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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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改革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一政策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内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让渡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由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面临的法律问题(一)产权界定不清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界定存在模糊之处。

一些土地的权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导致在入市过程中难以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

(二)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市场交易规则还不够完善。

在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交易混乱和不公平。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的相关问题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的相关问题

另外 , 如果要 对 已 出让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空 间范 围
进 行重新 界 定 , 将投 入大 量 的人 力 、 必 物力和 财 力 , 而
且不可 避免地 会遇 到种种 问题 与纠纷 。 2 建设用 地使用 权 收网方 式 .
根据 我 国现行 的 《 土地 管理 法》 土地 出让 等有偿 , 使用合 同约 定 的使用 期 间届 满 , 十地 使用者 未 申请 续 期或 者 申请 续 期末 获批 准 的 ,政 府 将 收 回土 地使 用
空间, 比如有 些 城市 , 人行 过街 地道 、 江 隧道 等基础 越 设施 类 型 的地 下工 程 归市 政工程 局 管 理 ; 下 管道和 地

记簿 上 反 映的土 地权 利 客体 内容 主要 是 宗地 的坐 落 、
界 址 、 积 、 途 等 , 没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土 地 使用 权 的竖 向界 限 、 面 用 并
续 使用 , 地 下 空 间的 建筑物 却 依 然 完好 , 么此 住 但 那
宅建 设用 地使 用权 是全 部 自动 续期 , 是 只有地 下建 还 筑物可 以 自动续 期 , 得我们深 入探 讨 。 值 二、对 土地登 记 制度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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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用地 使用权 新 旧出让制度 的对 接 问题
1 建 设 用地使 用 权分 层 出让 制度 实 施 前 己出让 .
土地 的处理 方式
在建设 J 地 使用权 分 层 出让 制度 出台之前 , 围 旰 j 我 城市 已经 出让 了大量 的建 没用地 , 何妥 善处 理这 部 如
权。 换句 话说 , 土地使 用权 到期后要 么整 体续期 , 要么

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益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增加,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益则可以由政府或个人获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出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者,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益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及特点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出让土地并确定权利人,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权的有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限的,即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效,过期后需重新申请或续期。

这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土地资源的保护。

2. 使用权的法定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设立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出让和登记备案。

3. 使用权的有偿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偿的,即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4. 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和土地租赁两种形式。

1. 土地出让:土地出让是指国家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者。

在土地出让中,使用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作为使用权的取得费用。

2. 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形式。

在土地租赁中,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一定的土地租金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方式为了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我国采取了多种管理方式。

1. 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的过程中,使用者和国家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让合同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关于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于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于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

在讨论了建设用地的背景和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接着在分别阐述了建设用地的分类、审批程序、使用权和管理、违法行为处理以及保护和节约利用。

最后在重点强调了建设用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问题解决的重要性以及建设用地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建设用地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引导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建设用地的法律问题不仅关系到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利用,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审批程序、使用权、管理、违法行为、保护、节约利用、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建设用地法律问题1. 引言1.1 涉及建设用地的背景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建设用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面临着很多挑战和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加,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各种建设需求,政府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

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由于建设用地的重要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建设用地的管理涉及到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建设用地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土地资源的持续供给和合理利用。

建设用地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落实。

1.2 建设用地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建设用地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建设用地是国家重要的资源,规范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法律规定,可以规范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方式,避免滥用土地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问题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的火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还与人民群众的栖身、生活相关。

然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首先,让我们了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概念。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是指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开发商为了继续使用土地,在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下,向政府申请对该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再次获取土地使用证书的问题。

当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不仅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政策的协调,还有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重要问题。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某开发商因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向政府申请续期。

经过审查,政府认为该开发商的开发品质不能满足土地使用的要求,因此未予续期。

开发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认定开发商没有满足土地使用的条件,续期申请被驳回。

案例二:某开发商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前,向政府申请续期。

政府对开发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后,认定开发商在土地使用期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开发商必须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的续期款。

最终,政府同意开发商的续期申请,并重新签发土地使用证书。

案例三:某开发商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政府未予续期。

然而,由于政府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造成开发商无法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重新获得土地使用证书,导致该楼盘的正常销售受到影响。

该开发商提起了反诉,指责政府审批制度过于繁琐,损害了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需要政府、开发商、土地使用者等多方共同协调,确保依法依规办事。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保障住宅建设用地的顺利开发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此外,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政府在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申请进行审批时,要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情况,确保续期的合理性。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为了当下亟待研究的热点问题。

如何科学、合理、高效地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不仅是实现农村资源要素市场配置、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背景、现状、问题及策略进行研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背景及现状(一)背景随着中国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政策的限制和制度的约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成为了必然趋势。

