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2024年公证员岗前任职培训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公证员岗前任职培训心得体会范文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即将进入公证员岗位的新人,在2024年的公证员岗前任职培训中,我有幸参与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课程。
通过这次培训,我收获了很多知识和经验,对公证工作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在此,我要向领导和培训老师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下面,我将围绕培训心得体会,详细介绍我在本次培训中的收获和感悟。
首先,本次培训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源,开阔了我们的眼界。
在课程设置上,我们接触到了公证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如公证法律知识、公证文书的书写、公证程序与技巧等等。
这些知识帮助我们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公证知识体系。
同时,培训中还设置了一些实务案例,通过分析研讨的形式,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公证工作需要的思维方式和业务技巧。
与此同时,培训还安排了实地参观公证机构和与公证相关的机构,使我们实践操练,增强了我们实际操作的能力。
通过这些丰富的学习资源,我们对公证工作的认识更加深入了解,同时也确保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能力和技巧。
其次,本次培训注重实践操作,培养了我们的实际能力。
在培训中,我们进行了诸多的案例分析和模拟公证操作,通过实际操作,我们更加熟悉了公证工作的程序和技巧。
实践操作能够提高我们的问题解决能力和抗压能力,培养了我们独立工作的能力。
在模拟公证操作中,我们要求准确无误地完成各项工作,这让我们对公证工作有了更细致的认识,也使我们快速适应了公证员的角色和身份。
通过实践操作,我们不仅增强了技能,还培养了我们的责任感和团队合作意识。
再次,本次培训强调了学习思维的培养,提高了我们的学习能力。
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很多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这对我们的学习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通过培训,我牢固树立了学习的主体地位,懂得了学习法律是公证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我们要能够熟练运用法学方法论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要保持对学习的持续追求,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同时,培训还通过讲座、讨论等形式培养了我们的学习思维方式和学习方法,如培养我们对文字的敏感度、识别虚假信息的能力等。
公证培训课程的感想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证行业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公证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学习,我对公证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感想。
首先,这次培训课程让我对公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公证不仅是法律行为,更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公证员作为公正、公平、公正的化身,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任。
在培训过程中,老师们详细讲解了公证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操作规范,让我对公证工作有了全面而系统的了解。
其次,培训课程中,老师们通过案例分析,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公证工作的重要性。
公证工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处理案件时,公证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以确保公证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次培训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公证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再次,培训课程中,我对公证工作的风险防范有了新的认识。
在实际工作中,公证员可能会面临诸多风险,如职业风险、道德风险等。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程序。
同时,要注重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此外,培训课程还让我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在公证工作中,一个团队的力量往往比个人更强大。
我们需要学会与他人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在培训过程中,老师们通过小组讨论、模拟演练等形式,让我们在实践中锻炼团队合作能力。
最后,这次培训课程让我对自身职业规划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作为一名公证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同时,我要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确保公证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这次公证培训课程让我受益匪浅。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为我国公证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证实践心得体会

一、前言公证,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证明、保管、服务、咨询等功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习期间,我有幸参与了公证实践,亲身体验了公证工作的严谨、规范和细致,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公证实践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公证工作的严谨性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证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公证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在办理公证事项时,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同时,要熟悉相关司法解释,以便在遇到疑难问题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解决。
2. 严谨审查证据公证工作的核心是证明,而证明的基础是证据。
在办理公证事项时,我们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严谨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对于无法证明的事实,公证员有权拒绝出具公证证明。
3. 严谨对待当事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要尊重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当事人的请求,要耐心倾听,认真解答,不得敷衍了事。
同时,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不正当费用。
三、公证工作的规范性1. 规范办理程序公证工作具有严格的办理程序,要求公证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
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出证等环节进行,确保公证活动的规范性。
2. 规范使用文书公证文书是公证工作的载体,要求公证员在制作、使用文书时,严格遵守规范,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3. 规范保管档案公证档案是公证工作的历史记录,具有很高的保存价值。
公证员要按照规定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便于查阅。
四、公证工作的细致性1. 细致了解当事人情况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要细致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财产、婚姻、子女等,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
2. 细致审查公证事项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要对公证事项进行细致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事项,要特别关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第一篇: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对于公证制度的的理解: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
从公证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其主要职能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预防纠纷。
现代公证制度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生活中重大经济活动和公民重要法律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化矛盾在诉讼之前,节约司法成本。
