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中侦查中的讯问方法
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

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摘要讯问,是侦查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
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线索,收集更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完成侦查工作任务打下基础。
讯问成功与否,与发问用语、发问方式、讯问时机的掌握有着必然联系。
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一句话可以成一案,也可以败一案,甚至可以挖一串、破一片,这足可以说明讯问的语言技巧的重要性。
讯问技巧,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事先拟定的讯问策略,运动语言学的规则和逻辑学原理,向被查对象口头提出问题了解情况的具体法。
发问是讯问语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发问方法的正确选择,对讯问活动的顺利推进,完成讯问任务、扩大侦查成果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讯问;技巧;口供证据;侦查人员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讯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
在侦察取证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它对于及时地侦破案件、准确的起诉、指控和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口供证据的重要性是为司法人员所共知的,其在刑事证据体系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侦查人员对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成功的讯问,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
一般来说,讯问对象真实和全面的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特别是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
有鉴于此,本人对犯罪成功讯问的阶段性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为五个阶段,在此做一探讨。
第一阶段:讯问前的“准备”阶段取证目的要明确。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 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我们如果将一次成功的讯问比作一栋楼,那么,准备工作就是它的地基。
准备工作的标准是“知己知彼”,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百战不殆”。
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讯问对象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工作环境、作案原因、涉嫌罪名等。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询问笔录样本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询问笔录样本作者:张文杰(江苏省院反贪局)后附作者《如何制作高质量的职务犯罪侦查笔录》的心得总结一、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笔录样式范本* * * 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第次)讯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讯问地点:被讯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原单位、职务)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针对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问:(出示工作证)我们是***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
根据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你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你听清楚了没有?答:听清楚了。
问:(出示《传唤证》)你仔细看一下,在传唤证上签名、捺印,并填写到案的时间。
答:(签名、捺印)好的。
(适用于对尚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情形)问: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已将传唤的原因及处所通知你的家属,你有无异议?答:没有。
(适用于对尚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情形;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问: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你听清楚了没有?答:听清楚了问:你目前身体状况如何?是否能接受检察机关讯问?答:问:谈一谈你的基本情况。
