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新湘医院
长沙市第四医院、周春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第四医院、周春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17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姜文【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姜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沙市第四医院;周春华【当事人】长沙市第四医院周春华【当事人-个人】周春华【当事人-公司】长沙市第四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邓增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郑永忠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邓驭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增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郑永忠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邓驭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增郑永忠邓驭方【代理律所】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长沙市第四医院【被告】周春华【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焦点在于:四医院承担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在于:四医院承担责任的问题。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周春华系因身体不适至四医院进行CT检查。
四医院在病患身体不适且CT室不允许家属陪同的情况下,应维护好检查室的秩序,保障检查病患的安全。
但根据四医院工作人员的陈述:四医院ICU医生及护士未经呼叫便将担架推入至周春华检查床边。
根据周春华的陈述其因下检查床时脚撞到担架床车轮导致摔倒。
鉴于事发现场无视频,事发时其他当事人均陈述未看到周春华具体摔倒过程,且四医院存在未维护好现场秩序的情形,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四医院承担50%的责任、周春华自行承担50%的责任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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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卫灵、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寇卫灵、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衡辉周永傅美容【审理法官】段衡辉周永傅美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寇卫灵;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寇卫灵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寇卫灵【当事人-公司】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刘纯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殷海卉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周文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纯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殷海卉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周文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纯殷海卉周文【代理律所】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寇卫灵【被告】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重复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长沙市医保卡定点医院明细表

长沙市医保卡定点医院序号医疗机构名称医院医院详细地址邮政性质等级编码1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一医院全民三级长沙市韶山路95号410007 2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二医院全民三级长沙市麓山路58号410006 3湖南省肿瘤医院全民三级长沙市咸嘉湖582号410007 4湖南省脑科医院全民三级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10007 5湖南省马王堆医院全民三级长沙市马王堆路1号410016 6湖南省人民医院全民三级长沙市解放路253号410005 7湖南省红十字医院全民三级长沙市梓园路82号410007 8解放军163医院全民三级长沙洪山桥1号410003 9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全民三级长沙市湘春路53号410008 10湖南省中医院(中医附二)全民三级长沙市蔡锷北路233号410005 11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全民三级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410013 12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全民三级长沙市湘雅路87号410008 1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全民三级长沙市人民路86号410011 14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民营三级专科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08号410015 15湖南博雅眼科民营三级专科长沙市中意一路123号410007 16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原长沙市二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湘春路118号410005 17长沙老年病医院(开福区人民医院)全民二级中山西路北正街16号410005 18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建设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小林子冲11号41000719湖湘中医肿瘤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枫林二路220号410205 20武警湖南总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岳麓区荣湾镇枫林路222号410006 21长沙第七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五一大道39号410001 22湖南省荣军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县南托岭410119 23长沙市按摩医院长沙市骨科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人民中路348号410011 24长沙老年康复医院全民二级芙蓉中路三段335号410007 25湖南省劳卫所职业病防治所附属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雨花路21号410007 26中建五局中心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井奎路146号410004 27湖南省监狱管理局112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香樟路502号410004 28湖南省交通医院全民二级八一路546号410011 29湖南省航天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枫林三路189号410205 30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工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雨花区新风路17号410007 31湖南省五一九医院全民二级望城县坪塘镇410208 32中南大学职工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410083 33湖南财贸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52号410002 34湖南省水利水电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韶山北路370号410007 35湖南省宁乡县精神病院全民二级宁乡城郊乡塘湾村328号410600 