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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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如何鉴别各种有效证件的知识点

第一代身份证一、卡片特征手写(1996年之前居多)打印照相翻拍聚酯塑封激光图案证件背面五个登记项目和签发机关印章,同时使用汉字和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印刷和刻制。
证件“出生年月日”的登记项目改为“出生日期”。
如:内地和经济特区颁发的证件,登记为“出生1949 年10 月 1 日,民族自治地方颁发的证件则登记为“出生日期1949.10.1”。
证件填写内容分为只书写汉字和同时书写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两类。
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如本人的民族名称与我国民族名称不同,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民族名称后应加注“入籍”二字。
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与持证人年龄、签发日期的关系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
16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为10 年的居民身份证;26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为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证件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起计算。
三、居民身份证编号识别1.证件编号由15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六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至十二位数字为出生日期代码;第十三至十五位数字为分配顺序代码。
分配顺序代码:第十三至十五位数字中,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查验或核查时,应注意核对持证人性别是否符合男女性的分配顺序代码。
分配顺序码中“999、998、997、996”四个顺序号分别为男女性百岁以上老人专用的特定编号。
2.从1999年10月1日起,全国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居民身份证编号由原15位升至18位。
前6位为地址码;第七位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 位至17 位为顺序码;第十八位为校验码,主要是为了校验计算机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前17 位数字是否正确,其取值范围是0 至10,当值等于10 时,用罗马数字符χ表示。
四、防伪鉴别手感。
真身份证较有弹性,折弯后迅速还原;假身份证较软或较厚、易折断、没弹性。
第一代身份证可通过反光来确认,真身份证可现出长城图案以及中国的中,英文(CHINA)看打印效果。
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证知识详解

一、首先什么是护照?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国外旅行或居留时,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
护照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证的意思,也就是说护照是公民旅行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一种通行证明。
所以,世界上一些国家通常也颁发代替护照的通行证件。
护照是1990年苏联、法国、奥地利合拍的电影的名字。
以下是中国新旧版的护照:费用:200元/10年有效期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二、港澳通行证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给中国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就业、留学等非公务活动的旅行证件。
持中国公民有效护照经香港前往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过境旅客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供海外旅游并已经确认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在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7天而无需事先领有进入认可。
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5年有效期)一次有效签注:20元二次有效签注:40元香港澳门签注都是20元一次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三、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给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的旅行通行证件。
入境台湾地区时,和台湾地区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发给的入台证一并查验。
费用: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加注每项次20元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办理期限:15工作日四、建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的机构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特别说明:唯一说明的是河南地市的办理台湾通行证需要旅行社开具发票才能办理。
详解:如户口是某某市就可以去市出入境管局,如在某镇/乡或村就要去最低县级的出境管理局。
五、办理护照所需要的材料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提交申请人近期护照照片一张4.特殊岗位人员需出具单位介绍信5.申请人需亲自到场(如果为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需父母单方即可,但要出具相关证件,例如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详解:带户口本*身份证*就可以了,照像和复印一般都是指定的,所以不用提前准备。
公安部:9月2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台胞证

