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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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厦财综[2012]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综[2012]22号)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2012年11月26日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强化非税收入征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财政票据的管理,包括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保管、使用、核销、销毁、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经营性财务活动,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用票单位原则上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四条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厦门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票据的管理,制定本市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各区财政局按照职责管理财政票据,并承担本区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印(监)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类与适用范围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人开具的通用凭证。

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管辖范围内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外,由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处罚、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停止执行和执收标准的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非税收入监督管理体制,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其管辖范围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组织非税收入的执收、核算、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非税收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1.24•【字号】厦财税[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税〔2009〕1号)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为规范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工作,方便服务相对人,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以下简称“契税返还”)工作,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以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过程中首次购房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土房[2008]47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厦府办[2008]258号和厦国土房[2008]47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个人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手续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为我市契税返还的审批机关,市财政局委托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非税中心”)办理契税返还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应填写《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于周一至周五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已填写并由本人签字的申请表送至非税中心契税征收窗口进行办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可登陆市财政局网站下载或在正常上班时间到非税中心契税征收窗口领取。

第五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首次购房查询证明(契税返还联);(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上申请材料原件,经非税中心受理人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非税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央国家机关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金、执法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第二章非税收入管理流程第三条收入登记1.非税收入的收入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该笔收入的来源、金额、付款单位等相关信息,并填写收入登记表。

2.收入部门应当每日将收入登记表上报给财务部门核对。

第四条预算编制与执行1.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相关预算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预算合理性和准确性。

2.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协助财务部门进行预算执行分析。

第五条财务管理1.非税收入的资金应当交由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2.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核算工作,保证账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资金的盘点和对账,核对账目与实际收支的一致性。

第六条支出管理1.支出部门在使用非税收入时,应当按照有关预算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和批准。

2.支出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不得超出预算额度。

3.支出部门应及时提交相关支出凭证和报账单据给财务部门进行核销和归档。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七条内部控制建设1.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内部审查等。

2.内部控制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单位管理需要进行具体设计。

第八条内部控制流程1.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审计方案,并对非税收入的流程进行全面检查。

2.内部审查部门应定期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流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3.各部门应配合内部审计、内部审查的工作要求,提供相关的报表和数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单位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新旧非税系统应收未缴数据清理迁移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新旧非税系统应收未缴数据清理迁移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新旧非税系统应收未缴数据清理迁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厦财库〔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新旧非税系统应收未缴数据清理迁移的通知厦财库〔2023〕10号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2023年全市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均已上线智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模块,但旧非税系统仍有一些应收未缴数据亟需处理,为确保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应收尽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甄别核实未缴数据并分类处理请市区执收单位在9月20日前登录旧系统对相关未缴数据进行甄别核实,对于应缴但未及时上缴的收入数据,继续多渠道通知缴款人缴款,落实非税收入催收职责;对于超过缴款有效期且缴款人已不可能再上缴的收入数据(如考试报名费、重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等),应及时清理作废。

二、整理并迁移应收未缴数据我局将对旧系统中各执收单位确认后的应收未缴数据进行整理,按照执收单位、收费项目、预算科目和金额等数据项对照后迁移至新非税系统,生成待签名的电子缴款书。

市区执收单位登陆新非税系统查看待签名的电子缴款书,核对笔数、金额等信息,确认后调用签名设备对待签名的电子缴款书进行补签名(在线应用模式单位使用Ukey签名,系统对接模式单位联系自有业务系统供应商沟通补签名方式)。

三、主动告知并宣传引导旧系统非税收入缴交数据迁移后,市区执收单位在新系统中可查询并导出新旧非税数据对应缴款码,执收单位应主动向缴款人说明新旧系统切换带来的缴交模式变化,引导缴款人使用新缴款码及时缴交历史非税收入,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我局也将在“厦门市财政局”官网部署新旧缴款码对照查询应用模块,缴款人可通过输入旧非税系统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上16位的缴款码,查询对应电子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并根据页面提供的缴款渠道、情况说明等信息完成缴费。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厦财函综〔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函综〔2023〕2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21〕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票据全面换版工作的通知》(闽财非税〔2022〕3号)、《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现将2023年度我市财政票据式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年度财政票据式样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福建省财政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见附件1)。

财政电子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机打)票面要素“票据名称”细化分类为13类(见附件2),各类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

自2024年起,上述财政票据名称、式样继续有效,市财政局不再按年度公布票据名称、式样,若票据名称、式样变动将另行发文。

二、2020年以来各年度的福建省厦门市财政票据(机打)、福建省厦门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福建省厦门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仍然有效。

三、2014年至2019年各年度由原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厦门市非税收入中心监(印)制(见票面的年度注册号码)的各类财政票据已停止使用。

各用票单位应积极做好清理工作,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核销完毕。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厦门银[2007]1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07]169号)市各有关金融机构:为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保证国库资金安全,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于今年6月在全市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现场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代理银行能够认真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法规制度,较好地履行代理职责,为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现就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各机构认真遵照执行:一、代理非税收入方面(一)及时上划非税收入各代理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进非税收入操作流程,非税收入主办行应认真核对票据,及时将非税收入划缴至人行国库,不得占压财政资金。

(二)规范代理非税收入会计科目的使用各代理行办理非税收入业务应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三)切实履行代收非税收入职责各代理行应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切实履行代收职责,不得无理拒收缴款人缴纳的各种非税收入。

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方面(一)关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传递方式问题为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各代理行在接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数据后,可先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数据办理预算单位支付手续,然后每星期五到市财政局取纸质凭证并认真核对。

(二)正确履行制度报备和账户报备职责各代理行要指定专门机构,确立联系人,严格按照规定的形式、内容和时间履行制度报备和账户报备职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裴金佳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六)《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八)《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1999年7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九)《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1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十)《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十一)《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7年5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十二)《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2009年3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十三)《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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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2011年8月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8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非税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

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依法应当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但按照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财政部门可
以委托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对受委托单位的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等信息。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

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在其办公场所公示。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多收、缓收、减收、免收或者停收。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第十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委托银行代收。

执收单位不
得直接收取非税收入现款,但依照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缴款义务人或者依照规定可以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和确定的缴费方式,到代收银行缴交有关款项。

第十一条 经人民银行认定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并与市、区财政部门签订非税收入代理协议的商业银行,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银行和市或者区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在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非税收入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符合退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执收单位核实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应当按月就非税收入上月的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保证收取的金额与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金额一致。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非税收入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照规定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和具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二)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但不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非税收入年度执收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非税收
入年度执收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按预算管理规定批复执收单位,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非税收入执收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涉及市级与区级分成的,分成比例应当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核准;不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部门、单位之间的分成比例,依照财政隶属关系按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涉及上下级分成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给上级单位或者拨付给下级单位,但国家和省的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收取非税收入的管理经费以及为取得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收入而发生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执收单位不得直接从非税收入中计提或者支付。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承担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执收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使用、保管、审核、缴销等制度,保证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未出具
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变造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四)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取、缴交、划解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同级或者上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受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对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查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移送
相关部门处理的;
(四)在实施非税收入监管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税务机关收取非税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的《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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