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险驾车人员平安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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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保险简介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是国内知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推出的一款专为车辆提供的商业保险服务。

该保险产品为车主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为车主带来更加安心的驾驶体验。

二、保险覆盖范围1.交强险:该保险是法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车辆上路行驶的最基本保障,是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之一。

2.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种保险责任。

其中,车辆损失险主要保障车辆在发生碰撞、倒地、火灾、爆炸等意外情况下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乘坐人员在意外情况下的医疗费用赔偿。

3.附加险:附加险是在基本商业险的基础上,为车主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附加险主要包括车辆划痕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多种保障责任,为车主在驾驶过程中遇到更多风险时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保险费用计算保险费用的计算主要根据车辆型号、使用年限、驾驶人员驾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定,车辆保险费用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需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辆发生意外损失时进行理赔赔付。

四、保险理赔流程1.报案:车主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查勘:保险公司将安排专业的查勘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核实事故情况和责任。

3.理赔:经查勘员确认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赔付。

4.维修:车主可选择指定的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赔付。

五、总结平安机动车商业保险是一款为车辆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为车主带来更加安心的驾驶体验。

车主在使用车辆时,建议购买适合车辆的保险产品,并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理赔流程,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保障和帮助。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平安车险保险条款细则

平安车险保险条款细则

平安车险保险条款细则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所承担的责任,将受保险人的车辆机动车损失和损害赔偿以及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费用以合适方式赔偿。

第二条被保险险种被保险的险种包括:(一)机动车损失险:当被保险车辆因遭受火灾、撞击、溺水、爆炸、侧翻、倾覆、暴雨、暴风、暴雪、暴风雪、冰雹、泥石流、冰冻、冻坏、冰块飞起、洪水、风暴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等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车辆损失时损失范围内,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给付赔偿金责任。

(三)法律责任险: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保险人被投保涉及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给付赔偿金责任。

(四)拖车服务:如被保险车辆因故无法正常行驶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担给付拖车服务费用。

第三条承保范围(一)承保范围不包括:1. 无保险资格;2. 刑事行为;3. 精神病及性病;4. 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人的故意行为;5. 被保险车辆出行超过保险条款约定的行驶范围;6. 逃避执行法律判决、仲裁裁决的行为;7. 无关的损害、偷盗和抢劫行为等。

(二)本保险条款未另有规定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行为,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费用你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按时缴纳由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用。

当被保险人或其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类刑事法律规定,引起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有权免除其保险责任。

第六条投保流程1. 首先,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车辆的相关信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条款申请表;2. 然后,保险人审核申请表;3. 根据审核结果,保险人可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信息;4. 一旦符合保险条款的条件,被保险人应立即支付保险费用;5. 保险人审核通过后将正式签发保险凭证;6. 通知被保险人可正式使用保险条款。

平安车险规则

平安车险规则

平安车险规则一、保险责任范围平安车险是指平安保险公司针对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费率计算平安车险的保险费率计算是根据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座位数、排量、购买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的风险等级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

三、保险责任免除平安车险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1.车辆使用人酒后驾驶、无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2.车辆参加赛事、竞速、试车、试驾等非正常行驶活动导致的事故;3.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等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4.车辆使用人故意造成的事故等。

四、保险事故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平安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车辆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核实和理赔。

五、保险续保和退保平安车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保险到期后可以申请续保。

续保时,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应按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若车辆不再需要保险或发生其他情况,可以申请退保。

退保时,应提前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退保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手续办理退保手续。

六、保险索赔的时效性发生保险事故后,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

平安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和理赔。

索赔申请逾期未提交的,平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受理。

七、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平安车险的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1.车辆报废、拆解或出售等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2.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申请的;3.平安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终止的。

八、保险合同争议解决对于平安车险合同的争议,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与平安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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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车辆、农用车辆、装甲车辆等。

平安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平安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车险计算器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ABC条款区别

ABC条款区别

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一、条款体例(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

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一)保险责任的区别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火灾、爆炸、自燃B款对所有客户群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群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群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

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2、车载货物撞击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

A款和B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自然灾害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1、发动机进水问题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款较严。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一、引言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作为一种为车主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车主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条款,帮助车主了解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条款概述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缴纳保险费,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成立。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及相关资料,同意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结束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合同解除、终止之日结束。

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为准。

3.保险期间的约定保险期间分为一年期、三年期等,投保人可按需选择。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投保人愿意续保,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4.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公司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谎报事故真相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夺期间发生的意外;(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保险责任的事项。

三、保险责任范围1.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赔偿。

2.自然灾害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放或行驶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人均意外伤害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购车价格、车型、年限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可选择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或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2.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

保险费率根据车型、年限、保险责任范围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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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车人员平安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且持有效驾驶证的驾车人员;或在合法经营的驾校学习驾驶技术的学员,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第二款残疾保险金和第四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详见附件)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根据《伤残标准》,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多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人根据最终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对应《伤残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全残失能补偿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级残疾,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2.5%给付“全残失能补偿金”。

四、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标准》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烧烫伤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五、本保险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所导致的;(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猝死;第七条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本款驾校学员除外)、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五)被保险人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期间,未经教练许可擅自驾驶车辆(含教练车)的。

(六)被保险人在使用特种车期间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投保人选择的投保方式,计算保险费。

保费计算方式如下: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 = 保险金额×基础费率(附表2)×费率浮动系数(附表2)×投保天数/365天。

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起讫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起讫从投保人缴清保险费时开始,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签发保单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及时核定、赔付义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交纳保险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第十九条如实告知义务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应于身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机体损伤,应于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火化证明;6、相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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