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评比办法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培训专题138页PPT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 对于外部评估,组织应定期进行。
请问“定期”指的是什么,到底是一年一评,
还是“三年”或“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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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内审协会要求“必须每五年进行一次” ,是强制性要求!
❖ 而中国内审协会则仅要求是“应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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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挑选具有足够专业胜任
能力的人员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评价准备阶段
评价实施阶段 评价报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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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准备阶段主要事项:
评价活动的必要性
评价活动的可行性
评价活动预期结果的有效性
评价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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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编制适当的评价方案,
评价方案包含内容
❖ 实施外部审计要求:外部评估由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或者其认定的机构实施。选择实施外 部评估的组织,应当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 者其认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协商 评估时间、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等事宜。接 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在确定实施评估后的一个 月内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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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资质要求:参与外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 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一定的审计工作经 历,具有被评估组织所在行业、领域的相关 知识或者经验,接受过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 织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培训。
❖ IPPF(内部审计国际实务准则框架) 与我国 内部审计准则所基于的概念及原则内涵基本 一致;
❖ IPPF 内容与我国准则体系涵盖内容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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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 一是内部审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湘教发[2005]118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118号)各市州、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单位: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教育系统应当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及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它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湘发改重点〔2016〕834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重点〔2016〕8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24日附件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下达了《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单位考核。
市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由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主要为省政府下达的《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折算计入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党委、市州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评估。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不再另行组织绩效评估验收。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第五条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项目建设、协调服务、综合管理三类。
(一)项目建设(40分)1、在建项目完成投资(30分)。
市州人民政府辖区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目标完成任务的,计30分。
总投资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或未完成的,按每增加或减少年度投资额的10%,分别加或减1分的比例进行评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4分。
完成投资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中,打捆项目、跨市州线性工程完成投资综合省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 。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评分标准(1)

审计文书档案
1
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齐全,归档及时:缺相关归档材料的,缺一份扣0.5分(前面已扣分的,在此不重复扣分);次年4月底前未完成归档的,扣1分。
2分
2
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按规定顺序排列,装订规范:材料归类错误的,未按规定顺序排列的,或者页码编排不规范的,各扣0.5分。
2分
审计职权制度
1
按照法定职权实施审计:如发现超越职权审计的,必须在调查报告中如实反映。(已将相应分值分配到审计方法手段和审计程序。)
4分
4
审计工作底稿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个别底稿缺某一要素或某一要素填写错误的,总共扣0.5分;1/3以上底稿缺某一要素或某一要素填写错误的,一项扣0.5分;半数以上底稿缺某一要素或某一要素填写错误的,一项扣1分;无审计结论或者未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等进行描述的,一份底稿扣1分;底稿无定性依据或定性依据错误的,一份底稿扣1分;底稿未注明与相关日记的对应关系的,一份底稿扣0.25分(最多扣1分);未编制底稿汇总表的,扣1分。
4分
5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准确:一项不准确扣2分
4分
6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处理、处罚未引用法规,引用失效或废止法规,或者适用法规错误的,一处扣2分;引用法规条款不具体或条款错误等形式方面错误的,一处扣1分。
4分
7
