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料】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1总则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规划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1.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80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的运量;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作者:北京市市…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点击数:1319 更新时间:2006-6-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 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科字第2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CJJ 37—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1991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城市道路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
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
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行设计。
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道路设计。
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贯彻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201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alignmentCJJ 193-2012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3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93-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6.1、10.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有关科研成果,参考国外现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横断面设计;6.平面设计;7.纵断面设计;8.线形组合设计;9.道路与道路交叉;10.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士林赵建新和坤玲王晓华方守恩孔庆伟赵广福张慧敏朱兆芳秦健张兰芳崔新书邢锦陈雨人欧阳全裕汪凌志张琦张欣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崔健球徐波张汎杨斌袁韬吴瑞麟魏立新马国纲徐一峰裴玉龙11 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合理确定路线设计技术指标,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制定本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交叉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2012 7、道路与道路交叉2012年4月14日南京相关规范●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含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7.1一般规定90规范—设计原则与规定(更细)7.1.1道路与道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
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规划、相交道路等级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7.1.2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针对当前的主要问题)1 应保障交通安全,使交叉口车流有序、畅通、舒适,并应兼顾景观。
(安全和有序)2 应兼顾所有交通使用者的需求,处理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人、非机等)3 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时,应近远期结合。
(规程规定必须要有远期方案)4 应综合考虑交通组织、几何设计、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设施等内容。
(交通工程设计引起土建工程变化)5 除考虑本交叉口流量、流向以外,还应分析相邻或相关交叉口的影响。
(上下游的匹配)6 改建设计应同时考虑原有交叉口情况,合理确定改建规模。
7.1.3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的规定。
平面交叉口范围——规划规范●应包括整个交叉口功能区,即:所有相交道路的交叉部分和进口道、出口道的延伸(10m~20m)。
●含公交、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过街设施。
立体交叉口范围——规划规范●包括相交道路中线投影平面交点至相交道路各进出口变速车道渐变段及其向外延伸(10m~20m)的路段共同围成的空间。
●含公交、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过街设施。
7.2.1 平面交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为选型服务1 平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A1 、A22 平B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B1、B2、B33 平C类:环形交叉口7.2.2 平面交叉口的选用类型相对90规范的主要新增内容平面交叉口类型选型推荐形式可选形式主干路-主干路平A1类—主干路-次干路平A1类—主干路-支路平B1类平A1类次干路-次干路平A1类—次干路-支路平B2类平A1类或平B1类支路-支路平B2类或平B3类平C类或平A2类必须要有展宽只能右进右处否则要做展宽信号灯●进出口道展宽——规划规范●进口道展宽——设计规程平A类环形交叉——规划规范7.2.3 平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4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º(特殊困难时为45º)的斜交交叉口。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第八章路基设计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第8.1.1条路基必须密实、均匀、稳定。
