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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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地调研情况的汇报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地调研情况的汇报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地调研情况的汇报尊敬的领导:经过我们团队的实地调研,以下是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调研情况的汇报:1. 调研目的和方法:我们的调研主要目的是了解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情况,以及现行的裁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访谈和资料收集等方法进行调研。

2. 调研结果:2.1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情况:在我们的调研中,我们发现税务机关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相对保守,大部分案件仍然依据法定标准进行处罚。

而在裁量权的运用方面,侧重于从事故情况、违法行为情节、违法后果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判断和权衡。

2.2 现行裁量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权力滥用问题:存在部分税务机关在行政处罚裁量中滥用权力,对于同一类案件裁量标准不一致,导致执法不公。

(2)缺乏明确的裁量权指导:由于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文件不具备明确的具体指导,导致工作人员在裁量时存在随意性。

(3)“一案多罚”问题:有些税务机关在裁量时存在对同一犯罪行为重复罚款的情况,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2.3 改进建议:(1)加强裁量权制度的规范:制定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文件,明确裁量标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2)加强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培训和教育,加强执法人员对于裁量权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减少权力滥用的情况。

(3)优化罚款制度: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次罚款,降低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4)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公正、透明。

3. 结论: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情况相对保守,存在权力滥用、缺乏明确的裁量权指导以及罚款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实现税务执法的公正和高效,我们建议加强裁量权制度的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优化罚款制度,同时建立监督机制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上是我们团队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地调研情况的汇报,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做到合法、适当。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冀安监管办〔2010〕10号)同日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冀政办字〔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52号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9日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为加快建设省政务服务大厅,构建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体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深化我省政务服务供给侧改革,推进行政审批瘦身提速,以“一网、一门、一次、一窗”改革为抓手,加快建设集中统一、运行规范、便捷高效、高度智能的省级政务服务大厅,推动政务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改革,打造“三个平台”,实现“三个提升”(即:打造制度科学完善、管理规范严格、办事高效快捷的政务服务平台,显著提升行政效能;打造权力运行公开、廉洁、高效的监督平台,显著提升反腐倡廉工作水平;打造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环境舒适、便民利企的办事平台,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是指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时,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的一种规则。

这一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税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按照以下步骤来阐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步:权利基础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权利基础在于法律。

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同时,也为其规定了具体的限制和要求。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行使裁量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处罚。

第二步:裁量标准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标准是根据损失程度、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主体故意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

由于每一次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税务机关的裁量权也要根据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区分。

第三步:裁量权的应用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充分尊重违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利,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原则,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案。

如果违法主体有正当理由或者事实情况属于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也要予以考虑和体现。

第四步:程序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其中包括违法主体的听证权、申辩权、申诉权,在报告、决定前必须着重公开,并对外透明化其处理方案。

第五步:监督和制约为保障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滥用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也十分重要。

应当建立相关监督制度,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进行评估和评价,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以此保障裁量权的有效行使。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规则,为税务机关在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税收利益方面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违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处理,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制约。

这一规则的有效实施,对于促进税收的合法收缴和有效管理、增强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办法】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税务办法】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税务办法】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额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罚。

第七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的,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税收法律规范,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九条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四)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第二章裁量适用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某一税收违法行为规定“可以”处罚或者“可以”并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裁量是否处罚或者裁量适用单处还是并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可以”的,税务机关必须处罚或者适用并处。

15670416_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比较建议_

15670416_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比较建议_

L i a o n i n gE c o n o my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根据!"#$年度税务行政处罚明细数据统计,全省共计#%$$$户次纳税人受到过税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处罚额度来看,!"""元及以下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占全部处罚户次()*!&+,处罚金额合计!)"万元,占全部处罚金额"*,'+;!"""元以上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违法类型分布情况来看,违反税收管理涉及处罚户次#!",$户,发票违法涉及处罚户次为&((户,仅此两项占全部处罚户次的,!*!%+。

二、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异同(一)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年#!月!(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明确了)类##项内容,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和特别严重违法四个裁量阶次,涉及%项不予处罚内容。

!*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年#月!)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明确了(类%'项内容,分为四个裁量阶次,涉及#!项不予处罚内容。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早在!"#!年联合国地税和省法制办下发试行办法,并于!"#'年重新进行了修订。