出具的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适当:未按方案要求进行评价,或评价无依据、评价超范围、评价前后矛盾的,一项扣2分;改进建议太原则太笼统,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扣1分。
3分
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
1
审计人员逐日编写审计日记:该项目未编写日记的,扣10分;个别人未写日记的,扣1分;1/3以上人未写日记的,扣2分;半数以上人未写日记的,扣4分;1/3以上人未逐日写的,扣0.5分;半数以上人未逐日写的,扣1分。(组长也应写日记。)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湘教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22〕21号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4月18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建设和廉政风险,提升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各项技术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相关制度,推进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原则上做到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项目部分环节、部分时段建设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对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法规类别】内部审计【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6【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已经201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国有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客观地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四)检查、评价内部审计工作;(五)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协会依法履行职责;(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协会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条件的,可以授权本单位财务、综合、监察等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方案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方案一、前言审计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具,通过对组织的财务报表、业务运营和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查,为组织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建议。
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需要对审计项目进行科学评估和评选。
本方案旨在为机构的审计项目评选提供指导和标准。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合理的评选流程,确保优秀审计项目的选定,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益。
2. 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评选流程透明,公正公平,不存在利益冲突;(2)科学合理原则:评选依据科学化、定量化,以数据和事实为依据;(3)综合评价原则:评选综合评价项目质量、风险控制、团队能力等因素。
三、评选流程1. 立项阶段:(1)明确评选目的和评选范围,制定评选计划;(2)成立评选委员会,确定评选委员会成员,包括审计部门领导、审计项目负责人、内部控制专家等;(3)编制评选细则、评选指标和评分规则;(4)组织宣传推广,提醒内部各部门积极参与。
2. 提名阶段:(1)向全体员工公开征集审计项目提名,并设置提名截止日期;(2)评选委员会对提名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项目,并公布。
3. 评审阶段:(1)评选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主要从项目创新性、风险控制、项目规模、审计方法等方面进行评定;(2)根据评分规则,计算出各候选项目的综合评分,以得分高低进行排名;(3)评选委员会对各候选项目的评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形成终审结果。
4. 结果公示:(1)评选委员会公布评审结果,并对得分排名靠前的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2)对评审结果的异议,设立申诉渠道,并及时处理。
四、评选指标和评分规则1. 评选指标:(1)审计项目的创新性和价值;(2)审计项目的风险控制水平;(3)审计项目的规模和预期收益;(4)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法和技术;(5)审计项目的执行计划和时间安排;(6)审计项目的团队能力和专业水平;(7)审计项目的报告和后续跟踪管理。
2. 评分规则:(1)各评委对每个指标进行评分,分数范围为1-10分;(2)每个指标的评分乘以相应的权重,得到加权分;(3)加权分相加,得到总分;(4)按总分高低进行排名。
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
督促整改效果
1.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损失浪费问题或者核减投资额的100%1010.2个百分点的,减的,得整改率达到分;每低分,直至不得分。
2.对移交的案件线索,经立案查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5分;给予刑事处分的,每个案件政纪处分的,每个案件得10分。得3.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10分;本级主管部门、一项得止有关规定或者政策措施的,修改或者废人大或者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下级党委、5分;被审计(调查)止有关规定或者政策措施的,一项得废止有关规定或者出台加制定、修改、单位根据审计建议,102强管理的措施的,一项得分。分,但最多不超过54.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得
5
总计
100
说明:
本标准中涉及的违规问题金额、损失浪费金额、非金额1.计量的问题的界定,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和下发审计统计软件的通知》(审办办发〔〕号)执行。752012同一成果如涉审计成果各项二级指标采用加分制评分;2.及多项二级指标的,只在得分最高项下计分,不重复计分;各项指标得分不封顶,得分最高的项目得该项满分,其他项目按照占最高分的比例,折算本项的最后得分。
10
审计整改材料
审计规范40(分)
编制和执行审计实施方案
评估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未按规定调查了解被审计(调查)2分。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即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一项扣审定审计实施方案以及审计实施方案未按规定编制、调整、1分。一项扣审计实施方案确内容不完整、操作性不强的,2定的审计事项未得到执行的,一项扣分。
每一项扣分到审计规范各项二级指标采用扣分制评分,3.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参评项目加减分具体因素及标准4.()加分具体因素及标准。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审计工作,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是各级政府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审计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依靠审计手段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监控,运用审计资料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利用审计成果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审计机关新进人员,应纳入全省公务员统一的公开招考或者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调入,同时,应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审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各级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的人数应占本机关总人数的70%以上,否则,非审计或相关专业人员,不得调入审计机关。
