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2017年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诉讼法》教案(首页)后附讲稿(或讲授提纲)共7 页第一节行政诉讼执行概述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其特征如下:1.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的执行中,执行机关并非仅为拥有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这是行政诉讼执行与民事诉讼执行的区别。
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这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质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所决定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反映,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和由此延伸出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然是一方当事人。
当然,如果是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当事人与执行组织就融为一体了。
3.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
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它们均是司法文书,在法律上具有最终确定的效力,成为当事人和执行组织都必须履行和遵守的法律上的根据。
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同是行政诉讼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最重要的区别。
行政诉讼执行执行的根据是已生效的司法文书,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标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从根本上讲,执行的本身并不具有重新调整或确定新义务的性质,它不过是方法上的强制性与实现义务人本应自动履行的义务。
鉴于此,所有的强制执行措施都以达到这个目的为限度,绝对不允许超出这个范围。
5.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执行和解制度。
但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和解。
二、行政诉讼执行的条件——非必经程序1.须有执行根据。
2.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一般为可作为义务,包括作为可供执行内容的义务:给付义务;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等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行政法的定义、特征和调整对象。
让学生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让学生了解行政法的法律体系。
1.2 教学内容行政法的定义与特征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法律体系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行政法的定义、特征、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理解行政法的应用。
1.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理解。
案例分析:评估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行政机关的定义、类型和设立。
让学生掌握行政行为的分类、合法要件和效力。
2.2 教学内容行政机关的定义、类型和设立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行政机关的定义、类型、设立,行政行为的分类、合法要件和效力。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理解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相关知识。
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理解。
案例分析:评估学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行政许可的定义、特征和设定。
让学生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
3.2 教学内容行政许可的定义、特征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的程序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行政许可的定义、特征、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理解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相关知识。
3.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理解。
案例分析:评估学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4.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行政复议的定义、范围和程序。
让学生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审判程序和判决类型。
4.2 教学内容行政复议的定义、范围和程序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行政复议的定义、范围、程序,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审判程序和判决类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原则。
2. 掌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内容。
3. 理解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作用。
4.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1.1 行政法的定义1.2 行政法的特征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行政合法性原则2.2 行政合理性原则2.3 行政公开原则3. 行政行为3.1 行政行为的分类3.2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3.3 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4. 行政主体4.1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分类4.2 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4.3 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5. 行政诉讼5.1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5.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3 行政诉讼的程序与制度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等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件,引导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解决问题。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行政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交流能力。
4. 法庭模拟法:组织学生进行法庭模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课堂参与、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环节的表现。
2. 考试成绩:期末笔试,测试学生对行政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3. 实践评价:法庭模拟活动的表现,评价学生的实践能力。
五、教学资源1. 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
2. 案例材料:收集相关行政法案例,用于课堂分析和讨论。
3. 课件:制作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
4. 法庭模拟器材:法庭模拟活动所需器材。
六、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原则。
2.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内容。
3. 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作用。
教学难点: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2.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无效、撤销的条件。
3. 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界定。
七、教学安排课时安排: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一、教案名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第一章:行政法基本概念与原理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理解行政法的定义、特征和调整对象。
2. 让学生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 让学生了解行政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三、教学内容:1. 行政法的定义与特征2.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 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行政案例,引导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解决问题。
五、教学步骤:1. 导入新课:简要介绍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引发学生对行政法的兴趣。
2. 讲解行政法的定义与特征:阐述行政法的定义,解释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3. 讲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行政公开、行政公正等。
4. 讲解行政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分析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
5.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进行分析讨论。
6. 总结与布置作业:总结本节课的重点内容,布置相关作业,巩固学生对行政法的理解。
六、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讨论情况,评估学生的参与度。
2. 作业完成情况:检查学生作业的完成质量,评估学生对课堂内容的掌握程度。
3. 知识测试:定期进行知识测试,评估学生对行政法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教学资源:1. 教材:选用权威的行政法教材作为主要教学资源。
2. 案例资料:收集典型的行政案例,用于课堂分析和讨论。
3. 教学课件:制作精美的教学课件,辅助讲解和展示行政法知识。
八、教学时间:本章内容计划授课时间为2学时。
九、教学难点:1.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2.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十、教学准备:1. 准备相关行政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
2. 收集典型的行政案例,用于课堂分析和讨论。
3. 制作教学课件,展示行政法知识和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1 行政法的定义与特征解释行政法的概念阐述行政法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分析行政法的基本特征1.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介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解释各个原则的含义及应用1.3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概述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第二章:行政行为2.1 行政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解释行政行为的含义列举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2.2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阐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2.3 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分析行政行为无效与撤销的条件和后果讨论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定程序和途径第三章:行政组织与行政人员3.1 行政组织的定义与分类解释行政组织的概念列举我国行政组织的种类,如国务院、地方政府、部门行政机构等3.2 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阐述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行使的职能3.3 行政人员介绍行政人员的概念、资格与职责分析行政人员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第四章: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4.1 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征解释行政许可的概念阐述行政许可的性质、特征和适用范围4.2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分析行政许可的设定条件、程序和期限讨论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监督与法律责任4.3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列举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阐述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第五章:行政诉讼概述5.1 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征解释行政诉讼的概念阐述行政诉讼的性质、特征和目的5.