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10-15章)【圣才出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圣才出品】

第六章有限政府原理6.1 复习笔记一、政府的基本概1.政府的概念政府一词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政府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2)广义的政府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一切公权力的行使者。
就历史发展而言,政府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从神权政府到世俗政府,从极权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独裁政府到民主政府的过程,这一过程与近现代宪政主义的孕育和发展是相对应的。
2.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指政府的权力到底来源于何处,或者说政府起源于哪里。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一个既包括事实描述,也包括价值判断的问题。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神权派和世俗派,而世俗派又分为君权派和民权派。
(1)神权派神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神和神的旨意,政府以及政府中实施统治行为的人基于神的旨意或命令而获得统治的正当性。
(2)世俗派①君权派君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君主,尽管君主在很多情况下也求助于神的旨意来获得或巩固自己统治的正当性。
②民权派民权派与君权派同样主张世俗的政府,但其主张却与君权派完全相反,该派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或者来源于作为个体的人的集合。
政制演变大体上经历了由神权到君权,再由君权到民权的过程,因此,民权派的主张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已经是政治的通说。
3.现代政府的职能国家作为由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总需要一定的机构和组织来实现公共职能,这就是政府的职能,简而言之,可以将政府职能看做是政府通过其统治行为对社会发挥的作用。
(1)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不同的分类,较为常见的分类:①按职能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教育职能等(因为职能极为广泛,故此种方式只是部分列举);②按职能的模式可以分为立法职能、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从内部对政府不同机构的分工);③从政府的职能对象看,可将政府职能划分为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
(2)两种主要的分类法①马克思主义较为强调不同社会的阶级属性,相应的,不同社会中的政府在阶级属性上也相互区别,阶级社会中的政府的职能可以被划分为两部分,即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宪法学原理

编号:17157书名:宪法学原理(高等院校法学教材)作者:朱福惠出版社:中信出版时间:2005-1-1入库时间:2005-1-24定价:38元图书内容简介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3)第一节宪法的概念3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近现代的宪法概念第二节宪法的特点4一、宪法的根本法特征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三、宪法规范的特点四、宪法结构的特点第三节宪法的类型10一、宪法形式上的分类二、宪法实质上的分类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14)第一节宪法的价值14一、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二、宪法的价值体现第二节宪法的功能19一、宪法功能的含义二、宪法功能的表现第三章宪法的创制与变动 (26)第一节宪法创制26一、宪法创制的概念二、宪法创制权三、宪法创制程序第二节宪法变动33一、宪法变动的概念二、宪法的正常变动三、宪法的非正常变动第四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39)第一节宪法的产生39一、宪法产生的概念二、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三、宪法产生的规律第二节宪法的发展趋势48一、福利政府危机与宪法的发展趋势二、经济全球化与宪法的发展趋势第五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56)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56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国家间的区别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58一、人民主权原则的创立与发展二、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60一、人权理论的形成二、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确认第四节法治原则63一、法治的含义二、宪法对法治原则的确认第五节分权与制衡原则67一、分权学说的产生及其理论争议二、三权分立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第二编政府.第六章有限政府原理 (75)第一节政府概说75一、政府的概念与特征二、政府的起源三、政府职能第二节有限政府80一、政府的分类二、有限政府的含义三、有限政府的合法性第三节有限政府的理论及其发展84一、有限政府理论的萌芽二、有限政府学说的形成三、有限政府原理的发展第七章政府权力的形成 (92)第一节政府权力的来源92一、专制政府之政府权力的来源二、民主政府之政府权力的来源三、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宪法规定第二节政权组织形式95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三、我国宪法中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规定第三节选举制度100一、选举制度概述二、选举制度的功能三、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第四节政党制度107一、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二、政党制度的分类三、政党制度的功能四、我国宪法关于政党制度的规定第八章中央政府 (114)第一节国家元首114一、国家元首的概念与特征二、国家元首的类型三、国家元首的职权四、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的设置第二节立法机关118一、立法机关概述二、立法机关的组织体制三、立法机关的职权四、我国宪法关于立法机关的设置第三节行政机关126一、行政机关的概念二、行政机关的体制三、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四、行政机关的职权五、我国宪法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第四节司法机关130一、司法机关的概念和特征二、法院的组织体制和法官制度三、检察机关的属性及其体系设置四、我国宪法关于司法机关的设置第九章地方政府 (139)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139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第二节我国宪法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144一、我国实行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二、行政区域划分第三节我国宪法关于地方制度的规定147一、地方制度概述二、地方政府三、普通行政区域四、民族自治地方五、特别行政区第四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62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二、居民委员会三、村民委员会第三编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十章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 (169)第一节人权169一、人权的宪政意义二、西方人权传统三、中国的人权观第二节公民与国籍176一、公民的概念及其含义二、公民身份的历史演变三、国籍第三节公民基本权利182一、概念二、特征三、分类第十一章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187)第一节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与自由187一、平等权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达自由四、诉愿权第二节人身权利和自由199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住宅不受侵犯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五、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三节经济、社会、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205一、财产权二、社会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三、劳动权四、受教育的权利五、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第四节特定人的权利216一、保障妇女的权利二、残疾人的权利的保护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四、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第十二章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219)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历史回顾219一、近代社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二、现代社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扩展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理分析22l第三节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223一、限制的必要性二、限制的适度性三、限制的平等性四、限制的合法性第十三章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 (230)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观念230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模式233一、近代西方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二、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模式第三节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制度236一、立法制度二、行政权控制制度三、司法制度四、其他公权力的制约制度第四编宪法的实施。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率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率。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2.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价值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a.压制型秩序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历年真题解析