(二)现状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然而,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和制度的缺陷,入市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权属不清、交易规则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也制约了农村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问题分析(一)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权属不清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一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并不明确,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易存在困难。

(二)交易规则问题交易规则不健全是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不公正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

(三)市场监管问题市场监管不到位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契机进行非法交易和诈骗活动,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当前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范本)

当前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范本)

当前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当前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当前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当前‎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发‎展是第一要务。

区‎国土部门一直把依‎法做好建设用地供‎给、服务经济建设‎作为首要工作来抓‎,通过及时调整完‎善农保规划,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大力开展内部挖‎潜和主动对外调剂‎用地等有效手段,‎不断拓展用地空间‎,尽最大努力满足‎了全区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急需用地‎。

1-10月,全‎区共取得建设用地‎指标13000余‎亩,较好地保障了‎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用地。

‎一、建设用地供给‎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由于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我区的建设用‎地供给碰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方‎面今年的用地指标‎国家实行规划控制‎,下达的指标较少‎;另一方面萧山经‎济的发展还处于快‎速发展期,非凡是‎杭州市实施的“跨‎江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更加旺盛,给建‎设用地保障带来了‎许多新困难和新问‎题,具体反映在:‎(一)用‎地指标严重不足。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业对用地的需求‎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近几年我区‎的年用地需求一直‎在25000亩左‎右。

从对我区20‎1X年用地指标需‎求情况分析和对2‎01X年社会各业‎用地需求了解看,‎201X年我区用‎地需求仍将高达2‎万亩以上。

但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后,用地指标越‎控越紧,省市可能‎下达给我区的用地‎指标不会太多,因‎此用地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目前用‎地指标主要通过三‎大途径取得:‎一是上级下达‎的年度控制使用额‎度的折抵指标;二‎是向省争取重点项‎目的计划指标;三‎是通过对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整理复耕‎的复耕周转指标。

‎而从实际情况看,‎可使用的用地指标‎与我区实际用地需‎求缺口仍然较大。

‎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少‎之又少”。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当前土地管理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文章首先梳理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演变历程,明确了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揭示了确权登记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界定不清、登记程序复杂、法律法规滞后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确权登记流程,以及如何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等关键问题。

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改革建议,以期为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概述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涉及更广泛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公共设施、工商业设施以及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土地。

确权登记工作的核心在于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界定土地使用范围,以及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期限。

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结合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通过土地测绘、权属调查、登记申请、审核发证等一系列程序来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临着诸多挑战。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些地区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导致确权工作难以开展。

土地登记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使得信息共享和数据更新存在困难,影响了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识不足,以及部分地区在推进确权登记过程中的行政效率问题,也是制约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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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与感悟: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热点问题:热点问题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问题:一.概念:《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据此,在同一宗土地的不同空间可以分别设立地表、地上或地下三项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存在的主要问题1.分层设立主体不明。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将城市土地出让或划拨给土地利用者,土地利用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若国家将地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谁有权出让该宗土地的地下空间呢?是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是二者皆可,《物权法》第136条并未明确,主体不明阻碍了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

2.分层设立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套的地下停车设施、地铁和隧道等交通设施为主。

综合化、商业化和深层化成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未来趋势。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具有公益性,其设立方式以政府无偿划拨为主。

而今,公益性不再是地下空间利用的唯一主题,城市地下空间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

这一方面要求充分挖掘原有人防工程的商业价值,实现功能转化;另一方面,要求今后应当以市场化途径合理配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3.登记制度不健全。

根据《物权法》,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故登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中至关重要。

但是,我国地下空间权属登记却存在以下三问题:(1)地籍管理模式落后。

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二维地籍模式,即通过平面土地测量,借助二维关系划分各宗地彼此界限,在衡量单位上是以平方米来计算。

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不仅要登记土地四至界限,还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空间,在衡量单位上是以立方米来计算。

二维地籍不能全面地反映地块或土地权利的三维位置和三维边界,法律纠纷频繁产生,有待改进。

(2)地下建筑物登记困难。

实践中,一些地下建筑物因无法办理登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时常引起权属纠纷,尤其集中于人防工程和地下停车场。

而且,投资者因无法登记而取得有效使用权也不能将其进行顺利转让、抵押,影响其投资积极性,阻碍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3)登记事项不全面。

由于二维地籍表达自身特有的局限性,它们对城市建设在三维空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不能进行完全的登记、记载,对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日益增多的电缆、管道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宗地图和地籍图上没有或者记载不完全,影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4.权利冲突解决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土地立体利用的结果,必然导致同一土地之上出现数个用益物权并存局面。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的并存主要体现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存在于同一宗土地之上。

这种不同主体的数个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并存容易造成权利冲突。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存在问题的矫正1.明确分层设立主体。

