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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论文法律基础知识论文

法律知识论文法律基础知识论文

法律知识论文法律基础知识论文关于中职《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看法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得中职教育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景象。

但是作为中职学校的思想政治教师,我认为,在当今的大好形势下,我们从事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方式方法要有所改变,尤其是面对独生子女。

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它是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对学生可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其了解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感受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的作用,树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而且《法律基础知识》是一门很“实用”的课程,不能只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单纯地为教学而教学。

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教好这门课,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呢?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做到以下方面。

一、教的过程要有针对性针对性指教师在宣传法律的同时,还要紧密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社会现实,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提高其思想觉悟,它是法律基础知识课的生命力所在、魅力所在。

实践表明,法律课越能紧密联系实际,就越受学生欢迎,效果越好。

《法律基础知识》要做到针对性强,一方面教师要深入学生之中,多与学生交谈,了解其思想动态,使法律课与学生自身实际相结合。

由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一般都是文化基础差,不爱学习,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差,喜欢以自我为中心,好奇、敏感、容易冲动,同时法制观念淡薄,自制力差,缺乏足够的支配能力,因此法律课的授课教师就应该在教学中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发挥他们的优势,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使法律基础知识除进教材、进课堂之外,还要扎根在学生的脑海,以达到教学目的。

教师还可以让学生收集发生在身边的事例,从而师生共同探讨,共同总结,让事实说话,这样就可以把枯燥的理论问题趣味化,抽象的问题具体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深刻的问题通俗化,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

另一方面法律课教学与现实社会实际相结合。

由于教材的内容是编写当时社会条件下的法律情况,基本原理虽然没有变,但社会现实是变化的、发展的,因此教师在讲课时就要注意把教材的内容加以延伸,尽量做到与现实社会的发展同步,这样学生才会感到法律与他们的现实很接近,才能较好地提高学习兴趣,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023年法学基础期末结课论文

2023年法学基础期末结课论文

2023年法学基础期末结课论文在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中,学生们将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概念、原则和体系。

这篇论文将探讨三个主要的法学基础问题: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的源泉和层级结构、以及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一、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在温和且稳定的社会环境下,法律可以被理解为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规则和准则。

法律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1 约束力:法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能够约束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1.2 维护公正:法律通过确立公正的程序和规则,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公平机会,消除不平等和歧视。

1.3 预测性和稳定性:法律的存在和适用使得人们能够预测和规划自己的行为,从而维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4 争议解决:法律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通过法庭和相关程序来化解冲突,并给予当事人公正的裁决。

二、法律的源泉和层级结构法律的源泉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的基础和依据。

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有不同的法律源泉,主要包括:2.1 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原则,具有最高效力。

2.2 立法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法律、法规、条例等,具有广泛适用性和约束力。

2.3 判例法:维护法律权益和解决争议的司法实践,通过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司法先例,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2.4 习惯法:长期形成并得到一定程度认可的社会惯例和习俗,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体系一般具有层级结构,如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

层级结构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律的适用和执行。

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或争议的情况,对法律进行理解和运用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法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3.1 文本解释:根据法律文件的文字和语义来解释法律,注重法律的明确性和准确性。

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案例,分析了劳动争议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旨在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劳动争议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例,探讨劳动争议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以期对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总数为500人,其中管理人员50人,技术人员300人,生产工人150人。

近年来,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下滑,导致部分员工工资被拖欠,引发劳动争议。

三、案例经过1. 案件起因2019年5月,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拖欠部分员工工资。

员工们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2. 案件发展员工们得知公司拖欠工资后,集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公司虽表示愿意支付,但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员工分期支付。

3. 案件解决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员工自愿放弃部分工资要求。

至此,该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成因(1)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下滑,导致拖欠员工工资。

(2)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员工在遭遇拖欠工资时,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劳动关系不和谐:某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2. 案件处理程序(1)员工投诉:员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案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调解: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基础分析论文

法律基础分析论文

法律基础分析论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论文》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1教师教学方式。

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21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

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1.教材改革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

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

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法律基础小论文

法律基础小论文

法律基础小论文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

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

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教学活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

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

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

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

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

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

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

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

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

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本文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方面,并对如何解决合同纠纷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甲方在收到定金后5日内发货。