公证法的设立,有助于各种活动项目的正常运行,它提供了一种证明,监督方式,为各项活动提供了一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及公证人作出了清楚严格的规定。
由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是较为可靠的机构,它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证经验交流总结

公证经验交流总结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多年的公证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也从同行那里学到了不少有益的做法,在此与大家分享交流。
一、公证的基本原则与理念公证工作首先要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
这意味着我们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所公证的事项真实存在,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善于发现疑点,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公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细节。
同时,公证工作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
我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要以客观、公平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公证申请。
这不仅是职业操守的要求,也是公证公信力的基础。
另外,保密原则也是公证工作的重要准则。
公证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我们必须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二、公证业务的常见类型及办理要点1、委托公证委托公证是常见的公证业务之一。
在办理委托公证时,要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和委托权限等关键内容。
对于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要特别谨慎,核实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和行为能力。
例如,在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时,要审查委托人是否对房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是否存在共有权人等情况。
同时,要确保委托书的内容表述清晰、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2、继承公证继承公证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财产分配。
办理此类公证时,要全面收集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等材料。
对于有遗嘱的情况,要审查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在核实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时,要做到严谨细致,防止遗漏合法继承人或出现错误的分配。
3、合同公证合同公证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预防纠纷。
在办理合同公证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公平,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对于一些重大的合同,如金额巨大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还需要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一定的调查了解。
保全证据公证指引学习体会

保全证据公证指引学习体会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在当事人争议发生前,依法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保全、存储和公证的活动。
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得到保全,预防证据丢失、毁损或篡改的情况出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在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下面是我的具体体会:
1.了解了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知识。
通过学习指引,我了解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和工作程序,并能够对其进行初步理解和掌握。
2.认识到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
保全证据能够有效地防止证据材料的丢失、毁损或篡改,避免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3.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
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使我更加重视证据的保护和存储,也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了解了公证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我认识到公证工作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理解了公证工作对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总之,学习保全证据公证指引,让我明白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将来在个人生活和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证据保全和公证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处工作培训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新入职的公证员,我有幸参加了为期一周的公证处工作培训。
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让我对公证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让我对自身的工作职责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一、对公证工作的认识1. 公证的定义和作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证明、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三种功能。
2. 公证工作的特点(1)公正性:公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2)权威性:公证机构的证明具有权威性,其证明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证明。
(3)独立性: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专业性:公证工作需要具备法律、经济、金融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培训内容1. 公证法律法规培训期间,我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文书格式》等法律法规,了解了公证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2. 公证业务流程培训内容涵盖了公证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受理、审查、出具、归档等,使我们熟悉了公证业务的办理流程。
3. 公证文书制作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公证文书的种类、格式和制作要求,掌握了公证文书的基本写作技巧。
4.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培训内容还包括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使我们了解了公证机构的运作模式。
三、培训心得1. 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培训,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公证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2. 增强责任感公证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培训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自己肩负的责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3. 团队协作公证工作是一个团队协作的过程。
对公证的心得体会

对公证的心得体会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史,如今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我曾有幸参与公证工作,并从中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首先,公证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是确保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过公证,法律文件的相关事实被证实,权益得到保护,纠纷得到解决。
公证不仅对于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公证工作的良好运行有助于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公证工作需要专业性和高效性。
作为公证人员,我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和准确的判断能力。
只有在这些基础上,才能准确理解当事人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规定,集中精力处理各种案件。
