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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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增强监督力度
外派监事会制度有助于增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力度,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防止违规操作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提升透明度
通过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可以增加透明度,向公众和投资者展示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增强市场信任。
监督制衡机制的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强化董事会职能
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使其更好地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和运营效率。
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和手段
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明确其监督职责和权力范围,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
引入先进的监督手段和技术,如信息技术、审计软件等,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监事会对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参与度,提高其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把握能力。
建立规范的监事会成员选拔机制,注重候选人的专业背景、职业经验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考察,确保选人用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发展
监事会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CHAPTER
02
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应用
外派监事会定义
外派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委派监事组成,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外派监事会职责
外派监事会通过列席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重要会议,对企业重大决策、企业财务状况、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等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含义
监事会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滥用职权,保护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同时,监事会还可以为公司提供咨询和建议,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作用
监事会制度起源于欧洲,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德国。此后,该制度逐渐被其他国家引入,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派监事会如何做好监督工作-文档资料

外派监事会如何做好监督工作-文档资料

外派监事会如何做好监督工作一、坚持学习,不断加强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外派监事会作为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承载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神圣使命,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尤其是以下四个方面:(一)牢记使命,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监事会人员要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始终坚持原则,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尽心尽责地履行职责;始终把维护国有资产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放在工作第一位,并贯彻落实到监督检查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找准职责定位,工作务真求实有效的监督能对权力形成制衡,监事会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有效监督,能避免和防范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或不公允交易。

在工作实践中,要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定位,维护国有资产利益,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紧盯不放,持续关注企业处理问题和风险的动态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和向企业提出监督意见。

务求做到能发现问题、报告问题,还要督促企业解决问题。

(三)坚持学习,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提高履职水平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通过参加各类培训活动,开拓视野,激发思路,更新知识结构。

广泛阅读财经杂志和报纸,浏览财经网站,了解国际、国内经济动向。

掌握所监管企业的行业知识和特点,强化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调查研究、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履职能力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下的新要求,履职水平能不断上新台阶。

(四)深入思考,不断提高分析判断能力监事会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消化庞大的信息量,还要从中发现问题和风险点,这需要经历一个辛苦的过程和正确的职业判断。

一般要先尽可能搜集文本信息和恰当访谈,全面掌握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剖析、分辨、观察和研究,经过理性思维的梳理和深入思考后,再进行归纳、总结、提炼,最后形成简单明了的核心观点。

完善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探讨

完善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探讨

完善外派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探讨随着外派国有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张和发展,如何加强对外派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呼声也日益高涨。

目前,我国对外派国企的监管主要由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但其监管机制和模式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从制度设计和实践应用两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外派国企监事会制度。

一、制度设计1.明确监察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国有资本的代表和监督者,其监察职责应该明确且严格。

对于外派企业而言,监事会应该加强对外派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的监督,从而确保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

同时,监事会还应该监督外派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定期向所有持股人或上级单位报告。

在监察职责上,外派企业与总公司应该保持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杜绝信息隔阂和监察空缺。

2.提高监察能力为了提高监事会对外派企业的监察能力,应当专门组建一个外派企业监察团队,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点对点的监察规则制定、执行、并对外派企业和驻在国进行经常性的勘察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外派企业顺利运营并避免经济风险。

此外,监察团队应该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当前所执行的制度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并及时地进行调整和优化。

3.加强信息披露为了让所有持股人和上级单位了解外派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监事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

监事会应该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定期向所有持股人或上级单位公开发布外派企业的运营情况和相关财务信息,使持股人和上级单位能够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地了解。

这不仅可以增加监事会对外派企业的监察力度,也可以增强外派企业与总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

二、实践应用1.加强人员培训对于国有企业的监事会而言,其成员来自各种不同的背景和领域,有的成员可能没有相关的外派经验和管理经验。

因此,监事会需要提供专门的培训和培训计划,以更好地了解外派企业的特点和运营模式,并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2.积极动员国有资本参与监事会不仅仅是外派企业的监督者,同时也是代表国有资本的代表。

XX关于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意见

XX关于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意见

XX关于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现就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外派监事会监督职责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环节。

外派监事会必须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坚持股东至上、过程监督、及时性、有效性的原则,以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为根本,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外派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外派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监督检查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承担市政府、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加强外派监事会组织建设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市国资委管理。

外派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

外派监事会设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副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若干人。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4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其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三、规范外派监事会成员选拔任用(一)外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调,由市政府任命。

外派监事会主席按正县(处)级配备、副主席按副县(处)级配备,为专职。

从事业单位、企业产生的外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需符合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并办理公务员调任手续。

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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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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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目标
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监事会工作目标之一是确保公司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监事会工作要求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监事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监事会成员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财务、经营决策、管理行为等进行 监督,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监事会成员应当对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有权审查公 司的财务报表、财 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监事会应确保公司 的财务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报告。
监事会应督促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防止财务风 险的发生。
调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监督
监事会需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财务状况、高管任免等事项进行监督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担保等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监事会应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评估和监督 监事会需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严格监督
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 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创新

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创新

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创新国务院第283号令,公布了《国有监事会暂行条例》,标志着国家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制度的正式启动。

建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是我国体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从财务入手,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并使之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新《法》、加强财会监督的重大举措。

一、外派监事会制度产生的必要性1.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建立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

