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附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附录)HJ/T 55-2000批准日期2000-12-07 实施日期2000-12-0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fugitive emissionmonitoring of air pollutantsHJ/T55-2000附录A:大气稳定度的判定方法1太阳倾角δ以(1)式计算式中:Q0=360d n/365,度;δ=太阳倾角,度;d n=一年中的日期序数0,1,2,3,……364。
太阳倾角的计算值见附录B。
2太阳高度角h0的计算式中:h0――太阳高度角,度;φ――当地纬度,度;t――北京时间,时;δ――太阳倾角,度;λ――当地经度,度。
3确定太阳辐射等级由计算得到的太高度角h0和云量,由表3查出太阳辐射等级。
表3 太阳辐射等级总云量/低云量※夜间太阳高度角h0H0≤15°15°<h0≤35°35°<h0≤65°h0>65°≤4/≤4-2 -1 +1 +2 +3 5~7/≤4-1 0 +1 +2 +3 ≥8/≤4-1 0 0 +1 +1 ≥5/5~7 0 0 0 0 +1 ≥8/≥80 0 0 0 0※云量是指将天空分为十分(十分制)所占的份数。
观测云量的规则见附录C。
4确定大气稳定度等级根据地面风速和太阳辐射等级,由表4查出大气稳定度等级。
表4 大气稳定度等级地面风速※(m/s)太阳辐射等级+3 +2 +1 0 -1 -2≤1.9 A A-B B D E F2~2.9 A-B B C3~4.9 B B-C C D D E≥6 D D D D D D※地面风速系指离地面10m高处的10分钟平均风速。
若在无组织排放现场测定10m高度的风速有困难,可以用现场开阔地带2m以上高度,或高于10m高度测定的平均风速代替,并以计算得到(10m 高度风速),式中a为测定风速的实际高度,n见附录D推荐值。
HJT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一、导言大气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控制和减轻大气污染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监测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和基础,应对大气污染情况进行准确评估。
本文主要介绍了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相关内容。
二、技术导则的背景和目的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是根据国内外大气污染监测实践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结合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其目的是提供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技术要求,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技术导则的适用范围1. 本导则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技术要求,包括监测的目标、内容、方法、设备和数据处理等方面。
2. 本导则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主要污染源,如工业企业、机动车辆等。
3. 本导则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监测机构和从业人员。
四、监测目标和内容1. 监测目标:本导则的监测目标是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定量监测和分析,评估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2. 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颗粒大小和分布等。
五、监测方法与设备1. 监测方法:监测方法应根据具体的大气污染物而定,可以采用在线监测、离线取样和实验室分析等方法。
应根据监测内容的不同,合理选择监测方法。
2. 监测设备:监测设备包括采样器、分析仪器和数据记录仪等。
设备的选择应根据监测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
六、数据处理与质量保证1. 数据处理:监测数据应经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和验证,合理处理,得出可靠的监测结果。
数据处理应采用专业化的软件和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2. 质量保证:监测机构应遵循国家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HTt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fugitive emissionmonitoring of air pollutantsHJ/T55-2000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和具体化。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为实施GB16297-1996附录C,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的监测,亦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1.2.2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I6297—1996附录C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1.2.3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仍按其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O78—1996;GB16171—1996;GB4915-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问题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I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包括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单位周界等,其含义均与GBI6297-1996中相应的定义相同。
4、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按照GB16297—1996所作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
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规定设立监控点(即监测点)和规定监控点的空气浓度限值。
在GB16297一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T55-2000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和具体化。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为实施16297-1996附录C,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的监测,亦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1.2.2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6297—1996附录C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1.2.3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仍按其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9O78—1996;16171—1996;4915-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问题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包括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单位周界等,其含义均与6297-1996中相应的定义相同。
4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按照16297—1996所作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
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规定设立监控点(即监测点)和规定监控点的空气浓度限值。
在16297一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4.2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根据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批准日期2000-12-07 实施日期2000-12-0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fugitive emissionmonitoring of air pollutantsHJ/T55-20001、主题容与适用围1.1主题容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和具体化。
