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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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S农商行职务犯罪预防培训课件(学员版)

XXS农商行职务犯罪预防培训课件(学员版)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 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银行人员易涉的刑事罪名 1、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 币罪; 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3、违法发放贷款罪; 4、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罪; 5、洗钱罪。 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 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9、集资诈骗罪; 10、贷款诈骗罪; 11、票据诈骗罪; 12、金融凭证诈骗罪; 13、贪污受贿罪; 14、挪用公款罪。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职务犯罪?
什么是公司企业职务犯罪?
现阶段职务犯罪的趋势特点
1、案件多发高发,大要案占比大幅上升 2、发案领域集中,与经济活动关系愈加密切 3、贿赂犯罪居高不下,渎职与贪贿交织普遍 4、窝案串案现象较为突出,危害后果愈加严重 5、作案手段隐秘,边腐边升,犯罪潜伏期长 6、年轻化、智能化,知识层次高端化、专业化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夏某因资金紧张, 需要周转,便铤而走险,利用自己身为农信社信贷 人员的职务便利,私自保留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假冒客户的签字,伪造贷款资料,在客户不知情 的情况下,先后冒用37人的名义套取信用社资金合 计700万元,以偿还个人民间借贷、偿还已到期的 冒名贷款本金、支付冒名贷款利息。
XXX农村商业银行法制讲座
珍惜美好生活
远离职务犯罪
讲座目的
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触 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 生的机会、失去与家人相守陪伴的机会。
珍爱生活 远离犯罪
课程目录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二、职务犯罪类型及罪名解析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课程目录

主动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前言- 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二、101个职务犯罪罪名概述- 贪污贿赂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各类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1.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2.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罪四、职务犯罪的防范与对策-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监管和审计- 提高职业道德教育- 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正文:【前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特殊、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后果严重等特点,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本文将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进行解读。

【二、101个职务犯罪罪名概述】我国刑法分则共有十章,其中一章专门规定了职务犯罪。

这101个罪名可以分为五大类:贪污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各类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1.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这类犯罪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滥用职权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这类犯罪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罪。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一、职务犯罪罪名精释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或滥用公职人员的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挪作自己或者他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私分给其他人使用的行为。

4.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职权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决策、办事,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玩忽职守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明知而不报、不查,致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案例百选案例一:贪污罪背景:某市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过程:李某在担任市政府财务处长期间,通过伪造报销凭证、虚报费用等手段,将公款13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购买豪车、房产等奢侈品。

结果:经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其非法占有的财物被追缴归还国家。

案例二:受贿罪背景:某县政府官员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过程:王某在担任县发展规划局局长期间,收受多家房地产公司行贿款项共计500万元,以便在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结果: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其收受的贿赂款项被追缴归还。

案例三:挪用公款罪背景:某市公安局局长张某,将本单位公共财物挪用作他人使用。

过程:张某在任职期间,将公安局的专项资金300万元非法借给他人,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等目的,并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或审批。

结果:经审理,张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罪名

金融职务犯罪及几种常见罪名

•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
• • • • • •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 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 还的,等等情形。
四、与银行关联的几种犯罪
• 1、骗取贷款罪 •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 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 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 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 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 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 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 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 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银行职员常见罪名

银行职员常见罪名

银行职员常见罪名及立案及量刑一、职务侵占罪(一)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挪用资金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罪名

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罪名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罪名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罪名主要有三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二是渎职类犯罪,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是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前言二、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四、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侵犯公民权利类4.泄露国家秘密类5.其他职务犯罪类五、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六、结语正文:一、前言在我国,职务犯罪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文对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进行解读,以期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的定义和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动机复杂;犯罪结果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的不同,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可分为以下五类:四、各类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贪污贿赂类贪污贿赂类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

2.滥用职权类滥用职权类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

3.侵犯公民权利类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主要包括报复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滥用强制措施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4.泄露国家秘密类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主要包括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

5.其他职务犯罪类其他职务犯罪类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等。

这些罪名的主要特点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

五、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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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索贿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贿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1:原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曾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贷款客户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

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06年12月,曾某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2:被告人张某,原湖南省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通过吕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万元人民币购得5万元假币。

回单位后,被告人张某利用其任信用社出纳员的工作便利,在该社资金入库时,将5万元假币中的49300元先后三次混在入库资金中而存入该社现金库房内,套出相同数额的人民币供自己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3:2007年6月份,河南省银监局在对全省银行业机构新旧版金融许可证更换工作过程中,周口银监分局发现西华县邮政局上缴的1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流水号字迹稍粗、年月日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等疑点后,对西华县邮政储蓄机构所有的金融许可证逐一对照查验,发现有18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伪造嫌疑。

河南银监局立即约见省邮政局负责人谈话,周口银监分局迅速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查清了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的事实。

周口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事件,暴露出部分银行业机构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为有效防范和制止同类事件发生,河南银监局遂对全省银行业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对西华县邮政局予以警告处分,并暂停对其2个邮政储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批。

责成周口市邮政局给予西华县邮政局原局长、原分管副局长免职处分;给予三名直接责任人员开除留用处分;给予周口市邮政局主管证件管理人员行政警告,并扣发三个月奖金的处分。

四、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4:某银行实习职员李某,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6年5月中旬,李某的男朋友小袁自编一个身份证号码,找到李某为其查询与该身份证号对应的信用卡卡号。

李某明知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规定,却碍于朋友关系,非法向小袁提供了储户张某的银行信用卡号。

后来,小袁通过其他手段试出张某银行卡的密码,于同年6月开始,多次通过电话转账,将张某信用卡内的万元盗走。

2006年6月30日,李某投案自首,次日,小袁被抓获归案。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5: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某,因在3个月间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被市一中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的违规放贷金额达到近4000 万元。

2003年9月至12月期间,李某在该行与北京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万元,造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损失万余元。

此外,2003年9月,李某还在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昌平支行损失万余元。

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6:林某,福建福安某银行原行长。

1995年1月,林某从北京某房产公司引进资金1000万元。

1996年1月,林某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引资1000万元,用于归还北京某房产公司的1000万元本金。

1997年2月,林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向郑某吸收资金500万元,向李某吸收资金1000万元,向省武警边防总队后勤部吸收资金500万元,将上述2000多万元账外使用。

林某取出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利息及已经到期的本金。

1998年3月,林某以福安某银行名义向福安兴业银行借款430万元用于还债。

之后,因无法偿还福安兴业银行的欠款,东窗事发。

经审计,林某实际造成该行1879万元资金无法收回。

2008年2月26日,福安法院对这起由国家审计署审计、移办的特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七、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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