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4修改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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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管理保税加工,是报关行业的一个技术岗位,也是报关员考试中的难点。

学会保税加工业务操作,将有助于报关员进入生产企业从事更稳定、工作环境更好的报关工作。

学会保税加工,从现在开始。

本系列将以电子化手册为模板给大家讲解,本讲解将更贴近实际操作的需求。

以下内容报关员教材里是没有的。

加工贸易余料件结转管理一、余料结转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批准,将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直接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本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直接使用的行为。

(注意是同一企业不同手册间结转,没有实际收发货的,这点跟转厂不同哦)二、剩余料件的形成企业加工贸易合同都是按照成品和单损耗计算的进口料件,如果是加工装配的话不可能存在剩余料件的情形。

那么,就只有料件深加工的情况才会出现剩余料件,形成的主要原因企业在进行损耗备案的时候会就高不就低进行备案(比如一个流水线工人,进行焊接操作时,刚入职时焊锡损耗量较大,随着工龄增长,技术越来越熟练,损耗就会变小,这样必然有富余),这是为了给生产留出足够空间。

三、海关受理单证1、企业余料结转申请表(必须注明实际原因)2、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经营企业还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四、监管规定1、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使用的,必须符合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条件。

2、转入手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手册进口哦小于拟转入料件数量的,应提前办理转入手册变更手续。

(转入手册没那么多剩余量给你转了,就得给转入手册增加备案数量)五、不予办理剩余料件结转业务的情形1、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比如:平时没注意手册平衡,到出口执行完毕后发现产生倒挂了,不应该有这么多剩余料件,你要早做结转呢,就好处理了,至少还有调整的余地)2、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不属于同一经营单位的(哪怕是同一集团项下的不同企业,也算深加工结转了)3、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海关作出不予办理结转决定的,应告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将剩余料件作退运、内销征税、放弃或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我国境内向境外供货商提供生产、加工、组装等服务,并将所定制、组装、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直接或间接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在加工贸易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剩余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这些产生的材料一般都需要进行管理。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管理1、定义边角料是指在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偶然或规律性产生的不符合规格或尺寸、或者不适合直接用于制品加工的原材料或者产成品的零部件。

2、管理方法由生产车间或加工工厂,按照企业的规定分类保管,根据边角料特性进行合理、创意的加工,减少此类材料浪费。

3、入库标准边角料的入库标准应由企业统一规定,边角料的真实性、数量、质量、类别等入库时都要进行记录。

4、出库审批边角料出库根据企业限定出库审批流程进行处理,出库应有相应的审批材料,避免擅自出库,确保出库的边角料与审批流程一致。

5、报告对于边角料的报告,企业应在规定期内提交边角料信息,便于监管部门与公司掌握边角料存量,做好边角料经济利用和资源管理工作。

6、库存盘点在每月月末,工作人员应该对边角料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据与物品实际数量一致。

二、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管理1、定义剩余料件是指制品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剩下的、未使用的原材料或者成品零部件。

2、管理方法剩余料件规范的管理有利于材料的再利用与节约,对公司生产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加工企业应对剩余料件进行定量统计,规划使用方式。

3、入库标准剩余料件入库时应该由企业规定标准,包括数量及质量,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业要求对入库的物品进行确实记录。

4、出库审批对于剩余料件的出库应当严格遵循企业制定的审批流程,确保出库的剩余料件合乎规定,避免因突发情况而擅自出库。

5、报告剩余料件报告的规定前后应及时报送,方便公司掌握当前库存情况,以便统筹规划剩余料件的使用。

6、库存盘点应该定期对剩余料件进行库存盘点,实现盘库数据的紧密对接,减少物料损失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一、概述加工贸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一般情况下会产生一些称为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的材料或产品。

这些物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价值,需要做好管理,以充分利用和降低损失。

本文将介绍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1. 定义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定义如下:•边角料: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生产出来的材料中不符合规格要求,但是具有一定价值和用途的物品。

•剩余料件:指在生产过程中剩余下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一般情况下可以再次利用。

•残次品:指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不合格产品,由于技术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用于生产。

•副产品: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但并非主要产品,却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2. 处理方式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再加工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重新加工,使其达到规格要求,变成可用的正品。

(2)销毁将不合格或不再使用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进行销毁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回收利用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中的有用物质回收,再次利用。

(4)特殊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特殊的处理方式,比如对于某些电子废弃物需要进行专业的处理。

3. 相关管理措施为了合理利用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确保加工贸易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需要做好以下相关管理措施:(1)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加工贸易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每一种物品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标准和条件。

(2)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收集、分类、存储和处理工作。

(3)严格管理仓库和场地加强对仓库和场地的管理,确保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储存在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备中,避免造成损失或污染。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在生产和贸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

如何有效管理这些物品,合理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就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剩余料件的管理剩余料件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常是由于生产计划调整、生产结束时剩余的零部件等原因。

对于剩余料件的管理,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库存管理:对剩余料件进行分类、编号、打包,建立清晰的库存档案。

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

2.物料回收: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剩余料件,可以考虑进行回收利用或者二次加工,减少浪费。

3.库存周转:及时出售或者转让库存中的剩余料件,避免因积压导致成本增加。

残次品的管理残次品是指在生产或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损坏的产品。

对于残次品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质量控制: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减少残次品的产生。

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2.降低损失:对于已经损坏的残次品,可以考虑进行二次包装、重新加工,寻找其他途径进行销售。

3.记录审查:建立残次品的记录档案,对生产环节的问题进行追踪分析,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副产品的管理副产品是指在生产某一主产品时同时产生的次要产品。

对于副产品的管理,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市场开发:对副产品进行市场调研,探索新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2.资源利用:利用副产品作为原材料,开发新产品,调整生产结构,提升附加值。

3.成本控制:对副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核算和控制,确保整体利润率的提升。

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下所受到的保税货物损失。

对于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企业应该做好以下工作:1.报备申请:及时向相关主管机构报备受灾情况,申请相应的减免或者补偿。

2.损失核算:对受灾保税货物的损失进行详细核算,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 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 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 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 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 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 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值,按照 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 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 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 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 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 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
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概述
加工贸易是指境内外企业合作进行的加工制造、组装、装配、修配、改良、加
工保养、深加工等作业活动。

加工贸易涉及的物品可能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为了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制定本文档。

二、管理办法
2.1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
1.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应当实行分类存储,各类别之间
应当明确隔离。

2.为了防止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流入市场,应当采取适
当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回收、再加工等。

3.对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对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
次品和副产品,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2 受灾保税货物
1.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实行分类存储,按照保税和非保税货物分开存储,
各类别之间应当明确隔离。

2.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查验、处理、运输等工作,确保安全、
规范、高效。

3.对于因灾害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给予适当减免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

三、总结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希望能够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相关物品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同时,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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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4修改【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0525]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1126]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2014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4修改)[2014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

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一)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二)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三)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剩余料件结转涉及不同主管海关的,在双方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入地海关收取风险担保金。

前款所列须缴纳风险担保金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一)适用加工贸易A类管理的;(二)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三)原企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股权变更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现企业继承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剩余料件结转不受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

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要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或者核销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的副产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且按照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对于需要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

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2.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3. 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

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海关凭相关单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资料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及有关处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加工贸易企业因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第十二条对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二)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三)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属于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以下统称特别关税)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要加征的特别关税;(二)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三)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如果失去原使用价值的,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要加征的特别关税;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企业按照其加工贸易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二)加工贸易边角料以及副产品,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第十五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按照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违反《海关法》及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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