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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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清府办[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府办〔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六届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7日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可以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共自然资源和公共社会资源。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并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列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实施竞争性配置:(一)公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含水泥项目)、河砂资源等开发利用项目。

(二)公共社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

具体如下:1.交通项目。

市管及以下权限内(下同)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

2.能源项目。

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清府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0〕42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原则上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划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留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六届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法制局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4-10-10访问量:86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除工业、物流、仓储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配套建设的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第三条本市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停车位设置标准第四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第五条源潭镇、飞来峡镇、石角镇、太平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计容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远离城市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80%执行。

第九条附表一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第十条综合开发的用地,其总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设施的配建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报建。

第十一条部分历史遗留的按基底出让土地的项目,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条件约定执行,但应尽量多设置室内室外停车位以满足停车要求。

第十二条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已批准施工图的项目,当按原规划或原施工图实施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执行;但当建设单位提出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施工图时,新的规划及施工图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停车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但未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由于原停车位标准过低造成车位严重不足的,且项目用地范围内具备建设地下停车库条件的,须由建设(开发)单位申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加建地下停车库。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粤建规函[2012]793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 综合开发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规函〔2012〕793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清远市人民政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的重要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2〕16号)关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法》、《广东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商省有关部门,现印发《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技术指引(试行)》以进一步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站场TOD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对象(一)规划编制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际轨道站场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单个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编制的组织、论证及经费安排等工作。

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铁投集团)、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下称珠三角城际公司)配合参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省有关部门按职能予以督促和指导。

(二)规划对象。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线位及站场位置稳定后的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应及时启动相应站场的TOD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实现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的全覆盖。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清府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4〕11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8日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容积率是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用地容积率为住宅建筑及其便民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149-2016)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149-2016)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6)4.1停车需求预测 (6)4.2停车位供给 (7)5停车场规划 (8)5.1停车场规模 (8)5.2停车场规划要求 (8)6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11)本规范用词说明 (14)引用标准名录 (15)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Basic Requirements (4)4Parking Demand Forecasting and Supply (6)4.1Parking Demand Forecasting (6)4.2Parking Space Supply (7)5Parking Lot Planning Requirements (8)5.1Size of Parking Lot (8)5.2Planning Requirements (8)6Parking Space for Buildings (1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5)1总则1.0.1为科学合理安排停车设施,构建有序的停车环境,规范城市停车规划,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涵盖的停车规划。

1.0.3城市停车规划应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以城市发展及交通发展战略为指导,统筹现状停车供需关系,考虑未来机动车发展水平,结合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制定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策略,划分城市停车分区,统筹配置城市停车资源,并应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1.0.4城市停车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术语2.0.1停车场parking lot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港清远港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港清远港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港清远港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清府函[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港清远港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清府函〔2014〕135号)市城乡规划局:报来《关于要求审批<清远港清远港区总体规划(2013-2030)>的请示》(清规〔2014〕4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清远港清远港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二、规划范围为清远市区飞来峡水利枢纽至石角镇北江河段两岸,将原《清远港总体规划(2007-2020)》的清新港区与清远港区合并为本次规划的清远港区。

三、港口岸线规划功能分区为:飞来峡水利枢纽下游至规划广清高速大桥段以生活岸线为主,港口岸线主要考虑客运码头岸线;现有新港作业区、婆角作业区近期(石角作业区码头建成运营前)按集装箱码头进行整治改造,远期(石角作业区码头建成运营后)逐步取消。

货运码头岸线主要规划建设在广清高速大桥下游至石角镇界牌河段,规划货运码头可根据下游横岗水利枢纽实施进程适时建设。

四、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如下:(一)货运码头岸线共5处:包括新港作业区岸线:现状岸线总长1308m,其中已建码头岸线658m,在建码头岸线650m;婆角作业区岸线:现状岸线总长577m,其中已建码头岸线267m,在建码头岸线310m;石角作业区岸线,规划码头岸线总长2000m;回岐作业区岸线:规划码头岸线总长600m;石角修造船厂岸线:规划岸线总长1685m。

(二)客运码头岸线共5处:包括位于北江左岸江口镇的飞来峡旅游码头岸线168m;位于潖江的江口旅游码头岸线150m;位于北江右岸的翠竹园旅游码头岸线300m;位于北江左岸、规划北江五桥下游的清远旅游码头岸线500m;位于北江右岸、规划北江四桥上游的北江旅游码头岸线2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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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10访问量:86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除工业、物流、仓储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配套建设的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第三条本市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停车位设置标准
第四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第五条源潭镇、飞来峡镇、石角镇、太平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计容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远离城市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80%执行。

第九条附表一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第十条综合开发的用地,其总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设施的配建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报建。

第十一条部分历史遗留的按基底出让土地的项目,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条件约定执行,但应尽量多设置室内室外
停车位以满足停车要求。

第十二条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已批准施工图的项目,当按原规划或原施工图实施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执行;但当建设单位提出修改原修
建性详细规划或施工图时,新的规划及施工图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停车
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但未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由于原停车位标准过低造成车位严重不足的,且项目用地范围内具备建设地下停车库条件的,须由建
设(开发)单位申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加建地下停车库。

但地
下停车库的建设不得影响地面绿化、空间景观效果和使用功能,不得影
响项目本身的结构安全。

规划条件核实过的项目不再受理加建地下停车
库。

第十四条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下表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
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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