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五六章共29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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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课件全套课件完整版ppt教学教程最新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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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票
4.1.1 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
本票的特征: (1)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 (2)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国际结算
4.1 本票
4.1.2 本票的记载项目
本票必须记载的项目是:表明 “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或其指 定人;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名.
2
汇出行
信汇、电汇与票汇的区别?
国际结算
5.2 汇款
5.2.3 汇款的退汇和失效
1.汇款的退汇 (1)电汇和信汇的退汇 (2)票汇的退汇 2.汇款的失效
国际结算
5.2 汇款
5.2.4 汇款业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用于货物或服务贸易的结算 (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①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 /P) 即期 D/P sight、远期 D/P after sight; ②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2.1.2 票据的特性
1. 流通转让性 2. 无因性 3. 要式性 4. 文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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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
2.1.3 票据的作用
1.支付工具 2.流通工具 3.信用工具 4.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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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票据的法律体系
2.2.1 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英国票据法
日内瓦统一 票据法
票据分类不同 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

第五章国际结算课件

第五章国际结算课件
2020/9/27
背书的种类
• 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 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2020/9/27
限制性背书
• 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即 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 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凡作成限制性 背书的汇票,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 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我国《票据法 》第34条明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了 “ 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责任 。return
支票的种类
•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帐支票
• 其他国家有规定:“ 划线支票” (Crossed Cheques)和“ 未划线支票” (Uncrossed Cheques)
continue
2020/9/27
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 当事人 • 证券的性质 • 到期日 • 承兑 • 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return
2020/9/27
第三节 付款方式
• 汇付 • 托收 • 信用证
2020/9/27
汇付
•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 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
• 国际贸易货就的收付如采用汇付,一般是 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 物)的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continue
2020/9/27
空白背书
•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略式背 书或不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面 签名,不指定被背书人,即不写明受让人。 这种汇票可交付任何持票人,可和来人抬头 汇票一样,只凭交付就可转让。

国际结算课后练习与作业(第五章、第六章)及参考答案

国际结算课后练习与作业(第五章、第六章)及参考答案

第五章、第六章信用证基本原理和信用证实务一、名词解释1.信用证(UCP600)2.承付3.相符交单4.通知行5.承兑行 6.保兑行7.偿付行8.议付行9.议付10.卖方远期信用证11.买方远期信用证12.可转让信用证13.背对背信用证14.保兑信用证15. 对开信用证16.即期付款信用证17.承兑信用证18.延期付款信用证19.红条款信用证20.循环信用证二、判断1.信用证的开立说明了开证行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因此,可以说,信用证体现了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跟单信用证业务中使用的是受益人出具的商业汇票,因此,可以判断说,跟单信用证的结算基础是商业信用。

3.银行开立信用证是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向受益人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越是资信良好的银行,其开立的信用证就越容易被受益人接受。

6.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而向受益人开立的,受益人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开证行应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才能向受益人付款。

7.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有开证行的信用为基础,因为凡有信用证在手,则出口收汇就不成问题。

9.通知行如选择通知信用证,就必须合理谨慎地验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10.保兑行只是接受开证行的请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因此,其付款责任只是在开证行未能如约履行付款责任时,才予承担。

11.信用证通常都应有最迟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规定。

在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船期的情况下,信用证的有效期就被同时认为是最迟装船期。

12.顾名思义,信用证的通知行就是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托收和信用证都是使用出口商开立的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商要求付款,因此,这两种方式的结算基础是相同的。

14.只要受益人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

15.银行和受益人在审查信用证时的注意点是一样的。

16.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多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银行在审证、审单中,不负有审核如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班轮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和保险单背面的保险条款等契约的责任。