1.2适用围1.2.1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为实施GB16297-1996附录C,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的监测,亦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1.2.2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I6297—1996附录C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1.2.3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仍按其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O78—1996;GB16171—1996;GB4915-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问题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I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包括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单位周界等,其含义均与GBI6297-1996中相应的定义相同。
4、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按照GB16297—1996所作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
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规定设立监控点(即监测点)和规定监控点的空气浓度限值。
在GB16297一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hj55-2000标准

hj55-2000标准
HJ 55-2000是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一,全称为《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该标准于2000年10月1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HJ 55-2000标准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技术导则,包括监测方案的设计、监测仪器的选择和校准、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来说,HJ 55-2000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方案的设计:标准规定了监测方案的设计原则和要
求,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频率和持续时间的确定、监测内容的确定等。
2.监测仪器的选择和校准:标准规定了监测仪器的选择原
则和要求,包括仪器的灵敏度、测量范围、精度等指标的要求,同时要求对仪器进行定期校准和检查。
3.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评价:标准规定了监测数据的处理原
则和要求,包括数据的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等,同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和解释。
4.监测的质量保证:标准规定了监测的质量保证措施,包
括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
的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之,HJ 55-2000标准是指导中国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规范监测技术和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练习题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一、填空题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时,、、和的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应设参照点。
答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时,参照点应设置在排放源上风向m范围内。
答案:2~50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进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时,监控点最多可设个。
答案:4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是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不得超过的限值。
答案:平均值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进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时,参照点设个。
答案:16、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可实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个样品计平均值。
答案:4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进行氯化氢的无组织监控时,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
答案:108、进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时,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排放负荷应处于相对较的状态。
答案:高9、监测期间的风向应有利于监控点的设置,并可使监控点与被测无组织排放源之间的距离尽可能。
答案:缩小10、进行大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前,应将轻便风向风速表置于被测单位地带进行风向和风速的简易测定。
答案:开阔11、进行大气无组织污染物排放监测前,进行风向和风速的简易测定时,应连续测定分钟。
答案:1012、在进行局地流场的简易测定时,在每个测点只测定分钟平均风向。
答案:113、二氧化硫产污系数的计算公式中,与计算有关的参数有:煤收到基硫分含量和燃煤中硫的。
答案:转化率14、各气象因子与无组织排放监测适宜程度共分为类。
答案:415、风向变化的适宜程度分类中,b类的风向变化大小为º。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无组织排放成为重要的污染源之一。
无组织排放是指企业在生产或其他活动中无任何有效处理和控制的情况下直接将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
为了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监测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至关重要。
一、导则的目的与依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其无组织排放行为进行监测,增强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的监管能力,改善大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监测标准,结合国内外监测技术最新研究成果,制定本导则。
二、监测对象和监测参数1. 监测对象:a. 主要监测对象:大气中的颗粒物、可燃有机物、氮氧化物、硫化物等重要污染物。
b. 需重点监测的行业:煤炭、化工、纸浆造纸、冶金等重点行业。
c. 预警监测对象:对超标排放的企业或重点区域进行特定监测。
2. 监测参数:a. 颗粒物类:颗粒物浓度、粒径分布、重金属含量等。
b. 可燃有机物类:总挥发性有机物(VOCs)浓度及其组成成分。
c. 氮氧化物类:氮氧化物(NOx、NO2)浓度。
d. 硫化物类:硫化物(SO2、H2S)浓度。
三、监测方法和技术要求1. 基础监测方法:a. 颗粒物类:采用高体积采样器并结合离线气溶胶质谱分析仪进行颗粒物浓度、组分分析。
b. 可燃有机物类:采用连续在线采样和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GC-MS)技术进行VOCs浓度及组分分析。
c. 氮氧化物类:采用化学发光/化学荧光等技术进行氮氧化物浓度测量。
d. 硫化物类:采用石英管/紫外荧光技术进行硫化物浓度测量。
2. 设备选型与使用:a. 确保监测设备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精度、灵敏度和稳定性要求。
b. 设备定期校准并保证合理的使用寿命,定期检查仪器仪表的工作状态。
3. 现场监测与数据处理:a. 确保监测点位的选择与布置能够真实反映排放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