公安部:9月2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台胞证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10期9月15日,公安部发布公告,决定启用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电子台胞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9月21日起开始受理电子台胞证的申请,同时停止签发现行本式台胞证。
9月21日起,在大陆的台湾居民可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换发5年有效电子台胞证,包括持一次有效台胞证入境的台湾居民。
根据修改后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无需办理签注。
仍然有效的本式台胞证可以继续使用,持证人也可申请换发电子台胞证。
持有台胞证的台湾居民向边检机关申请自助通关信息备案后即可自助通关,此前已备案的换领电子台胞证后可继续经自助通道通行。
此外,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直抵口岸的台湾居民可在设有办证机构的口岸申请办理一次有效台胞证。
自今年7月6日开始,公安部部署福建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的港澳地区办证服务单位试点签发电子台胞证。
截至9月份,试点单位已签发电子台胞证20.4万张。
链接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已于7月试点启用2015年7月1日,公安部在福州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电子台胞证)的试点启用工作。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表示,7月6日起,福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港澳地区办证服务单位开始受理电子台胞证的申请,同时停止受理现行本式台胞证申请。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长郑百岗表示,电子台胞证的使用是为了进一步便利台湾同胞来往大陆,提高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签发和查验效率,增强证件防伪性能。
2015年7月6日10点,大陆首张卡式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于福州市民服务中心出入境窗口正式签发。
2位台胞将新版电子台胞证收入囊中,这一电子台胞证将更加方便他们往来两岸。
电子台胞证启用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现行本式通行证可以继续使用,持证人可以向试点单位申请换发电子台胞证,且收费标准仍旧不变。
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公通字[2003]77号•【施行日期】200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3]77号2003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与交流领域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适应海峡两岸交流交往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强化管理机制,提高工作实效,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现就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化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的手续。
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大陆居民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人台许可”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除《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在申请办理赴台湾手续时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赴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人员,凭“赴台批件”即可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人员,可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应邀组团赴台湾从事交流活动的,可由组团单位代办。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赴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人员,如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可凭“赴台批件”向其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放宽签发多次前往台湾签注的范围和有效期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4.02.25
•【文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
•【施行日期】2004.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25日发改价格[2004]334号)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3]167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公安机关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50元;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0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6.14•【文号】国务院令第66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式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为进一步便利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及在大陆居留、生活,提高证件防伪性能,公安部决定试点启用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5版台胞证为参照国际民航组织(ICAO)DOC9303 TD-1标准设计制作的卡式证件,内嵌非接触式集成电路芯片,采用多项物理防伪和数字安全技术。
二、2015版台胞证正面打印持证人照片、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等个人资料以及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地点、证件号码、签发次数等证件签发管理信息,覆全息防伪膜;背面打印持证人台湾身份证姓名、号码及证件机读码,持证人曾经持有台胞证的打印曾持证加注。
三、2015版台胞证的证件号码使用8位阿拉伯数字编制,继续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台湾居民曾持有的旧版台胞证证件号码为8位的,换领的2015版台胞证证件号码与其旧版台胞证一致;曾持有的旧版台胞证证件号码超过8位的,换领的2015版台胞证证件号码与其旧版台胞证证件号码前8位一致。
四、福建省公安机关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港澳地区办证服务单位将于2015年7月6日起试点受理2015版台胞证的申请,同时停止受理现行本式台胞证的申请。
2015版台胞证收费标准不变。
五、2015版台胞证不再保留签注区,边检机关查验后不加盖验讫章。
按规定向边检机关备案自助通关信息的台湾居民,可使用边检机关设在口岸的自助通道,此前已备案的可继续自助通关。
六、2015版台胞证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弯折、刮擦、水浸以及强磁场环境。
七、2015版台胞证启用后,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式台胞证可以继续使用,持证人也可向试点单位申请换领2015版台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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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
行证式样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及在大陆居留、生活,提高证件防伪性能,公安部决定试点启用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版台胞证为参照国际民航组织(ICAO)DOC9303 TD-1标准设计制作的卡式证件,内嵌非接触式集成电路芯片,采用多项物理防伪和数字安全技术。
二、2015版台胞证正面打印持证人照片、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等个人资料以及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地点、证件号码、签发次数等证件签发管理信息,覆全息防伪膜;背面打印持证人台湾身份证姓名、号码及证件机读码,持证人曾经持有台胞证的打印曾持证加注。
三、2015版台胞证的证件号码使用8位阿拉伯数字编制,继续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
变”。
台湾居民曾持有的旧版台胞证证件号码为8位的,换领的2015版台胞证证件号码与其旧版台胞证一致;曾持有的旧版台胞证证件号码超过8位的,换领的2015版台胞证证件号码与其旧版台胞证证件号码前8位一致。
四、福建省公安机关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港澳地区办证服务单位将于2015年7月6日起试点受理2015版台胞证的申请,同时停止受理现行本式台胞证的申请。
2015版台胞证收费标准不变。
五、2015版台胞证不再保留签注区,边检机关查验后不加盖验讫章。
按规定向边检机关备案自助通关信息的台湾居民,可使用边检机关设在口岸的自助通道,此前已备案的可继续自助通关。
六、2015版台胞证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弯折、刮擦、水浸以及强磁场环境。
七、2015版台胞证启用后,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式台胞证可以继续使用,持证人也可向试点单位申请换领2015版台胞证。
特此公告。
附件:1、 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式样
2、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机读码规则
公安部
2015年7月1日
附件2:
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