第8.1.2条路槽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大于或等于20MP a。
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MP a。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土基强度。
第8.1.3条路基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与工业废料。
第8.1.4条对特殊地质、水文条件的路基,应结合当地经验按有关规范设计。
第二节路基设计调查第8.2.1条路基设计应进行下列调查工作:一、查明沿线的土类或岩石类别,并确定其分布范围。
选取代表性土样测定颗粒组成、天然含水量及液限、塑限;判断岩石的风化程度及节理发育情况。
二、查明沿线古河道、古池塘、古坟场的分布情况及其对路基均匀性的影响。
三、调查沿线地表水的来源、水位、积水时间与排水条件。
四、调查沿浅浅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判断地下水对路基的影响程度。
五、调查该地区的降水量、蒸发量、冰冻深度、气温、地温与土基的天然含水量变化规律,确定土基强度的不利季节。
六、调查领近地区原有道路路基的实际情况,作为新建道路路基设计的借鉴。
七、调查沿线地下管道回填土的土类及密实度。
八、调查道路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
第三节路基土分类第8.3.1条采用统一分类法对路基土分类。
分类体系见图8.3.1。
第8.3.2条路基土分类体系中的粒组划分见表8.3.2。
第8.3.3条路基土分类符号见表8.3.3。
符号组合规则见附录一。
第8.3.4条巨粒土按表8.3.4-1分类,粗粒土按表8.3.4-2分类,细粒土与有机土按表8.3.4-3及图8.3.4分类。
第8.3.5条黄土、盐渍土、膨胀土、红粘土等特殊土均属于细粒土,应根据成因、成分、颜色和其他指标确定其分类名称,见附录二。
第8.3.6条统一分类法与原路基土分类法的对应关系见附录三。
第8.3.7条各类杂填土能否作为路基用土,应根据成因、成分、年代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等因素确定。
第四节土质路基压实度标准第8.4.1条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2016 年)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 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 横断面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5.3.4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5.3.4 路侧带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表 5.3.4 人行道最小宽度项目人行道最小宽度(m)一般值最小值各级道路 3.0 2.0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 5.0 4.0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 5.0 4.0长途汽车站 4.0 3.02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 的相关要求。
当绿化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绿化带的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8章道路与轨道交叉

5 500 7 500
2 440 2 440
《新建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 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
200km/h 客 内燃牵引 货共线双层 集装箱运输 电力牵引
6 050 7 960
2 440 2 440
“关于发布《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 装载限界(暂行)和《200km/h客货共 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暂 行)》的通知”铁科技函[2004]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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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版《规范》与旧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不同之处
1.章节标题全面涵盖各类轨道交通
2.体现立交优先设置原则
章节标题将旧版规范的“道路与 铁路交叉”改为“道路与轨道交通线 路交叉”,这是考虑近十余年来城市 轨道交通迅速发展现状需要,同时铁 路除既有常规客货共线铁路外,高速 铁路和城际快速客运专线也在加速建 设,新版《规范》采用“轨道交通线 路”可全面涵盖各类轨道交通,更切 合当前实际
京 沪 高速 铁 电力牵引 路
7 250
2 440
《京沪高速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 设[2004]157号
注:表中限界宽度指单线铁路直线地段,当为双线或多线铁路和曲线地段, 须计算确定限界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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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平面交叉
表8.3.4 平交道口最小瞭望视距
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 (km/h)
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Sc (m)
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针对新版《规范》的介绍
