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湘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省政府决定集中一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出让转让、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转化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证照齐全,对无证无照开采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安全许可证和其他证照不全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补办证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齐有关证照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查处。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深化矿业秩序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2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责任,彻底取缔应关未关的非法生产矿点,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扎实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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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或整合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的煤矿;没有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明确关闭目标和责任。
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思路,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关闭400处左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煤矿。
全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试点示范,分批实施,有序推进。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关闭目标,制定方案,强化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在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中,应妥善处理商业性煤炭探矿权问题。
非煤与瓦斯突出的商业性煤炭探矿权可以整合到采矿权的,按资源整合方式整合;符合国务院规定转采条件的,按转采方式转采;不能整合又不符合转采规定的,原则上予以注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8•【字号】湘政办发[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为了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总要求(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对矿区进行巡查,做到常抓不懈。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一手抓整顿,一手抓规范,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调控、部门归口监督、企业自律管理的煤炭监管体系,形成“依法、安全、规范、有序”的煤炭生产经营机制。
二、建立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政府总揽全局,部门协调指导”的原则,全方位落实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
实行市、州政府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政府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矿点的办法,形成纵向到底的工作责任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湘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7日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切实提升我省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矿山安全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系统化治理(一)严格矿山和尾矿库准入。
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各地应严格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参与新建非煤矿山联合选址制度。
新设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30•【字号】湘政办发[2001]48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4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最近,国务院在郑州召开了全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议,并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对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对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6月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仍有一些地方特别是个别县(市)、部门和单位存在认识不足,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乡镇煤矿以停代整,一些已关闭的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比较严重,小煤矿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保护和利用煤炭资源。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进一步提高对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继续全力地抓好这项工作,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小煤矿关闭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再次重申的“四个一律关闭”(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一律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一律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一律关闭,“四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矿一律关闭,下同)的要求,对本地小煤矿的关闭进行再清理,凡属“四个一律关闭”范围的小煤矿,要组织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坚决措施,在10月底全部关闭到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湘政办明电[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由省政府统一协调,以市州为单位,由各市州政府具体组织,安监、煤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环保、监察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本辖区内的煤矿进行联合执法。
二、联合执法行动的重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含7月13前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的煤矿、提出申请但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不符合条件未被受理的煤矿以及经审验不予颁证的煤矿)。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法处罚: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

保靖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保靖县人民政府(2011年4月16日)我县根据[湘政办函(2011)21号]和[州政办函(2011)25号]文件精神。
切实强化非煤矿山监管,深化矿业秩序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全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我县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基本情况全县共有非煤矿山企业114家,其中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105家,地下开采9家。
目前安监部门直管的40家露天采石场已办证26家,14家停产整顿,地下开采9家,正在办证4家,已关停5家。
全县共有29座尾矿库,均属五等库,其中危库4座、险库4座、病库20座、正在新建尾矿库1座,州政府挂牌督办危险尾矿库8座。
截至目前,我县已整治到位的尾矿库10座,基本整治到位6座,完成整改设计5座,正在申请销号的5座,没有完成设计和整治的库2座,正常在建的1座。
尾矿库专项整治任务仍然繁重。
二、及时落实上级会议及文件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整顿关闭专项行动。
切实落实四个“及时”:一是我县及时传达贯彻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二是按照省州要求,及时制定了全县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了县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三是及时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四是着力强调了对全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并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及时将排查整治情况上报县安委办公室。
三、扎实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行动,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抓手,结合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由县安监局联合国土、公安、电力、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始终对非法违法生产保持高压态势。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地毯式排查,将需要进行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名单及时上报县政府,并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进行公示,依法关闭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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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
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10]2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6
【实施日期】2010.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函〔2010〕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302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责任,立即彻底取缔应关未关非法煤矿和井筒,依法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扎实推进煤矿整合技改,进一步规范煤矿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矿井的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严格标准、依法整顿。
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地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措施,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分类指导。
3、淘汰落后、提高素质。
进一步淘汰井型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
引导资源条件差、矿井个数少、井型小、监管力量薄弱的少数市县逐步退出煤炭产业。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煤矿。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煤矿,或资源整合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
3、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
4、列入资源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