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的说明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的说明
我区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遏制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现象,在保障施工单位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建设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结合工程管理中发现的实际情况,本着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强化管理的原则,经充分调查和研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额度和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
即对于有欠薪历史行为的建筑企业,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收缴;对于近几年农民工工资管理好、无欠薪行为的建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比例收缴。
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收缴的同时,我局加强了日常监管。
一是在工程阶段验收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布投诉电话,随时接待投诉、解决拖欠问题。
二是经常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欠薪或存在的欠薪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三是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达到了既减轻企业负担,又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受到了一致好评。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保函编号:
(参考样本)
致受益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受益人)
根据《合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行(保险机构)接受(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码地址:)的申请和委托,就被担保人(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为元),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专项用于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本保函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二、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担保人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受益人凭本保函正本发起索赔。
我行(保险机构)在收到受益人送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索赔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范围内,向受益人指定账户(含个人)支付索赔。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或被担保人凭该工程项目行业
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出具并加盖行政印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通知书》到我行(保险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完毕之日失效,两者以先到期为准。
四、如该项目在本保函期内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竣工验收,被担保人可向我行(保险机构)提出保函延期申请,我行(保险机构)经审核后予以重新出具。
五、本保函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其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担保银行或保险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辽市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18号二○○七年三月二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7〕1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并负责管理。
第四条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一)新建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三)参与专业和劳务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总人工费的一定比例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第五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https://img.taocdn.com/s3/m/a58d33d75ef7ba0d4a733b52.png)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4.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三亚金融监管分局、儋州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2024年9月11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函的开立第三章保函的使用和解除第四章保函的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代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用于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担保凭证。
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14•【字号】庆政办发[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2007年8月14日庆政办发[2007]168号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管理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县、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庆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核定的概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