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利部颁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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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利部关于做好2015年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189号

水利部关于做好2015年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189号

水利部关于做好2015年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做好2015年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18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重点工程项目法人:2015年是实施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为“十三五”水利发展奠定基础的关键一年,也是重大水利工程在建较多的一年。

做好2015年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对于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准备,全面落实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度汛措施,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狠抓安全度汛工作责任落实。

各地要理顺各类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体制,落实工程安全度汛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所在地防汛行政责任人和防汛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防汛监管职责。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安全度汛负总责,要明确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与有关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工程度汛的组织机构,全面落实各项制度及相关责任。

二、强化各项安全度汛措施。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实际组织制定、完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落实险情应急抢护措施,并报有关防汛指挥部备案。

要全面做好防汛抢险队伍和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准备工作,及时将度汛方案和有关预案印发相关单位及人员,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水利工程代建制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1号

水利工程代建制指导意见水建管2015+91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02-17水建管〔2015〕9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我部制定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水利部2015年2月16日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国家将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水利建设深入推进,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基层建设任务繁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

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中小型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十分必要。

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三)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

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文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意见(2016年)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复同意,于2015年12月15日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

《规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在国家层面上由国务院批复的水土保持综合性规划,《规划》的批复实施是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复要求,全面落实《规划》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宣传贯彻,抓紧推进省级水土保持规划批复工作水土流失是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水土保持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明确要求“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做出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全方位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规划》实施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于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促进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意义十分重大。

《规划》明确了2015-2030年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各地要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持之以恒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划》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109-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109-2015

农田排水试验规范(SL109-2015)
一 总则 二 排水试验站建设与排水试验设计 三 确定作物耐涝渍与耐盐碱试验 四 田间排水工程技术试验 五 田间排水水管理试验 六 排水设计参数测定及作物、环境因素观测 七 资料整编与试验报告的编写 附录
二、排水试验站建设与排水试验设计
1、排水试验站建设
根据需要设立,与灌溉试验站相结合 不宜靠近水库、铁路、公路、居民区、高大建筑物 距离不应小于障碍物高度的5倍。
壤质地、水力传导度、给水度。
土壤肥力测定的项目:土壤有机质、全氮、水解性氮、铵态 氮、硝态氮、全磷、速效磷、全钾、速效钾。
土壤化学性质测定:
应测定的项目:氧化还原电位(Eh值)、还原物质总量、活性 还原物质、硫化物、水溶性亚铁、交换性亚铁、二价锰。
在盐碱土地区应加测项目:全盐量、碳酸根、重碳酸根、氯根、 硫酸根、钙离子、钾和钠离子、阳离子交换量、碱化度。
出流期间每天观测3次,3次重复,取平 均值。在测流的同时,应观测B/2处观 测井的地下水位
3.降雨量或灌水量
常规方法
4.地表排水径流量
排水入沟处
1.晒田或收割前排水的观测内容同旱地1,2项
无自记雨量计,每半日1次降雨量。 灌水量按次分别记录
无自记雨量计时,每半日1次径流量
2.淹灌期定点测量渗漏强度,测点布设与 观测井井位相同
4. 气象及田间小气候观测的观测记载
距离县级以上气象站5km以外的排水试验站应建立气象观测场。
观测项目: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地温、空气湿度、风向、风速、水面
蒸发量、降雨量、日照。气象场内除设置20cm口径的小型蒸发器外,还应 设置E601型蒸发器。
田间小气候观测:
田间气温和空气湿度:高杆作物田间的观测高度为距地面20cm处、植株高度2/3 处、植株冠顶层、地面以上1.5m处。矮杆作物田块可只观测地面以上20cm处、植 物冠层顶和地面以上1.5cm处。

水利部关于颁发2015年度第一批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颁发2015年度第一批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公告
附件: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获证单元
证书编号
备注
1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国营第三八八厂)
超大型液压式
SXK55-001-2015
2
东港市禹顺泵业有限公司
小型固定卷扬式
SXK55-002-2015
中型螺杆式
SXK55-003-2015
3
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大型固定卷扬式
SXK55-004-2015
大型移动式
SXK55-005-2015
小型螺杆式
SXK55-006-2015
4
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中型固定卷扬式
SXK55-007-2015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公告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5.01
【实施日期】201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关于颁发2015年度第一批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公告
(2015年1月)
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公示,我部决定向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三八八厂)等17家企业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2015]4水利概(估)算最新编规

水利部[2015]4水利概(估)算最新编规

6.38
6.55
6.84
7.34
8.19
9.21
9.98
9.27 8.57 6.62 4.64
9.47 8.77 6.82 4.84
9.61 8.91 6.96 4.98
9.84 9.14 7.19 5.21
10.24 9.54 7.59 5.61
10.92 10.21 8.26 6.29
11.73 11.03 9.08 7.10
注:①施工用水为多级提水并中间有分流时,要逐级计算水价。 ②施工用水有循环用水时,水价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供水工艺流程计算。 3.施工用风价格 施工用风价格由基本风价、供风损耗和供风设施维修摊销费组成,根据施工 组织设计所配置的空气压缩机系统设备组(台) 时总费用和组(台)时总有效供风 量计算。 风价计算公式:
4.材料补差 材料补差=(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基价)材料消耗量 5. 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 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未计价装置性材料用量材料预算单价 6. 税金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 税率 7. 安装单价 单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税金 (二)费率形式的安装单价 1. 直接费(%) (1)基本直接费(%) 人工费(%)=定额人工费(%) 材料费(%)=定额材料费(%) 装置性材料费(%)=定额装置性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定额机械使用费(%) (2)其他直接费(%)=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费率之和(%) 2. 间接费(%) 间接费(%)=人工费(%)间接费费率(%) 3. 利润(%)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 利润率(%) 4. 税金(%)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 5. 安装单价 单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单价=单价(%)设备原价 三、其他直接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计算方法:根据不同地区,按基本直接费的百分率计算。 (1) 西南、中南、华东区 (2) 华北区 (3) 西北、东北区 (4) 西藏自治区 0.5 ~ 1.0% 1.0 ~ 2.0% 2.0 ~ 4.0% 2.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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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颁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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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Z304-2004
已颁水电局
J1394 岩石直剪仪校验方法SL121-2012 替代
SL121-95
已颁综合局
J358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

SL44-2006 替代
SL44-93
2006-09-09 2006-10-01 已颁水规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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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99-95
2012-09-28 2012-12-28 已颁水规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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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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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859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

SL682-2014 2014-12-03 2015-03-03 已颁移民局
W271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已颁建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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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评定标准- 混凝土工程
SL632-2012 替代
SDJ249.1-88 和
SL38-92
2012-09-19 2012-12-19 已颁建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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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431-2008 2008-11-10 20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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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编制规程SL560-2012 2012-10-08 2013-01-08
已颁农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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