要严格核定审计机关的领导职数,严禁超职数安排审计机关负责人,已超编安排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应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
对在审计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不适合从事审计工作的,应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者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湖南省级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湖南省级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审计厅关于湖南省级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内部审计【发布部门】湖南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16.06.07【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审计厅关于湖南省级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之间联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审计厅每年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和项目安排情况,适当吸收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提高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中心承建内部审计人才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入库人员的登记、档案资料保管、汇总、更新及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入库人选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属企业、省管高等院校、中央驻湘单位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骨干人员。
第五条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热爱审计事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政治觉悟高、严守审计纪律;(三)具有审计、会计、金融、工程造价、资产评估、环境评估、工程监理、计算机技术、法律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质;(四)从事过审计业务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已取得相关专业岗位证书的现职人员;(五)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必要的审计工作时间;(六)在审计以及其他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入库人才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参与审计机关审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国家审计开展审计项目时可从人才库抽调人员,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并保证被抽调人员抽调期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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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评比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1〕16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具体准则》,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各会员单位、14个市州内部审计师协会各会员单位上年10月至本年10月的审计项目,为本办法评比对象。
第三条:内部审计优秀项目评选一年一次,10月31日前报送参评项目资料,次年元月前对前年度本办法所规定的考评对象实施评比。
第四条:省内部审计师协会成立审计项目质量评比小组,负责年度审计项目评比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一、审计计划编制情况(15分)审计计划主要指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方案。
(一) 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前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了解(3分)。
在具体实施审计前,审计项目负责人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概况、内控设计及运行、财务会计资料、上次外部审计意见、重要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上次审计的结论和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等,每缺一项扣0.5分。
(二) 内容完整(6分)。
审计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3分)。
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对外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方案包括内容(3分)。
具体审计目标;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具体审计内容;预定执行人和执行日期;其他有关内容。
上述项目每缺1项扣0.5分。
(三) 审批适当(2分)。
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方案未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的,每缺1项扣0.5分。
(四) 方案调整(1分)。
应该调整审计方案而未调整的、调整方案未经审批的,每缺1项扣0.5分。
(五) 执行全面(3分)。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重点、程序、方法全面实施审计。
未按照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内容实施审计;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按照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方法和步骤实施审计的。
每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审计通知书(5分)(一) 内容完整(2分)。
内容包括主送单位、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审计组长和组员名单、审计部门印章及签发日期等。
每缺1项扣0.2分。
(二) 格式规范(2分)。
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文书格式。
(三) 送达及时(1分)。
审计通知书一般要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
三、审计证据(15分)(一) 承诺全面及时(1分)。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人代表、被审计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未按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的,扣1分;承诺不及时的扣0.5分。
(二) 充分性(3分)。
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不能充分证明审计事项或支持审计结论形成的,扣1分。
(三) 相关性(2分)。
审计证据要与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四) 可靠性(4分)。
