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

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

基层法院通常会设定有关国家赔偿的内容。所以我们需要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是怎们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

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赔偿的一般程序是: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合议。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二、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

赔偿请求人:×××,,,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根据和理由

此致×××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三、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

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的相关

知识。通过以上文章,我们可以知道申请国家赔偿通常需要经过以上三个步骤,缺一不可。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我们会有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

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 基层法院通常会设定有关国家赔偿的内容。所以我们需要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是怎们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 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赔偿的一般程序是: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合议。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二、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 赔偿请求人:×××,,,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根据和理由 此致×××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三、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 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基层法院国家赔偿的程序的相关 知识。通过以上文章,我们可以知道申请国家赔偿通常需要经过以上三个步骤,缺一不可。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我们会有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重要机构,其审理程序必须规范、公正,以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一,立案程序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向被害人告知立案情况、赔偿途径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立案前,赔偿委员会应当认真核实赔偿请求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调查取证程序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发挥其行政职权,依法采取调查、勘验、鉴定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程序应当公正、公平,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第三,听证程序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听证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制作听证会纪要。 第四,裁决程序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 决书应当明确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五,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是强制性文书,需要被执行。当 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不影响裁决书的执行。赔偿 委员会应当迅速执行裁决,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第六,救济程序 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救济申请,并依法 处理。 总结起来,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具体包括立案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听证程序、裁决程序、执行程序 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程序的规范实施,有助于维护人民 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家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司法赔偿程序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司法赔偿程序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是司法行为违法确实认,对于司法赔偿程序,具有规定的操作流程。接下来由为你详细介绍司法赔偿程序的操作流程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领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才能申请复议。 1、司法行为违法确实认是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 错误拘留确实认是公安机关发给被害人的释放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错误逮捕确实认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消逮捕决定,撤消案件决定,和起诉过程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院作出的撤消逮捕决定和无罪判决。 错误判决确实认是再审改判的无罪判决。 对因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构成犯罪的,以刑事判决书为依据,不构成犯罪的,由实施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书予以确认。 司法机关侵犯财产权确实认是依照审判监视程序再审的无罪判决。 对于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追缴财产,或者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确实认由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确认。

当事人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复议决定撤消或者变更了原裁定或者决定,那么原裁定和决定的违法得到确认。 通过申诉程序确认。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如果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2、司法赔偿请求的提出。 A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B赔偿义务机关适格;C 应当递交。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请求赔偿要求、请求赔偿的工程予金额; (三)要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 (五)申请的年、月、日。 (六)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的附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损害证明材料。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D请求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 提出。请求期限为两年,从损害行为违法性确认之日起。 3、司法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A申请人是否适格;B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C赔偿请求是否属于法定的司法赔偿范围,是

国家赔偿听证程序

一、国家赔偿听证程序 赔偿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到最终取得国家赔偿,由于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也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两种审理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采用合议制,以开庭审理为主,作出赔偿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一方不服的,经过二审才具法律效力;后者法律没有规定以合议制的方式进行,赔偿委员会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等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一)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的; (四)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时期,超过该时期的,权利人即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也不再加以保护,因此,受害人提起国家赔偿应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进行。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从侵权事实被确认之日其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依法规范赔偿监督程序。下面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 案件程序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1.03.17 •【文号】法释[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03.22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赔偿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 序的规定 法释〔2011〕6号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

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

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 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赔偿立案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提高 国家赔偿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赔偿立案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 机关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决定与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国家赔偿立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赔偿立案工作的实施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职责,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立案申请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或行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立案申请: (一)被国家机关违法侵犯人身自由的;

(二)被国家机关错误刑事追诉,遭受羁押、勒索、殴打、侮辱、非法搜查等侵害的; (三)被国家机关错误执行刑事判决或严重违法令其受刑的; (四)被国家机关错误判决、刑事处罚或严重违法损害其名誉、荣誉、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 (五)被国家机关未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职工权益,致使因工作原因受到严重伤害的; (六)其他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立案申请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明确请求赔偿的理由和金额,以及所需证据,如法律文书、鉴定结论等。 第七条立案申请应当简洁明确,并附上必要的联系方式,便 于受理机关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通知。 第三章受理与审查 第八条受理国家赔偿立案申请的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受理国家赔偿立案申请的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核实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是否相符,是否能够构成国家赔偿范

国家赔偿程序须知

国家赔偿程序须知 一、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向先向哪个机关提出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二、刑事赔偿 【赔偿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0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1.09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试行) (2012年1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9次 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办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结合北京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立案 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予以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二)人民法院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符合法定的赔偿范围;

(五)申请的材料齐备。 第二条下列主体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赔偿: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三)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四条人民法院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受案范围: (一)决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三)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或者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八)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 (九)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 (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 第五条要求人民法院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02.27 •【文号】法释〔2017〕9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赔偿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9号 (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 施行) 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01.13 •【文号】法释[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2.15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释〔2012〕1号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 件程序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5.07.08 •【字号】京高法发[2005]175号 •【施行日期】2005.07.0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国家赔偿 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于2005年7月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赔偿办。 各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后,应填写《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情况表》,于五日内报高院赔偿办。赔偿案件结案后,应于十五日内将决定书一份报高院赔偿办。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范意见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依

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意见。 本规范意见中的国家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仅指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不包括行政赔偿案件。 第一章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办案程序第一条赔偿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第二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法院违法侵权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六)符合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四条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应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赔偿申请,应当受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受理的赔偿申请,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赔偿请求人在立案前撤回赔偿申请的,应

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指南

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指南 一、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等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一)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二)市人民检察院为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的; (四)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

请书一式四份。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所作决定或者未作出决定情况; (三)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申请的年、月、日。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赔偿委员会应当将口头申请记入笔录并填写申请国家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身份证明; (二)代理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四)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提供曾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申请赔偿、复议的证明材料; (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七)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本院立案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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