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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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一、申请者应是法人对象。

二、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全国医院卫生机构登记表》及有效户口簿复印件;
3、机构工商注册地房屋租赁或所有权证明,房屋应配备合理的活动场所;
4、医疗机构领导架构设置情况;
5、视频复印件或扫描件;
6、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员配备清况;
7、医疗服务室、手术室和实验室等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8、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申请表。

三、申请机构还要提交以下证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
1、有司法结构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
2、机构提供经营活动需要的经济资金、技术资源及设备、医疗人员及服务项目等资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0年版)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0年版)

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0年版)闵行区自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制度以来,充分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办医的积极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能级有所提升。

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不断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社会力量多元化、多层次办医,逐步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医疗服务供给问题,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区人口规模、医疗需求、医疗资源配置现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制定《2020年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和配套《指引清单》,以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闵行区医疗卫生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总体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基础上,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合理布局。

二、主要原则(一)保障健康,多元发展。

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

坚持多元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具备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规划引导,有序发展。

从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出发,遵循区域卫生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遴选,择优受理。

(三)公开透明,注重质量。

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以利于社会对拟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是(3篇)

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是(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患者权益;(二)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强化医疗质量控制,保障医疗安全;(四)注重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五)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与审批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发展规划,遵循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主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有符合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四)有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下列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一)县级以上的医院;(二)专科医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四)门诊部;(五)诊所;(六)卫生所(室)。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表;(二)医疗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医疗机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情况;(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六)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情况。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医疗机构执业与变更第九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有符合规定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和床位;(四)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设施、设备和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社会”办医

“社会”办医

“社会”办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在英美,社会办医(social medical)指的是公共医疗,特指政府举办的医疗。

而我国的"社会资本办医"含义似乎恰恰相反,多指私人投资办医院。

这是否意味着:在英美人眼里,社会是属于公共的,而在国人眼里,社会是属于私人的呢?中国的社会办医究竟应该从哪里来,未来的发展又在哪里?什么催生了社会办医?我国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症结在于医疗服务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供给不足,从而导致出现配置扭曲、价格失衡等一系列怪现象。

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这个社会顽疾,不仅需要公立医院全力以赴,更需要民营医院等社会办医力量有所作为。

放开社会办医,不仅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供给,缓解供需缺口,满足国民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服务竞争,降低医药费用。

因此,社会资本办医一直被视为深化医改的"活水"。

从历史经验来看,控制医药费用,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依靠医疗保险方与医药供方的集体谈判,以克服患者单独议价的弱势和信息不对称;二是依靠充分的医疗服务供方竞争,通过同行约束来降低医药费用。

记得几年前,学界还流行着所谓"医疗服务业越竞争、费用越高"的奇谈怪论。

其实,与其他服务行业一样,竞争是保障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的不竭源泉。

消费者永远欢迎街上能多一家店铺,这样他们才能享受服务员的笑脸,有更多的选择和比较的自由,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医疗服务业。

早在1997年,国务院即明文提出,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可以兴办医疗机构,作为政府办医的重要补充。

自2012年以来,全国很多地方对社会办医开启"绿灯",倾力扶持。

多个省市相继推出了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措施,打破公立医院垄断,引入竞争,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时间,社会办医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一些投资人更是摩拳擦掌。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

(二)含有或以谐音、形容词等形式模仿本市已经核准的 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未得到授权的本市著名品牌名号等侵 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本市已经注销但未满 3 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 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
(四)未得到授权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 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 观、教堂名称等;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申请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应当已取得商事主 体资格,且登记的字号、地址与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 构名称、地址一致;
(五)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 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申请医疗机构执业 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申请 港澳台独资医院执业登记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
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台湾服务提供者在 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 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书》;
(三)选址与托幼Biblioteka 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物理隔离;
(四)选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 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 备;
(五)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 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 动;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 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 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 可资质。

关于医保定点怎么办理

关于医保定点怎么办理

关于医保定点怎么办理医保定点办理流程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须具备的条件: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A、制定并执行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B、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A、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行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B、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消息系统要求;D、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E、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办理程序:由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所属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里进行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取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办理期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0个日内进行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医保定点如何办理广州医保选点时间有变医保定点如何办理●医保定点不用专程跑一趟就医时可顺手办以往,参保人每年有一次重新选择医保定点机会,一般每年7月1日开始。

根据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的新一轮协议,广州医保定点选点今后将按照自然年度进行,也即今后每年1月1日起可重新选择新年度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市医保局表示,对于不想变更医保定点的参保人,可不用重新选,新年度里直接去原来的选点就医即可。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的要求,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医疗环境和设施条件,包括建筑物、用电、供水、供气、供热、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和功能完好,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保证医疗技术和服务的质量,提高医疗水平,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纪律管理等,保证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增强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患者的医疗信息得到妥善保存和保密,为医疗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三、医疗机构的服务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包括诊疗、护理、康复等,满足患者的不同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患沟通机制,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和安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医疗机构的发展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医疗科研和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医疗卫生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管
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
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以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格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保障医疗服务
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
合格的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并且要求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
专业技能。

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
疗安全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另外,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在提
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
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医疗活动。

最后,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和评估。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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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

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国办发文松绑社会办医疗机构限制
严惩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性质
按照《若干政策措施》,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将被清理规范。

《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运行审批限制也将减少。

《若干政策措施》明确,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

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

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各地要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执行与公立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若干政策措施》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松绑”的同时,还给予了诸多鼓励性的政
策。

例如,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医生多点执业不影响职称晋升
《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此外,《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

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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