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看“法”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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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

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道德义务;义务冲突在刑法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一直秉持着“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

可以看出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它存在的特殊性不但丰富了法学理论,也促进了行为犯罪理论发展的完善。

因此,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点。

本文拟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义务来源进行分析,并针对不作为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与作为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所以,在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规范性概念总结之前,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的区别方法。

在理论上,曾有人将区别方法分为三类:[1]一是以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二是以通常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这种区分方法是按照犯罪的一般表现形态把刑法条文上的各种犯罪区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三是以法规的规定形式为标准的区分方法。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

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区分标准。

这种标准以实际实施的行为形态来探析不作为犯罪的内涵,针对具体的实施犯罪的形态来确定是否为不作为犯罪,具有明确、清楚的优点,加以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应该能够使当事人及公众信服。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刑法对其没有履行的结果规定了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就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必须首先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作为行为的义务例如遗弃罪中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义务,逃税罪中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国家缴纳足额税款的义务,等等。

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摘要: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我国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其关键在于道德义务如何合理的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普通人实施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限制的道德法律化不但具有可行性,而且可以成为提升我国国民的整体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

aa关键词:道德重大不作为道德义务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因为道德义务并非刑法的调整范围,将道德义务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会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同时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一般来说,道德的范围要广于法的范围。

道德要求人们去做的,法不一定要求。

道德义务是有层次的,我国有的学者将道德分为纯粹的道德义务和上升为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认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往往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纯粹的道德义务才不发生不作为犯罪的问题。

”上升为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是指不杀人、不偷盗等义务,它是社会对人最基本的要求。

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的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合法权益,不作为犯罪具体表现为在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不采取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义务的强弱及其与合法权益的关系决定了什么样的道德义务才能上升为法律。

在这里采用“重大道德义务”的提法。

也即,“重大道德义务”可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一、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条件重大道德义务中的“重大”是指,根据普通人的经验、道德规范推定的,为一般社会生活所期待的义务。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重大道德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有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是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前提条件。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必须有特定危险状态的存在,这种危险状态必须是现实的、可能的、正在发生的。

这种危险状态必须是现实的、可能的、正在发生的。

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探析

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探析

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探析[摘要] 不作为犯罪是以一个人具有作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因此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

作为义务论在不作为犯罪中居最主要地位,决定了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

随着社会发展,应当在严格限制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义务纳入到不作为义务来源中。

[关键词] 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见危不救道德义务“小悦悦事件”中冷漠路人的表现引起了社会热议,有人提出将“见危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这种风气。

可是越来越多“彭宇案”的发生,使好心人想做好事,却不敢做好事。

因此,要不要将“见危不救”入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这种作为的义务,如果有,则应该规定哪些严格条件呢?本文就该案引发的不作为义务来源这一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析。

一、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概述(一)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概念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具体法律义务的根据。

理论界一般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分为形式作为义务论和实质作为义务论。

前者是从法律规范要素方面考虑作为义务的来源;后者是从法律保护的法益方面考虑作为义务的来源。

(二)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理论我国有关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理论集中在形式作为义务论,主要理论如下:“三来源说”○1、“四来源说”○2和“五来源说”○3。

形式作为义务论本意是把作为义务的根据限定在法律根据上,同时列举出来,一目了然。

但是随着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形式作为义务说已经不能涵盖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于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中也出现了研究实质义务说的学者。

笔者认为马克昌教授提倡的把特殊场合下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归结为来源之一,就已经考虑了实质义务说的本质特点。

正是该特定义务不同于前面的四种形式义务,正好将形式与实质的义务来源综合到了一起。

但是笔者认为自愿承担行为是与合同行为并列属于法律行为的,而不能说“自愿承担的义务包括合同签定的义务,行政委托的义务和公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托付义务。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综合各个方面的观点,可以看出我过的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主要有:(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例如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刑法第193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仅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也应当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范围很广,具体认定要根据职业、行业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而定。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三)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果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害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成年人王某带儿童赵某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其不履行看护义务,致赵某溺水身亡,其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一)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形式义务四分法、实质义务三分法)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2)(ACD)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

