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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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登记。

农用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其中林地只调查,暂不登记发证。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再按照土地登记法定程序进行。

其工作程序:(1)准备工作;(2)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3)登记申请;(4)权属调查审核;(5)编制权属图(宗地图);(6)公告;(7)注册登记;(8)核发证书;(9)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1)权源合法;(2)界址清楚;(3)面积准确。

经登记的集体农用土地因依法农转用、征收、征用、开发整理、置换等引起土地权属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2 准备工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乡(镇)政府建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厅〔202_〕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政〔202_〕69号)及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自202_年10月至202_年5月利用9个月时间,全面完成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做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

利用土地二次调查成果和原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一)保持稳定原则。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严禁借机非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田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面积收归集体。

(二)依法规范原则。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三)民主协商原则。

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

(四)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后遗症,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五)属地负责原则。

根据确权颁证实际,确权颁证工作由县统筹部署,镇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村组织实施,镇农经站、国土所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举措。

深入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1.目标: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全覆盖,确保每一块农村集体土地都有明确的所有权。

2.任务:-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宣传,增强农民的相关意识,提高参与度;-编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的明确标准,确保制度的科学合理;-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框架,提出具体实施细则;-组织人员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调查、测量、存档等工作;-加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监管和督查,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三、工作程序1.宣传阶段:-制定宣传计划,利用各种媒体传播土地确权发证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开展培训会议,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农村土地问题的讲座,帮助农民了解相关知识。

2.确定权利界定标准阶段:-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的明确标准;-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征求民主评议,形成最终的制度标准。

3.法律法规框架完善阶段:-研究并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确保其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提出细化的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4.调查测量存档阶段:-配备专业测量人员和设备,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调查测量;-登记土地权属,做好资料存档和备案工作;-对涉及纠纷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调解、裁决等处理。

5.监管督查阶段:-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管和督查;-定期组织核查,对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督促和帮助,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工作保障1.资金保障:政府财政拨款,确保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资金充足。

2.人员保障:培训专业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质量。

浙江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本实施细则未作特别规定的,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乡镇、村企业。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或因继承等事实行为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予以登记。

第四条村民住房由于分家析产等导致独立建筑为多个所有权人所有的,已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的层、间可以作为基本单元申请房屋登记。

第五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规划附图)。

房屋建造时规划管理部门尚未在当地实施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建房证明材料。

申请登记的村民住房,与其他所有人的住房相毗连的,需要由相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明确毗连墙体的权利归属情况。

第六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中的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中应明确申请登记房屋坐落和房屋面积。

房屋坐落应以地名管理机构确定的门牌为依据。

地名管理机构未编制统一门牌的,应明确申请登记房屋的丘地号或其他统一的唯一性区位标志。

村民住房公有共用部位不明确或没约定,或者公有共用有部位明确,但分摊系数不明确的,房屋登记时可以不计算公有共用分摊面积,但登记机构应将该事项记载到房屋登记簿中。

第七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六款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房屋竣工证明材料。

无法提供房屋竣工证明的村民住房,可由村委会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武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办发〔2018〕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武冈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武冈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湖南省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湘办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夯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基础,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充分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将农户自愿退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统一整理后自主经营或流转经营;有权指导监督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签订规范合同并进行备案;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经农民集体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户自愿承包经营的耕地等,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明确土地权益归属的过程。

实施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二、确权范围: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等。

2.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确权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2.农户:主动申请确权登记,提供相应的资料。

3.相关部门:对确权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以保证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确权程序:1.受理申请:农户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权登记。

2.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农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并核实其土地权属情况。

3.测绘土地:对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和界定,并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4.公告公示:将测绘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颁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权登记完成。

五、确权保障:1.土地权属:确权后,农户对土地享有明确的权属,可以依法自由流转、承包、经营和担保。

2.产权保护:确权后,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的土地经营方式。

3.禁止侵占:确权后,不得侵占、占用农户的土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六、确权效益:1.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统筹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和产出。

2.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权后,农户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确权后,农户可以自由经营土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2调查方法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原则
1.3.1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1.5.3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
1.5.4地籍测量
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面积量算等。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5步骤
1.5.1准备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三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三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三篇篇一:******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国土资发[20XX]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7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20XX]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就国土资源管理的讲话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行动;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是严格耕地保护,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求;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规范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20XX年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的必备条件。

要求大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范围及目标1、工作范围。

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我乡行政辖区内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辖区内的全部集体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家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