答: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应为公历,以户籍或身份证登记的为准,用阿拉伯数字表述),身份证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号码”二字后不冒号),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统一表述为**文化,不得使用**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单位及职务的表述要规范、完整,不得使用简称,如“中共**市委书记”不得表述为“**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不得表述为“**市市长”;犯罪嫌疑人已被免职的,应当在职务前加“原”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前加“原系”、“案发前系”,如“**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或“原系**市人民政府市长”、“案发前系**市人民政府市长”),住所(即经常居住地,如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在经常居住地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的侦查讯问攻略

⼯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的侦查讯问攻略2019-09-04【本期主讲】钟娟,安徽滁州⼈,1986年安徽⼤学法律系硕⼠研究⽣,1988年从基层检察院调任合肥⼯业⼤学⼤学法学系副教授。
主要研究⽅向侦查讯问实务。
[核⼼提⽰] ⼯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直处于上升的趋势,这类犯罪⾏为的隐蔽性、暴露的周期性,强化了⾏为⼈的侥幸⼼理,及时有效的查办这类犯罪,是遏制⼯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重要途径。
根据⼯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如何能够有效的查办这类犯罪,在侦查实践中能够科学的运⽤“⼋种”侦查讯问技巧,能够有效的达到查办这类职务犯罪的⽬的。
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的易发环节主要包括⼯程建设项⽬招投标环节、发包分包环节、建筑⼯程⼟建施⼯环节、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环节、⼯程进度款预付等环节。
⾸先是⼯程建设项⽬招投标环节。
由于建筑⾏业供求⽭盾突出,竞争⼗分激烈,竞争的背后暗流涌动,⼯程建设项⽬招投标环节是最容易发⽣⾏贿受贿犯罪的环节。
常见的犯罪⼿法:⼀是私下将⼯程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以利于⾃我控制达到能够收受贿赂的⽬的;⼆是建设⼯作不进⾏公开招标,指定给关系⼈施⼯,从中收受贿赂;三是为了排斥潜在投标⼈,寻找理由改变招标⽅式和项⽬变为邀请招标,以便内定的施⼯单位中标,从中获取贿赂;四是投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从⽽进⾏贿赂⾏为;五是中标⼈私下转让中标项⽬,或将中标项⽬肢解后分别转让给数家施⼯单位,从中进⾏不法交易;六是随意让指标单位将⼯程转包给⾮法挂靠的不具有施⼯资质的单位;七是内外勾结、进⾏围标、⾮法兜售承包权,从⽽收受贿赂;⼋是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受贿赂。
其次是⼯程建设项⽬发包分包环节。
发包分包环节是⼯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发案率最⾼的环节之⼀。
发包单位管理⼈员利⽤项⽬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单位的回扣、贿赂。
再有是建筑⼯程⼟建施⼯环节,故意将挖⼟⽅和回填⼟⽅交由没有执照的个体户承包,从中收受贿赂。
对不同性格、心理特点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法

心理 战 的 论述 . 的 是 要 善 于利 用 心 理 战 术 , 讲 针对 敌 人 的心 理施 加 压 力 和攻 击 。 心理 上 战 胜 对方 。 于审 讯 从 对 工 作 而 言 , 是 同 理 , 问人 员 必 须 针 对被 讯 问人 的不 也 讯 同性 格 、 理 特 点 . 的放 矢 地 做 好 审 讯 工 作 。一 个 成 心 有 功 的 讯 问人 员 . 必须 是 一 个好 的心 理 学 家 。
【 本期主讲 】
祝光 红 检察 官
19 94年从 西 南政 法 学院 法 律硕 士研 究 生 毕 业后 .分 到 江 西省 人 民检 察 院工 作 , 事 反 贪 工作 十 来 年 。 从 主要 负责 对 全 省反 贪 办案 工作 的 指 导 。 单独 办 理 各 类反 贪 案 件 1 件 , 与 办理厅 级 干部 案 件 5 , 导 下级 院 办理反 贪 案 1 参 件 指
件2 8件 。因 办案 工作 突 出, 次被 省检 察 院记 功 。在 职 务 犯 罪侦 查 理论 方 面 多
有 独 到 的研 究 。主要 著 作 有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 作 中的人 权 保 障 》 《 《 、 职务 犯 罪
讯 问 突破 三 法》 《 查 中“ 法” 免 违 法讯 问》 共 2 、侦 四 避 等 0多篇 文章 在 全 国 、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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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不 同 性 格 职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讯 问 方 法
( ) 务犯 罪嫌 疑人 的 常见 性 格 一 职 1急躁 的 性格 。主要 表现 为 : . 说话 易急 躁 , 冲动 , 易 对 待 人 生 的态 度 有 时 显 得 较 马 虎 , 求 甚 解 , 事 、 不 做 说
贪污、渎职犯罪案件讯问方法与技巧——以三阶段讯问方法为视角

2023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3 第36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4【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3-09-26作者简介:罗 伟(1970-),男,重庆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海鹏(1990-),男,河北沧州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检察官助理,重庆市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中国法学会成员。