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

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A选项,父亲对儿童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救生员对落水者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只有二人均不救,才致死亡,对于死亡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重叠因果),故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在客观不法层面,离婚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丈夫对于妻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不救助导致死亡,系不作为致死行为。

在主观责任层面上,明知不救会导致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对于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对于事实认识没有错误;误认为没有救助义务,系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一般公众均可认识到不救有错,属于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客观不法+主观故意责任=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C选项,(1)在不作为义务上,只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不救母亲系不作为行为;对于女友没有救助义务,如不救女友不构成不作为行为;(2)因为只有一项法律义务,不属义务冲突的违法阻却情况,故而不救母亲仍属不法;(3)一般可认为可能具有期待不可能等责任阻却事由,但选项已叙明“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故而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及路径分析——兼论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道德法律化的限度及路径分析——兼论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湖北社会科学 2 1 0 1年第 8期
道德法律化 的限度及路径分析
兼论 道 德 义 务 能 否成 为不作 为犯 的作 为 义务 来 源
王剑波 郝艳兵 ,
(. 1 首都经济 贸易大学 法 学院 , 北京 10 7 ;. 00 02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 10 7 ) 0 8 2
首先 , 道德 的法律化有其必要性。 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 。 道德源之于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 . 这种对社会生活 的调 整是通过 向社会成员昭示 “ 不得如何 ”“ 当如何” 、应 等规范加 以实现的。 然而 , 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 系的社会里 . 道德虽
的 义 务 上 升 为 法律 义务 。 见 危 不救 行 为 应 当入 罪 。 即
关键 词 : 道德 义 务 ; 法律 义务 ; 不作 为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D 0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8 7 (0 10 — 1 7 0 10 — 4 7 2 1 )8 0 5 — 3
依法 治国进程 中要把 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 . 且立法 要遵从基本伦理价值取 向,精神文明建设也需法制保障 . 但 绝不可推行道德法律化 , 否则后果是严重的。” 4 m ) 这是理论 界在道德法律化问题上具有代表性 的两种观点 。事实上 . 上
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 、 国家意志 的形式表现 出来并使


引 言
为法律规范的过程。在今天 , 道德法律化是一个有较多争议
的话题。一种观点认 为 , 应该将道德法律化作 为促进社会法 制建设的手段 , 作为法治国家和道德建设 的方 向。 例如 , 有学 者指 出 ,越是文 明发达 、 “ 法制完善 健全的 国家 , 其法律 中所 体现的道德规 范便越多 。可 以说 , 一个国家 的法制是否完善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论文摘要所谓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其应尽义务而不履行时构成犯罪的情形。

而作为义务之来源问题是不作为犯的核心,也是理解不作为犯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以刑法中作为义务之概述为起点,阐述作为义务的定义、性质等基本问题;然后介绍并评价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来源的主要学说,进而对二元说进行提倡与论证,以期对此议题的深入探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不作为犯作为义务论二元说一、作为义务之概述刑法中的作为义务,乃是行为人负有的特定的、不可选择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该义务的内容是其实施一定的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此种义务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行为人违反它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制裁后果。

从作为义务的定义上来看,作为义务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作为义务是在一定的时间与特定的人相,而非与所有人相关,“特定人”的判断必须是显而易见,不违背公理常情;其二,作为义务具有强制性,行为人不能选择,并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义务,即要求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一定行为,“应为而不为”是其违反方式;另一种是消极义务,即要求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不应为而为”是其违反方式。

不作为犯就是对积极义务之违反。

二、作为义务来源的主要学说及其评价(一)形式的作为义务论 1.形式的作为义务论之代表学说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作为义务之来源的学说中,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占主导地位,主要有:“三来源说”、“四来源说”、“五来源说”等,而“四来源说”是学界的通说。

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基本都是将法规、法律行为、先行行为等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列举。