36国防科技大学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开福区砚瓦池正街47号410073 37湖南省结核病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咸嘉湖519号410006 38长沙市传染病医院全民二级芙蓉区水絮塘67号410011 39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全民二级长沙市城南东路416号410001 40长沙市精神病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香樟路62号41000441长沙市中医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书院路542号410002 42长沙市第四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麓山路70号410006 43中国水电八局中心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县暮云镇410119 44长沙市第三医院全民二级劳动西路176号410015 45长沙市中心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韶山南路161号410004 46长沙市第一医院全民二级长沙市荣盘路311号410005 47湖南省黄兴医院全民二级远大一路107号410001 48雨花区洞井精神病院集体一级雨花区洞井镇和平村二组410116 49长沙县精神病医院集体一级长沙县暮云镇南托岭410119 50长沙市天心区大托医院集体一级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410111 51长沙理工大学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天心区苏岭路45号410076 52湖南省总工会灰汤温泉职工疗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410622 53长沙一七九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城南东路133号4100075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长沙中心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树木岭路15号41001455长沙南湖医院民营一级长沙市南湖路270号410004 56长沙市芙蓉区医院集体一级长沙市曙光北路109号410001 57长沙市195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书院南路84号410009 58湖南省有色冶金职工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井奎路31号410014 59长沙矿山研究院职工医院全民一级麓山南路343号410012 60长沙市矿冶研究院职工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66号4100112 61湖南大学医院全民一级湖南大学校本部410082 62湖南省军区门诊部(惠民医院)全民一级八一路473号41001163湖南省体育运动医疗专科医院全民一级体育馆路36号410008 64湖南省地质开发局402医院集体一级长沙市浏阳市永安镇410323 65湖南省农科院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410125 66中南院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圭塘体院路160号41001467湖南省地质局三0三大队职工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中意二路303号长沙县暮云镇牛角塘41011968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医院集体一级芙蓉区东岸乡红十字医院410126 69湖南农业大学医院全民一级湖南农业大学院内410128 70湖南省委机关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韶山路1号410011 71湖南省人民政府机关医院全民一级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410011 72中南大学职工医院铁道分院全民一级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2号410075。
湖南公立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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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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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一级
一甲
二甲
临湘市妇幼保健站 临湘市 414300 桃林铅锌矿职工医院 临湘市桃林铅锌矿 414312 衡南县中医院 衡南县三塘镇祁东路45号 421101 衡山县人民医院 衡山县城关镇白石巷7号 421300 衡阳市滨江医院〓衡阳市肝胆专科医院 衡阳市公路大桥东桥头 421001 衡阳市传染病医院 衡阳市草后街182号 421005 衡阳市呆鹰岭医院 衡阳市呆鹰巷正街14号 421612 衡阳市第二精神病医院(原衡阳市民政医院、衡阳市按摩医院) 衡阳市天马山南路20号 421000 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原衡阳铁路医院) 衡阳市湖北路36号 421002 湘潭市中西结合医院 湘潭市建设路口 411104 衡阳市妇幼保健院 衡阳市解放路89号 421001 湘潭市眼科医院〓湘潭市康复中心 湘潭市建设北路221号 411100 湘潭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湘潭市书院路25号 411101 湘潭市法检医院 湘潭市雨湖 411100 湘潭市雨湖区医院 湘潭市 411100 衡阳市钢管厂职工医院 衡阳市城南区大栗新村10号 421001 湘潭市岳塘区医院 湘潭市潭下路463号 411100 湘潭市岳塘区中西结合医院 湘潭市建设路口丛竹港 411104 湘潭市岳塘区糖尿病专科医院 湘潭市 411104 湘潭市岳塘区中医骨病医院 湘潭市板塘乡西塘村 411000 湘潭市荷塘医院 湘潭市 411104 湘潭仁和医院(民营) 湘潭市迎宾中路115号 411100 湘潭普爱医院 湘潭市长潭路23号 411101 湘潭市仕和医院(民营) 湘潭市 411100 湘潭市尔康医院(民营) 湘潭市板塘铺 411102 湘潭博爱医院(民营) 湘潭市雨湖区泗洲路164号 411100 湘潭市建春肿瘤医院(民营) 湘潭市雨湖区514号湘柴路 411100 衡阳市宁康医院〓衡阳市第一精神病医院 衡阳市江东东风路390号 421002 中国有色二十三冶第一工程公司职工医院 湘潭市桃源路1号 411100 国营江南机器厂职工医院 湘潭市楠竹山镇 411207 衡阳市卫校附属医院 衡阳市蒸湘区衡邵路84号 421001 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力源厂医院 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 411100 江麓机械厂职工医院 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北路 411100 湘潭纺织印染厂职工医院 湘潭市社建街道学卫村 411102 湘潭电线电缆集团公司职工医院 湘潭市建设南路 411101 湘潭大学医院 湘潭市 411105 湘潭师范学院医院 湘潭市桃园路 411100 衡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原衡阳市第四医院) 衡阳市湖北路102号 421002 衡阳市中心医院 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18号 421001 湘潭县第三人民医院 湘潭县中路铺镇北街8号 411232 湘潭县第六人民医院 湘潭县射埠镇韶井路 411216 衡阳市中医院 衡阳市常胜西路3号 421001 湘潭县石潭医院 湘潭县石潭区 411208 衡阳县人民医院 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121号 421200 衡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职工医院 衡阳市东风路厂内 421002 湘乡市第三人民医院 湘乡市棋梓镇农民街 411423 湘乡市第四人民医院 湘乡市白田镇白田村分路口 411441 洪江市第二中医院 洪江市一街南岳路8号 418100 湘乡市妇幼保健所 湘乡市南正街 411400 湘乡市康宁医院 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直四牌楼8号 411400 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湘乡市城西村 411400 中国有色三建一公司职工医院 湘乡市东山路 411400 湖南铁合金厂职工医院 湘乡市新湘路西外梁家山 411400 洪江市人民医院 洪江市安江镇东风路430号 418100
岳麓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

岳麓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助制度,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合医组字[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扩大新农合的受益面和受益度,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普惠为主,保障适度。