!"#%年#月!$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

明确&类$!项内容,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四个违法程度,涉及#&个不予处罚内容。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各设区市商务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的要求,我们组织部分设区市商务局法制机构负责人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程序征求了基层商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你们,并请转发所属县(市)区商务部门,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

第四条县以上商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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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及其附件《裁量基准》解读
一、这次修订统一规范处罚裁量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5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出台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度文件。

实施一年多来,对规范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以上形势要求,有必要进一步从制度上统一完善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不断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这次发布施行的规范处罚裁量制度的总体情况
这次发布施行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制度,由《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组成。

《实施办法》共31条,其中:增加了9条、修订了6条,主要是对行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执行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和保障制度等进行了规范明确。

《裁量基准》采用五栏表格形式,包括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裁量幅度、裁量阶次五个要素,共对九类54项税收违法行为划分了裁量阶次,基本上涵盖了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所列的税收违法行为。

三、这次发布实施的规范处罚裁量制度有哪些“亮点”?
(一)明确规定了对情节较轻的部分违法行为实行有条件的“首违不罚”。

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

1.适用范围。

仅限于以下三类违法行为,其他较重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首违不罚”:一是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二是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三是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规定是“可以”行政处罚。

2.适用条件。

首先必须是首次实施,具体认定是指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本机关可查询的范围内没有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的记录。

其次必须是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二)明确了说明理由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说明理由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在处罚告知、处罚决定中应当对处罚裁量说明理由。

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或检查结束后,调查或检查人员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在调查报告或检查报告中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数额提
出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理由及相应的事实证据。

(三)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次修订确立了案卷评查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即:省、市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案卷评查制度。

对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通知相关单位依法改正。

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应将评查情况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下一步,省局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处罚案卷评查的具体办法。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偷税或骗税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进行了明确。

实践中,各地对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偷税或骗税的违法行为,在罚款的问题上均认为应当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对此认识较为统一;但是,对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罚款还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罚款,各地掌握不一,自由裁量过大。

对此,本次修订中,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明确了如下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在对其偷税或骗税进行罚款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其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了对偷税案件国税与地税机关之间信息沟通机制。

其原因如下:一是在本次发布施行的规范处罚裁量制度中,
将5年内偷税的次数作为划分裁量阶次的情节。

二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所述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纳税额”是指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是《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里的“税务机关”应当既包括国税机关也包括地税机关。

因此,为确保基层国、地税之间掌握情况,准确适用对偷税处罚的裁量阶次,依法正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在本次发布施行的规范处罚裁量制度中增加了以下规定: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稽查局在查处涉嫌偷税违法案件时,应向同级地税(国税)机关的稽查局发送公函,请其提供被查纳税人五年内因偷税受到的行政处罚、检查所属期内管辖税种的纳税情况。

收到公函的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在收到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出方税务机关稽查局以公函回复上述信息。

四、这次发布施行的《裁量基准》主要是以什么为标准划分裁量阶次?
在这次发布施行的《裁量基准》中,主要是以税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违法行为是否改正、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次数为标准,划分裁量阶次;同时,对某些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反税款缴纳义务规定的行为,主要是以涉及发票份数或发票金额、涉及税款数额等危害后果为标准,划分裁量阶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对偷税行为的裁量阶次进行了全面调整完善。

原《裁量基准》是以偷税数额或偷税比例为裁量情节
划分裁量阶次,并随偷税数额或偷税比例的递增而处罚倍数递增,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为此,本次修订在综合考虑偷税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等因素的基础上,以5年内偷税次数、是否配合或阻扰税务检查、是否主动补缴偷税款和滞纳金、是否有检举他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且已查证属实、违法情节是否恶劣等划分裁量阶次,进一步提高偷税处罚裁量基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这次对执行《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文件的明确规定,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执行;同时强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援引定性处罚依据时,应当援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只单独援引本《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

针对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税收违法行为情况特殊,具有除《裁量基准》规定之外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从重的情形,为保证个案处罚的公正合理,这次增加了在实际执行中可以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处罚幅度(但要符合法定处罚幅度)的规定,但从制度上、程序上进行了规制:一是必须在有关报告中进一步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事实证据;二是根据高于或者低于处罚幅度的多少,必须相应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或经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负责人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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