城市地下空间设立的主体应是国家,国家可以先后或同时将地表或地下分别出让给不同主体,所有人之外的不动产利用人不可以其用益物权为基础设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严格落实商业性地下空间利用出让方式。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客体范围不同,权利属性一致。

各自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权利变动等基本规则也应当一致。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据此,出让和划拨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方式,而且出让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是主导方式。

出让有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两种方式,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因此,城市地下空间应依不同用途采取相应设立方式。

3.建立统一科学的地下空间权属登记制度。

首先,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此外,登记簿内容应区别对待。

传统的二维地籍已难以满足土地立体化利用的需要,应当采取三维地籍对地下空间进行数据管理和空间确权。

4.构建地下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

为调和地下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有两种立法例:(1)事先同意主义:土地所有人必须经既存地表权利人同意,方可在该宗土地之上或之下设立区分地上权。

(2)事后救济主义:土地所有人无须经既存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就可以将该宗土地地下空间向他人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后者造成前者损失,应予以赔偿。

热点问题二:期限届满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一.问题背景:期限届满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与续期、地上建筑物归属与补偿问题一直是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就表示房屋所有权失去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支撑,房屋所有人的建筑物权益就会因此受到质疑,成为一个“悬空”的权利。

二.现状与困境: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问题。

此问题多存在于经营性用地之上,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用地人未提出续期申请;第二,用地人提出续期申请,但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不予以批准。

国家收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又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首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问题,必须防止政府假借不真正的“公共利益”不批准用地人的申请;其次,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是否应给予建筑物经济价值补偿,又应执行何种补偿标准等。

2、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

第一,续期申请权问题。

用地人的非住宅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的,应该在到期前一年之内提出。

但由谁向谁提出续期申请、是否需要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目前很多开发商都在同一宗土地上同时幵发商业、住宅项目,一般地下层为车库,地上部分下面几层为商铺,上面则为住宅。

《物权法》对于商住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完全没有给出相关规定,是应执行住宅用地的规定还是非住宅用地的规定。

第二,续期费用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却对其续期是否应缴纳新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如何缴纳等具体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续期长短的问题。

法律对我国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获得续期的期限长短并没有明确规定。

是否考虑以建筑物的寿命为限3、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因此用地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将一直合法有效的存在;实践中将不会产生建筑物归属不明的问题。

而经营性用地、商住楼混合用地的使用权期满后,由于存在土地使用权不能续期的情况,因此建筑物归属问题才会显现出来。

4、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补偿问题根据前文得知,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法律对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尚且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未获续期的,用地人的建筑物经济价值补偿问题就更加无从谈起。

国家收回划拨地使用权的时候,尚对地上建筑物适当补偿,出让地使用权收回时就更应补偿地上建筑物的经济价值。

地上建筑物是用地人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开发的结果,属于用地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即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也应从法律上加以保护。

三.域外经验借鉴与启示——借鉴香港的土地批租制:1、土地批租制创设利用府土地为自己建筑的权利土地批租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香港政府,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允许有偿转让给私人。

土地批租制是香港长期实行的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制度。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与香港土地批租制拥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第一,个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个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

第三,政府具有双重身份。

香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当局的双重身份,对土地保持着有效监督。

2、香港土地批租制的借鉴第一,广泛赋予土地使用权人续期申请权。

香港土地批租制设定了较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有利于维护租地人稳定和长期的使用土地。

批出的土地使用期一旦届满,香港政府即可收回该土地。

但香港法律广泛赋予了土地使用人续期申请权,在期限届满前20年内都可以行使。

第二,合适的续期期限和新地租。

香港大部分土地的批租期限都为75—99年,续租期限一般为75年。

较长的土地批租期和续租期,满足了当代建筑物较长使用年限的需要。

土地使用权年限和建筑物安全使用年限保持一致,才能更好的保护用地人的建筑物财产权益;也能有效的减少城市建筑设施的重复建设,减少浪费。

热点问题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正当性质疑一.问题背景:政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却禁止其开发房地产,其理由是防止耕地流失、农村土地开发房地产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相冲突、需要保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用地的垄断,这些理由并不充分和正当。

从禁止所产生的后果来看,禁止也不具有正当性。

二.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后果1.这种禁止将使城市商业性房地产用地来源无法解决,危及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2.为解决城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政府将继续在公共利益目的之外征收土地。

3.城乡房地产市场二元格局无法突破,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发展难以实现。

三、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正配置的思考:首先,要尊重权利平等原则。

权利平等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精髓,是市场经济生长的根基。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各个农民集体独立的所有权,是各个集体的私权利[1]78,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平等的,物权平等原则是《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其次,要尊重农民土地权益,以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为改革目标。

再次,要有利于构建城乡统一的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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