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证文档
哈尔滨公证委托书模板

哈尔滨公证委托书模板兹委托人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1. 代为办理委托人名下位于哈尔滨市的房产过户、买卖、租赁等相关手续。
2. 代为签署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3. 代为接收与上述房产相关的款项、文件和通知。
4. 代为处理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委托人声明1.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2. 委托人对受托人代为办理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3.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予以认可,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受托人声明1. 受托人保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委托事项。
2. 受托人保证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约定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委托人和受托人因本委托书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签字):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受托人(签字):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哈尔滨市注:本委托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以确保委托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样本模板

公证书样本模板公证书样本模板篇一:公证书样本委托书(须公证书原件2份)委托人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受托人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我,XXX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房屋一套(注:房屋坐落位置应与购房合同标注房屋坐落位置或产权证上标注房屋坐落位置一致)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购房贷款的相关事宜,现委托XXX 作为我的代理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代我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协议》、《收押合同》、《调整利率通知单》、《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还款账户确认书》、《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交接单》、《首付款收据》、《房价款收据》、《存量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商业贷款的声明》、《证明书》、《划款协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专用)》等公积金贷款所需文件、单据。
受托人代我签订的上述文件我均承认,我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委托自我签发之日起生效,到上述事宜办完为止.受托人无(有)转委托权委托人:年月日篇二: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境签证,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申请减免税收、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
二、持《无犯罪记录证明》表(打印或手填均可,如手填,
需要使用黑色碳素笔),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户口
如在学校,由学校保卫部门盖章即可)盖章,盖章人
员签字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辖区)(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市(县)区街
,身份证号码:。
至今未受刑事制裁(管制、拘役、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特此证明。
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示例: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辖区)张秀云(女),1981年6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南岗区繁荣街街130号,身份证号码:23080219810601XXXX。
至今未受刑事制裁(管制、拘役、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特此证明。
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精品文档】公证处公证书样本-word范文模板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公证处公证书样本篇一:公证书格式及范本范本公证书格式公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
写明标题、编号,即“×××公证书”,“(××××) ×公证字第×号”。
继承、收养、亲属关系公证书还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
又称证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的事项,写明公证机关确认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三)尾部。
写明制作文书机关的全称,并由公证员签名盖章,注明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公证书范本(一)××合同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来自: : 公证处公证书样本 )(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
哈尔滨委托书公证模板(3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兹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1. 代表本人进行房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出售、租赁等;2. 代表本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协议;3. 代表本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4. 代表本人办理房产贷款、按揭等相关事宜;5. 代表本人处理与房产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代表本人进行上述委托事项中的所有行为;2. 受托人有权接受与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通知、函件等;3. 受托人有权处理与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纠纷。
三、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至(具体日期)止。
四、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 本委托书在有效期内如需变更或撤销,须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办理公证手续。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受托人签字(或盖章):以下为公证机关审核所需材料清单:一、委托人身份证明: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结婚证(如有):1.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产相关证明材料:1.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 房产买卖合同(如有);3. 房产租赁合同(如有);4. 房产贷款合同(如有);5. 其他与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公证机关认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委托书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在办理公证时,请务必携带齐全上述材料,并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进行操作。
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哈尔滨委托书公证

哈尔滨委托书公证尊敬的哈尔滨市公证处:我,【委托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在此正式委托【受托人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代为办理以下事宜:一、委托事项1.1 代为办理位于哈尔滨市【房产地址】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公证事宜;1.2 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公证事宜;1.3 代为领取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各类政府批文、证件、文件等;1.4 代为办理与上述房产买卖相关的税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税费、领取税票等;1.5 代为办理其他与上述房产买卖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受托人权限2.1 受托人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公证处的要求,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2.2 受托人有权代表我签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各类合同、文件、证件等;2.3 受托人有权代表我收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各类政府批文、证件、文件等;2.4 受托人有权代表我向相关部门支付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费用;2.5 受托人有权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决策。
三、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期限】止。
四、委托人声明4.1 我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2 我充分了解并同意受托人在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4.3 我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不再授权其他任何人办理与本委托书相同或相似的委托事项;4.4 我将积极配合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确保受托人能够顺利完成受托事务。
五、其他事项5.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5.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5.3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受托人:(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附件:1.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 不动产买卖合同;4. 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
哈尔滨公证处委托书

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人联系电话]受托人:[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联系电话]鉴于以下事实:1. 委托人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办理[具体事项],现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
2. 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并承诺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公正、诚实、信用地处理相关事宜。
3. 委托事项如下:[具体事项描述,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代为签订合同、代为收取或支付款项等]4. 委托事项的办理期限为: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具体日期]止。
5. 委托事项涉及的文件、证件、证明材料等,受托人有权代为签署、提交或领取。
6.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受托人因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7.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需与第三方进行沟通、协商或诉讼,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事。
8. 受托人承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9. 委托事项办理完成后,受托人应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提交相关文件、证件、证明材料等。
10.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现委托人特此委托受托人全权代为办理上述事项,特此证明。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 [如有其他附件,请列出]。
注: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哈尔滨留学协议书公证