① 此处所指的一般性的刑事案件主要是从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上进行的分类。
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个侧面也表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所获取的证据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会被排除。
贪污、渎职犯罪案件讯问方法与技巧———以三阶段讯问方法为视角罗 伟,张海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320)〔摘 要〕 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时,很少留下有力证据,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诡辩而难以定案的情况。
因此,获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实现有效讯问,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允许范围内,在讯问的前期、交锋、交代三个阶段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同时在讯问时注意讯问人员的配备、讯问场所的选择和讯问时间的合理分配。
〔关键词〕 职务犯罪;犯罪侦查;讯问方法;三阶段〔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4-0058-04 一、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诠释职务犯罪侦查不同于其他一般性的刑事案件侦查。
①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时,很少会留下强有力的直接证据,这就给侦查人员获取固定证据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职务犯罪及职务违法审讯谋略与技巧

谈审讯谋略与技巧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
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
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
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
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
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
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
二是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策略与技巧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策略与技巧◎李永为一、讯问策略含义及讯问策略的提出讯问是法律规定为审查调查和侦查措施。
讯问策略是指监察审查调査人员和侦查讯问人员为了实现调查讯问的目的,根据监察调査对象、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托相关讯问技巧的内在原理及调查(侦查)讯问的实践经验而总结制定的,可以用于指导审查调查(侦查)讯问工作的各种讯问策略、手段和方法。
调(侦)讯实践中,讯问策略通常会为了满足攻守策略的运用而使相关的讯问手段具有一定的引导性、逼迫性及迷惑性的特点。
因此,对于讯问策略是否等同于非法讯问方法,诉讼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始终存在争议。
笔者个人认为,无论是从监察法和新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还是从调(侦)讯问活动的现实需求来看,我们并不能将讯问策略简单等同于非法讯问手段和方法。
(一)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监察法》第40条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笔者注意到,监察法和新刑诉法在有关监察委及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规则中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表述,即将“威胁、引诱、欺骗”均明确规定为非法收集证据方法。
但在新刑诉法第54条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却采用了概括式表征,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笔者注意到,在该条文中并未将第50条明确列举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设定为可以再次例举表述为排除依据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
可见,对于上述两个条文不同的立法表述很容易给执法办案者造成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证手段在实践中的认识和执行上的困惑,即认为这些取证手段在监察法40条和新刑讼法50条中是非法收集证据方法,而在第54条中究竟是不是属于非法收集证据方法,无从把握。