然而,乙方在支付定金后,甲方未按时发货。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发货,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因此,本案合同成立。

2.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故合同有效。

3.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方未按时发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4.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使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乙方因甲方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解决合同纠纷的建议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2. 提高合同意识当事人应提高合同意识,充分了解合同法相关规定,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x'x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_x'x'x________ 学号:x'x'x'x'x'x'x'x'x'x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学校:x'x'x'x'x'x课程论文题目:论证明责任的分配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摘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古往今来,在学界也一直存在着若干理论上相佐、立论上各异的学说。

对这些学说的理顺对于我们研究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为此,本文在简述证明责任基本含义之后,着重归纳总结了两大法系的诉讼理论中充斥的不同学说,并简要阐述了我国学者所持的观点。

关键词:一、简述证明责任的含义。

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由来。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学说。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状况。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

这种理解在当今理论界已经成为一种通说,但事实上,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不同时期对其含义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在罗马法初期即已出现“证明责任”一词,但此时的“证明责任”仅限于证据提出责任,或者说是主观的证明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行为责任”,直到1883年,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德国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结果责任”)。

而英美法系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301条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

所以也有学者主张“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诉法的术语。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马莎学号:1365001452226专业:行政管理专科学校:米泉电大课程论文题目: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

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

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

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

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

[1]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

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

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2]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

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3]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

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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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论文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2班王凯2009114072我国实行安乐死制度的可行性研究纵观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人类对死亡的认识在不断地发展并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往往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迄今为止,安乐死还是一个充满激烈争论的课题,然而,“安乐死”始终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定义。

对安乐死的理论研究必须首先明确和统一安乐死的定义,使有关讨论能够在同一标准、同一前提下进行。

[李惠.《安乐死法律定义之思考》[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2 (4)]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

目前,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可行性主要有三点质疑,首先,安乐死是否违反人道主义精神,其次,安乐死是否阻碍医学事业发展,最后是关于安乐死是否违反医生职业道德的思考。

从人道主义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与当下国情来看,“安乐死”虽然符合了“理性生活”的判断逻辑,但这一理性是受着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束缚的。

在人们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中,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由医生帮助患者实施“安乐死”可能会令很多人难以接受;同时,特别是在有深厚儒家文化底蕴的东方社会中,仁、爱、孝、义等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也要求人们尊重生命、热爱生命。

在我国是存在着“安乐死”现象,但终究是以促成患者尽快结束生命为表征的“安乐死”,在表象上是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相冲突的,因而,人们接受安乐死的理念注定会存在困难,特别是想到让自己的亲人去安乐死,更快地离开自己,很多人恐怕就更难以接受。

我们需要认识的是,在貌似冰冷的理性背后闪烁的是真正的人性的温情,是将一个人的利益得失考虑透彻,基于损失最小的原则,将伤害降到最低,而有时候情感是恰恰给人带来绵绵不绝的伤痛和疲惫。

无论如何,人有选择生的权利,也有选择死的自由,生的快乐与死的安详,是人类对于生命的理想追求。

既然“安乐死”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需要,既然潜于地下的“安乐死”已在进行,还不如让其浮出水面,一味地回避恐怕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文明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安乐死行为应当越来越宽容。

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以及法律应当具有的人文关怀精神都在呼唤,适当条件时,安乐死在我国是具有可行性与长远意义的。

西方也有学者认为:“生命是情感、关系、经验的生物载体,正是由于这些因素,人的生存才有尊严和意义。

”[ 彼得. 斯坦、约翰. 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P65)]所以,不仅要从生理上理解生命,还要从道义和精神上理解生命。

对安乐死持肯定见解的澳大利亚学者也认为,安乐死中的“求死权”实质上是生命权的延伸,他认为,生命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外力侵害的维护,而其权利维护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格,另一个是躯体。