哈尔滨留学协议书公证甲方(留学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留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提供留学咨询及服务的机构,乙方希望获得甲方提供的留学服务以实现其留学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留学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为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留学咨询、学校申请、签证辅导、行前准备等服务。
1.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乙方提供个性化的留学规划和建议。
1.3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留学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2.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费用支付协议》执行。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3.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确保乙方的留学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3.3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留学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服务的详细说明。
4.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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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三大效力之一,随着金融资本的高速运转,强制执行公证发挥着愈加突出的作用,鉴于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性质认识不一,特别是能否对担保合同单独赋强问题争议较大,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加强公证机构同法院等法律共同体之间的沟通,统一认识,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积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对工作中的问题互相探讨,以期取得共识,从而推动这一公证业务向良性发展。
一、三种担保情形1、钱保(定金):合同法2、人保(保证合同、信用担保):担保法。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3、物保(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分类:合意担保(抵押权和质权)和法定担保(留置权)本文旨在探讨不动产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强制执行公证事宜。
二、什么是债与债权文书(一)债的内涵:《民法通则》第84条-债的本质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本质: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权文书内涵、分类与债产生的原因:合同之典型之债-债权请求权1、债权文书是指能够明确记载债权债务关系设定、变更或终止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债权文书的本质:记载债权债务(学理上称之为负担行为)关系的文书。
负担行为是法律行为之一种,是以意思表示负担债务的行为。
负担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对同一事物不同角度的表述,因此负担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
举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与支付价款对买方与卖方的不同角度。
2、分类:法定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与意定之债(合同之债)3、学理上,合同可以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
(1)债权合同是指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物权合同(又称物权契约)的概念为德国法系所特有,英美法中没有物权概念,大陆法系中法国法系也不承认,其是指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因此,物权合同属于物权文书。
(2)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物权合同(物权契约)理论并不承认。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读:不动产物权设立行为与物权设立原因行为相分离原则。
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物权合同和物权文书的表达。
例外: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物保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文书1、物保包括不动产、动产抵押和权利、动产质押几种情形。
当事人设立物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合同的内容涉及到物,但是物保合同本身并不能设立物权,其只是设立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
误区:涉物的合同=物权合同2、合同法分则第一章: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以买卖合同为例来看:从出卖人负担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债务的角度讲,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从出卖人享有获得价金债权的角度讲,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
当然,也可以从买受人的角度分析买卖合同的负担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性质。
债权和债务是一体两面。
既然肯定了买卖合同的负担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性质,顺理成章的是: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买受人是依据债权获得物权,买卖合同本身没有让买受人获得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标识为登记,动产为交付。
3、抵押合同属于债权合同、是债权文书(1)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合同。
(2)因此,我国《物权法》确立了抵押合同是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抵押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本身并没有引起物权的变动,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物权法》将债权合同与物权设立相分离,其意义在于明确抵押权人的债权请求权。
至于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即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还需要符合抵押权的设立要件,如:不动产的抵押登记。
(3)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它在达成债的合意时就生效。
尽管有动产所有权交付时转移的例外(所有权保留等),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纳“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而采取了“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
抵押合同成立之时即为生效之时,生效后仅发生债的效力,并无物权的产生。
抵押合同是相对财产法律关系,客体(标的)是(财产)给付。
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权人(必为债权人)的权利是请求给付的权利,即只是债权请求权,相对人是抵押人,抵押权是相对权。
4、出现“物保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文书”的法律原因:担保法中关于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质权设立相同一的规定。
原因: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与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相一致。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合同一般自登记之日生效。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与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相分离。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设立。
动产质权自交付设立;权利质权自登记设立。
结论:涉物的合同≠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合同一般为债权合同,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物权,但是合同本身并不能设立物权。
四、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一)并非所有的债权文书都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还必须满足《民诉法》第238条、《公证法》第37条和《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要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可以通过设立上述相应的条款来满足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定要件。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法定的强制执行依据之一,只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才天然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才能依法排除当事人的诉权。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本质:法律对当事人合意放弃诉讼权利的有限度认可。
五、主合同必须与从合同(担保合同)同时申请赋强(一)单独对担保合同赋强≠承认独立担保制度1、物权法的暧昧之举《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鉴于《物权法》和学理上通说认为:我国尚未承认独立担保制度,公证机构现阶段尚不可以引导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设立担保合同独立法律效力的条款。
2012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2011)执监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确立了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标准,针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需要同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问题,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主要应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且合法。
二是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只要公证债权文书能够反映债权合法存在,债权的数额和种类确定,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清楚,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执行。
在当事人之间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合同时,公证哪一个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X围,人民法院不应当干预。
(二)单独对担保合同赋强≠无法对主合同进行审查。
虽然当事人只是单独对担保合同申请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仍需要对主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相应的事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并对其签订情况进行询问,在确认主合同和相关合同合法性的情况下才会接受当事人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需求。
注: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工作指导》(2008 年第一辑)中有关《物权法中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的规定如何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问题》一文明确提出: 选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当事人实现《物权法》第195 条规定的抵押权的最合适的方法。
(1)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 在实践中, 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广泛应用, 它即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 也为权利人铺就了一种快捷简便的途径程序。
(2) 简化了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 符合物权法的立法本意。
因此,在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时, 债权人即可以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合同公证书为依据,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为实现。
《物权法》第195 条规定的抵押权的最为可行和便捷的途径。
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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