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历年真题解析一、强国书店,一个开在法学院校门口的小书店,每年都能看到许多即将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法学专业学生们前来选购法学宪法学原理的历年真题。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法学宪法学原理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其中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案例非常重要。
因此,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解析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的历年真题,为考生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题目一:宪法的含义及其作用(2018年真题)1. 题目分析这道题目要求考生解析宪法的含义及其作用。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可以从宪法的定义、功能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解析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石。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和根本规范。
它规定了国家的制度、权力和权责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维护社会公信力与稳定。
其次,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根本性和法律性。
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高于其他法律,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最后,宪法是一部具有根本架构性的法律,它构建了国家的政治结构和法律体系,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立法程序和司法制度等。
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是国家政权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保障了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再次,宪法是国家各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各级政府、法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国家行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最后,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引导作用。
宪法的内容和原则构成了其他法律的基础和底线,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正至关重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公民的基本权利【圣才出品】

第三编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十章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人权1.人权的宪政意义建立有限政府既不是宪政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宪政的终极目的。
宪政最终极的关怀是人权,其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免遭政府权力的侵害。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就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2.西方人权传统当然,西方宪政中的人权保障,是与近代的“自然权利”说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具有下列属性:(1)固有性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不可侵犯性侵犯人权,正如侵犯人的身体、生命一样。
因此,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必然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3)普遍性马克思曾说,“人是类存在物”,人具有“类本质”,人具有“类意识”。
人权在应然形态上是不分种族、肤色、民族、年龄、身份、职业、性别、信仰、阶级、教育状况、财产状况、国籍等,由一切人无差别无限制地享有的。
(4)个人性自然权利所说的人权都是以个人为主体,被表述为自由、自利、自主、自尊、自卫之类个人权利。
总之,近代西方宪政所宣告并保障的人权,或是自然权利,或是一种未被称之为自然权利,但实质上是自然权利的人权。
3.中国的人权观整个近代中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如下特点:(1)如果权利是由国家授予的,对权利的规定是纲领性的也就合情合理。
(2)国家给予那些热爱国家、忠实于国家或是国家“成员”的人以人权,但剥夺那些敌视政府的人享有人权的资格。
(3)既然国家可授予权利,国家也就拥有充分的权力来限制权利;只要限制和授予权利一样,是通过立法来实施的。
(4)国家通过法律合法限制人权,则没有任何法律仅仅由于其限制人权而被视为无效,只要有关的法律是通过适当程序制定的法律,同时,也就无需任何程序来决定是否特定的法律侵犯了人权。
二、公民与国籍1.公民的概念及其含义(1)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根据周叶中教授的观点,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a.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宪法学》课后答案

宪法学(第五版)简答题和论述题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程序修改;(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先发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5.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 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7. 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通过,并交由3/4制宪议会批准。
(3)由2/3州议会申请提出修正案,国会应即召开修宪大会讨论该修正案,通过后提交经3/4州议会批准。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一章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