公证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因此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我们细致入微、精益求精。
同时,公证工作可能面临的时间压力也不容小觑,需要我们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只有在专业性和高效性的基础上,才能让公证工作发挥最大的作用。
另外,公证工作需要严谨性和责任心。
公证涉及到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重要利益,我们必须对此高度重视。
在进行公证过程中,我们需要确保所有的程序和要求都得到仔细遵守,不得有任何瑕疵。
公证人员必须要有审慎和细致的工作态度,认真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要求和材料,确保公证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我们需要提前作好防范和准备,以保证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只有具备严谨性和责任心,才能让当事人对公证结果满意并放心。
此外,公证工作需要维护公正和公平。
作为公证人员,我们要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被任何利益所左右。
在公证过程中,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我们要尽力保证公证过程的公平性,确保当事人在公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我们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原则,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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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下文是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欢迎阅读!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一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
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分
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
据此,本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本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二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
在公证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
意味着,第一,
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规定,同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的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的规定,是类似的。
也同20xx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确定的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一致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
公证法将公证员定义为:"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为强调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其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工作条件和应有的待遇,本法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
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为吸收有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员进入公证员队伍,公证法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20xx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
据此,本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本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
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三
公证程序是《公证法》的核心内容,《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公证活动的法律基础,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可以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公证业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任的行业,才能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为整个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行业,使公证制度真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发挥积极作用,不断地提升公证的公信力。
(一)认真做好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启动公证程序的第一道环节,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经的前置程序。
申请的标志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表上提出相关的公证申请同时签名、按手印。
必须要求当事人将相关信息及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填写完整,应避免利害关系人、公证员代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确有困难而由公证员代为填写的,应在笔录中记载"应申请人请求代为填写申请表,现已宣读给申请人,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申请表上的告知内容无异议"。
除法定公证事项外《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赋予公证机构在业务范围内的受理决定权或称选择权、自主权,即对一般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有权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对明知或合理,怀疑当事人有规避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公证机构承担的风险过大,或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不充
分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二)提高对证明材料的审查能力
审查认定证明材料的内容及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审查证明材料能力,确认证明材料是否可被采纳。
标准一是关联性,即证明材料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标准二是合法性,即证明材料出具的主体、程序、手段及形式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一些别公证处至今仍存在依据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婚姻证明出具有关公证书,这种由非职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应该被采纳。
第二,审查证明材料效力,即审查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充分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也就是对证明材料的采信。
采信证明材料的一般标准一是真实性,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把证明材料用作认定依据的必经程序;二是充分性,即证明材料的证明力或价值足以证明公证事项中的待证事实。
(三)审查内容及方式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只是笼统规定公证员应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实践中,对同一公证事项,不同公证处或不同公证员对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件要求可能不一,审查的范围及方式也可能不同。
关于审查确实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来判断,审查中应把握一个原则,即谨慎、勤勉、客观、中立的审查义务的审查义务。
(四)发送或领取公证书
首先,公证书办妥后,公证机构有通知当事人领取公证书的义务。
对于一些协议类或放弃权利的公证事项,如果当事人反侮迟迟不来领取,应告知当事人不领取并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办理解除协议公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其次,代领公证书要有授权。
实践中多人共同办理公证事项的领取环节往往被忽略,如继承权公证书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均由遗产受益人一并领取,这实际上是存在隐患的,如果继承受益人与放弃继承权声明人之间的某些承诺没有兑现,而一方面又不持有公证书,就有可能迁怒于公证处。
因此多方当事人办证的,除非授权否则要分别领取。
在办证时可以明确由谁一并领取的,应当在询问笔录或受理通知书上记录,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可以要求当事人领取公证书时认真核对公证书有无差错,包括内容有无错漏,公证处印章、钢印、公证员签名章有无漏盖,如有差错或不当之处要及时更正。
该提醒可以以文字的方式体现在领取公证书回执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