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部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合集下载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

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

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B. I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引言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活动有关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疾病,需要鉴定工伤或职业病,并确定相应的致残程度。

本文将探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要点。

二、职工工伤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工伤致残程度评定的基本原则•量化评定:以功能丧失程度为主要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兼顾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

2. 评定方法•功能障碍评定:根据功能障碍的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通过病理解剖或医学检查确定致残程度。

3. 评定标准•一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30%以上。

•二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20%-29%。

•三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0%-19%。

•四级工伤:功能丧失达到1%-9%。

•五级工伤:功能障碍在1%以内。

三、职业病的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 职业病的特点与致残程度评定•职业病的特点:潜隐期长、致残程度逐渐加重。

•评定方法:结合职业病的病程、病情等因素进行评定。

2. 评定要点•临床表现:根据职业病的临床表现评定致残程度。

•病变程度:根据职业病的病变程度评定致残等级。

3. 评定标准•轻度职业病致残:功能部分障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中度职业病致残:功能明显障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重度职业病致残:功能完全丧失,需要长期护理和照料。

四、总结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正确的评定可以准确反映劳动者受伤害与疾病的程度,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相关部门应遵循鉴定标准,公正、公平地进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工作,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障。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患上的职业病,对于受伤的职工来说,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这一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伤残程度评定,从而影响到伤残职工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二是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

对于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一般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就业和再就业条例》进行评定,包括了轻伤、中伤和重伤等不同等级的鉴定标准。

而对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则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鉴定暂行办法》进行评定,包括了不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鉴定标准。

其次,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对职工伤残程度的评估,一般是通过医学鉴定的方式进行评定。

医学鉴定是根据职工受伤后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

而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则是根据职工患病后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对工作的影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职业病致残等级。

最后,对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科学、公正的鉴定标准,才能有效地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加强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鉴定水平和公正性,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受伤职工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加强相关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实用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实用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B. I 分级系列a )一级1) 极重度智能损伤;2) 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3) 颈 4 以上截瘫,肌力≤2 级;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 小肠切除≥90%;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 全胰切除;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 1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707 }imal/L(8 mg/dL) 。

b) 二级1) 重度智能损伤;2) 三肢瘫肌力 3 级;3) 偏瘫肌力≤2 级;4) 截瘫肌力≤2 级;5) 双手全肌瘫肌力≤3 级;6)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 双下肢高位缺失;11)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 双膝以上缺失;14)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 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或视野≤8% (或半径≤5°) ;18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 )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 )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 cm2( 注: 2 是平方 );22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 )心功能不全三级;24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 )小肠切除 3/4 ,合并短肠综合症;26) 肝切除 3/4 ,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征;28)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 )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 < 5. 3 kPa(40 mmHg)]; (注: PO2 中 2 是下标)34) 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 )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 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 )肝血管肉瘤;40)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 25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450 μmol/L,(5 mg/dL) ;41 )职业性膀胱癌;42) 放射性肿瘤。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主要是根据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以下是部分具体的等级标准: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 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 局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7.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以上只是一部分标准,具体还有更多的等级标准和详细描述。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文件。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八级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误工损失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侵害他人身体而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

上诉人的住院天数为:翁牛特旗人民医院5天,赤峰市医院42天,翁旗中蒙医院22天,朝聚眼科医院住院15天。

上诉人受伤时是两个工地的施工员,公司确定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

在一审时提交了赤峰中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工资证明(7、8、9月份和2013年5月份)及施工员资格证书。

上诉人在住院期间,单位停发了上诉人的工资。

因此上诉人的误工费应为:20000元每月÷30天×83天住院天数=55333元。

二、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达成的协议:上诉人的家属代理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仅就上诉人受伤后的治疗费用进行的约定,双方并未就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项目达成赔偿意见,协议的第二、四项特别约定了“后续治疗费用不在此次调解范围内,其余事项包括行为、民事部分按正常法律程序办理”,因此,上诉人按照法律程序向被上诉人主张一审时的诉求,是符合协议及法律约定的。

三上诉人的伤情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临床司法意见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上诉人的左右眼损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构成8级。

这一鉴定结论是完全符合上诉人所受到伤害的实际状况,上诉人在受到打击后,即对上诉人右眼部位带来了伤害,造成了上诉人右眼视力降至0.4,同时也对上诉人的左眼进行过打击,在法医鉴定时,因涉及到的是被上诉人的伤害行为的认定,注重的是上诉人外在所形成的伤情,也限于法医鉴定时的认识程度及鉴定器械的局限性,所以没有从实质上对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进一步确认。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业病鉴定规范所制定的,旨在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客观和科学的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规定,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
1.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分为一至十级。

一级伤残表示丧失劳动能力15%以下,十级伤残则
表示丧失劳动能力95%以上。

在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将根
据职工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和影响职业生活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

2. 具体致残部位鉴定要求:对于各具体致残部位的伤残程度评定,可参考《创伤损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主要针对头部、上肢、下肢、躯干以及重要内脏等不同部位的受伤状况,通过对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进而确定伤残等级。

3.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将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一至四级。

其中,一级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20%以下,四级则表示职业病致残程度80%以上。

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主要根据职工的职业病发病情况、病程以及身体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具体伤残情况和职业病的发病程度来确定的,以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鉴定结果将作为工伤保险和其他有关保险赔偿的依据,以帮助受伤职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无与眼睛相关内容。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