2、工作目标。

根据国土资发[20XX]178号文件精神,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在20XX年全面完成全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实施步骤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工如下:1、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负责对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时间(10月21号早上9:00,地点:*******)全乡干部职工必须全部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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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地籍图分幅、编号、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采用标准分幅,其 编号、名称应与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保持一 致。
• 1.9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为米(m),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2),面积 汇总采用公顷(hm2)和亩。
• 2.1 组织准备 • 2.2 方案制定 • 2.3 宣传培训 • 2.4 通告发布 • 2.5 资料收集 • 2.6 权属界线接边 • 2.7 工作底图制作 • 2.8 仪器表格准备 • 2.9 经费筹措
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 1.3.1.9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 1.3.1.10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 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 〕178号)
• 2.2.2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 技术路线、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队伍组成、登 记申请组织、证书发放、数据库建设、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提交成果等。
• 2.2.3 技术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 技术方法、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质量监控体 系、提交成果等。
• 1.3.2.1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 000、1:50 000数字高程模型》( CH/T 1008—2001)
• 1.3.2.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1992)
• 1.3.2.13 《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 15968—1995)
• 1.3.2.14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豫国土资发 ﹝2006﹞153号)
• 2.5.4 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 文件资料;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 ;其他有关权属资料。
• 2.5.5 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土地开发整理 、整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
• 1.3.1.11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3.1.12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
• 1.3.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 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 )
﹝2007﹞48号) • 1.3.2.8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
﹝2007﹞54号)
• 1.3.2.9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 发﹝2007﹞55号)
• 1.3.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 2260-2002)
• 2.1.3 组建登记发证队伍。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 国土资源所、村民委员会等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成登 记发证队伍,分工协作,共同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的申请组织、登记办理等工作。
• 2.2.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实施 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并报省加快推进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 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 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60号)
•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 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 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 1.5 土地利用分类 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 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 1.6 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 “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 1.7 调查比例尺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1:10000比例尺。权属状况复杂的 区域可按照1:500比例尺进行调查。采用其他比例尺调查的应报河南省加快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2012年3月
• 1 总则 • 2 准备工作 • 3 权属调查 • 4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地籍图 • 5 宗地图 • 6 面积量算 • 7 地籍调查结果公
示与确认
• 8 土地登记 • 9 集体土地所有权
数据库建设 • 10 成果汇总、整理 • 11 检查验收 • 12 提交成果
•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 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 通知》(豫政〔2011〕77号)
•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 :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集体土 地所有权的实际归属,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 宗地界址位置、界址走向、面积等状况。调 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登记发证的依据,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根 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建立集体 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 1.3.2技术依据 • 1.3.2.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 1.3.2.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 1.3.2.3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 1.3.2.4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 • 1.3.2.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 1.3.2.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 1.3.2.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
• 1.2.7 统筹规划原则
• 在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实施过程中对工 期、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要严密组织、科学计划、统筹安 排、加强协调,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 1.2.8 注重创新原则
• 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 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 1.2.9 服务社会原则
• 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 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 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 利保护的需要。
• 1.2.10 确保稳定原则
• 加强土地权属调处队伍建设,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 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省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 1.2.1 依法依规原则 •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 1.2.2 便民高效原则
•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 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 1.2.3 实事求是原则 •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
• 2.1.1 成立省、市、县(市、区)、乡(镇)加快推进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推进办) ,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 2.1.2 组织调查队伍。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组成调查队伍 ;聘用或委托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农村集体土地 调查技术服务单位组成调查队伍;也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组成调查队伍,但应注意职责和任务的 划分。
• 2.5.7 其他资料。
• 开展县级权属界线接边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开展相邻 县(市、区)之间的权属界线接边工作,掌握准确的第二次 全省土地调查飞入地和飞出地情况。接边成果作为工作底图 制作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时已接边的,接边成果资料 完整规范无误的,可继续使用;未接边的,应开展权属界线 接边工作。
• 2.5.1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和基础资料。包括依据 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制作的1:10000 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
• 2.5.2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 图、地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
• 2.5.3 以往调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 线争议原由书》。
息库。 • 1.4.6 成果整理 • 在全面完成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统计
、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各类数据成果,编制图件、撰写报告。 • 1.4.7 检查验收 • 主要包括成果的自检、核查、预检和验收等。 • 1.4.8 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 • 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各项成果的归档、逐级汇交和保密等工作
• 1.3.1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 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1.3.1.4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 1.3.1.5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 1.3.1.6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 1.3.1.7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 1.3.1.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
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 1.2.4 急需优先原则
•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妥善安 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1.2.5 全面覆盖原则
•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各类集体土地。
• 1.2.6 承前启后原则
• 充分利用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资料开展工作。对 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且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 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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