目录
新版《规范》与旧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不同之处 新版《规范》与其他现行专用标准的关系 新版《规范》本章节主要内容及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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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版《规范》与旧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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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第七章道路与铁路交叉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第7.1.1条道路与铁路交叉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需要调整时,应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7.1.2条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五、中、小城市被铁路分割,道口交通量虽较小,但考虑城市整体的需要,可设置一、二处立体交叉。
六、地形条件不利,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第7.1.3条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交通量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第7.1.4条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
第二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第7.2.1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
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
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
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第7.2.2条道口的位置不应设在铁路的道岔处或站场范围内,也不宜设在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第7.2.3条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
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 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坡长限制见第5.2.3条和第5.2.5条。
第7.2.4条道口处有两股或两股以上铁路,不宜有轨面标高差。
困难时两线轨面标高差应小于或等于10cm。
线间距大于5m的并肩道口中相邻两线轨面标高差按道路纵坡度小于或等于3%控制。
第7.2.5条道口宽度不应小于相交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宽度之和。
困难条件下可按人流量大小确定人行道宽度,但每侧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5m。
利用边沟排水的道路,道口宽度应与道路路基同宽。
道口宽度超过20m,不能采用标准栏木时,应与铁路部门协商处理。
有困难时可局部变更道路横断面型式以增加栏木支撑点,但不可压缩各种车行道与人行道宽度。
断面变更处两端应按规定设过渡段。
第7.2.6条道口铺面应选用坚固耐用、平整、稳定且易于翻修的材料,如钢筋混凝土预制块或料石等。
第7.2.7条无人看守或末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7.2.7规定道口侧向视距sc处的火车,见图7.2.7。
第三节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第7.3.1条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型式主要有道路上跨或下穿两种。
立体交叉的位置与型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考虑道路与铁路的等级及性质、交通量、交通组成、地形、地下设施、铁路行车了望条件、地质、水文、环境要求、城市景观、施工管理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按照具体情况也可采用机动车车行道上跨铁路、非机动车车行道下穿铁路相组合的立体交叉型式。
第7.3.2条立体交叉干道与引道的平面线形设计见第五章。
引道范围内不应设平面交叉口。
引道以外设平面交叉口时,应有大于或等于50m的平面交叉口缓坡段,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2%,困难情况下应小于或等于3%。
第7.3.3条立体交叉干道与引道的纵断面线形设计见第6.3.5条。
第7.3.4条道路上跨铁路时,立体交叉桥桥面车行道宽度不应减窄,桥上人行道的宽度可根据人流量计算确定,但每侧人行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引道部分应设置过渡段。
引道部分横断面尺寸及平面线形分别见第4.2.3条及第5.1.16条。
第7.3.5条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规定。
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2.4.1条。
第八章路基设计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第8.1.1条路基必须密实、均匀、稳定。
第8.1.2条路槽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大于或等于20MPa。
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 MPa。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土基强度。
第8.1.3条路基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与工业废料。
第8.1.4条对特殊地质、水文条件的路基,应结合当地经验按有关规范设计。
第二节路基设计调查第8.2.1条路基设计应进行下列调查工作:一、查明沿线的土类或岩石类别,并确定其分布范围。
选取代表性土样测定颗粒组成、天然含水量及液限、塑限;判断岩石的风化程度及节理发育情况。