国际结算完整版电子课件(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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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证明文件。检验证书可以证明 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等符合合同规定或相关标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
• 领事发票:领事发票是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或其授权机构在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 的证明文件。领事发票主要用于证明出口商品的产地、价格等信息,以便进口国海关对进口商品进行正确的估 价和征税。
信汇(M/T)
汇款人向汇出行提出申请,交存一定金额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方式寄给 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费用较低,但速度较慢。
票汇(D/D)
汇款人使用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具有费用低、利于收款人灵活使用资 金的特点。
12
托收结算方式
付款交单(D/P)
据。
支票种类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 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
支票和商业支票。
支票流转程序
出票、背书、提示付款、付款等 。
2024/1/29
10
03
国际结算方式
Chapter
2024/1/29
11
汇款结算方式
2024/1/29
电汇(T/T)
通过电报或电传方式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具有交款迅速、 安全方便、费用高的特点。
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人 付款后,银行才能把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承兑交单(D/A)
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进 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待汇 票到期日才履行付款义务。
2024/1/29

第五章 国际结算概述

第五章  国际结算概述
(3)执行一定的清算程序—各国央行每月将其对其它成员国的债权债务通 知国际清算银行,作为清算中心的国际清算银行把这些债权债务集中冲销, 剩下的差额再同各中央银行清算。
5.3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往来银行
5.3.1代理关系的建立 1)代理行选择的标准 2)建立代理行的程序 (1)有意向的双方银行交换各自的信息。包括经营业绩,双
(1)SWIFT组织进行标准金融信息的传输, 实现了银行间低成本、同效益、及时准确的 信息交换和自动化的业务处理,所以各国银 行积极加入该组织,从而使其在全球得到迅 速的扩展使用。目前SWIFT电信系统已成 为国际金融通讯和国际结算的主体网络。
利用SWIFT系统进行结算主要具有以下优 势:
①成本低。②标准化。③准确可靠。④快捷 方便。⑤综合性服务。
方互相代理的责任和业务范围以及费用等。
(2)签订代理行协议。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代理行协 议,指定互相代办业务的机构、业务种类及条件。
(3)交换控制文件。控制文件包括密押、签字样本和费率表。
5.3.2 账户行关系的建立
1)账户行选择的标准 2)账户行关系原理 (1)A行在B行设立B行所在国货币帐户 这种情况从A行角度来看,称为往账,即nostro a/c (2)B行在A行设立A行所在国货币账户 与上一种情况相同,从A行角度来看,称为来账,即nostro a/c 从B行角度来看,称为往账,即vostro a/c (3)A行与B行互设以对方所在国货币命名的账户 这种情况下,又方互为Depositor Bank, 互有来账与往账。
2)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结算产生于贸易,并随着国际贸易和其 它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而发展。
5.1.2 国际结算的基本特征和发展 趋势
1)国际结算的基本特征 (1)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 (2)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 (3)实行“推定交货”原理 (4)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中心

国际结算课件精品文档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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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一章国际结算导论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第三章汇款第四章托收第五章信用证第六章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第七章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第九章贸易融资第十章国际非贸易结算第一章国际结算导论一、国际结算的概念1、概念由银行办理的货币跨国收付业务。

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2、结算与清算:广义的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因商品买卖、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贷存放所产生的货币收付行为或债权债务的清偿,即货币的真实收付。

狭义的结算专指商业银行代客户所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

清算:广义的清算是指交易双方进行债权债务的交换,计算出应收应付差额的过程,属于结算前的准备工作,俗称算账和轧差。

狭义的清算专指银行同业间在为彼此的客户服务中,致使银行同业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关系时要轧出商业银行的应收应付差额。

二、国际结算的分类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1、贸易结算:(1)有形贸易结算:指有形贸易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

(2)记账贸易结算:它是两国政府所签订的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

(3)因国际资本流动所引起的商品贸易或资本性货物贸易的结算:如国际直接投资与企业跨国经营;买方信贷(买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的信贷,用以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贷款形式。

其中,由出口方银行直接贷给进口商的,出口方银行通常要求进口方银行提供担保;如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贷给进口商或使用单位的,则进口方银行要负责向出口方银行清偿贷款)。

(4)综合经济交易中的商品贸易结算:既包含商品贸易又包含非商品贸易。

如国际承包工程,三来一补贸易,交钥匙工程等,除了可以用货币清偿债权债务外,还可以融资款项及抵补、返销、互购、回购产品等方式结算。

2、非贸易国际结算:(1)无形贸易结算:保险、运输、通信旅游等劳务活动的收入与支出;资本借贷或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产生的利息、股息、利润等的收入与支出;广告费、专利费、银行手续费等其他劳务收支。

