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中使用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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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房地产估价中应用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

试析房地产估价中应用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

试析房地产估价中应用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作者:刘绍兵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下旬》2020年第07期【摘要】本文基于对房地产估价应用方法进行简单了解,阐述了收益法在房地产估价中占据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分析了在房地产估价中,应用收益法可能会遇到的报酬率或资本化率的确定、税费项目、出租性房地产总收益等问题,从而有效提高估价过程的科学性和估价结果的准确性。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收益法;估价方法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房地产评估的需求日益增长,从而衍生出多种估价方法,而收益法的应用逐渐将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方法取而代之,但是由于其主观性与随意性较强,因此在应用过程中需要对影响因素着重注意。

1、收益法在房地产评估中的重要地位房地产估价指的是专业人员遵循估价的原则,按照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以此来达到估价的目的,并将多方面影响因素进行综合整理,对房地产进行客观、合理的价值评估活动。

社会的发展衍生出多种评估方法,而收益法则是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其实质意义指的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未来收益为导向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因此,收益法在极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发展需要,能在实际估价过程中为具体实践活动提供理论依据[1]。

2、房地产评估中应用收益法的问题分析2.1报酬率或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收益法在进行估价时,可以分为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两种方法,优先选用报酬资本化法进行估价时,应区分全剩余寿命模式和持有加转售模式。

持有加转售模式适宜用在收益期较长,难以对各年净收益进行有效预测的情况。

报酬化率的确定主要有市场提取法、累加法和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三种。

第一,市场提取法,选取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房地产实例,运用收益法公式将收集的价格、净收益等综合数据进行报酬率的有效测算;第二,累加法,以同一时期存款或国债的年利率为安全利率,与承担额外风险所要求补偿作为风险调整值相累加,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来确定;第三,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根据不同投资类型,按照其风险大小进行排序,并将估价对象与其进行对比分析,最终确定其报酬率。

房地产估价中使用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估价中使用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估价中使用收益法应注意的
问题
1. 市场状况:收益法估价是基于市场状况的,要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价格走势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准确分析,才能准确测算房地产价值。

2. 收益水平:应考虑该房地产的实际收益水平,包括租金收入、投资回报等,以及货币贬值等因素的影响,此外还要考虑政府的税收政策,以及拆迁等政策对收益的影响。

3. 成本问题:收益法估价中要考虑购买房产所需的成本,如房屋税、物业税、装修费用等,以及该房地产的管理成本和运营成本等,以准确估算出其收益水平。

4. 其他因素:还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如房产的位置、环境等,以及周边的交通、商业、教育和医疗等设施等,这些都会影响房产的价值。

房地产估价中使用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估价中使用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估价中使用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在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时,目前存在着许多问题,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估价过程的科学性和估价结果的精确度。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收益法的适用范围和参数确定及资本化率的确定等几方面。

收益法是房地产估价的基本方法之一,它在具体的估价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有收益性房地产的内涵总的来说,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性的房地产的价格评估。

在实际评估中,估价人员普遍认为只有目前存在有收益的房地产才能算作是有收益性的房地产,才能用收益还原法进行估价,而没有现实收益的房地产是不能用收益还原法估价的.我们认为,“有收益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实存在的有收益性的房地产,例如正在经营的商店、宾馆,已出租的房屋等;二是存在有潜在性收益的房地产,例如一块将产生预期收益的空地,新建的还未出租或经营的房地产,这些都属于没有现实收益,但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

收益法评估由于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为基础,因此,潜在性的收益也应属于收益还原法中“有收益性房地产”的范围之列。

自有房地产也存在“有收益性"。

传统上认为自有房地产属于业主自己使用,它既没有出租也不从事经营,因此也就不存在有收益,所以不能用收益法来对其估价,但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机会收益”原理思想,可把自有房地产当作出租性房地产看待,即业主的租金节省就相当于他的租金收入,从而它就产生了收益.二、出租性房地产相关总收益的确定房地产总收益可分为实际总收益和客观总收益。