笔者认为立法中之所以会采用这样一种方式来处理,主要就在于:立法者一方面强调“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证据方法必须禁止,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注意到了天然带有一定“威胁、引诱、欺骗”特质的讯问策略并不完全等同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证据方法,且实际上我国执法办案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在都大量运用,对提高讯问活动乃至于整个调(侦)活动的实效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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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讯问方法但斌[摘要]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讯问是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一个重要过程和专门业务活动,它也是侦查活动的重要手段。
本文概括了实践性强的几种讯问方法和运用, 以期有助于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展开和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率。
[关键词]贪污贿赂; 讯问; 方法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其他相关问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措施。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贪污贿赂案件仍然比较突出,其犯罪主体一般具有相当的社会阅历、专业知识,并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侦查难度很大,因此在查办这类犯罪案件中讯问的策略和技巧显得至关重要。
一、思想教育讯问法思想教育讯问法是指在讯问中,侦查人员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具体案情,通过政策、法律、前途、理想、感情教育,说服和影响被讯问人,促使犯罪嫌疑人改变思想、转变态度,如实供述的讯问方法。
令对方在庄严的法律、法规面前产生惧怕刑罚的心理,以劝导对方在法律法规和国家专政机器面前“趋利避害”,从而配合讯问工作,如实交待有关涉嫌的犯罪事实[1]。
思想教育讯问法是讯问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讯问方法,贯穿于询问活动的始终,无论是初讯、续讯,还是结束讯,在任何阶段,都可以随时根据案情及讯问情势,单独或与其他配合使用。
(一)思想教育的内容1.政策、法律教育。
这是思想教育的核心。
主要应讲明触犯国家刑律,就应该受到刑罚处罚。
但是,国家的政策、法律,—向是惩治和宽大相结合,只要认罪态度好,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2.前途教育。
要为被讯问人指明前途。
主要向被讯问人指明改恶从善的个人前途,同社会发展前景的关系,教育被讯问人须正视自己的罪行,狡辩和抵赖不能掩盖事实真相,而且还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只有坦白交待,悔过自新,才是惟—光明的前途。
3.亲情教育。
利用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儿女等亲情,感化犯罪嫌疑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有些犯罪嫌疑人,只要在特定的环境下,一提到其直系或者旁系亲属中的某一个人,就立即表现出情感上的巨大冲击、其对抗的防线很容易被突破。
(二)思想教育的要求1.客观公正、依法依理。
对被讯问人进行汛问、侦查人员是站在政府和人民的立场上,应该用法律和政策的精神指导自己的言行,既要遵从政策、法律的严肃性,又要体现真诚的帮助、关心。
进行思想教育,应该尊重被讯问人的人格,不应该擅加训斥和辱骂。
对于被讯问人实事求是的辩解和合理要求,应该肯定,给予适当满足。
这对于扭转被讯问人的抗拒心理,促使其悔过白新有良好的效果。
2.因人施教、对症下药[2]。
教育被讯问人应该把握时机,力求作到有的放矢。
实践证明,对被讯问人的思想教育能否成功,取决于时机把握得是否恰当。
—般而言,当犯罪嫌疑人思想有所动摇,在犹豫不决,对政策、法律怀有疑虑,自感罪大恶极而绝望;或者对自己罪行性质、危害程度认识不足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效果较好。
同时,思想教育应该因人而异,因案施策,针对被讯问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应泛泛而谈,笼统抽象。
3.实事求是、注意分寸。
解释问题应该注意分寸,侦查人员对于政策、法律,可以进行适当解释,使被讯问人明确要义。
这种解释,不能歪曲其真正含意,更不能以讲政策为由,对被讯问人诱供、骗供和逼供。
如,不能为了给被讯问人增加压力,而脱离《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幅度,过分夸大其罪责。
也不能为了解除被讯问人的思想顾虑,将其本来严重的罪行说得很轻,甚至许诺不对其进行惩罚。
4.强调耐心、细致。
进行思想教育要耐心、细致。
对被讯问人的思想反复,经常翻供,侦查人员应该充分估计,对被讯问人员的思想变化,心理活动等细心观察,然后反复、耐心的进行思想教育。
二、利用矛盾讯问法(一)利用矛盾讯问法的内容利用矛盾讯问法,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利用犯罪嫌疑人因编织谎言出现的口供矛盾,戳穿谎言和狡辩,打消抗拒意志,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讯问方法。
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罚,大多会歪曲事实、虚构情节和编造谎言。
于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和解决矛盾,就成为侦查讯问的焦点。
利用矛盾讯问法包括四种情况:第一,被讯问人前后供述之间不一致的矛盾,这包括多次供述之间存在的矛盾,同次供述中前后之间的矛盾;第二,被讯问人供述同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第三,被讯问人供述同相关客观事实之间的予盾;第四,同一事实被讯问人与同犯供述之间的矛盾。
(二)利用矛盾讯问法的运用1.促使矛盾暴露。
在讯问中,应该允许被讯问人无限制地编造谎言,不要一发现矛盾就立即揭露和驳斥[3]。
侦查人员应该顺势向被讯问人提出问题,让其充分暴露,同时,认真听取和记录。