作为通说的“四来源说”对作为义务来源之内涵的理解如下:(1)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这是指国家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特定主体对某一或某些法益的危险状态及其损害结果具有防止义务。

(2)职务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其是指行为人因其从事特定的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或担任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职务而应该承担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价 。不作 为犯罪 的成 立要求 行 为人 负有 特定 的法 律
义务 。但法 律义 务本 身 的含 义较 为概 括 ,它包 括 宪
法、 民法 、 行政 法 等 各种法 律 义务 , 只有 刑法 对 行 为
不 作为 违反 的是命 令性 规范 ,这一 规范 的 内容 是 赋予 行 为人实施 特定 积极行 为 的义务 。特 定义 务
罪. 其 中不作 为犯 罪是 犯罪 的一种 特殊 的表 现形式 ,
出现 的频率较 低 。 对于 不作 为犯 罪而言 , 负有 特定 的
作 为义 务是其 成立 的前 提 。行 为人 在既 已负有 特定
要求 行为人 积极 作为 的义务 。作 为义 务是 相对 于 不
作 为 义务而 言 的 , 如履 行职务 上 的要求 、 纳税义 务 等 等。 第二 . 不作 为犯 罪的义务 来 源具有 刑 事强 制性 , 也就 是说作 为义 务不 被履行 时刑 法会 给 予否定 性 评
有 较 大差异 。 关 于不作 为犯 罪 的义务来 源 , 由于刑 法 规定 的不 明确 和理论上 的不 一致 ,司法 实践 中有 关 不作 为犯罪 的判 决颇 为混 乱 。深 入研究 不作 为犯 罪 义 务来 源 这一 问题 对 完 善 我 国不 作 为 犯 罪 相 关 理
论 、推 动立 法进 步 和指 导我 国的 司法实践 都具有 十 分重要 的意义 。
作 为 犯罪义 务来 源 的所有形 式列 举实 质 上都需 要 以 刑 法 的否定 性评价 作 为犯罪成 立 的条件 。 如上 所述 ,
上这 一 问题研 究 的关键 在于作 为义 务 的来 源 。在不
【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6 — 2 9
【 1 乍 者简介 】 张珊 ( 1 9 9 2 一 ) , 女, 陕 西 西安 人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2 0 1 3级 刑 法 学 专 业硕 士 研 究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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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与法——谈重大道德义务与不作为犯罪摘要:道德与法律同时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他们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热点。

但也正如哈特所说,“法律与道德间的某些关联是很难否认的;但是这个法律与道德间毋庸置疑的关系,却可能被错误地当作另外一种有疑义的关系存在的征象,或甚至被误以为就是另外一种关系。

”①近年来,随着佛山小悦悦案等因世人的冷漠而造成的惨剧不断出现,重大道德义务是否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又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近期召开的两会上也出现了将“见危不救罪”写入刑法的声音。

本文主要将从犯罪行为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评价方式、行为评价的效益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几方面论述见危不救等违反重大道德义务的情形是否应当写入刑法,使其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关键词:重大道德义务;刑法规范;不作为犯罪。

①[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徐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第二版,165页。

目录一、引子(一)…………………………………………………………佛山小悦悦案的思考(二)……………………………………………目前我国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二、国内外犯罪行为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评价方式(一)…………………………………………………………行为理论的主要流派1.…………………………………………………………………………因果行为论2.…………………………………………………………………………社会行为论3.…………………………………………………………………………目的行为论4.…………………………………………………………………………人格行为论5.……………………………………………………………………对不作为的评价(二)………………………………………………………不作为犯罪的犯罪结构(三)…………………………………………………………不作为犯罪的违法性三、作为义务(一)………………………………………………………………………作为义务(二)……………………………………………………作为义务范围的理论分析1.……………………………………………………………………刑法的威慑理论2.………………………………………………………………………刑事防控成本四、法律与道德、正义间的联系五、对重大道德义务不履行的行为可以采取的评价方式六、结语参考文献一、引子(一)佛山小悦悦案的思考2011年10月13日,佛山黄岐一辆面包车将2岁女童小悦悦撞倒碾轧后逃逸,路人无人伸援手,接着第二辆车也从小悦悦身上碾过。

