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2017年修订)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总则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综合事故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种类和限额由江苏省交通厅规定。
2.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是指因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司机或行车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
3.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除外受害人本人罪恶成因以外 , 无论是肇事者或没有违法违规的受害人, 或者因肇事者所在单位掌握不完整及无法确定的因害责任人而未得到赔偿的人员。
4. 本规定所称的受害人的索赔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伤亡赔偿1. 死亡社会救助费:死亡社会救助费的计算基数是按照江苏省的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
按照当地县(市)规定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8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计算比例给予。
2. 伤残赔偿:本省依据《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对交通事故死亡伤残受害人的伤残程度采用全国《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分级,责任人的伤残赔偿金额由江苏省规定三、医疗费用赔偿1. 医疗费用赔偿由受害人本人所支付的实际医疗及疗养费用计算。
2. 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义务性人保档次发放。
3. 手术、住院和康复期间的费用应当根据责任人的性质、能力所限, 按照当地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支付。
四、财产损失赔偿1. 财产损失指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及其附属设备的财产损失。
2. 维修费用:责任人应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上应当采用厂家销售的零件。
3. 抢修费用:抢修费用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现行本省收费标准及行业收费准则发放。
4. 补偿残值: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当地车型新车补偿残值计算。
五、特殊情况赔偿1. 对于交通事故受有严重精神或身体损害的受害人,特殊生活费用赔偿应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2.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向责任人申请殡葬费用的赔偿按照当地实际支出的费用发放。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

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赔(补)偿标准项目单位备注 (元)一、路面平方泥沙、脏物 20 米平方玻璃、金属屑类 1、污染路面* 50 米平方油脂、蜡、碱、酸、砼类 200 米平方2、损坏、挖掘砂土路40 面米平方3、损坏、挖掘砂石路80 面米吨/公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8 里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1000元。
平方4、损坏、挖掘沥青表100 米处路面*5、损坏、挖掘沥青贯沥青、砂石、沙土路面 140 入式路面6、损坏、挖掘沥青混 280 凝土路面*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路计(不到1吨按1吨超限运输 20 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3000元。
平方240 厚度小于22CM 米平方280 厚度22CM—24CM 7、损坏、挖掘水泥混米凝土路面平方320 厚度大于24CM 米水泥路面应按损坏板块的面积计算8、腐蚀路面按同类路面损坏标准的90%赔偿平方限国道、省重点干线公路;包括非公路道口(不含公益9、占用公路(路肩、15 边沟、公路用地) 性单位) 米/月10、杆线、管道、渡槽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00—800 穿越公路*不论轴载是否超过规定值,不论道路结构,每车最高赔11、车货总重超过40吨/公1 吨车辆的超限运输里 (补)偿费不超过4000元二、路基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1、挖掘路基 60—100 米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2、挖掘路肩 100—150 米立方一级公路取上限 3、挖掘边坡、边沟 60—100 米立方4、挖掘、损坏档土墙、含浆砌边坡 300—350 护坡米米一级公路取上限 5、顶管施工6、在公路下方挖掘造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2。
0赔偿成公路沉陷三、桥涵米钢筋混凝土制品 1、损坏桥栏杆* 400米金属制品 600米花岗岩制品 2、损坏管涵 1000米 350 管径D<50CM米 500 管径D50CM—100CM 米 600—1000 管径D>100CM按实际损坏程度计算 3、损坏桥梁和板涵四、公路绿化株 1、落叶乔木 50X树径树径单位CM株 2、长绿乔木 100X树径株 3、各类灌木/花草 50枝 4、枝条 10—20平方5、草皮 100 米6、特殊植被按恢复费用加收系数5。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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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185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部分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进行重新核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11个收费期限总和超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最长期限的高速公路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期限。
二、南京市人民政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要抓紧落实,并切实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将重新核定后的高速公路项目及收费期限向社会公示,同时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