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事项分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讨论行政诉讼排除事项,如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等5.3 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介绍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概念与资格分析各个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第六章: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6.1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解释起诉的条件与程序阐述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及其管辖权6.2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分析开庭审理、证据交换、法庭辩论等环节讨论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6.3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介绍第二审程序的启动条件与程序阐述第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裁判规则第七章: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7.1 行政诉讼裁判的种类与效力列举行政诉讼裁判的种类,如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等阐述各类裁判的效力与执行前提7.2 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解释执行行政诉讼裁判的程序与主体分析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7.3 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介绍非诉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类型阐述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与法律后果第八章:行政复议8.1 行政复议的定义与特征解释行政复议的概念阐述行政复议的性质、特征和目的8.2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排除事项分析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讨论行政复议排除事项,如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等8.3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介绍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与程序阐述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及其职责第九章:行政赔偿9.1 行政赔偿的定义与归责原则解释行政赔偿的概念阐述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如违法原则、过错原则等9.2 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标准列举行政赔偿的项目,如赔偿金、赔偿物品等阐述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与赔偿方式9.3 行政赔偿的请求与处理介绍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与程序阐述行政赔偿的处理方式与赔偿决定的上诉途径第十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与发展10.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问题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与挑战讨论解决适用问题的方法与策略10.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概述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现状预测未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现实的影响10.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强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法学教育与研究中的重要性探讨提高教学与研究水平的途径与方法重点和难点解析一、行政法的定义与特征难点解析:行政法主体范围的确定,行政法客体的识别,行政法特征的深入理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文件一、教学目标:1.理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2.掌握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3.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运用能力。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1.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运用。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讲解、演示和示范等方式传授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内容;2.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实例,加深学生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
四、教学内容:1.行政法介绍: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并调整政府与个人、社会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公开原则、廉洁原则等。
行政法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等。
2.行政诉讼法介绍:行政诉讼法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和救济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受案原则、公正审理原则、适用简易程序原则、有限审查原则等。
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执行以及行政赔偿等。
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活动,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涉及行政协商、行政强制或者其他事项的争议。
4.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运用: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裁定和裁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请学生阅读相关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问题,并进行讨论和解答。
六、教学总结: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学生应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并能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作用。
2. 使学生掌握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强制、行政诉讼等基本制度。
3. 培养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行政组织及其职能3. 行政行为及其分类4.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5.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与程序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制度和程序。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行政案例,提高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行政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交流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材:选用权威、实用的行政法教材。
2. 案例资料:收集典型的行政案例,用于课堂分析。
3. 教学课件:制作精美、清晰的课件,辅助教学。
五、教学进程1. 第一课时:介绍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让学生了解行政法的基础知识。
2. 第二课时:讲解行政组织及其职能,让学生掌握行政主体的基本情况。
3. 第三课时:讲解行政行为及其分类,让学生了解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
4. 第四课时:介绍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让学生了解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
5. 第五课时:讲解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与程序,让学生熟悉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教案编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行政法基本概念与特征的理解程度。
3. 小组讨论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包括合作、交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七、教学难点与解决策略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通过对比民事法、刑事法等其他法律体系,帮助学生理清行政法的特点。
2. 行政组织及其职能:通过图表、实例等方式,生动展示行政组织的层级结构和职能划分。
3. 行政行为分类:通过实际案例,让学生了解不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和适用情况。
4.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通过讲解实例,让学生理解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则。
2. 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诉讼时效等基本制度。
3. 熟悉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4. 能够运用行政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学内容1.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特点2.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 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5.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等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行政诉讼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4. 练习法:布置课后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四、教学准备1. 教材:《行政诉讼法》相关章节。
2. 课件:制作教学课件,辅助讲解。
3. 案例材料:收集相关行政诉讼案例,用于分析。
4. 习题:准备课后习题,巩固知识。
五、教学进程1. 导入:简要介绍行政诉讼法的背景和意义,引发学生兴趣。
2. 讲解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特点,让学生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情况。
3. 讲解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让学生明白行政诉讼的基本遵循。
4. 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诉讼时效等基本制度。
5. 讲解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6. 组织学生就行政诉讼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7. 布置课后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8. 课堂小结,总结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和知识点。
六、教学评估1. 课后习题的完成情况:通过检查课后习题的完成情况,评估学生对行政诉讼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2. 课堂讨论的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讨论中的表现,评估学生对行政诉讼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3. 案例分析的报告:评估学生对案例分析的深度和广度,了解学生对行政诉讼法实际应用的能力。
七、教学拓展1. 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发展:介绍自教学材料出版以来,行政诉讼法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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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八五二农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教案--学习时间:2017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证据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