遇,直至全额缴纳为止,但个人帐户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
第十一条参保人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用药范围、合理申请符合规定附有复写处方的报销票据,直接到医疗保险局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按年度计算。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一次住院超过600 元以上部分,当年第二次住院超过500 元以上部分,三次以上住院超400 元以上部分。

最高支付限额 2 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在职职工超起付线以上部分, 1 万元以下部分个人承担25% ,退休职工个人承担20% ; 1 万元以上部分在职职工承担20% ,退休职工个人承担15% 。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增减人员任有关手续到医疗保险局登记办理缴费和结算手续。

职工调出的个人帐户结余额可一次性发给本人;职工死亡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个人帐户结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地区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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