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文 停产停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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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

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

一、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拆迁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因拆迁导致的费用支出:比如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企业因拆迁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等。

这些费用应当由被征收人提供证据,征收人根据这些证据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而没有必要专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二、房屋征收活动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类型(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三、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建发[2007]18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击确定。

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迂当事人抽签确定。

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

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下⾯由A带领⼤家来看⼀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补偿对象:根据房屋的⽤途可以将房屋划分为“住宅”和“⾮住宅”两类。

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但在实践中,住改⾮的经营性⽤房也是可以获得经营性损失补偿。

能成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经营性房屋⼀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第⼀,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第⼆,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补偿范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的费⽤,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则不予赔偿。

举个简单的例⼦:XX公司是⼀家化⼯⼚,因征收A⽽搬迁。

迁址后由于环保要求的提⾼,A需要投⼊⼀笔环保设施费⽤。

此时,虽然迁址是由征收引起的,但新投⼊的环保设施费不属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征收⼈⽆需⽀付该笔费⽤。

此外,企业的利润以其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同业同类⽣产经营⾏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

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利润既有⽣产经营产⽣的利润,也有投资产⽣的利润,投资产⽣的利润通常不受停产停业的影响。

因此,停产停业利润损失⼀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

三.计算标准:那么当被征收⼈存在停产停业损失时,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具体补偿⾦额呢?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2、具体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国土局内部最新培训资料)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国土局内部最新培训资料)

保安看护
临时利用
办理各项土地供 应前期手续(如 规划、交评、环 评、市政、污染)
供应后确定土地 使用权人
签订开发补偿协 议,进行土地交 接,收回开发补
偿费
项目决算
二、工作流程
1、拟定收储地块 土地收购储备必须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或
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不具备国有资产处置权的用地 单位,还应出具其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处置的意见。 拟定有偿收购储备地块后,同步开展如下工作: (1)现场踏勘。对拟有偿收购储备地块的四至范围、地 上物现状、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并附现场照片。 (2)核实收储范围。核实拟收购储备地块是否划入其他 一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范围内。对于已含在其 他项目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不再以单独项目实施收储。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1、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包括市、区两级储备机构为联合 主体、分中心为主体。
2、企业为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方式。 自2010年以来,我区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主体全部为储备机 构(除2015年长沟基金小镇项目外)。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储备机构为主体实施方式分为以下几类:
二、工作流程
2、确定收储价格
(1)《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京国土用〔2005〕534号 )
第五条 补偿价格由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现状 用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评估机构需由土地储备机构从市局中介机构库中随机 抽取。
(2)《北京市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 评估技术指引》
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办理规划条件、核准、环评、交评、考古勘探、 地灾评估、涉水、地震、矿产压覆、林地许可、征地、拆 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开发深度: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政需达到“三通一平” 即: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场地随自然地平,满足 基本上市要求。有条件的可以达到“五通一平”。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企业是我国经济的基础,只有企业强⼤了,国家的经济才会强⼤,企业创造了社会的财富,承接了劳动⼈⼝就业的问题,⽽企业拆迁是可以获得补偿的,那么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停产停业损失怎样计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拆迁资产补偿费⽤包括:⽆法搬迁的⼟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发⽣损失的机器设备⽽⽣的补偿等。

1、实践中关于⼟地补偿费⽤存在的问题企业的经营场地⼀般是通过租赁得来。

租赁的⼟地分为租赁国有⼟地和租赁集体⼟地两种。

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的规定。

对集体⼟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规定。

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式取得国有⼟地使⽤权的。

但⼟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地使⽤权收回⽅⾯,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的拆迁⼟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量存在,使得权利⼈的权益⽆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确定问题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积为计算标准。

因为历史原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

房屋、建筑物的价值⼀般应由拆迁⼈、被拆迁⼈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设备搬迁安装费⽤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机器设备分为两类:⼀类是可搬迁设备;⼆是不可搬迁设备。

可搬迁设备因拆迁⽽引起的损失费⼜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

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等。

功能损失费⽤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

企业停产放假经济补偿金标准

企业停产放假经济补偿金标准

企业停产放假经济补偿⾦标准⽤⼈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单位要按劳动合同约定⽀付⼯资,⽽企业有可能出现经营困难停产停⼯的,企业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正常⽀付劳动报酬,超过⼀个⼯资⽀付周期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报酬。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企业停产放假经济补偿⾦标准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正常⽀付劳动报酬,超过⼀个⼯资⽀付周期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报酬。

2、法律规定:《⼯资⽀付暂⾏规定》第⼗⼆条⾮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劳动者⼯资。

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者辞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1、提出经济补偿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第46条的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为,劳动者因此提出辞职时,即可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计算⽅法经济补偿⾦的计算⽅法跟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有关,在本单位的年限越长,得到的紧急补偿⾦就越多。

具体计算⽅法是在本单位⼯作每满1年就⽀付1个⽉⼯资;不满1年的,6个⽉以上就仍按1年计算即⽀付1个⽉⼯资,不满6个⽉的⽀付半个⽉⼯资。

⽉⼯资按照劳动者在正式辞职前12个⽉的平均⼯资(应付⼯资)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正常⽀付劳动报酬,超过⼀个⼯资⽀付周期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报酬。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停产停业补助与企业拆迁

停产停业补助与企业拆迁

停产停业补助与企业拆迁停产停业补助的是针对被拆迁的企业因征地拆迁导致停止经营与生产的经济损失补偿。

路永强律师针对企业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梳理出关于停产停业补助的相关法律、法规。

希望帮助企业负责人对停产停业有更具体、深入的理解。

一、什么是停产停业补助?停产停业补助: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路永强律师提醒到,该项补偿只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住宅房屋无此类补偿。

二、如何计算?1、根据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战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拖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 %的补偿。

2、根据按房屋面积计算。

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计算。

例如《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第12条规定:生产企业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

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商业用房拆迁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三个月平均营业额的8%。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 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外部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获得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企业能否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

停产停业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个方面。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工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失去市场份额、信誉下降等。

在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个方面,确保企业能够得到全面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法。

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人工成本、原材料成本、管理费用、税费等多个方面。

在具体计算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准确合理。

同时,还需要注意在计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篡改数据,以免影响后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申请。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申请流程。

企业在遭受停产停业损失后,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申请。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申请流程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审批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审批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的依据。

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将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停产停业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企业需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确保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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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
局市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收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

月净利润按
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

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第六条被征收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反映月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中不计月净利润和员工月生活补助。

第七条停产停业补偿期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本办法所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参考表评估确定。

对从事生产制造的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期限超过本办法附表所规定标准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注:被征收房屋容积率≤0.5时,补偿期限可酌情上浮,但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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