附件:高速公路项目及重新核定的收费期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9日附件:高速公路项目及重新核定的收费期限序号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收费项目收费起始年月收费终止年月1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长江第三大桥经营性2005.102030.102江苏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沿海高速公路盐城至南通段经营性2005.112030.113江苏宿淮盐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宿淮盐高速公路宿迁至淮安段经营性2005.122030.114江苏锡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环太湖高速公路经营性2006.105江苏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沿海高速公路连云港至盐城段经营性2006.112031.116江苏宿淮盐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宿淮盐高速公路淮安至盐城段经营性2006.112031.117江苏宁常镇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宁常高速公路经营性2007.92032.98镇溧高速公路经营性2007.92032.99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福高速公路徐州西绕城段2007.72032.710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宁淮高速公路还贷性2006.122021.1211宁洛高速公路江苏段还贷性2006.92021.9——结束——。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游庆仲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推动了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4400公里,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各市、县,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网络。
但随着国家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省高速公路全面联网运行,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和群众对高速公路服务与管理也提出了不少新要求,迫切需要适时修订《条例》中不适应客观形势的条款,改进和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
一是为契合上位法要求,需要对《条例》设定的有关管理主体进行调整。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的监督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部门。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强化公路安全保护的同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公路条例》据此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并对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进行了授权性规定。
为契合上位法要求,并与我省其他公路管理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对《条例》的有关管理主体及时进行调整。
二是为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需要补充《条例》有关内容,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有序通行高速公路新的更高要求。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一直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
近年来,高速公路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涉及安全隐患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公路有关配套设施的完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创新、优化服务和管理措施,特别是在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上,还面临着不少压力,一方面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实践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明确到《条例》中去,上升为法规规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及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全省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二、适当降低我省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计重收费货车是否超限按照总轴限(或总质量限)来判别。
当车辆总轴重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总轴限判别标准。
总轴限标准根据不同货车的轴、胎型按照以下轴限标准计算: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7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苏交港航〔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航道国有资产保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以成本补偿为原则,省厅修订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驳岸、护岸、通航水域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或占用的,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统称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按照本《标准》,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相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的,要及时通报相应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
二、本《标准》赔(补)偿范围包括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
其中,损坏航道设施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基本丧失。
按恢复重置实际费用计的项目,需要同时承担设施损坏至功能恢复期间临时设施设置的相关费用;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根据损坏程度界定。
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接受委托设置专设标志的,按照本《标准》收取设置专设标志费用。
三、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听取赔(补)偿义务人意见,明确告知赔(补)偿内容并作出处理决定。
附表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900
胸径12cm以上
株
每增加1cm加收138元
2
灌木
高度1m以下(含1m)
株
80
高度1m以上
株
140
3
竹类、花卉
株
95
4
草皮
㎡
75
5
藤蔓
株
80
6
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
按实计算
六
安全设施
1
标志、标线
(1)
标志
已扣除残值
损坏标志牌
㎡
620
含钢管横梁,不含反光膜,按块计
损坏钢管立柱
m
300
620
710
850
总量不足1m3时按1m3计
预制混凝土
m3
1000
按损坏预制块个数折算成m3取
4
堵塞边沟、涵洞
m
50
总量不足1m时按1m计
三
公路用地
1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月
15
按月取
2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年
50
按版面面积计
3
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
m3
500
总量不足1m3时按1m3计
4
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
太阳能标志牌
套
4430
(4)
金属百米牌
块
120
(5)
水泥百米桩
块
80
(6)
公路界桩、标桩
根
140
(7)
水泥混凝土里程碑
块
190
(8)
金属里程碑
块
270
(9)
警示柱
根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2017年修订)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2017年修订)附件1:《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2017年修订)《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路面工程(1)污染路面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本项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