二、查明沿线古河道、古池塘、古坟场的分布情况及其对路基均匀性的影响。
三、调查沿线地表水的来源、水位、积水时间与排水条件。
四、调查沿浅浅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判断地下水对路基的影响程度。
五、调查该地区的降水量、蒸发量、冰冻深度、气温、地温与土基的天然含水量变化规律,确定土基强度的不利季节。
六、调查领近地区原有道路路基的实际情况,作为新建道路路基设计的借鉴。
七、调查沿线地下管道回填土的土类及密实度。
八、调查道路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
第三节路基土分类第8.3.1条采用统一分类法对路基土分类。
分类体系见图8.3.1。
第8.3.2条路基土分类体系中的粒组划分见表8.3.2。
第8.3.3条路基土分类符号见表8.3.3。
符号组合规则见附录一。
第8.3.4条巨粒土按表8.3.4-1分类,粗粒土按表8.3.4-2分类,细粒土与有机土按表8.3.4-3及图8.3.4分类。
第8.3.5条黄土、盐渍土、膨胀土、红粘土等特殊土均属于细粒土,应根据成因、成分、颜色和其他指标确定其分类名称,见附录二。
第8.3.6条统一分类法与原路基土分类法的对应关系见附录三。
第8.3.7条各类杂填土能否作为路基用土,应根据成因、成分、年代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等因素确定。
第四节土质路基压实度标准第8.4.1条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
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控制。
土质路基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的规定。
第8.4.2条由于土质湿度等条件限制,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8.4.1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与稳定处理措施。
第8.4.3条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所列填方要求。
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近期铺筑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第五节土基的干湿类型第8.5.1条土基的干湿类型,根据不利季节路槽底以下80cm深度内土的平均稠度Bm,按表8.5.1确定。
土的平均稠度Bm按下式计算:土基干燥、中湿和潮湿状态的水位临界高度应由各城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当地无资料时,可参见附录四。
新建道路的土基可根据调查水位、路基排水条件、土质类型、路基构造尺寸等因素,并借鉴邻近原有土基的潮湿状态,参考本地区影响路基潮湿状态的水位临界高度,确定干湿类型。
第8.5.2条原有道路的土基以下80cm范围内的平均稠度Bm,应在不利季节测定。
如当地有非不利季节与不利季节的路基湿度换算关系时,可在非不利季节测定,再换算为不利季节的数值使用。
第六节土质路基最小填土高度第8.6.1条采用边沟排水时,填土路肩边缘距原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表8.6. 1的规定。
挖方路线与填土路段不能满足表8.6.1规定时,可采用加深边沟的办法,使路肩边缘距边沟底面的高度满足表8.6.1的规定。
第七节路基边坡第8.7.1条路堤边坡高度小于表8.7.1所列数值时,边坡坡度应按表8.7.1确定。
对于浸水填土路堤,设计水位至常水位部分的边坡坡度视填料情况,可采用1∶1.75~1∶2;常水位以下部分可采用1∶2~1∶3。
第8.7.2条路堑的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土、石种类及其结构、构造,边坡高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当边坡高度不大于表8.7.2所列数值时,可按表中所列数值范围,结合当地经验选用。
第8.7.3条路堤或路堑的边坡高度大于表8.7.1或表8.7.2中规定的边坡高度时,其边坡坡度应结合当地经验,并参照有关规范设计。
第8.7.4条为防止水流及其他因素对路堤或路堑边坡的危害,保证路基边坡的稳定性,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和工作特点,分别采取以下防护与加固措施,并应考虑与当地环境协调,注意街景美观。
一、在坡面上种草、铺草皮、种植灌木等。
二、在高路堤路肩边缘处加设小土埂,每隔30~50m处设断口做急流槽排水。
三、在地下水或地表水水流危害边坡稳定时,可设置边坡渗沟或截水沟。
四、为防止岩质边坡坡面风化、剥落,可采用勾缝、喷浆、抹面或局部护砌等措施。
五、边坡坡度较陡或可能受到流水冲刷时,可设置各种类型的护坡、护墙等。
六、为保证路堤或路堑边坡的稳定,减少占地和土石方数量,可设置各种类型的挡土结构。
挡土结构应根据有关规范设计。
第8.7.5条高填方路基应验算填上引起的地基沉降及其产生的影响。
第八节路基疏干与加固稳定措施第8.8.1条地下水位接近或高于路槽底面标高时,应设置暗沟、渗沟或其他设施,以排除或截断地下水流,疏干土基或降低地下水位。
暗沟或渗沟的断面尺寸、埋设深度等由计算确定。
第8.8.2条地下水位或地面积水水位较高,土基处于过湿状态,或强度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潮湿状态时,可设置隔离层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8.8.3条土基加固与稳定措施如下:一、掺加无机结合料无机结合料的掺加量可参照表8.8.3之值。
处理厚度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小于15cm。
二、换土路基土质不良或含水量过高时,可部分或全部换填符合路基填土要求且含水量适当的土。
换土厚度不宜小于80cm。
三、设置承托层不能进行碾压的湿软土基,又无晾晒、换土或其他加固与稳定处理条件时,可用砂、砂砾、碎石、矿渣等材料设置承托层,作为上层的施工依托。
其厚度宜采用15~30cm。
第8.8.4条在湿软地基上修筑路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附近有土质良好、含水量适当的土源时,可全部或部分挖除软土层,然后用好土分层回填。
二、当符合要求的填料来源困难,且湿软土层较厚时,可设置生石灰桩或砂桩及排水砂层,加速排水固结,保证路基稳定。
砂桩的直径、间距及桩长由计算确定。
三、常年积水,排水困难,软土呈流动状态,且软土层厚度较薄的路段,可采用填石挤淤的办法修筑路堤。
四、湿软土层较薄,其底部有坚硬土层的路段,可在路基填土两侧边坡坡脚处打桩或砌筑齿墙,限制基底湿软土的侧向移动。
五、路基疏干可采用土工织物、塑料板等材料或超载预压法稳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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