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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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研究

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研究

家暴类警情分型处置研究家暴是指家庭内成员对其亲属实施暴力、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的侵害行为。

家暴类警情在日常警务工作中占比较大,有效地掌握家暴类警情的处置方法对于提升警务水平、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中分析家暴类警情的分型和处置方法。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王某在与妻子吵架的过程中,用刀刺伤了妻子的左臂,警方接到110报警后调查发现,王某曾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行为。

案例二:张某在酒后回到家中,用热水泼向妻子的脸部,导致妻子全身烫伤。

据调查,张某多次对妻子实施暴力行为。

案例三:李某在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将其拖上车子,开车连续行驶数公里后将其甩下车子。

警方调查后发现,李某曾多次对妻子实施暴力和威胁行为。

1.身体伤害型:指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打击等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受伤的案例。

1.身体伤害型:警方要根据被害人身体受伤的程度给予相应的治疗和保护,并立即抓捕加害人。

同时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积极帮助他们恢复自信和勇气。

2.精神伤害型:警方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并将加害人传唤到警局进行询问和调查。

如果有必要,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被害人的安全。

3.财产损失型:警方要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对加害人进行惩处,警示其不要再进行类似的行为。

4.性侵犯型:警方要严肃处理加害人的行为,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并协助被害人声援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应有的赔偿。

总之,对于家暴类警情,警方要及时出警,深入调查,严厉惩处加害人,同时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和保护,为打造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十大案例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十大案例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十大案例
1. 湖北省黄石市法院听取了一宗妇女被性骚扰的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人有罪,并给予刑罚。

2. 广东省肇庆市法院重判一名父亲虐待儿子的案件,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3. 河南省洛阳市法院审理一宗家暴案件,判决被告人有罪,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名男子猥亵女童罪成立,维护了儿童的权益。

5. 山东省济南市法院审理一宗非法拘禁女童的案件,最终成功判决被告人有罪。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院判决一名男子性侵儿童罪成立,维护了儿童的权益。

7. 湖南省娄底市法院判决一名男子家暴妻子罪成立,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8. 河北省唐山市法院审理一宗儿童遭受性侵案件,成功判决被告人有罪。

9.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法院审理了一宗父母虐待儿童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有罪并给予刑罚。

10. 湖南省长沙市法院判决一名男子殴打妻子罪成立,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例

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例

原告:杨*亮,男。

被告:何*娟,女。

委托代理人:胡*林、叶-妆。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相互认识。

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

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

婚后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没有共同财产。

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娟。

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亮与被告何*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

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

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娟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

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

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法院认为,原告杨*亮和被告何*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亮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

对原告杨*亮要求解除与被告何*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

在庭审时,原告杨*亮和被告何*娟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亮均愿意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女,35岁)与王某(男,40岁)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发现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李某某多次尝试与王某沟通,但王某态度恶劣,暴力行为愈发严重。

2019年,李某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后,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李某某遭受家庭暴力。

李某某在婚后多次遭受王某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

3. 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家庭暴力行为。

在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后,王某并未改正其家庭暴力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导致李某某无法忍受。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确认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判决李某某与王某离婚。

3.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1.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中国家暴致死的案例

中国家暴致死的案例

中国家暴致死的案例
家暴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在中国,
家暴导致致死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19年,中国湖南一起家暴致死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受害者小芳(化名)是一名年轻的女性,她在结婚后不久就遭受了丈夫的家暴。

丈夫经常对她施暴,并且限制她的人身自由。

小芳曾多次向警方求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她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帮助。

最终,小芳不幸遭受丈夫的残暴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除了湖南的案例,中国各地都有类似的家暴致死案例发生。

这些案件揭露了家
暴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家暴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共同努力来解决。

家暴致死的案例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

性别不平等、家庭关系紧张、
社会支持不足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家暴的发生。

而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往往面临着求助困难、心理创伤等问题,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针对家暴致死案例,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进行有效的干预和预防。

首先,社
会需要加强对家暴问题的关注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和了解。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健康的家庭关系和性别平等意识。

在家暴问题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
和解决家暴问题,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能够减少家暴致死的悲剧发生,让每个家庭都能够和睦幸福。

儿童家暴法律案例(3篇)

儿童家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7岁男孩,在邻居眼中是个乖巧懂事的孩子。

然而,在他那看似幸福的家庭背后,却隐藏着一个鲜为人知的秘密——家庭暴力。

小明的父亲,由于工作压力和生活琐事的积累,逐渐对小明和他的母亲产生了愤怒和暴力倾向。

这种家庭暴力不仅对小明造成了身心伤害,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经过:1. 家庭暴力初现端倪:小明的父亲在酒后常常对母亲和儿子发泄情绪,起初只是口头争吵,后来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

