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要点咨询信息表(1)
防空地下室报审图纸目录-人防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防空地下室报审图纸目录联系人: 联系电话:防空地下室报审图纸目录防空地下室报审图纸目录说明一、面积指标1、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十层以上的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九层以下的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4%。
(裙楼外挑面积=裙楼总建筑面积-(第10层建筑面积×裙楼的层数))2、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3、人防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4、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适用人防设计规范及标准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4、《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 1—97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 1-1998三、人防标准图集1、FJ01~03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2007年合订本)2、FG01~05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2007年合订本)3、07FS02 《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4、FK01~02《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2007年合订本)5、FD01~02 《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2007年合订本)6、08FJ04 《防空地下室固定柴油电站》7、07FJ05 《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8、08FJ06《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9、05SFJ05SFG04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部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建筑、结构设计》(2005年合订本)10、05SFJ10《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建筑专业11、05SFS10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给排水专业12、05SFK10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通风专业13、05SFD10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电气专业1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第一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附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方案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一、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说明(一)设计依据,包括人防设计规范、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
(二)人防工程建筑设计说明,包括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实建面积、所在位置、建筑层高、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可掩蔽人数、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等。
(三)结构设计说明。
(四)给排水设计说明。
(五)通风设计说明。
(六)电气设计说明。
(七)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说明。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设计图纸(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的内容外,应标示防空地下室轮廓线、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标高,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列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人防平面图: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可在平时使用功能的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的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的尺寸,地下室标高等。
当绘制的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三)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覆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竖向关系等。
初步设计阶段人防专篇编制要点一、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说明(一)设计依据:包括人防设计规范、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
(二)建筑专业:地下室的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实建面积、所在位置、建筑层高、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可掩蔽人数、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与形式、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等。
(三)结构专业:工程概况、荷载取值、各构件取值、地基概况、材料性能、防水要求、混凝土环境类别及耐久性要求。
(四)给排水专业:水源选择、战时用水标准、用水量、给方式、水库设置、给排水防护措施、口部防洪、防雨水倒流措施。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建质[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0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编制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原《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FJ01~04(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3(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FS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FK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FD01~03(2004年合订本)]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序号│编号GJBT- │标准设计号│图别│标准设计名│ 主编单位│备注││││││称│││├─────┼─────┼─────┼─────┼─────┼─────┼─────┤│ 1~3│ 990~992 │FJ01~03│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代替││││(2007年合││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研│FJ01~04││││订本)│││究院中国建│(2004年│││││││筑设计研究│ 合订本)│││││││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4│ 993│07FJ05│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新编││││││移动柴油电│建筑设计研│││││││站│究院││├─────┼─────┼─────┼─────┼─────┼─────┼─────┤│ 5~9│ 994~998 │FG01~05│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代替││││(2007年合││ 结构设计│建筑设计研│FG01~03││││订本)│││究院中国建│(2004年合│││││││筑设计研究│订本)│││││││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10│ 999│07FS02│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中国建筑东│代替04FS02││││││给排水设施│北设计研究│││││││安装│院││├─────┼─────┼─────┼─────┼─────┼─────┼─────┤│11~12│1000~1001│FK01~02│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上海市地下│代替││││(2007年合││ 通风设计│建筑设计研│FK01~02││││订本)│││究院中国建│(2004年合│││││││筑标准设计│订本)│││││││研究院││├─────┼─────┼─────┼─────┼─────┼─────┼─────┤│13~14│1002~1003│FD01~02│标准图│防空地下室│中国建筑标│FD01~02││││(2007年合││ 电气设计│准设计研究│(2004年合││││订本)│││院北京市建│订本)│││││││筑设计研究││││││││院││└─────┴─────┴─────┴─────┴─────┴─────┴─────┘。
施工报建需提交的资料一览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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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资保障金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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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及施工方《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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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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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的“企业IC卡”及“岗位人员IC卡”
按实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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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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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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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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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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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M2以下私宅有地基勘察报告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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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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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M2以下私宅只需提供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应提供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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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意见书
中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1

中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在中山市,地下防空工程也是市政府高度关注的重点之一。
为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山市政府发布了有关中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本文将对这些规定做详细介绍。
1. 规定的背景与意义在我国,地下防空工程是国家的重点工程之一,同时也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措施。
地下防空工程不仅能够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提供有效的避难场所,还能在战争、恐怖袭击等危急时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在地下防空工程建设中,结合民用建筑,特别是住宅,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中山市政府于2021年1月发布了中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旨在规范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使用,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规定的内容2.1 适用范围中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适用于中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其中,民用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酒店、商场、办公楼等。
2.2 防空地下室的设立防空地下室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设立防空地下室;2.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改建或扩建民用建筑应设立防空地下室;3.防空地下室应设计建设符合国家关于防空地下室设计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定;2.3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主体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主体应该是符合有关技术、资格和质量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同时,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主体也承担着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责任。
2.4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单位应该是具备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2.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质量监控体系,确保防空地下室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5 防空地下室的使用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1.防空地下室的使用人应该是建筑物内的住户或经商户;2.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应遵循有关命令、通知和要求;3.防空地下室的使用时,建筑物的业主应主动配合,以确保防空地下室正常使用。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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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9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四日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修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范围:(一)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二)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三)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恰当。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范围:(一)工程是否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二)工程是否按规定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预留、预埋;(三)工程主体的施工质量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四)其它战时防护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防工程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能满足设计的战时和平时功能使用要求;(二)施工单位(含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价,核对工程质量等级,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报建须知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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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企业税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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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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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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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勘察、②设计、③施工(包括分包)、④监理、⑤白蚁防治、⑥商品砼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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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④⑤⑥
③⑥
①②③④⑥
②③④⑤
②③④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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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2以下私宅只需提供全套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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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监理、规划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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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没有监理的不需提供
四、建设工程施工办理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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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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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及火炬区2000M2以上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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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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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
除500M2以下私宅外所有工程需提供
②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起重吊装竺专项编制的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审核)
2、序号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1份);施工单位与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书(1份).
3、序号4:监理规划与细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2011)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中府[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中府〔2011〕3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一条为增强城市整体防护功能,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生产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楼、综合楼、工业配套的宿舍楼和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医疗和文化用房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在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和装备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防护设施。
第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并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工作。
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中山市建设局中人防[2004]17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区及各镇建设所,各区城管办,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日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我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市人防办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并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七条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第八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拟定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二)负责我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协助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处理我市人防工程重大质量问题;(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四)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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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专业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其它情况说明:
建设单位(公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山市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咨询信息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位置
项目
拟分
阶段
开发
建设
情况
阶段名称
合
计
单体编号
层数
幢 数
建设规模
全埋
地下室面积
拟建防空
地下室面积
本期拟开发建设阶段
本期拟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前期项目建设
防空地下室情况
人防批文
防空地下室
建筑面积
前期项目防空地下室
分期建设情况
人防批文
应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