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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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

201503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

农办经〔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2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已经签约立项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实施细则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5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司承担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监督抽查。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 号)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 -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13号)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H/T 1001-2005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KQ/WJ-ZGB-ZD-201505011-001-v1.0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2 检查的组织实施采取两级检查和监督抽查制度。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检查验收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检查验收
▪ 2013年底,省农经处(站)开展了相关检 查,主要是通过随机走访,询问农民其承 包地是否测量、村里是否公示、本人是否 签字等;到村查会议记录;到乡镇看合同 档案,测量成果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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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4年开展试
点工作的,将采用 现在的《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 记颁证成果检查验 收办法(试行)》 进行验收。
省略预检环节,直接向省确权办提出检查 验收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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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确权办接受市确权办的检查验收申请, 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受理的,一是成立检查验收组,推荐确定 组长,确定外业小组和内业小组专家成员。 二是研究确定外业抽样检测的区域、线路、 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并准备外业检查所 需的仪器设备。三是研究确定内业资料查 看、内业检测的重点、具体方法和时间安 排。四是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五是召开 检查验收工作布置会。
▪ 上述两个报告将作为县级成果自查的材料, 在上级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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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容
▪ 1、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调查成果完成情况、登记成果完成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 况等。
▪ 2、检查方法。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
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 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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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内业 查看,检 查登记成 果完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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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内业查 看、内业检 测,查看数 据库和信息 系统建设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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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
▪ 1、准备工作 ▪ 县级首先进行
自查,编制自 查,填写检查 表,向市级确 权办提出检查 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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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确权办对县级自查工作进行预检。 ▪ 如果市级与县级共同完成了自查,也可以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按照2015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有关精神要求,现就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近年来,各地围绕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管理服务工作,保持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为发展现代农业、维护农村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但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发展,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逐渐显现,成为制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四化”同步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集中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

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定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它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作为一件非做不可,必须做好的大事,从农村的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实做细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组的所有范围,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

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地还要编号相当于身份证号码。

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

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准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

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1) 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要求,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保证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规范统一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检查验收依据 (1)2 检查验收的组织 (1)2.1 县级自查 (1)2.2 地市级验收 (2)2.3 省级检查 (2)2.4 国家级抽查 (2)2.5 检查验收后处理 (2)3 检查验收资料准备 (2)4 检查验收的程序 (3)4.1 检查验收准备 (3)4.2 内外业检查 (3)4.3 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3)4.4 检查验收总结 (3)4.5 终止验收 (4)5 检查验收的方法与内容 (4)5.1 任务完成情况检查 (4)5.2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4)5.3 地籍测量成果检查 (5)5.4 土地登记成果检查 (5)5.5 文件资料检查 (5)5.6 成果信息化检查表 (5)6 检查验收的时间要求 (6)7 附表 (7)7.1 表1 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表 (7)7.2 表2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表 (8)7.3 表3 地籍测量成果检查表 (9)7.4 表4 土地登记成果检查表 (11)7.5 表5 文件资料检查表 (12)7.6 表6 成果信息化检查表 (13)1 总则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规范统一自查、验收、检查和抽查(统称为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0705

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0705

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0705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为全面完成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标准,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市、县(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条检查验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五)《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六)《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八)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九)《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十)《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十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部2007年)(十二)《土地登记表格》(试行)(国土资发[2008]153号)(十三)《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十四)《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2]237号)(十六)《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十七)《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十八)《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7号)(十九)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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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检查验收组开展内外业检查之前,应召开检查验收工作布置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1) 介绍参加会议的领导、代表等情况,宣布验收组成员。 2) 被检查验收单位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报告或整改报告。 3) 检查验收组质询。 4) 被检查验收单位答疑。 5) 布置内外业检查工作。
4.2 内外业检查
a) 外业小组按验收规定进行巡视对照、检测、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 b) 内业小组按验收规定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 c) 检查验收组针对内外业检查情况提出质询,被检查验收单位答疑。
4.3 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a) 检查验收组召开内外业验收情况碰头会,形成验收报告。 b) 检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1.3 检查验收依据
a) 《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8 号,2008 年)。 b)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2007 年)。 c)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 26 号,1995 年)。 d)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e)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 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 f)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2]41 号)。 g)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9 号)。 h)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2003 年)。 i)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5 号,2009 年)。 j)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k)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l)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m)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3 检查验收资料准备 .............................................................2 4 检查验收的程序 ...............................................................3
4.1 检查验收准备 .............................................................3 4.2 内外业检查 ...............................................................3 4.3 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3 4.4 检查验收总结 .............................................................3 4.5 终止验收 .................................................................4 5 检查验收的方法与内容 .........................................................4 5.1 任务完成情况检查 .........................................................4 5.2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4 5.3 地籍测量成果检查 .........................................................5 5.4 土地登记成果检查 .........................................................5 5.5 文件资料检查 .............................................................5 5.6 成果信息化检查表 .........................................................5 6 检查验收的时间要求 ...........................................................6 7 附表 .........................................................................7 7.1 表 1 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表 ...................................................7 7.2 表 2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表 ...................................................8 7.3 表 3 地籍测量成果检查表 ...................................................9 7.4 表 4 土地登记成果检查表 ..................................................11 7.5 表 5 文件资料检查表 ......................................................12 7.6 表 6 成果信息化检查表 ....................................................13
2 检查验收的组织 ...............................................................1 2.1 县级自查 .................................................................1 2.2 地市级验收 ...............................................................2 2.3 省级检查 .................................................................2 2.4 国家级抽查 ...............................................................2 2.5 检查验收后处理 ...........................................................2
2.5 检查验收后处理
d) 自查、验收、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政策要求成果时,应及 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被检查验收单位进行整改。 e) 验收不合格的,被验收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f) 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档案。档案的内容包 括验收申请、验收通知、各种检查表、检查报告或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2.3 省级检查
a) 省级检查覆盖全部地市(包括省直管县级市),每个地市不少于 2 个县级单位, 每个县级单位外业抽查率不小于 2%,内业抽查率不小于 3%。 b) 省级检查要形成检查报告,并及时将省级检查报告报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做好接受国家级抽查的准备。
2.4 国家级抽查
a) 国家级抽查由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组织,以省(市、区)为单位开展。 b) 对一个省(市、区)国家级抽查的县级单位数量不小于 5%且不少于 5 个。 c) 抽查完成后应编制国家级抽查评价意见,并反馈省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2 地市级验收
a) 地市级验收以县(区、市)为单位开展,要覆盖本地市所辖全部县级单位。 b) 地市级验收的外业抽查率不小于 3%,内业抽查率不小于 4%,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后,被验收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编制整改报告,并提交地市级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c) 地市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省级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地级市验收报告。
设区的市统一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由市级单位统一开展自查工作,省 级单位组织验收。 各省(区、市)已有规定统一实施省级验收的,要与本办法做好衔接。
2.1 县级自查
a) 县级自查应 100%覆盖所有成果,并编制自查报告。 b) 县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申请地市 级验收。申请时应提交县级成果自查报告。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检查验收依据 .............................................................1
2 检查验收组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采取四级逐级检查验收,即县级自查、地市级验收、省 级检查和国家级抽查,组织工作由同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具体检查验收范围和比例由同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依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村、组或面积或宗地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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