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制度
四项制度具体内容

四项制度具体内容四项制度是指中共中央在2024年11月13日召开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四个具体要求,目的是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党的战斗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
具体内容如下:1.党的政治生活制度化:党的政治生活是党内的至高活动准则,是全党共同遵循的政治法则。
党的政治生活制度化是要求全党干部按照制度化的要求进行政治生活,做到政治上讲原则、在政治上讲规矩、在政治上讲纪律,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
在这一制度下,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党的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增强党内民主。
同时,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
2.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化:干部是党和人民事业的中坚力量,干部选拔任用是党内重要的治党之策。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化是要求全党按照制度化的要求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则和程序,强化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3.党的纪律执行制度化: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党内正常秩序的基础。
党的纪律执行制度化是要求全党干部按照制度化的要求遵守党的纪律,增强党内纪律约束力。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确保党的纪律执行的严肃性和效果性。
同时加强党纪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4.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化: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基本活动形式,是党组织进行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化是要求全党干部按照制度化的要求进行组织生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组织生活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组织生活形式,鼓励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党的组织生活,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组织认同感。
四项制度的提出,是为了加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深化党内,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
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一、学习制度。
1. 学习制度是指在工作中,每个员工都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公司将提供相关的学习资源和培训机会,员工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并认真执行。
2. 公司将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员工需要按时参加,并且要认真对待每一次学习机会,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
3. 员工应该注重自主学习,不仅要学习公司安排的课程,还要关注行业动态、市场变化,主动获取各类信息,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
二、考勤制度。
1. 考勤制度是公司对员工出勤情况的管理规定,员工需要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2. 公司将采用电子考勤系统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员工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打卡,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对于特殊情况,员工需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经过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将被视为旷工处理。
三、奖惩制度。
1.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员工的表现进行及时、公正的评价,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奖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证书、奖金、晋升机会等,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3. 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
四、沟通制度。
1. 沟通制度是指公司内部建立起畅通的沟通渠道,员工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同事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
2. 公司将定期组织各类会议和活动,员工需要积极参与,认真倾听领导的指示和安排,同时也要畅所欲言,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3. 对于重大决策和政策的制定,公司将进行适当的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员工的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和科学。
以上即是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各位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四项制度,是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包括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四个方面。
下面是对这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的描述:依法执政,是指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权益。
在具体工作中,要注重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意识的培训,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权力的行使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防止滥用和任性。
依法决策,是指国家治理体系中党和政府的决策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尊重民主、科学、协商、透明的决策程序,保证决策公正、合理、可行。
具体工作包括加强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建立健全决策制度和决策咨询机制,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公正。
依法行政,是指党和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依法办事,加强行政职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和程序,制定规范性的行政措施,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推动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依法监督,是指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推动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包括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机制,推动各方面的监督力量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此外,还要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舆论监督,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度。
四项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保证党和政府的工作更加科学、民主、透明,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在四项制度的指导下,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执行机制,增强监督力量,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和改善,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
安全生产制度四项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岗位及全体员工。
三、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3. 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四、安全生产目标1. 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无重大及以上事故。
2. 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年度事故发生率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3.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安全技能得到有效提升。
4. 优化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生产设备安全可靠。
五、实施与考核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至各部门。
2. 各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月度、季度安全生产计划。
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各部门、员工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奖惩措施1. 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岗位及全体员工。
三、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 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1.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员工对自身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企业管理的四项基本制度

企业管理的四项基本制度一、组织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实现企业目标而对组织结构、职责与权限、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规定的管理制度。
在组织管理制度中,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管理层级等方面的规定。
组织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组织管理制度还可以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个部门和岗位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
二、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达到经营目标而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规定的管理制度。
在经营管理制度中,包括企业的经营策略、经营决策、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确定正确的经营战略,明确经营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和措施。
同时,经营管理制度还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三、绩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实现绩效目标而对员工绩效评价、奖惩机制、绩效考核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规定的管理制度。
在绩效管理制度中,包括对员工的目标设定、绩效评估、绩效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绩效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同时,绩效管理制度还可以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惩,激励员工进一步提高绩效,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有效管理和运用人力资源而对人员招聘、薪酬福利、培训发展、职业规划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规定的管理制度。
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包括招聘政策、薪酬政策、培训发展政策、职业规划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培养和留住人才。
通过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招聘适合的人才,提供合理的薪酬福利,提供全面的培训发展机会,帮助员工实现个人职业规划,从而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企业管理的四项基本制度,即组织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目标、提高企业效益、优化人力资源管理而进行规范和规定的管理制度。
四项制度具体内容

四项制度具体内容一、依法决策依法决策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问题上必须依法进行决策,并且决策必须合法、科学、民主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主要内容包括:1.依法决策要确保法律的主导地位,充分尊重和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力;2.建立健全决策法律效力的制度,要求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必须以法制思维进行决策,决策合法、科学、民主;3.加强决策的程序性,要求决策过程必须透明、公开、参与广泛。
二、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党和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包括:1.加强行政执法的依法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行政必须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裁决公正等原则;2.推行阳光政务,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方便公民了解政府部门的工作进展和实施情况;3.加强行政纠错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政府行政决策的可靠性。
三、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指党和国家政府在执政过程中要依法履行职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主要内容包括:1.坚持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公职,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2.建设干净的政治家队伍,构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加强监督和问责;3.加强社会公众参与,推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增加决策透明度和广泛性。
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指党和政府以法治为统治方式,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和传播,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3.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政府的法治思维,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总之,四项制度的出台,是中国党和政府深化、强化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和法治保障。
四项制度是什么

四项制度是什么四项制度是指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提出的四个方面的要求,即实行党内民主、党的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和反腐败的制度。
以下是对四项制度的详细解释:第一项制度是实行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是指党员在党的机关、团体和组织中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党员有权参与党的事务的讨论、决策和监督,同时也要履行党的决策和要求。
实行党内民主有利于调动党员积极性,加强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项制度是党的作风建设。
党的作风建设是指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应遵守和践行的一系列工作方式,包括严谨、务实、创新、公正等方面的要求。
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是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等不良作风,促使干部真心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
第三项制度是廉洁自律。
廉洁自律是指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廉洁自律的品质和行为规范。
廉洁自律要求党员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反对腐败行为。
党员干部要廉洁自律,就要摒弃贪欲、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
第四项制度是反腐败。
反腐败是指打击和预防腐败,维护党的纯洁性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员干部必须坚决反对腐败行为,主动揭露腐败问题,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党的反腐败工作要深入细致,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原则,建立健全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加强反腐败制度的建设。
四项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四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纪律性,提高党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通过严格执行这四项制度,可以加强党的组织管理、加强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同时,这四项制度的落实也是党的群众路线思想在党内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总之,四项制度的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只有坚决执行这四项制度,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大基本制度

四大基本制度四大基本制度指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制度、共产党领导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下面分别对这四大基本制度进行说明。
第一,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的基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基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是公有制,即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由国家和集体两种所有制组成。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的重要基础。
第二,人民民主制度。
人民民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民主制度是指人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民主制度,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和决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且在政府管理中实行各级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共产党领导制度。
共产党领导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共产党领导制度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贯穿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方方面面。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基本的政治前提和经验总结。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适应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社会主义制度。
它既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成果,又紧密结合中国的特殊情况,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这个制度体系既包括政治方面的民主制度和党的领导制度,也包括经济方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以及社会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和谐处理机制等。
总之,四大基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要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基础,在中国实现繁荣富强和人民幸福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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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原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