躯体乃个人之外在形体,人格者,乃个人在世之精神表征,或称自我之形象。

人格与躯体两者乃一体之两面,缺一不可,否则生命权失所依附。

所以,个人生命权若因疾病或其他事故,导致人格之丧失(如植物人之情形) ,该个体之生命权实已遭受侵害,单纯躯体之保存并无意义。

所以安乐死之行使,乃在于求人格与躯体权益的完整性。

也就是说,“求死权”所维护的,乃是一完整的生命权。

[许国平.《西方关于安乐死法律地位争议的思考》[J]. 中国医学伦理学, 1996 (6)]对一般人而言,都不愿让人看到自己处于这种失去尊严的状态中。

对于植物人而言,其人格尊严已经急剧下降,其生命乐趣也已经荡然无存,只留下一个毫无安全保障的生命躯体。

在这种下,允许其家属代为作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利用这种办法在消灭病人痛苦的同时,却保持了人的尊严,维护了病人的隐私。

而从美国近年来的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可得知英美法的传统观念中,对于安乐死适法性的争论,多系导源于隐私权而来。

[邝承华.《澳大利亚安乐死法律之探讨》[ J ]. 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1]因此,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尊严使人有选择的自由,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回归到了安乐死的最初含义(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尊严死亡”。

[楚东平.《安乐死》[J].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 ( P21)]。

所以安乐死的实行必须以尊重个人尊严与个人生命权利为基础。

从医学事业发展和医生职业道德来分析,安乐死传统医学道德的精髓在于人道主义,主要体现在医护人员和病人一起与疾病作斗争。

维护人的生命、增进人的健康,要求医护人员对病人有深厚的感情,对工作极端负责,消除、减轻病人的痛苦,挽救病人的生命,实行救死扶伤。

但安乐死使医学以治病救人忽然变为主动致死,在一般人的心理上很难接受,似乎这远离了传统医学道德,与其产生了强烈的碰撞。

对于一个临终病人,治疗已经毫无意义,医生存在的价值就只有下面三种。

第一,以高技术手段延长几个小时、几天的生命这样做符合一般医生的良心,但付出的代价可想而知,有可能延长甚至加重病人对死亡的恐怖及痛苦的折磨,家庭、社会都要为此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这样做是忽略了病人自身的尊严。

如果病人有结束生命的愿望的话,则我们就违背了一个人生命最后阶段的意志,忽视了一个人基本的死亡权利。

因此传统医学道德在这特定的条件下就应该以救死扶伤为主,转变为维护一个人的尊严,提高一个人的生存价值为主。

否则就是生硬的教条主义,这样就使我们以疾病为对象转变为以整个人为对象,从更高的意义上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而使传统医学道德具有更广泛的含义。

第二,不采取积极手段,直至病人自行死亡如果是这样,医生的存在就并不重要,因为他消极地回避了所有必须面对的问题,以一种无为的折中主义态度对待那些敏感的焦点。

既对病人的痛苦力不从心,又对主动结束生命顾虑重重,其实,这很可能是目前安乐死只存在于学术探讨的情况下,我国大多数医生所采取的态度。

第三,按照病人或其家人的意思,主动结束其生命这样做的结果是承认了死亡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尊重病人的愿望、利益,他有权处置自己的事物,包括自己的生命,体现了人类尊严的最高价值,它存在于对生死的理性控制能力之中,帮助了临终病人以失去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为代价,实现了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最大愿望,免除其濒死前痛苦的挣扎,减轻了病人及其亲友的精神负担。

因此,从多种角度考虑,安乐死都是以另外一种意义体现了传统的医学道德,它并没有损害医患关系。

相反的,安乐死是建立在医患关系极其信任的关系之上。

安乐死的最大特点是尊重病人,帮助其实现自由意志。

比较以上三种可能,可以知道,实现安乐死的关键在于,必须有明确的立法为依据,程序要严格,在宗教和伦理上被允许,否则就是犯罪,严重地触犯了医疗道德。

所以,在这些条件完善的情况下,安乐死不是对生命权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择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处置。

采取这种优化处置,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严,而且对社会有益。

基于此,实行安乐死的行为因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当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既符合我国立法原则,也不违背人道主义与医疗道德,无论以情理分析,还是以法理分析,安乐死合法化都是可行的。

但是,任何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把“安乐死”纳入法制轨道。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社会要求的。

社会上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需要的强烈表现。

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

流年为祭。

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

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

寂寞琉璃,荒城繁心。

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

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

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

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

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

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

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

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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