实际总收益是在现状下实际取得的收益,客观总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总收益中的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能得到的一般正常总收益。

目前估价人员在运用收益法对出租性房地产估价时,普遍都采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房地产的总收益,但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出租性房地产,总收益的求取是不相同的,因此不能一概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出租性房地产的总收益。

客观总收益适用于不存在房屋租约的情况下。

实际总收益则适用于已出租的房屋,且签定了长期租约,期满要续租的情况.对于只存在短期租约,期满不续租的房屋,则需客观总收益和实际总收益综合考虑,即租约限制内采用实际总收益,租约限制外采用客观总收益来确定其房地产总收益。

收益法估价应用中的问题

收益法估价应用中的问题
三、 相关参数解析及公式选择
1缺乏动态分析。 、 样本数据显示: 部分估 间序列上缺乏一定规律性, 即便在市场波动较
价报告通常假设未来年净收益不变, 直接使用 大或者银行存款利率调整较为频繁的情况下,
还原率和预期收益的确定过程中存在 以
反映出收益法在目前应用过程 中 有限年期的报酬资本化公式 ( 公式 1得到评 依然难以发现还原率的相关变化规律, ) 还原率 上诸多问题, 不合理之处。 本文认为, 应从参 估结果, 求取客观租金时仅简单通过估价时点 的这种无规律性恰恰源于还原率的确定过于 存在着不科学、 数取值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着手, 同时应根 的截面数据确定, 很少调查估价对象历史收益 主观。同时, 对还原率的求取过程也没有进行 情况, 缺少对市场行情的分析和判断。
性。
( 还原率的取值应与预期收益的取值 二)
而租约期外的租金应使用市场 相匹配.在预期收益取值较为保守的情况下, 情况下更应该侧重物业本身的特殊性和唯一 使用契约租金, 租金, 这种情况下适宜用报酬资本化法中的折 还原率的取值可以相对较低, 在预期收益取值
现现金流分析。
( 参数的定量分析 二)
v 器+ I

其中, : V 估价对象的收益价格; F 各期 CI : 可以说是一种 净收益; : 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着手, 前者一般 主要是从长期投资的角度考虑, Y 报酬率或折现率;: n 折现现金流量 包括经济形势、 市场行情、 市场利率、 位置、 投 利润或报酬导向的方法, 因此报酬资本化法更 分析期间; 各年期;R期末价值。 i : P:

点常常受到忽略。
l 3 贷款利率为基础, ~ 年的 用物价指数调整得
4未 、 考虑不 动产以 外投资收益的剥离 有 到实质利率, . 即: 过实证分析, 针对收益法应用中 存在的若 些情况下, 干问 求取的不动产净收益中既包括不动

房地产估价中收益法使用的几个问题

房地产估价中收益法使用的几个问题

7 O
许锡庶 徐 州市建 设局
孙 多 徐 州 市房产 管理局 产权 管理处
现城房拆 的律 系陷 行 市 屋迁 法 体 缺


城市房 屋拆 迁法律 体 系 中“ 法律 ” 层次 的缺位
《 市 房地 产 管 理法》中没 有 有关 城 市 房 屋拆 迁 城 的直接 规 定 , 国人大 常委 会 2 0 全 0 8年 2月 3 0日通 过 关 于 修 改 《 市房 地 产 管理 法》 决定 , 第 一 章“ 城 的 在 总 则 ” 中增加 一条 作 为第六 条 : 为 了公共利 益 的需 要 , “ 国家 可 以征 收 国有土 地上 单位 和个 人 的房 屋 , 并依法 给 予拆 迁 补 偿 , 护 被征 收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收 个 人 维 征 住宅 的 , 应 当保 障被 征 收人 的居 住条 件 。具 体办法 还
也应 有所不 同。房价 上 涨时 , 所 以很 多投 资者拼命 之
是 因为收益 法存 在一些 先天不 足 。
二 、 益法 的先 天不足 收
收益 法 的先天 不 足产 生 于 它 是建 立 在 对未 来 的 预期 、 预测 上 , 立在一 些对 未来 的假设参 数上 。 未 建 对 来 的预期 、 预测 是否 准确 , 选取 的参 数是 否合 理 , 接 直
廖凡幼
深圳 市 国策房地 产土地 估价 有限公 司
房 产 价 收 藩 用 几 阍 地 估 中 益 使 的 个 题