其间,18个路人经过,4家店铺中2家铺主承认曾听到哭声,但无一人出来相救或报警,直到一名拾荒者陈贤妹发现后将她扶起,呼喊救人。

之后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相比肇事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更多的人将目光投向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中。

人们开始反思:如何才能让社会停止冷漠?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我会不会成为小悦悦身边的第19名路人?”是网友提到次数最多的问题。

小悦悦案等案件暴露出来的社会的冷漠令很多人觉得担忧,最近的两会上甚至有人提案,希望将“见危不救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但这一提案是否应当被采纳值得我们思考。

(二)目前我国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从目前来看,我国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主要来自于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

从表面上看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则主要需要考量这样几点,首先,法律是否明文规定行为人有作为义务;第二,对行为人在职务上或者业务上有作为的要求;第三,行为人身上存在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的义务等;第四,行为人实行的先前行为引发的义务,即行为人先前实行的某一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利益处于一种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则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一定要受到刑法的认可才会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重大道德义务在未转化成为法律义务上之前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佛山小悦悦案发生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法律可以扩大其调整范围,将更多的道德义务纳入刑法规范之中来防止类似的事件继续发生,本文将从刑法的不作为犯罪理论以及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上探讨,类似的重大道德义务能否纳入刑法不作为犯罪中加以调整。

二、国内外犯罪行为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评价方式(一)行为理论的主要流派1.因果行为论这一理论将行为理解为一种事实,“是可以意志控制的、导致外部世界某种变化的人的举动”②。

它又包括身体动作说和有意行为说两种学说,其中有意行为说将行为定义为“以某种意思为原因引起外部的动作。

”③,将行为简单的看做带有有意性的身体动作过于狭隘,无法解释不作为犯罪的问题,在这里不做过多的解释。

身体动作说这一学说将行为理解为“身体的动静”,对行为作纯自然的解释,不考量行为人是否有意识支配行为,这种理论将身体的“静”也看做行为的一种,但这种行为评价方式完全不考虑行为的意识,将某些无意识的行为、反射行为等没有评价意义的行为纳入刑法评价的范畴存在争议。

这一学说在对不作为的评价上也存在范围过大的问题,由于完全不考虑支配行为的意图,所有形式的不作为都会被刑法所评价。

2.社会行为论这一学说着眼于行为的社会意义,应当把行为的社会性当做评价的。

这种行为评价方式可以将作为与不作为都评价在内,同时可以将一些没有评价意义的行为排除在外。

但一些批评者认为,对社会意义的评价应当出现在之后构成要件的范畴内,而不应过早的在行为中做出评价。

3.目的行为论此学说由德国法学家威尔泽尔最早提出,他认为行为的本质是目的性行为,即行为在本质上都是有目的追求的,行为人会对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认识,并希望自己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结果。

对待过失犯时,则认为“过失行为是以构成要件上不重要的结果为目的的行为”④,即行为必然是有目的的,但导致犯罪的结果并非由这种目的直接产生.这种行为学说在评价不作为上存在较大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不作为意味着行为的不存在,从而与目的行为论发生根本性的冲突。

对此,威尔泽尔认为与不作为同时进行的其他行为是具有目的性的,但这里难以对忘却犯的情形做出解释,同时受到评价的其他行为又与犯罪本身缺乏联系。

之后威尔泽尔干脆将不作为排②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6页。

③张家林:《外国刑法:基础理论与研究动向》,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一版,48页。

④张家林:《外国刑法:基础理论与研究动向》,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一版,49页。

除在行为之外,将其称为“行态”,但这样一来将“行态”纳入评价的范畴又违背了目的行为论根本的内容造成自相矛盾。

4.人格行为论这一学说认为行为是“行为人人格主体的现实化”,即行为可以反映行为人的人格态度,单纯的反射活动、不可抗力行为等都不会纳入评价的范围。

对这种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于其将精神病人的行为等无评价意义的行为纳入评价体系中,以及“人格”这一概念的性质难以确定。

