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杭州市余杭区版)
2014年最新整理的杭州户口落户政策(完整)

2014年最新整理的杭州户口落户政策(完整)通过与各人力资源企业、企业招聘人事部门以及各人才市场、户籍科的咨询了解,整理了2014年的杭州户口落户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凡符合市政府杭政[2000]1号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毕业生、具有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职称及以上、拥有发明专利等】,均可凭学历或技术职称证书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正式户籍进杭手续,由市公安局负责把关审批(注:落户地在滨江的由滨江公安分局审批,落户地在下沙的由下沙公安分局审批,其他区由杭州市公安局审批)。
2、具有全日制高校大专非紧缺专业学历的人员,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进办的确认件到市公安局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注:该办法的受理部门一般为各区的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受理材料后汇报至杭州市人才引进办公室确认,同样落户地的审批问题与第一条一样)。
3、具有非全日制高校大专以上(含大专)紧缺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超龄的人才,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进办的确认件到市公安局办理进杭落户手续(同上)。
4、无高等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进办的确认件到市公安局办理进杭落户手续(同上)。
5、购房入户购房入户政策实施区域范围: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范围。
购房入户时间:杭州经济开发区(下沙)、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办理以2006年4月12日起购房为准;新扩大区域的购房入户办理以2008年10月14日起购房为准。
购房金额要求:上城区、钱江新城购房单套总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济开发区(下沙)购房单套总价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其它地区购房单套总价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同时需付清房款。
申报条件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①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②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生活来源;③购置二手房的,房内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张明利、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明利、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9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维琳王玉岳楼缙东【审理法官】唐维琳王玉岳楼缙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明利;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明利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明利【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杰韵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杰韵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杰韵【代理律所】浙江泽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明利【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涉及本案,根据张明利与案外人柳成香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两人系不服余杭区人社局向张明利作出的余人社监处字[2019]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提交的证据材料却是余杭区人社局向柳成香作出的《告知书》。
非居民住宅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非居民住宅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组织名称:
住所地址为:
住所面积为:
住所来源:
说明:社会组织住所为“自有”,或“租赁”的,请将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附后。
社会组织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无偿提供证明”,并将房产证书复印件附后。
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在提交材料时请携带原件备查。
无偿提供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组织),住所地址为: (具体到楼层数和房间号),此住所为非居民住宅办公场所,面积㎡,由本单位/本人无偿提供年(一年以上)的使用权。
特此证明。
(产权单位盖章/产权所有者签名)
年月日。
余杭区房屋租赁合同精选版(七篇)

余杭区房屋租赁合同精选版1、本合同内容,并对房屋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等情况充分了解。
2、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承租人租赁已被抵押、或被司法查封、或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将存在风险。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查询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情况。
3、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本合同所指经纪成交,是指租赁各方通过合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租赁意愿,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5、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房屋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租赁各方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6、本合同中凡带“□”的选项,应在选择项前的“□”内打“√”,并在未选择项前的“□”内打“×”。
出租人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_____通讯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代理人】: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_____通讯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承租人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_____通讯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代理人】: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其他:】:_____通讯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格式范文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格式范文
办公场地证明是对场地使用权的一种证明。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篇一:
办公场地授权使用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五层,办公场所的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归北京市海淀区xx公司所有,以上房屋设计用途为办公服务,我公司决定将已承租的上述房屋中的部分房屋(东区),面积为xx平方米,无偿提供给北京XX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期限由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特此证明。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篇二: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兹有位于XXX铺,我司同意将该建筑物免租提供给XX作为该商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平方米,免租期限由即日起至日。
其它相关费用缴交详见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租赁协议(商铺无偿使用)。
特此证明。
XXXX
XXX年十二月十九日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篇三:
办公场地授权无偿使用证明
北京市国税XX所:
XX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XX层,办公场所的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归XX公司所有,以上房屋设计用途为办公服务,我公司决定将已承租的上述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面积为XX平方米,无偿提供给XX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期限由XX年XX月XX日至XX年X月X
日止。
特此证明。
XX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江苏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间出租给乙方用于。
二、该房屋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元/月,乙方应于前向甲方缴清。
三、该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和改变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满,乙方应将房屋及装修设备点交甲方,如乙方需继续承租使用房屋,须经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如遇该房屋拆迁,本合同即行终止,不得借故向国家和对方提出索要条件,阻碍拆迁。
六、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未尽事宜。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胡长南、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长南、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7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廖珍珠王银江【审理法官】秦方廖珍珠王银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长南;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胡长南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胡长南【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慧娟、满增桂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井新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喻云皓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慧娟、满增桂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井新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喻云皓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慧娟、满增桂井新喻云皓【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长南【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由余杭街道办以“拆违”和“解危”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并未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或者具体参与其中,无需作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主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共同被告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由余杭街道办以“拆违”和“解危”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并未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或者具体参与其中,无需作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主体。
上诉人胡长南以余杭街道办和余杭住建局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后,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在认定余杭街道办为本案适格被告的同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余杭住建局的起诉,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也不影响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杭州市余杭区版)

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
m以方式提供给
使用,使用期限
日至
日。
(协议附后)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镇乡人民政府
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街道办事
处)、管委会是
否同意作为经
营场地的意见
说明:1、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65号文件及杭州市工商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证明意见;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自有等;
4、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
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5、本使用证明不作拆迁补偿依据,涂改无效;
6、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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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经营场所)
产 权
所有人
证 明
本房产产权属
所有,同意将m2以方式提供给
使用,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附后)
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产权所有人(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是否同意作为经营场地的意见
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经办人: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说明:1、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65号文件及杭州市工商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证明意见;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式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偿、租赁、自有等;
4、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5、本使用证明不作拆迁补偿依据,涂改无效;
6、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