问题 的提 出
不能 按时 完工 、房地 产 发生产 权纠 纷被 法 院查封 、 商
《 房地 产估 价规 范》 中对“ 收益 法 ” 的定义 是 : 预计 估价 对象 未来 的正 常净 收益 , 选用适 当的资本 化率 将 其 折现到 估价 时点 后 累加 , 以此估 算估 价对 象 的客观 合 理价格 或价值 的方 法 。 收 益 法是 三 大传 统 基本 估 价 方 法之 一 , 使用 广

房地产估价收益法中折现率确定问题

房地产估价收益法中折现率确定问题

房地产估价收益法中折现率确定问题在房地产估价中,收益法是常用的估价方法之一。

折现率是利用收益法准确计算房地产价格的关键问题之一,因而适当的确定方法又成为影响折现率准确性的重要因素。

通过分析折现率的选取现状和原则,构建以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为基础的折现率定量模型,并进一步确定了安全利率和风险参数模型,对科学、正确、客观地确定房地产估价中的折现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标签:房地产估价;收益法;折现率F23收益法是房地产估价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估价方法,其中折现率的选取直接影响了估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目前,比较常用的计算折现率的方法包括市场提取法、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投资收益率排序插入法、复合投资收益率法等,但是折现率究竟该如何确定,却是重要且较困难的问题,若折现率使用不当将会导致估价出现很大差距,因此折现率的确定问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1折现率的内涵1.1收益法收益法(income approach,income capitalization approach),也称收益资本化法、收益还原法,是房地产估价中常用的方法之一,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择适当的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并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之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价值,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然后利用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转换为价值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

评价计算方法为:V=ni=1Ri(1+r)n其中:V为评估值;R为未来第i年预期收益;n为剩余收益计算年限;r 为折现率。

1.2折现率折现率(discount rate)是指将未来有限期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而本金化率和资本化率或还原利率通常是指将未来无限期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折现率亦称期望报酬率(又称收益还原率),包括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是根据资金的时间价值特性,是未来某一定量的收益与某一个小于它的收益额在价值上相等,即对未来收益的折扣换算到现在的价值,本质是一种投资回报率。

房地产估价实务

房地产估价实务

房地产估价实务摘要:当前房地产估价务中有许多问题值得估价人员去关注和思考。

文章通过对估价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收益法的局限性及估价中的优先受偿权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其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问题;建议一、房地产估价原则在估价实务中的运用(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下的价值。

遵循合法原则一是要求估价时必须确认估价对象具有合法的产权。

在无法确认估价对象产权合法的情况下,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过程和结论是假设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二是要求所涉及估价对象的用途必须是合法的。

例如,在采取假设开发法估价时,需要设定估价对象的用途,在设立该用途时必须保证其合法性,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限制要求。

三是要求在估价中如果涉及到交易或处分方式时,该交易必须是合法的。

例如,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设定抵押的估价时,就必须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之后才能设定抵押,此时该目的下的估价对象才具有合法性。

(二)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最高最佳使用是指能够使估价对象的价值达到最大化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

但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受到合法原则的约束,同时还必须是技术上可能,这里所说的“技术”主要是指建筑工程方面的技术。

最佳使用原则还体现在经济的可行性上。

例如,对一栋独体混合非住宅楼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买卖双方成交提供价格参考,产权证明作用为非住宅,尚未确定是办公还是商业用途。

待估标的物是独立使用,何不把它最佳用途定位为商业使用呢不行。

因为混合结构房屋在改设大堂时,经济上的花费相当高,这样估价价格显然不合理。

(三)替代原则替代原则的理论依据,基于同一市场上具有类似性质的商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基本一致的经济学原理。

