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部门负责专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对专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专家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相对固定。
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六条专家档案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含专家从入库到退库全过程,以及专家使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一)专家入库材料:专家个人提交的《专家个人入库申请表》原件,职称证、资格证、学历学位证、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二)专家个人信息变更材料:专家变更个人学历、职称、资格、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审专业等信息时提交的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专家变更个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意愿评标区域等可直接网上操作且不需提供变更申请的部分不纳入专家纸质档案。
(三)专家诚信记录材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给予的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等处分决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的专家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专家履职情况记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07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的科学性,保证技术标准评审活动科学、公开、公正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技术标准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结合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省质监局和省科技厅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设立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行业职能部门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入选专家实施日常管理和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承担。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下设电子信息、机械电器、石油化工、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建材、医药、汽车、造纸和农业(含海洋与渔业、林业)、服务业以及技术贸易措施通报咨询研究、企业标准体系等专业技术委员会,每个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专业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在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设在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并由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负责日常运作。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业下细分专业的技术标准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两名。
第五条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了解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工作;(四)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粤交基[2014]482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4月25日以粤交基〔2014〕482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指导和监督专家抽取活动和动态管理;(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投诉,查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负责组建、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并监督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专家抽取活动;(三)监督管理省级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本市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专家酬劳给付行为、保障专家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现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下称《标准》)贯彻实施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标准》中所规定的酬劳为最低标准,即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的酬劳不低于该标准时,评标评审专家应予以接受的同时,不得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或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
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标准》第六条的内容,是针对第七条中相关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每增加一小时的情形作出的规定。
第七条中规定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标准》以每人每次200元、400元给付。
三、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自觉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交易中心(平台)应做好现场见证服务,督促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同时,应做好相关日常考评记录。
四、评标评审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评审,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不得讨论和打探专家酬劳。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标准》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要求按《标准》予以补足。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
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
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考核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主体】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入库管理第四条【入选条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8岁;(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专家初审】专家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需登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http://zjk.gdz.cn/)进行注册,填写并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一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评标专家初审单位,向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出示相关原件。
鼓励中央驻粤及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申报,由集中申报单位核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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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考核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主体】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入库管理
第四条【入选条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8岁;
(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
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专家初审】专家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一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评标专家初审单位,向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出示相关原件。
鼓励中央驻粤及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申报,由集中申报单位核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
初审单位和集中申报单位将初审通过的专家材料及时提交省发展改革部门。
申请人员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初审单位和集中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符合性负责。
第六条【初审材料】专家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向初审单位或集中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亲笔签名的《广东省评标专家申请表》1份;
2.近期彩色一寸证件照1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相关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相关工作业绩材料。
初审单位或集中申报单位应对初审通过的专家材料予以盖章确认。
以上材料在专家终审入库后建档统一管理。
第七条【终审入库】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成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两次对通
过初审的专家材料进行终审入库,并对所有审定入库专家逐一建立档案、颁发证书和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
第八条【培训考核】通过终审入库的人员,应接受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评价与继续教育,合格者方可成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第九条【专家权责】评标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规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并接受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评标管理
第十条【入场管理】评标专家在接到评标信息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
评标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告知评标信息通知单位。
第十一条【现场管理】评标专家应自觉服从有关部门和交易场所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场所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履职评议】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对评标专家的评标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并由评标专家现场签字确认。
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应将评标专家履职评议及评标专家违规信息或信用信息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交易场所服务机构不按要求报送上述信息的行为,将按规定被认定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布。
对有关监督人员或交易场所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评
标专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反映。
第十三条【统一薪酬】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酬劳标准。
全省范围内招标项目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按此标准给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考评主体】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或委托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并在每聘任年度的前90天内组织完成对评标专家上一聘任年度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考评内容】所有评标专家均应参加聘任年度的履职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现场评标纪律的情况;
(二)评标时的履职情况;
(三)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交易场所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
(四)是否存在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专家考评结果,归入专家档案和录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专家有关信用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警告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
(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
第十八条【资格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终止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考核评价不合格;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
(四)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
(九)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
(十)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永久性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给予永久性除名:
(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出现第十七、十八条情形,经两次以上警告无效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
(三)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四)其它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二十条【监督执法】省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维护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范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制度。
专家档案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或委托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负责。
第二十二条【档案内容】专家个人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参与评标工作情况、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情况以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情况及核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专家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予以变更完善。
第二十三条【移送处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抄送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