在评价不作为上,由于“人格”的概念难以被确定,对忘却犯的评价上存在了较大的争议。

支持这一学说的学者认为忘却犯中的不作为也是行为人人格态度的体现,而反对者则认为忘却犯缺乏积极的意图与态度,其人格性难以得到体现。

在不作为犯罪的问题上,这一学生的争议仍然较大。

5.对不作为的评价“刑法上的不作为,发生于没有做法律规定的特定事情。

正是法律规定了必须做什么,才产生了这种幻觉: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只是没有做被要求做的事情的责任”⑤这种评价的方式被很多人看做是不正确的,一些刑法学家将不作为也认为是作为的一种,疏忽之中不履行义务而导致了不该出现的危险,危险的原因实际上并非由不履行义务导致,而是由疏忽这一整体行为导致,于是可以将不作为也当做一种作为来看待。

(二)不作为犯罪的犯罪结构评价不作为犯罪,首先需要有决定作为义务形式的具体情形,即构成要件的状况,这种情形可以决定行为人应当负有何种作为义务,以防止侵害或危险的发生。

其次,不作为犯罪中需要有不作为的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价不作为行为必须注意行为人的作为能力,行为人如果没有作为能力则这种不作为不具备社会意义从而不被当做刑法评价的行为看待。

在准不作为中,还需要考量因果关系,危害结果必须由不作为的导致。

此外,需要行为人具有保证人的地位,这是对行为人有责性的一种评价,“刑罚不能用以保证或迫使公民见义勇为”⑥,保证人地位是评价行为人不作为的一个基础,这一点在后面的部分会做进一步的论述。

而主观构成要件同样是不作为犯罪中必⑤[美]胡萨克:《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29页。

⑥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第一版,162页。

要的内容,故意与过失都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不作为犯罪的违法性这里实际上就是在讨论保证人的身份从何而来,正如开篇所引的佛山小悦悦案,经过的路人的不作为到底该不该被刑法所评价,见危不救罪该不该写入刑法都与此相关。

从现行刑法上看,不作为犯罪保证人的地位主要源自三方面。

第一,参与人之间的自然联系。

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法律上规定并予以保护的人际关系。

第二,密切的共同体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有紧密的联系,处于危险状态的人有理由相信和他有紧密关系的人会对其进行援助,这种紧密的关系下即使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关系,也会具备保证人的身份,产生保证人义务。

第三,自愿承担保护责任的情况。

由于行为人的承诺使他人相信保证人可以承担风险从而放弃其他的保护措施,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会具备保证人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承诺不需要依靠合同或者其他的法律行为,只需要在事实上的存在。

这种义务来源类似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此外,除了保护义务外,某些监控义务同样会给行为人带来保证人地位。

首先,先行行为产生某种危险会给行为人带来监控义务,且先行行为需要违反法律对的义务,从而给法益带来现实危险。

其次,行为人对个人的监控范围会存在监控义务,如施工方施工需要设立警示标志,如不设立造成他人则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最后,监控责任会带来监控义务,这种评价方式与因参与人间的自然关系产生的义务类似,它基于行为人自身存在的法律责任产生,同样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部分渎职犯罪的义务来源便是监控责任。

从上述保证人义务的情况来看,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确不应该被评价,无论哪一种义务来源都不会赋予路人以保证人的地位。

后面的部分我们将讨论这种行为是否应当纳入法律评价的范畴,将见死不救当做一种不作为犯罪。

三、作为义务(一)作为义务在前文也提到了,有无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不具备保证人的地位必然不会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主体。

我国承认的不作为犯罪的四种主要来源在前文中也曾提及,从这四种义务来源上看,基本与保证人理论中获得保证人身份的方式相重合,没有哪种涉及到路人需要对处于危险中的人进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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