替代原则反映了房地产的基本原则和一般的估价过程。

房地产估价就是参照公开市场上足够数量的类似房地产的近期成交价格来确定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

浅析房地产估价中的收益法

浅析房地产估价中的收益法

浅析房地产估价中的收益法摘要:收益法是一种常用的估价方法,如何合理正确地使用收益法,关系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本文就收益法的应用及存在问题作了简要分析,并接合估价实务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收益法一、收益法概述(一)收益法的含义收益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收益资本化法,是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然后通过资本化率或者乘以适当的收益乘数折现到估价时点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这里的资本化率是指将房地产的未来预期净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也称报酬率、折现率、还原利率。

收益乘数是指未来预期净收益与资产价格的比例关系,通俗来讲就是价格的收益系数。

在我们日常估价实务中,主要运用报酬资本化法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值。

报酬资本化法,即房地产的价值等于其未来各期净收益的现值之和,具体是预测估价对象未来各期的净收益,采用适当的报酬率将其折算到估价时点后相加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收益法的理论依据是预期原理,房地产价值基于市场未来所能带来的收益。

如同一笔资金存于银行,银行按期支付利息,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本金与利息之和即为该笔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将收益性房地产出租,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每年均可按约定获得一定数量的租金收益,若干年后的总收益现值等同于出售同类型物业的价格,可理解总收益现值即为房地产目前的价格。

用等式可表述为:房地产价格=房地产净收益/收益率(二)报酬资本化法的公式在实际估价中,一般假定报酬率长期维持不变,简化公式为:其中:V: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收益价格;A:房地产的未来净收益,假设净收益发生在期末;Y:房地产的报酬率,Y不等于0;n:房地产的收益期限,n为有限年。

如果房地产每年净收益相同,公式可简化为:在实际估价中,我们还可能遇到未来收益每年变化一次或隔几年变化一次的情况,还有的物业在出租若干年后变卖折现的情况等,但基本原理是一样的,都要将收益或变卖价值折为现值再求和。

(三)收益法应用的范围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性的房地产的评估,如商场、酒店、办公楼、公寓、旅馆等,也可用于出租型都市工业园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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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中使用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在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时,目前存在着许多问题,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估价过程的科学性和估价结果的精确度。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收益法的适用范围和参数确定及资本化率的确定等几方面。

收益法是房地产估价的基本方法之一,它在具体的估价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有收益性房地产的内涵总的来说,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性的房地产的价格评估。

在实际评估中,估价人员普遍认为只有目前存在有收益的房地产才能算作是有收益性的房地产,才能用收益还原法进行估价,而没有现实收益的房地产是不能用收益还原法估价的。

我们认为,“有收益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实存在的有收益性的房地产,例如正在经营的商店、宾馆,已出租的房屋等;二是存在有潜在性收益的房地产,例如一块将产生预期收益的空地,新建的还未出租或经营的房地产,这些都属于没有现实收益,但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

收益法评估由于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为基础,因此,潜在性的收益也应属于收益还原法中“有收益性房地产”的范围之列。

自有房地产也存在“有收益性”。

传统上认为自有房地产属于业主自己使用,它既没有出租也不从事经营,因此也就不存在有收益,所以不能用收益法来对其估价,但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机会收益”原理思想,可把自有房地产当作出租性房地产看待,即业主的租金节省就相当于他的租金收入,从而它就产生了收益。

二、出租性房地产相关总收益的确定房地产总收益可分为实际总收益和客观总收益。

实际总收益是在现状下实际取得的收益,客观总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总收益中的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能得到的一般正常总收益。

目前估价人员在运用收益法对出租性房地产估价时,普遍都采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房地产的总收益,但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出租性房地产,总收益的求取是不相同的,因此不能一概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出租性房地产的总收益。