《国际结算》(全套课件)

《国际结算》(全套课件)

第三章 汇款方式
一、顺汇与逆汇的概念 根据资金的流向是否与信用工具的流向一致来划分 ,汇款 方式是顺汇,其他的是逆汇。 二、汇款的概念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的金额,通 过其作为付款行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 方式。是银行的主要外汇业务之一。 三、汇票的当事人 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解付行、收款人 四、汇款的种类及期各自工作程序 (一)电汇:工具:加押电报、电传或通过SWIFT (二)信汇:工具: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三)票汇 :工具:银行即期汇票 式样见教材
在票汇项下,大多采用中心汇票汇款。 中心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是汇票所用货币清算中心地的银行 的汇票。 三种方式的比较:简单地,T/T——高、短;M/T——低、长; D/D——汇款人方便,汇款人可能就是收款人。 五、汇款头寸划拨 汇入行解付的前提是收妥头寸 (一) 汇出行与汇入行有帐户关系 1.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有帐户——汇入(解付)行的付讫借记 2.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有帐户——汇出行的主动贷记 (二)汇出行与汇入行在同一家银行开有帐户 双方与同一家代理行有帐户往来——通过共同账户完成头寸划拨 (三)双方在不同银行开有帐户 汇出行在汇出汇款时,主动通知代理行将款拨给汇入行在其他代理 行开立的帐户——汇出行嘱其账户行汇付给汇入行的账户行
(八)保证 非票据的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等行为所发 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相同的 责任。经过保证后票据可接受性大。 六、汇票的种类 (一)国际汇票与国内汇票 (二)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三)来人汇票、记名汇票。补充:若汇票抬头人为“某人或某指示 人”或“某人的指示人”等,则为指示汇票。 (四)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五)光票与跟单汇票 (六)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七)本币汇票与外币汇票

国际结算第5章信用证

国际结算第5章信用证

不承担保审兑单行义务 (Confirming Bank)
一旦加具保兑,与开证行 承担同样的第一性付款责
任。
5.1.2 信用证的内容
• 1、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跟单信用证相似,通常 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 备用证的完整编号; • 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包括开证行、申请人、受
益人、受证行; • 基础合同(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签订的日
(3)控制物权
5.1.2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通知行
兑付行
(Advising Bank) 有义(务H确on保or信in用g B证an的k表)面 真实性与有效性
即期付议款付、行延期付款或承兑。 (一Ne经go付tia款ti,ng无B追an索k)权。议付后享偿有付对行受益人的追
索(权Reinbursing Bank)
5.1.4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和作用
是一种自足性契约
基于银行信用,且开 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
责任。
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三大特点
5.2信用证业务的 办理程序
5.2 信用证业务的办理程序
受益人 (出口商)

承运人

12
申请人 (进口商)
⑦⑥④
11 ⑩ ②
通知行/议付行/

兑付行

(出口地银行)

开证行 (进口地银行)
图5-1 信用证业务流程图
5.3信用证的种类
5.3 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是否 附有单据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Credit)
5.3 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信用 证的性质
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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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方式(Letter ofCredit)第一节信用证方式概述一、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开证行保证在受益人如期交来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履行承付责任。

简言之,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

UCP600.2对信用证所下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约定,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约定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一致的交单。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二、信用证的当事人(UCP600.2)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一般为进口商。

2.开证行(Issuing Bank or Opening Bank)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或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一般为出口商。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信用证一般指定通知行为议付行,有的信用证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为议付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 or Drawee Bank)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银行或受票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有时是接受开证行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通常称为代付行)。

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受开证行授权向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第三国银行。

如偿付行未能在索偿行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开证行不能解除其自行偿付的任何责任。

(UCP600.13.c)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一般是出口地银行。

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UCP600.8.b)9. 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第二节跟单信用证的业务流转程序一、跟单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说明:①进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②进口商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及手续费,请开证行开证。