审计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五) 证据认定(3分)。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者,审计人员应该在审计底稿中注明原因;重要证据应签是否属实的具体意见。
否则,每发现一处未签章的,扣0.5分,直至3分扣完为止。
(六) 收集全面(2分)。
审计人员应围绕审计目标全面收集审计证据,并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后。
四、审计工作底稿(15分)(一) 要素齐全(1分)。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规定的要素,缺一不可。
有缺漏的,每份底稿扣0.2分。
(二) 内容完整(2分)。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缺一项扣0.5分。
(三) 结论正确(3分)。
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定性不正确或表述不清楚,每份扣1分;(四) 依据准确(3分)。
应该针对审计查出的每个问题准确定性,并引用恰当的法律依据。
未引用定性的法律依据的,每份扣1分,有依据但不准确扣0.5分。
(五) 证据匹配(3分)。
审计工作底稿应该附有与之相匹配的审计证据,并且所附审计证据能够支撑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
(六) 一事一稿(1分)。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
(七) 复核具体(2分)。
对审计工作底稿要实行分级复核制度,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负完全责任。
没有审计组长和内审机构负责人复核意见,每缺一项扣1分。
五、审计报告(审计组征求意见稿)(15分)(一) 格式规范(1分)。
审计报告应该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8条规定的格式撰写。
(二) 内容完整(2分)。
审计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9条规定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责任界定、审计建议。
内容每缺一项扣0.5分。
没有审计建议不扣分。
(三) 事实清楚(2分)。
审计报告应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
对违法违规问题的事实表述应包括违规主体、时间、主要情节、金额、截止审计时的状况等。
文字要简洁。
审计事实表述不清楚的,每处扣0.5分;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未查证清楚的每项扣1分;审计结论严重失实的,或漏报审计查出的问题,此小项分全扣。
(四) 评价恰当(2分)。
审计报告应针对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审计组只对所审计事项发表评价意见。
未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表评价意见的,此小项分全扣。
评价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或事实依据不足、或超越审计职责范围评价的,扣1分。
评价不具体或过于简单的扣0.5分。
(五) 定性准确(2分)。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表述必须规范、准确;定性依据必须引用正确、具体。
定性不准确的,发现一项,此小项分全扣;定性表述不规范的,每项扣0.5分;定性依据引用不具体的,每项扣0.2分。
(六) 处理处罚建议恰当(2分)。
审计报告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恰当的处理、处罚方式,以及处罚幅度,并正确、具体地引用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
(七) 审计建议可行(1分)。
审计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
(八) 征求意见(2分)。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并逐项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未按规定征求意见的,2分全扣;被审计单位有异议,审计组对正确意见未采纳的,扣1分。
(九) 提交及时(1分)。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征求意见)后应及时向审计组所在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日。
未按规定提交的扣1分。
六、审计复核(5分)(一) 项目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复核(2分)。
项目负责人要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无复核意见的扣2分。
(二) 专职复核人员复核(1分)。
专职复核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没有复核意见的扣1分。
(三) 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2分)。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七、结论性文件:(15分)结论性文件包括审计部门对外制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
(一) 事实清楚(2分)。
结论性文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真实、完整地反映清楚;对违法违规问题的事实表述一般包括违法主体、时间、主要情节、金额、截止审计时的状况等。
文字要简洁。
一般审计事实表述不清楚的,每项扣0.5分;对违法违规问题的事实未查证清楚的,每项扣1分;审计结论严重失实的,扣2分。
(二) 评价适当(2分)。
针对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情节等因素,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审计部门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没有审计评价意见的,扣2分。
(三) 定性准确(3分)。
结论性文件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论的表述必须规范、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其定性的依据必须引用正确、具体。
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不准确的,发现1项,此小项分全扣。
(四) 处理处罚适度(3分)。
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处罚,并正确具体地引用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 建议可行(1分)。
必要时,审计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应该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单位整改。
未提出审计建议的,不扣分。
(六) 文书使用恰当、格式规范(1分)。
审计部门应该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和内部审计文书规范的格式进行结论性文件的撰写。
(七) 关联正确(1分)。
各文书之间应当关联正确,表述一致,数字钩稽正确,不得互相矛盾。
结论性文书之间如果发现一处互相矛盾的,扣1分。
(八) 措辞准确(1分)。
各结论性文件应当文字表述清楚,行文流畅,用词准确,无明显的语法、常识、逻辑错误,无错别字。
(九) 送达及时(1分)。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人)及有关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及时取得送达回证。
未按时送达的,此小分全扣。
未按照规定方式送达或未取得送达回证的,每种文书扣0.1分。
八、审计执行(5分)。
(一) 审计决定执行情况3分。
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
如果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落实审计意见的,如重大调账事项(在审计决定书反映的)未在审计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调整的,发现一项,此小项分全扣;一般的调账事项(未在审计决定书中反映的)未在规定期限(一般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90天)内予以整改的,每一项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