客观总收益适用于不存在房屋租约的情况下。

实际总收益则适用于已出租的房屋,且签定了长期租约,期满要续租的情况。

对于只存在短期租约,期满不续租的房屋,则需客观总收益和实际总收益综合考虑,即租约限制内采用实际总收益,租约限制外采用客观总收益来确定其房地产总收益。

客观总收益的求取通常是采用市场比较法,在市场上收集同类房地产的租赁价格,然后对收集来的案例价格,根据待估房地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因素修正。

因素修正主要是从地段因素、面积因素、楼层因素、租赁期限因素、付款方式因素、保证金因素等几方面考虑。

通过以上的因素修正后,即可求出待估房地产的客观潜在租金水平,但同时还要考虑空置率和租金损失问题。

空置率可根据待估房地产所在区域的平均空置率来确定,租金损失是指包括拖欠租金或不交租金等情况,它与承租人有直接的关系。

实际总收益的求取则根据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户签定的租赁合同上的租金确定。

契约租金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租金在租赁期内不发生变化;一种是租金在租赁期内根据市场上租金的变动情况作周期性的调整。

一般来说租赁期较长的契约都采用的是第二种,因为市场上租金水平在长期会发生较大的波动,因此出租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一般都要求租金在周期内根据市场作相应调整。

三、利息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传统上认为利息应作为费用扣除,因为利息是投资房地产成本支出的一部分,但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投资者之所以要选择投资房地产,是因为房地产带来的投资收益大于银行的存贷款利息。

正因为如此投资者才愿意从银行贷款来投资房地产或者牺牲银行的存款利息来投资于房地产。

因此,无论是贷款资金还是自有资金,利息都是作为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而不应作为费用扣除。

四、折旧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以及折旧年限的确定目前很多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的报告中均把折旧费当作费用扣除,而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折旧并没有实际支出,是作为业主提留,它不同于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都属于实际支出。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那么它每年的纯收益就应该是它的净现金流入量,公式为:净现金流入量=资本产出+资本回收式中:资本产出就是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投资利息)的体现,资本回收就是房地产所提取的折旧部分。

当a每年变化,r每年不变,且>0,房地产有收益的年期为有限年期n时,收益法公式为:P=a1/(1+r)+a2/(1+r)2+……+ a n/(1+r)n当n=1时,P=a/(1+r),则:a=P(1+r)=P+Pr由此我们可看出净现金流入量a(纯收益)是包括了P(资本回收)和Pr(资本产出即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两方面的内容,可见折旧并没有从总费用中扣除而是作为了纯收益的一部分。

对于不同的估价对象,折旧的种类是不相同的。

1.当估价对象是房地合一时,则折旧包括两方面:一是土地成本的分摊,二是建筑物的折旧,这两部分均应作为房地的纯收益。

2.当估价对象是土地时,土地纯收益=房地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建筑物纯收益,这时建筑物的折旧则应包含在建筑物的纯收益中扣除掉,而土地成本的分摊则作为土地纯收益的一部分不予扣除。

3.当估价对象是建筑物时,建筑物纯收益=房地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土地纯收益,土地成本的分摊则应包含在土地纯收益中扣除掉,而建筑物的折旧则应作为建筑物纯收益的一部分不予扣除。

当计算建筑物折旧时,对于折旧年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时取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2.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时取土地出让年限计算折旧并不考虑残值。

3.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束时,应按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4.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并不考虑残值。

其中:建筑物可使用年限=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前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五、总费用中应考虑的税费项目我们认为,收益法在评估过程中所指的税费项目是指房地产在运营过程(出租、经营、生产期间)中所须缴纳的项目。

1.对于单纯的土地租赁。

根据国家税法应当考虑以下几种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

2.对于出租性、经营性房地产。

根据国家税法应当考虑以下几种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

3.对于生产性房地产(企业)。

应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房产税等。

在房地产的税法中,土地增值税、契税及所得税等几种税种也不应计入该税费项目。

六、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的求取方法及测算途径房地产的维修费一般可分为日常性小维修和大维修费用。

