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讯问中的发问技巧与应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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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和侦查讯问应答技巧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最终查明案件的真实真相,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说如何使用讯问发问技巧,是每个侦查专业人士关注的重点。实践证明,在具体的侦查讯问环节中讯问人员不能消极的等待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交待,而需要以各种语言情景上的技巧来对犯罪嫌疑人的思维逻辑进行攻击,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出现矛盾点,并从这点切入进而掌握到事情的真相,而这其中对于发问和应答的技巧的学习就是侦查人员必须要完成的课题,但同时我们也在看到,无论是课本上的还是书面研究上的技巧都存在一部分不实际的内容,我们需要以实践来对各种理论进行验证,本文正是试图将理论联系到实际运用中,以实践上的各种实例来对这个课题进行进一步的归纳总结。

关键词: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应答技巧

目录

1.讯问语言概述 (4)

1.1侦查讯问的语言 (4)

1.2侦查讯问的语言要求 (5)

1.2.1 讯问语言的合法性 (5)

1.2.2 讯问语言的冲突性 (5)

1.2.3 讯问语言的合作性 (6)

1.2.4 讯问语言的跳跃性 (6)

2. 侦查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的相关理论 (6)

2.1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技巧的主要内容 (6)

2.1.1侦查讯问的发问技巧的基本内容 (7)

2.1.2侦查询问中应答技巧的基本内容 (8)

2.2 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的作用 (8)

2.2.1侦查讯问中发问的作用 (9)

2.2.2侦查讯问中应答的作用 (9)

3.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10)

3.1发问目的不明确 (10)

3.2发问的方式过于模板化缺乏技巧 (10)

3.3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的讯问对象的讯问策略 (11)

3.4在回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时过于公式化 (11)

3.5讯问中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缺乏技巧 (12)

4.应对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问题的策略 (12)

4.1做好前期准备,明确发问目的 (12)

4.2在侦查目标的指导下灵活运用发问方式 (13)

4.3总结经验,针对不同讯问对象采取针对化的讯问策略 (13)

4.4应更为注重对于应答技巧的掌握 (14)

4.5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应当改进 (14)

5.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讯问语言与一般的语言运用存在很大的区别,其中所要求的逻辑性,感情性等都是一般的语言运用所不会涉及的,因此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很难运用好这种语言。本文拟从讯问的发问技巧与应答技巧出发来对讯问中的语言运用技巧进行论述。

1.讯问语言概述

1.1侦查讯问的语言

侦查讯问的语言是指在侦查讯问活动中以问答方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交际语言。它主要的特点有四个方面,第一,以发问应答为主,发问是讯问语言最基础也最根本的表达方式,是讯问人员主动进攻的一种态势。在讯问在无论是试图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还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付犯罪事实都必然是以发问的方式进行语言表达。其中最为常见的如特指问,承接问、选择问、应答问、非问等都是一种讯问中的发问形式。而其中的应答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试图试探情况的一种应对技巧,其中的模糊性,引导性等也是讯问中的一种防守姿态。第二,讯问语言的口语化,讯问语言的口语化是最为突出的特点表现。在讯问中为了沟通感情或是施加压力,讯问的语言运用要尽可能的通俗易懂,简炼灵活。如在讯问中的特指问一般表达为“知道你为什么被抓起来吗?”而是不是“知道你为什么被抓捕吗?”这种重复性、省略性、话题时断时续或是突然转变都决定的讯问语言存在大量的短句、省略句,这种口语化是讯问的必然要求。第三,讯问语言在用词上存在明确的特色,一般而言讯问语言要求简炼明确,最好不要使用存在语句岐义的句子。但在特殊性情况下,如证据线索掌握有限时采用模糊性语言来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或是在了解犯罪隐语时以犯罪隐语来进行试探时又要求语言尽可能的模糊。这种特殊的语言要求是一般语言运用所没有的的。第四,讯问语言需要大量的辅助因素来帮助进行表达,在讯问中无论是为了情感沟通或是让犯罪嫌疑人放松戒备而播放若有若无的音乐来打造特殊环境,或是为了以气势增加攻心效果而以眼神、肢体语言来辅助进行表达,或是在无声的情况下以证据来进行引导定案,都可以看出这种非语言性的辅助表达方式存在很大的运用可能,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在讯问中配合非语言符号进行问答可以起到很好的讯问效果,总的来说,侦查讯问语言是一种特殊的在对立的立场上进行语言攻守的语言运用方式。

1.2侦查讯问的语言要求

要理解侦查讯问的语言要求就必须要对侦查讯问的特殊性进行理解,即一,讯问是一种带有强迫性的语言交际活动;二,讯问要求在强迫性的基础上合法性;三,讯问的目的是为了理清案件事实情况或是发现案件新的线索。在这三点的基础上就决定了讯问的语言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讯问语言的合法性

在我国长期的讯问实践中讯问语言的合法性都是很多讯问人员所忽略的,他们更多的将讯问的强迫性理解为讯问语言的无限制性,自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列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中,讯问语言的合法性也逐渐的被人们所重视。讯问语言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讯问语言内容的合法性和讯问语言策略的合法性两方面,讯问语言内容的合法性即讯问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必须要有详细的讯问过程,对于案件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时间等必须要有准确的讯问内容和结果。但是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则不应当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予回答,就要求讯问内容应当围绕案件进行。讯问语言策略的合法性是讯问语言中最需要关注的部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以刑讯逼供、引诱、欺骗或是其的非法的方法进行证据收集。这就要求在讯问中对于语言的运用策略中不可以存在明显的诱供、骗供的情况,但事实上讯问语言中的引导性和试探性是必然存在的,其中与诱供、骗供的界限划分是需要讯问人员在实践中进行反复试验才可以进行区分的。

1.2.2 讯问语言的冲突性

鉴于讯问的特殊性,在讯问语言中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语言的冲突性,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中一,犯罪嫌疑人的拒供,犯罪嫌疑人的拒供是指犯罪嫌疑人以矢口否认或是沉默以对或是无可奉告的态度来应对讯问。二,犯罪嫌疑人的谎供,谎供是指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故意以少量的谎言来扰乱警方对于讯问的进程,从而试图逃避或减少刑责。三,犯罪嫌疑人的少供,少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只针对警方摆出明确证据的事实进行供述,对于没有证据或是是证据不足的部分并不进行供述的行为。四,转移话题,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少罪责而以转移话题的方式和少供进行配合,试图以供小不供大,供近不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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