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合集下载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我们起草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20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20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2020)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内涵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四)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二、合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条件(五)对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安排方式。

(六)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投资专项的具体情况,对地方可以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

同一投资专项采取两种及以上资金安排方式的,应当明确每一种资金安排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安排条件。

(七)根据不同安排方式规范项目管理。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预算拨款、国家资产收益、国家债券发行收入等。

三、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使用,不得超出预算范围进行支出。

四、资金管理主体1. 资金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

2. 资金管理主体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资金划拨和使用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登记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五、资金使用权限1. 各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超出权限范围进行资金使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2. 资金使用权限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设定,不得越级或越权使用资金。

六、资金使用监督1. 资金使用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 内部监督包括资金管理主体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和自我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预算安排。

3. 外部监督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资金使用报告1. 资金管理主体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资金使用报告,详细列示资金使用的项目、金额、用途等情况。

2. 资金使用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不得有虚假内容或隐瞒事实。

八、资金使用违规责任追究对于违反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资金使用、追回违规支出、给予行政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对之前已发生的资金使用行为,也适用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总结: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有助于规范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能有效防范和打击资金滥用、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和稳健运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21年6月19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的文档关键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绪论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基本原则三、投资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四、投资项目管理五、投资资金监督检查六、结语## 一、绪论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保障国家资金安全,制定和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是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的科学实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合法合规。

2. **公开透明原则**: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风险防范原则**: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应当强化风险防范,防止损失和浪费。

4. **效益最大化原则**: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应当以提高社会资本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

## 三、投资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1. **预算编制**: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预算,明确项目的投资规模、来源、用途和计划安排。

2. **预算执行**:坚持按照预算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调减、超支。

## 四、投资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项目需经过合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

2.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和合同履行。

3. **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质量问题和滥用资金的情况。

## 五、投资资金监督检查1. **内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投资资金的内部管理和监督。

2. **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机构和大众应当参与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监督。

## 六、结语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国家财政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级部门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督,确保投资资金合理、高效、安全的使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四)其他适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四)其他适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七条【出资人代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当确定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

出资人代表可以由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地方管理企业等国有独资公司担任,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公司法》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实现国家出资意图。

第八条【其他条件】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信息公开】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十条【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阐述申请使用国家资本金的依据和理由,提出选择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初步建议。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中央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报时,应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项目,如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已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其中,已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审批项目建议书】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建议书批复的效力】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公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特殊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除相关规定内容外,还应阐述以下内容:(一)既有公司项目法人情况或拟建公司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二)项目法人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数额和出资比例;(四)选择出资人代表的具体方案;(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招标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附送文件】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及项目法人各出资方签订的出资协议;(七)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证明文件,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文件;(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审批可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并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出资比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国家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

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情况,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

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法人资本金总额中所占份额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不是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情况,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

国家资本金折算股权或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同时期项目法人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可研批复的效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尽快组建项目法人,办理有关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编制初步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重大变更】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法人、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法律法规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核定投资概算后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有关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或核定投资概算时,应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其他机构进行评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出资比例调整】审批初步设计时,投资概算发生变化的,或国家资本金到位时资产评估情况发生变化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原则,重新明确国家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

第二十六条【出资协议】项目法人的各方股东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与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签订出资协议。

国家资本金按要求到位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出资协议应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国家资本金时,项目法人的其他股东应当收购出资人代表的相应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退还国家资本金本金及约定回报。

收回的国家资本金本金及约定回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项目法人股东中含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台港澳投资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

对于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的资本金注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项目开工】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资金下达及会计处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可一次或分次向出资人代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