③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将其传递给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信用证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⑤出口商核对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齐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⑦议行行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⑧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⑨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进口商审单无误后付款赎单。

二、跟单信用证的业务处理1. 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1)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Documentary Credit)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开证指示,包括开证方式和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应包含的内容;2)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声明或保证其内容可归纳为:①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在进口商付款赎单之前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任意处理以抵偿开证行在信用证下所付的款项。

②进口商承认开证行及其指定银行有权接受“表面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单据与货物不符等,银行概不负责。

(UCP600.34)③进口商承认(保证)在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在单据到达前,银行可在货款范围内随时要求追加开证押金。

④进口商承认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函电和所有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Delay)、遗失(Loss)、残缺(Mutilation)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银行概不负责。

(UCP600.35)(2)交纳开证押金和开证费用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货物销售情况等决定押金占信用证金额的百分比。

授信额度(Credit Line)进口商申请开证时,还应向开证行支付开证手续费和邮电费。

2.进口地银行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到开证申请书时应对申请书加以审核。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 UCP600.4.b)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开立信用证,一般是开立正本一份,付本数份。

开证行开证的方式:(1)信开(to open by airmail/express delivery)(2)电开(to open by telecommunication / teletransmission)①简电开(to open by brief telecommunication)“Full Details to Follow”“Subject to Mail Confirmation”“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Airmailing Details”开证行只有在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时,才能发出预先通知,发出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保证无延误地开立与预先通知不矛盾的有效信用证。

(UCP600.11.b)②详电开(to open by full telecommunication)“Operative Instrument”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任何后续的邮寄证实书应不被理会。

(UCP600.11.a)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以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

开证行应无延误地开立条款与该电讯不矛盾的有效信用证。

(UCP600.11.a)3.出口地银行通知及/或保兑信用证(UCP600.9和UCP600.8)出口地银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如果决定不通知信用证,应无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如果通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应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

通知行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的条款。

通知行可通过另一家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如果通知行不能确信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应无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如果通知行仍决定通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其无法确定该证的真实性。

我国通知行通常代受益人审证:①审核开证行的资信状况;②审核信用证的偿付线路是否恰当;③审核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④审核信用证内容有无明显矛盾等。

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后,如受益人认为开证行资信较差,接受信用证有风险,可以要求进口商请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认可的银行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开证行通常要求通知行或其他信誉卓著的出口地银行保兑信用证。

有时开证行开证时根据进口商的指示或根据代理行协议的规定主动要求通知行或其他出口地银行保兑信用证。

如果通知行或其他出口地银行不同意保兑信用证,应无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如同意保兑信用证,即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条款,即成为保兑行。

“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保兑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就有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UCP600.8)办理通知或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可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4. 审核与修改信用证受益人主要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来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内容。

如发现信用证某些条款与合同不符或信用证提出特殊要求,受益人不能接受,受益人应一次性提出请对方修改。

有时信用证开出后,进口商发现某些条款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由于技术上差错,原申请书所列条款与合同不符或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某些修改,进口商也可主动提出修改信用证的申请。

除第38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UCP600.10.a)开证行接到修改申请书后,如同意修改,即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然后将修改通知书通过信用证原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UCP600.9.d)信用证的修改须经受益人同意方能生效。

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

(UCP500.9.d(Ⅲ)和600.10.c)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 UCP600.10.f)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UCP600.10.e)5.出口地银行议付和索偿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装运期内装运货物,并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全部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开证行授权议付的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

有效期:又称到期日,交单到期日(UCP600.6)特定交单期UCP600.14.c的规定出口地银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跟单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即可向出口商办理议付。

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UCP600.2)Letter of IndemnityLetter of Guarantee议付行议付后,应背批信用证,以防止重复议付。

定期定量分期装运/分期支款(UCP600.32)“Shipment during May/June/July in three equal monthly lots against proportional drawings”议付行缮制“索偿通知书”(Reimbursement Claim Schedule),连同全套单据、汇票,一次或分次寄给开证行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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