1.日常性小维修。

发生较为频繁,费用较低,因此可取年折旧费的一定比例计算。

其中折旧费一般采用直线法估算,即:D=C×(1-R)/N (C:重置成本,R:残值率,N:经济耐用年限)2.大维修费用。

发生的次数相对较少,但发生的费用却较大,因此,大维修费用宜采用提取重置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然后再作每年的平均摊销。

七、对于出租性房地产,当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时,“土地收益”部分应作为总费用扣除目前在一般情况下运用收益法估价时都没有考虑土地取得方式对收益价格的影响。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

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未获得“土地收益”这部分收益,故该“土地收益”部分不应计入在出租人的纯收益中,而是应作为出租人上缴国家的费用扣除。

八、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在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时,目前通常是采用直接选取法来确定资本化率,但采用此方法误差较大,我们认为宜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行业基准收益率加物价指数调整法以这种方法确定房地产的资本化率前提是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来看待。

假设以P 价格(资金净流出量)投资一房地产,每年可得纯收益(年资金净流入量)为a,并假设每年a不变,可收益年限为n则:FNPV=a/(1+R)[1-1/(1+R)n]-PFNPV:财务净现值R:折现率令FNPV=0,则:R=FIRR(财务内部收益率)当FIRR>R C(行业基准收益率)时,FNPV>0,投资房地产可获得超额利润;当FIRR<R C 时,FNPV<0,投资房地产会出现亏本;当FIRR=R C时,FNPV=0,这是市场竞争最可能的结果,这时房地产的价格P=a/(1+R C)[1-1/(1+R C)n],由此可看出R C即是房地产的资本化率,然后再对R C作物价指数的调整,得出经过物价指数调整后的资本化率R=(1+R C)/(1+f)-1(f:物价指数变动率)2.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法运用这种方法求取资本化率,首先是求取安全利率,即无风险的资本投资收益率。

在我国一般选取的是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作为安全利率,然后根据估价对象所处地区现在和未来的经济状况、房地产市场发育状况、土地取得方式、物价指数状况以及估价对象的用途,新旧程度等确定风险调整值,最后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的和作为该估价对象的资本化率。

3.收益风险倍数法收益风险倍数法是在参照投资收益率排序法的基础上,对安全利率加调整值法加以改进的方法。

即把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中要求取的风险调整值改变为确定房地产投资与安全投资年回收额的多出倍数。

因房地产投资的风险高于国债,在投资收益率排序上,房地产投资收益率应高于同期国债年利率。

具体思路是:假设以房地产投资方式购买收益性房地产的总价额为V,尚可使用年限为n,资本化率为r,年纯收益为a。

同时以安全投资方式(购买国债)投资金额为P,期限也为n,年利率为i,连本带息年回收额为A,则有:V=a/r×[1-1/(1+r)n]P=A×(1+i)n-1/i×(1+i)n由于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收益均要比国债投资大,如果两种投资额相等,收益期相同,那么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报额(纯收益)要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要大。

假定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收额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高出的倍数为b,则有:a=(1+b)×A因V=P,故有:(1+i)n-1/i×(1+i)n=(1+b)/r×[1-1/(1+r)n]该公式就是收益风险倍数法确定资本化率的基本公式,式中的b称为收益风险倍数。

利用此公式,只要事先知道i、n,就可根据收益风险倍数,确定资本化率r。

九、房地产收益年限的确定对房地产收益年限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土地的可使用年限或设定使用年限及建筑物可使用年限的不同来综合考虑。

1.当土地为出让方式时土地可使用年限=土地在估价时点的剩余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到期时间-估价时点的时间建筑物可使用年限=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的剩余经济耐用年限对于评估对象为土地的情况,则用土地可使用年限作为该评估对象的有收益的年限;对于评估对象为建筑物或房地合一的情况,求取它的收益年限是通过土地可使用年限与建筑物可使用年限比较来确定的,即根据孰短原则来求取该评估对象的收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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