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工程(1)路基损坏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路肩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边坡、边沟、挡土墙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盖板,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损坏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预制混凝土盖板按预制盖板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盖板按1个预制盖板计算。
(4)急流槽急流槽赔偿分为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5)堵塞边沟、涵洞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①、政府投资项目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免收;已收取道口搭接费的不再收取;已收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或线缆、管道穿越公路、桥梁费用的不再收取。
②、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其中上跨公路部分占用面积按桥墩面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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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
(2017年修订)
《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路面工程
(1)污染路面
①、污染路面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
油污染不分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污染。
②、泥砂、玻璃等污染指除酸、碱类腐蚀性污染和油污染外其它形式的污染。
本项标准只适用于路面污染,同时污染标线等路面附属设施时,按被污染设施相应项目的标准赔偿。
(2)损坏、挖掘路面
损坏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按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路面损坏修复时最小开挖宽度为10cm,计量时损坏宽度不足10cm按10cm计。
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3)路面划痕
本项标准适用于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
缝宽>1cm、深>1cm的路面划痕按损坏路面赔偿标准赔偿。
2、路基工程
(1)路基
损坏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2)路肩
路肩不分厚度,按同一标准赔偿。
(3)边坡、边沟、挡土墙
边坡、边沟、挡土墙赔偿分为土质、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盖板,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损坏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度计算。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预制混凝土盖板按预制盖板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盖板按1个预制盖板计算。
(4)急流槽
急流槽赔偿分为浆砌片石、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按立方米单价赔偿。
预制混凝土按预制块个数计算体积,不足1个预制块按1个预制块计算。
(5)堵塞边沟、涵洞
长度按边沟、涵洞中心线计算。
3、公路用地
(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①、政府投资项目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免收;已收取道口搭接费的不再收取;已收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或线缆、管道穿越公路、桥梁费用的不再收取。
②、面积按最大宽度×最大长度计算,其中上跨公路部分占用面积按桥墩面积计。
③、时间按月数计算,不足1个月时根据占用时间按标准折算。
对于其他占用公路用地的行为,能够预见占用期限的,按照可预见占用期限一次性收取;不能预见占用期限的,可以在占用期限内逐年收取;永久占用的,先按20年占用期一次性收取,20年后根据政策收取。
(2)在公路用地内倾倒垃圾
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高度计算。
(3)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缆、管道
长度按线缆、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4、桥涵工程
(1)新泽西护栏和护栏钢管总量不足1m按1m计。
(2)护栏钢管含牛角型钢板。
(3)金属栏杆、预制钢筋砼栏杆和花岗岩栏杆按构件整块计算长度。
(4)圆管涵按节计算长度,不足一节按一节计算。
5、安全设施工程
(1)标志
①、标志牌的损坏包括损坏桥名牌、路名牌、施工标志牌、诱导标志等所有标志牌。
其单价已包含单悬臂、双悬臂等钢管横梁的单价,反光膜单价另计。
②、损坏钢管立柱按根计。
③、损坏门架(不含基础和标志牌)赔偿标准为:立柱的长度×损坏门架立柱赔偿标准+横梁长度×损坏门架横梁赔偿标准;若损坏基础和标志牌按本标准中相应项目赔偿。
④、反光膜单价已考虑损耗,实际损坏时按照标志牌面积进行计算,不足一块按一块计。
⑤、若损坏的立柱无明显弯曲变形,只需进行喷锌处理,该损坏程度视为轻微碰擦。
(2)标线
标线的单价包含拆除损坏标线的单价。
(3)金属里程牌的单价中包含反光膜、支架等附属设施的单价。
(4)护栏、隔离栅
若损坏的立柱无明显弯曲变形,只需进行喷锌处理,该损坏程度视为轻微碰擦。
(5)其它
钢筋砼盖板盖座600*600、钢纤维盖板盖座600*600、砼盖板盖座600*600、铸铁盖板盖座φ700等项目,若被损坏物的规格型号与标准不同,按面积进行换算。
6、收费站、服务区设施工程
(1)收费岛刮擦总量不足1 m2时按1 m2计。
(2)四芯防干扰线缆,三根专用线为一套。
(3)若发生部分配件损坏,则该部分恢复费用按实计取。
7、过江大桥桥面及专用设施
损坏沥青砼桥面、分隔带和检修道总量不足1m2时按1m2计。
8、其它
(1)超过桥涵限载25%的车辆过桥涵事先必需加固,加固费另计。
(2)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行驶公路车辆发生故障或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障碍,需进行清障工作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收取清障费。
9、上述赔(补)偿标准已扣除相应残值费用。
10、本赔(补)偿标准未列项目,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定价:
(1)四方协商定价。
即通过路产损坏人、保险公司、公路路政、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调最终确定合理价格。
(2)物价局定价。
即未列项目上报地方物价局,由物价局出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
(3)造价咨询单位定价。
即由路公司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专业的造价咨询报告进行定价。
具体采用上述何种方式定价由赔(补)偿人自主选择。
11、普通公路收费标准按本标准的90%计取。
12、公路发生损坏事件后,当事人能够按照路政部门要求和所损坏路产原有标准,在合理期限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恢复的,可以免收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