这样,不仅能发现矛盾的线索,还可以削弱被讯问人的戒备心理,使被讯问人在编造谎言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矛盾暴露得更加充分。
但是,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必须分析谎言,准确判断被讯问人急于掩饰什么,特别强调、注意什么,从而,确定讯问的突破口。
2.追问相关细节。
虚假供述尽管精心编制,却难于消除破绽。
只要侦查人员穷追细节,破绽必然暴露。
因为被讯问人无法预料侦查人员要追讯的每—个细节,当讯问到不曾准备的问题时,其虚假供还常常矛盾迭出。
因此,深入追讯相关的数个重要细节,再对被讯问人的供述对比分析,就可以发现矛盾。
在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法讯问尤为有效。
3.间歇性重复同一讯问。
间歇性重复讯问是在问一次或者多次讯问中,对同一问题间歇性反复追讯。
被讯问人对于虚假供述,不可能对每一个细节都保持长久、准确的记忆,多次供述同一问题,必然会临时编造,将前后口供进行分析比较,由此,会出现大量矛盾。
4.变化讯问。
变化讯问是指对同一案件事实,从不同角度,采用不同的话题讯问。
此法是要分散犯罪嫌疑人对追讯该事实的注意力,在其疏于防范的情况下,前后的口供必然出现矛盾。
三、出示证据讯问法对被讯问人真正起威慑作用的是证据。
在讯问中,不出示证据便讯问成功的案例不多。
因此,适当出示证据,既是重要的讯问策略,也是运用其他讯问策略的前提和基础。
犯罪分子往往自以为活动隐蔽,手段狡猾,或者自侍与同案犯订有攻守同盟,不相信检察机关能掌握其犯罪证据,因而态度顽固,矢口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出示证据往往可以破除犯罪分子的幻想,促其交待罪行[4]。
讯问中使用证据,不是让犯罪嫌疑人只承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而是要促使犯罪嫌疑人对整个案情作出真实的供述。
因此,出示证据讯问法对推动讯问进程,打开僵持局面起着重要作用。
出示证据要达到预期效果,必须精心设计:(一)时机选择选择适当的时机是证据能否奏效的关键。
侦查人员不能不顾效果、不讲究时机、随心所欲地使用证据,更不能因为被讯问人的反审问伎俩,赌气抛出证据,而是注意出示证据的时机[5]。
使用证据的情况包括:一是被讯问人公开拒绝,气焰嚣张是;二是被讯问人经过思想教育,侥幸心理已有所削弱,顽抗态度已开始发生转变,正处于交待与继续抗拒的思想斗争之中;三是被讯问人的虚假供述被揭露,但是,仍存侥幸心理,对讯问人掌握证据持怀疑态度,因而,迟疑不决;四是被讯问人的罪行开始败露,尚未作出周密防御时。
(二)证据选择在讯问中,对于证据,不能不加选择地出示,也不是所有证据都可以在讯问中使用。
选择认据的标淮是:准备出示的证据必须确实、可靠。
没绝对把握的论据不能轻率使用,否则,适得其反。
准备出示的证据必须可以公开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出示;证人要求身份保密,—经出示会暴露证人的证据也不宜出示。
出示证据要衡量得失。
使用证据不能得不偿失。
如果证明同一问题有几个证据,应该先使用次要证据,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出示哪一种证据合适,要根据证明问题的性质、复杂程度和重要性决定。
(三)示证方式在讯问中,证据不能简单出示,应该采用适当方式。
最好的结果是,让被讯问人确信侦查机关掌握了证据,但是,掌握了多少、什么证据其不清楚。
这样,既能充分发挥证据的威慑作用,又能甄别供述的真伪。
运用出示证据的策略,应该对被讯问人进行正确的心理诱导和刺激,既不直言证据的具体内容,也不含糊其词,更不能虚张声势。
应该引导被讯问人客观回忆犯罪经过,同时,点出与证据内容相关的细节,瓦解被讯问人的侥幸、怀疑心理。
使其明确意识到罪行已经暴露,罪证已被掌握,再也无法隐瞒下去。
出示证据要遵循由缓而急的策略原则。
讯问开始时,被讯问人对侦查人员大多怀疑、观望,他们考虑的不是走私犯罪事实本身,而是侦查机关是否查明了真相,是否获得了证据。
因此,侦查人员应该科学安排证据的逻辑关系,先次后主,逐渐加强攻势,直至被讯问人的顽抗彻底崩溃。
如果时断时续,随意使用证据,缺乏升级产生的压力,就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四)留有余地出示证据必须留有余地,既不能全部使用,也不能充分暴露证据的每一个细节。
由此,只能正确分析被讯问人的认罪态度,甄别其供述的真伪。
同时,保留一部分证据或者某一证据的部分内容,也有利于保持进攻态势,控制局面,威慑被讯问人的心理,使其不敢轻易停止供述,被迫作彻底交代。
(五)堵塞退路出示证据这一策略,通常在被讯问人对走私犯罪事实矢口否认,拒供抵赖的情况下使用。
所以,在使用证据以前,要分析、判断被讯问人可能作何种解释,针对这些辩解,事先要设计提问,通过提问,先行截断被讯问人狡辩抵赖的退路,使其面对出示的证据,只能如实交待。
四、复述讯问法(一)复述讯问法的内容讯问是为了从被讯问者处获取真实可靠的口供。
但有时单纯的问和答难以奏效,于是,有的心理学者提出了复述讯问法。
复述讯问法是运用联想和暗尔相约合的原理,探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种讯问方法。
[6]复述讯问法的具体做法是:讯问人员事先编一个与该案件相类似的故事,变更其中的细节讲给对方听。
要求被讯问者认真地听,仔细地记,听过之后把这个故事复述一遍。
讯问人员把讲给被讯问者的故事和被讯问者复述的故事相比较,注意其复述的故事与讲给他听的故事不一样的地方,从中发现问题。
(二)复述讯问法的运用和要求此法利用的是犯罪事实对被讯问者联想干扰的不可抗拒性。
讲述的这个故事不是犯罪事实或与犯罪事实无关时,对被讯问者的思维并无太大的影响,他能较冷静地听,记得比较清楚;但当讲述的情节是犯罪事实或与案件事实比较相似时,就会触发其对犯罪事实的联想,从而干扰了被讯问者的思维,无法集中精力去听。
一般来说,有罪的被讯问者复述时极易发生错误。
复述时,或者无法复述;或者为了保持故事的完整性将自己的犯罪情节复述进去。
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要善于观察,当其露出马脚时,抓住不放,深迫细问,揭露其犯罪真相。
这种方法的效果如何,取决于所编故事是否与真实犯罪情节相符,故事编的得体就易成功。
故事体现了讯问者掌握信息的程序和范围,体现了讯问者逻辑思维的水平。
[7]五、态度刺激讯问法(一)态度刺激讯问法的内容态度刺激讯问法,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气质①设定不同的讯问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