第十一章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11.1 复习笔记一、基本权利的概念1.人权与基本人权(1)人权人权是指“人类的权利”或“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则被看做是人权的实定化和法律化,是法定权利。
(3)两者的差异和联系①人权本质上是道德性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而基本人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②人权作为道德权利不具有实在的法律效力,而作为法定权利的基本人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不证自明的,基本人权只有吸纳蕴含于作为道德性权利的人权之中的道德原理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人权虽不具备基本人权规范客观而实在的法律效力,但它却为基本权利命题的成立提供了道德依据。
③人权的主体是抽象的人,人权具有普遍性,其主体是所有人,而基本人权的主体则是具体的个人,即具有一国国籍的个人以及合法居住在该国的居民。
④人权概念集中表达了人类相互之间的深刻认同,这种认同所凭借的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人的一般意义上的类特性、类本质,而基本人权概念则集中体现了各国在具体宪政实践中对人权的可行性、可能性的不同理解,体现了个别性和特殊性。
⑤人权的范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其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会有较大的变动,而基本人权的体系则相对封闭,被实证宪法确立下来的基本权利体系相对稳定。
2.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公民权利(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对于关于人的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人类近代史上已达成共识的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是明确的权利个别承认有着质的不同。
(2)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又称“宪法上的权利”,对宪法权利的内涵有不同的诠释方式:①传统实证主义的理解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似乎表明宪法权利是国家或统治者给予公民或臣民的恩惠。
②立宪主义的理解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表明宪法权利先于宪法或国家而存在,宪法权利并不以宪法的规定作为必然存在,一些宪法权利即使宪法文本没有加以规定,但是就其价值属性而言仍然属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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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0.1复习笔记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概述
1.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概念与演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11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以居住区域为基础,经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从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自我教育的一种方式。
2.基层群众性自治与宪法
(1)社区自治权往往被视为一种天然的固有权,是一种先于政治国家、无需宪法和法律确认即存在的天然自由。
(2)现行《宪法》在第111条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基本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这意味着公民不能在宪法规定的形态以外开展基层自治活动。
(3)从规范结构上看,现行《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的规定位于第三章第五节,即国家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中,但是要明确其并不属于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这样安排只是出于结构篇幅的合理性。
3.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自治性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公民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自治性组织,它在内部实行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外则要求免于政权组织的不当干涉。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性组织
这一特点的含义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①社区是我国社会最基本的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以社区为基础而设立的,并且只存在于基层社区。
②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成分,所有居住地的居(村)民都是居(村)民委员会的天然成员。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作用
(1)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有助于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①补充国家民主的不足;
②培养公民的民主能力。
(2)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有助于加强我国的基层政权建设。
当然,上述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实效性。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置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置是指其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1)居民委员会的设置
①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在设立以后,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来调整其规模与范围,甚至撤销或合并。
②居民委员会的范围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从而有利于居民委员会自治目的的实现。
③就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机关来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实践中经常要征求居民的意见。
(2)村民委员会的设置
①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行设置;
②就其设置的范围来看,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未对此作出规定;
③就其设置的机关来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其最终决定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
但村民委员会的设置方案,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程序。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设置中的权力关系
《宪法》第111条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以法律授权基层政权从特定的原则出发来具体设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政权组织虽然有权决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立、变更与消灭,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它应当遵守《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设置原则和设置范围的规定。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主体,而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主体,这种地位能从其组织结构、财产和责任三个方面得到证明:
(1)从组织结构来看,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还只能是居民团体或村民团体的代表机关,而对于其法律地位,现行宪法和法律则语焉不详。
(2)从财产来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基本上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通常它们所管理的财产是属于居民或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
(3)从责任能力来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欠缺独立责任能力。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1)从地理范围上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在城市表现为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政权、市辖区政权以及它们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在农村则表现为村民委员会与乡或镇甚至县政权的关系。
(2)从内容上看,由于基层政权包括作为代议机关的人大和作为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因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又表现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
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严格遵守和贯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参与基层人大的有关活动;
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向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要求,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反映本自治组织辖区内居民(村民)的共同意见和要求;
④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应依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两部组织法的实施,保障居(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同时监督基层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否超出了法律范围;
⑤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②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如向居民委员会提供工作经费和来源,统筹解决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
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但应当以适合其自治性为前提,如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得向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意见、要求或提出建议。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的实践
①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目前还面临很多实际的障碍,导致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得不到保障。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政府。
②基层人民政府不当干预基层群众性自治活动的现象,使自治组织与国家之间本应存在的公法上的分离对等关系,演变为单向的从属管理关系,这在某种程度上架空了宪法所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内部构造
1.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①组成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②产生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选举产生。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既可以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产生。
③任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2)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组织结构
①工作原则
居民委员会在决定问题时,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时也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②组织结构
居民委员会在组织结构上可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上述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3)居民会议和居民公约
①居民会议是由本居住区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的权力机构,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