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主要对农民小伤小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水平与年度安排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总额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二)总额控制,分级负责。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额控制。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由区合管办统一管理,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实行“按户总额包干”和“按比例补助封顶”。
(三)方便群众,合理定点。
实行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街道(乡、镇)、村卫生室(或站)为主。
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
参合农民在本街道(乡、镇)内门诊就诊可自由选择,以就近为原则,实行本街道(乡、镇)内“一证(卡)通”。
(跨村不跨乡)(四)简便程序,有效监管。
普通门诊统筹补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和即付即补的补助模式。
区合管办对区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普通门诊补助费用真实准确,确保普通门诊费用在合理范围之内。
三、基金分配与管理(一)按上级指导意见要求,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原则按年度安排新农合基金总额的20%。
结合基础调查情况,经测算2010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参合农民年人均40元的标准提取。
因我区从下半年正式实施,故半年提取标准为人均20元。
(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区街道(乡、镇)共管、分级负责的方式。
区合管办负责街道(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监管;街道(乡、镇)合管办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监管。
长沙市第四医院、黄海荣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第四医院、黄海荣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1【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38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知霜曾慧红赵康宁【审理法官】盛知霜曾慧红赵康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沙市第四医院;黄海荣;蔡贤兰;黄海涛【当事人】长沙市第四医院黄海荣蔡贤兰黄海涛【当事人-个人】黄海荣蔡贤兰黄海涛【当事人-公司】长沙市第四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方雪梅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陈晓帆湖南协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雪梅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陈晓帆湖南协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雪梅陈晓帆【代理律所】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湖南协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长沙市第四医院【被告】黄海荣;蔡贤兰;黄海涛【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四医院对黄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医院对黄某入院病情了解,在黄某病情危重的情况下仍旧安排其居住无陪护病房,未加大对其护理级别,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要求黄某家属陪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四医院对黄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医院称于2020年2月21日黄某入院时已向家属发放病重告知书,黄某家属没有尽陪护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黄某家属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因疫情期间,四医院不准许家属陪护,严禁家属探视,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长沙市第四医院入院告知书第二点“患者知情权”第4项“您所在科室是无陪护病房,实行无家属陪护或陪而不护,非特殊情况下您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均由生活助理及护士承担,物价收费标准是20元/人/天。
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周华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周华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19)湘01民终10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湖南省胸科医院);周华梅;易继宝;易礼英【当事人】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湖南省胸科医院)周华梅易继宝易礼英【当事人-个人】周华梅易继宝易礼英【当事人-公司】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湖南省胸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罗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黄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遥霖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黄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遥霖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丹黄勇陈遥霖【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湖南省胸科医院)【被告】周华梅;易继宝;易礼英【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胸科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易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是否过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合本案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胸科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易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是否过高。
关于争议的焦点一,即上诉人胸科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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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新湘医院
长沙市岳麓区新湘医院(长沙新湘医院)是经长沙市岳麓区卫健局批准成立的一所新型综合医院。
医院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服务优质的精英医疗团队、数十套先进的诊疗设备和技术、便捷舒适的就医环境。
医院坚持以“持正向善、德医济民”为办院宗旨,采用“分型多联”的诊疗模式,为患者实施个性化的诊疗方案。
主要开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及计划生育专业、中医科、急诊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实验室、医学影像科、手术室等科室。
其中妇科为龙头科室。
妇科始终坚持“专科专病专治”的诊疗模式,让女性就诊更科学规范,有利于解决各类妇科疾病。
专业技术涵盖了人流、外阴白斑、妇科炎症、妇科肿瘤、宫颈病变、微创手术等多个医疗项目,尤其在外阴白斑、人流等妇科疾病方面有独到、专业的疗效,诊治结果深受广大患者的高度认可。
科室聘请省内外知名妇科专家长期坐诊,凭借科学规范化的管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星城女性健康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