小明目睹了父亲的暴力行为,但他不敢声张,因为父亲曾警告他,如果告诉别人,就会对他和母亲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2. 小明受到伤害:在一次家庭暴力事件中,小明为了保护母亲,被父亲误伤。

虽然伤势不重,但小明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创伤。

他开始变得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

3. 求助无门:小明和母亲试图向亲戚朋友求助,但得到的回应却是冷眼和劝解。

在绝望中,他们意识到,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保护自己和小明。

4. 法律介入: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小明和母亲得知了当地妇女儿童保护中心的存在。

他们勇敢地寻求帮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 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小明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6. 法院审理:案件被移交至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小明的权益,依法判决小明父亲停止对小明和母亲的暴力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危害: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更重要的是对受害者心理造成长期阴影。

小明在目睹和经历家庭暴力后,心理承受能力下降,学习成绩下滑,人际关系紧张,这些都是家庭暴力带来的严重后果。

2. 法律的保护作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打击,保护了小明和母亲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

3. 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本案也反映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在儿童保护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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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一)基本案情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

当余某被发现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擅自闯入林某某住处换锁、打砸东西和家具、打伤林某某的头部、脸部,并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的父母和儿子。

林某某曾多次报警,但余某仍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

2013年3月林某某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

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例如《报警回执》、照片及病历、手机短信截屏,证明余某威胁恐吓、殴打致伤的事实,并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现住房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发现余某婚外情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协议书和余某写的保证书等。

4月9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即出具了辖区内第一份人身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余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林某某或其儿子、父母姐妹;禁止余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林某某及其儿子、父母姐妹的正常生活;禁止余某在林某某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

如余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送当地公安机关。

关于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的请求,由于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承责方式,目前在民事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明,林某某自愿撤回该请求。

(三)典型意义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后果,而如何认定“持续性、经常性”,也没有进一步的判断标准。

对于施暴者出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常常会酿成恶性案件。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试点探索,2013年1月1日已生效的经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行为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人身保护裁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还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获知她及其家人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的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迅速地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

本案中林某某为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给法庭,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及时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二、段某诉谢某、左某排除妨害案——人身保护裁定先行,及时帮助老人脱离困境(一)基本案情段某与儿子谢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房屋内,但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但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变本加厉,段某非常恐惧,担心性命不保。

2014年4月,段某向陕西省妇联求助,请求协助其摆脱困境,提出继承析产诉讼。

之后,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得支持,并提出要求谢某、左某排除妨害之诉。

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二人自母亲段某房屋内搬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段某提供了法律援助。

根据案情,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首先要保障段某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先申请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三个月。

段某最初要求向法院提出继承析产请求,要求谢某、左某搬离属于自己的房屋。

通过分析段某所面临的问题,律师建议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能解除困境,又可降低诉讼费用。

庭审中,谢某、左某态度嚣张并辩称房子是父亲的遗产,不同意搬离。

律师代理意见认为:1.涉案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2.二被告的家暴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起居以及对自有房产的正常使用;3.二被告的家暴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身侵权,依法应承担排除妨害、立即搬离涉案房产的侵权责任。

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谢某、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母亲段某的房屋内搬离。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身保护裁定在维护老年妇女权益上的成功实践,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在当前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

其次,律师在代理本案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方案,从当事人原来提出的继承析产诉求及时转为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院与妇联有效衔接,联手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于某某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于某某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

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带走了女儿。

2012年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

同月,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于某某。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向于某某和女儿详细了解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走访了居委会了解于某某女儿生活环境,经评估认为其生活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女儿只有与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

妇联维权干部接到于某某来访后,立即前往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学看望。

在妇联帮助下,于某某与学校协商带走了女儿,并由学校告知其祖母。

2012年1月13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就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女孩的祖母、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于某某及其女儿,并将保护裁定送达给原告及女孩的祖母、大伯以及协助执行的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请派出所、居委会监督履行。

庭审后,法官和妇联干部多次入户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开导,使梁某认识到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让母亲于某某照顾更为有利,最终同意调解,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于某某。

(三)典型意义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当事人因年龄小很难全面、清楚地陈述自己的遭遇和诉求,或者因为害怕、被施暴者控制而不敢说出真情。

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做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

由于未成年人通常与施暴者生活在一起,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助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发出保护裁定跟进,避免了祖母、大伯再次施暴以及与母亲争抢孩子,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

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带离,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这一规定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的“带离”制度,也为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多部门联动解决安置问题(一)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某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和双臂,用火钳鞭打双腿,并经常让林某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也曾联合对林丽某进行劝解教育,但林丽某书面保证后,仍然我行我素。

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村委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了林某的意见,林某明确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林某被虐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仙游县政府多次组织教育、公安、民政、法院、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关于林某的救助、安置、学习及司法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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