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流转和
征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强
调农村集体所有者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并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国家之间
的权益关系。
2.《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转包和退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农民户口的农户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承包
经营权的期限和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
了管理,明确了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护和管理
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和管理提供了依据,保护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以上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农
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建成区内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区别:1)在适用时间上,只有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其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2)在适用对象上,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征收和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三)登记发证规定1、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2、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籍号。
(四)时间安排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力争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其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组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原则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集体⼟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民法典》第⼆百六⼗⼆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地和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 《⼟地管理法》第⼆百⼀⼗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对《⼟地管理法》此条规定的有⼏⽅⾯的含义: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规定的含义是:⼀是这⾥的“村”为⾏政村,即设⽴村民委员会的村,⽽⾮⾃然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就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政村农民集体所有。
⼆是这⾥所讲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理解为农村中有⼟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指《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
三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地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这是因为考虑到⾃从我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 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使⾃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这⼀规定的含义是:⼀是这⾥的村民⼩组是指⾏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治组织。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作者:秦永雄发布时间:2010-10-18 18:15:38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目前仍然呈现出“三级所有,队为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村民委员会,可以归属于村民小组,也可以归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弄清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归谁所有,政府才能进行正确的确权。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坚持的原则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
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土改、四固定、合作化以及以后的权属变化,土地权属不明确,长时间存在争议,大多数缺乏有效证据,给土地确权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以及在其后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土地林地权属发生多次变更,历史遗留问题多,且缺少书面形式的文字记载,时间长,地形地貌已变,难于认定。
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林地作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农民关系非常之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土地利用价值不断提高,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政府在处理土地确权案件,要遵重历史,面对现实,要从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来处理争议。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纠纷的法律程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1、调查证据2、审查证据3、先行调解4、进行确权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规定:1、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各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界线是怎么确定的

各农民集体之间⼟地所有权界线是怎么确定的根据《确定⼟地所有权与使⽤权的若⼲规定》,集体之间⼟地所有权的界线应遵循以下⼏个原则确定:(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地,按⽬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的本集体⼟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地所有权:⼀是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地所有权变更的;⼆是由于⼟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然灾害等原因进⾏过⼟地调整的;三是由于农⽥基本建设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地所有权界线的,⾏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地权属变更的,原⼟地权属不变。
(2)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利设施⽤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3)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的集体⼟地,“六⼗条”公布以前使⽤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条”公布起⾄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发布时⽌使⽤的,有下列情况之⼀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是签订过⽤地协议的(不含租借);⼆是经县、乡(公社)、村(⼤队)批准或同意,并进⾏了适当的⼟地调整或者经过⼀定补偿的;三是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四是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4)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1987年《⼟地管理法》开始施⾏时⽌,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的集体⼟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上述以外的⽅式占⽤的集体⼟地,或虽采⽤上述⽅式,但⽬前⼟地利⽤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处理。
1987年《⼟地管理法》施⾏后违法占⽤的⼟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5)乡(镇)企业使⽤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补偿和安置的,⼟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
第五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土地所有权确认的流程

⼟地所有权确认的流程问:如何确认⼟地所有权?答:根据《⼟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是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登记申请,由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权属性质、⾯积、坐落,核发集体⼟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地使⽤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地管理的法律⽂件中,被称为⼟地确权。
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地使⽤权归属的确认。
⼟地确权是中国《⼟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个法律环节。
⼟地使⽤权确认是指在⼟地使⽤权的归属不明或发⽣争议时,利害关系⼈请求有关权利机关确认⼟地使⽤权归属,从⽽解决⼟地使⽤权争议的⾏为。
⼟地使⽤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地有利害关系⼈⾏使,利害关系⼈不⼀定是⼟地使⽤权⼈,在⼟地使⽤权的归属不清或发⽣争议时,利害关系⼈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地就⼟地使⽤权归属有⼟地使⽤权法律关系的⾃然⼈、法⼈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地使⽤权确认的请求。
⼟地使⽤权确认是⼟地使⽤权保护的前提,只有通过确认⼟地使⽤权,才能明确⼟地使⽤权的归属,只有在⼟地使⽤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地使⽤权受到侵害或妨害,⼟地使⽤权⼈既可以直接⾏使⼟地使⽤权请求权,以⼟地使⽤权⽅法进⾏保护,也可以⾏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法进⾏保护。
在⼟地使⽤权归属不明或发⽣归属争议的情况下,⾸先应通过⼟地使⽤权确认,明确⼟地使⽤权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地使⽤权⼈,才能确定请求权⾏使的主体。
⼟地使⽤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政机关合⼈民法院⾏政机关拥有⾏政裁决权,对有关⼟地权属等争议,依法⾏使裁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