由所有者派出监事会,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是保证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体现所有者意志。

减少代理成本和防止“内部人控制”的有效和途径,以保障所有者的投资收益、资产增值、资金投入、聘任决策等权益落到实处。

实行的由国务院直接向中央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制度,就是从组织结构和细度安排上打破“内部人控制”,确保“两权分离”,维护国家所有者利益的较好组织形式和制度创新,更是现代企业的题中应有之意。

2.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迫切需要。

我国日前正处在主义初级阶段,资本市场、企业家市场、商品市场的形成和发育还刚刚起步,加上所有制不同、机制体制上差异,还无法对国企经理起到真正的监督约束作用。

同时、由于干部制度改革的滞后,长期以来国企与行政级别挂钩,“官本位”观念浓厚,没有企业家市场,没有对在职经营者形成潜在压力;考核评价企业经营者没有一套客观、准确、的标准体系,激励、约束、监督机制都还在创建初期,有待于规范和完善。

因此,由政府代表所有者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监督,在现阶段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3.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政企分开的现实需要。

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政企分开,从机构设置到制度建设上都进行了准确的定位。

政企分开,绝不意味着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半个世纪来全国人民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几万亿国有资产放任不管。

而是在政府行政干预的“手”从国企“抽”出来的同时,伸出行使所有者监督职能的“手”,保证了所有者监督的真正到位。

【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的管理,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派监事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二、外派监事的任职资格与职责
1. 外派监事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2. 外派监事负责监督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并对外派监事会负责。

3. 外派监事应定期向集团公司监事会报告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选拔与任用
1. 外派监事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集团公司监事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择优录用。

3. 外派监事一经任命,即按照规定程序向子公司董事会报到,并开始履行职责。

四、考核与奖惩
1. 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外派监事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
括工作绩效、职业操守、团队协作等方面。

2.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外派监事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或调整职务。

3.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的外派监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解除其职务。

五、培训与发展
1. 集团公司应定期为外派监事提供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2. 鼓励外派监事参与公司内部交流,拓宽视野,促进个人职业发展。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2. 如遇法律法规变更或公司发展需要,集团公司监事会可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外派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外派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外派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一、前言外派监事会是一个国际化的组织,致力于监督和管理企业在国外的运营情况,保障企业在海外的利益和形象。

本年度工作计划是对外派监事会工作的规划和安排,旨在确保外派监事会能够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提高企业在海外的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

二、总体目标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总体目标是:以企业为中心,以风险管控和效益提升为导向,提高外派监事会的监事服务水平,优化监事会工作流程,加强与国外分支机构和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合作。

通过这些工作,确保企业在国外的战略实施和业务发展能够得到保障,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品牌价值。

三、具体工作安排1. 审议和完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和运营计划外派监事会将积极参与企业在海外的战略规划和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审议和完善相关计划,确保其符合国际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2. 加强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外派监事会将加强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通过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合规、稳健、高效,及时纠正不足和风险,提升分支机构的经营绩效和风险控制能力。

3. 积极参与涉外风险事件的处理外派监事会将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业在海外的风险事件处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妥善应对风险事件,保障企业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4. 优化监事会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外派监事会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效果,加强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监事会能够及时准确地履行其职责,促进企业在海外的战略实施和业务发展。

5. 加强与国外合作伙伴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外派监事会将积极加强与国外合作伙伴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取有益信息和资源,提高监事会在海外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保障企业在国外的合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工作保障外派监事会将加强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团队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外派监事会能够高效地履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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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监事会: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6日17:24 来源:《董事会》杂志【字体:大中小】栏目:封面文章监事会制度建立十年来,对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纠正违规经营、防范腐败、防止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监事会做出了巨大成绩外派监事会: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文/刘长琨改革开放伊始,国有企业改革就被提上议事日程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三十年来,国企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一个令人瞩目的亮点,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重新确定了国家与国企的关系,创立了一种新型的从出资人角度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外派监事会制度。

科学确立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所谓外派监事会制度,就是由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驻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其目的是适应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改进、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探索一种新的、科学有效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形式。

最终目的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国家对企业干预过多,管得太死,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效益与活力,所以,国企改革是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起步的。

至1998年,国企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两权分离等步骤,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由于传统体制长期影响而形成的诸多历史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积久形成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明显和更加尖锐地暴露出来。

另外,由于改革的不同步、不配套,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形成了一些制约企业发展、影响企业健康运营的新问题。

有些企业领导在扩大经营自主权过程中滥用了手中的权力,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内部管理混乱以至失控、违规经营、财会信息造假失真等诸多问题,违法违纪案件亦时有发生,有些问题相当严重,令人怵目惊心。

这些问题的一个共同结果是严重损害了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在深化改革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的同时,如何改进和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监管,以保证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如何确立一种科学的、新型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的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适应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而创立的。

1998年,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成立了稽察特派员总署,从经济与工业管理部门选调了一批副部级干部担任稽查特派员,每人配备四至五名助理,组成一个稽查小组,派入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督检查其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这便是当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前身。

2000年6月,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稽察特派员制度过渡转化为监事会制度。

稽察特派员转任监事会主席,助理转任专职监事。

一组人马(一名监事会主席,四名专职监事)同时担当三至四家企业的监事会,负责对三至四家企业进行监督,每年要分别写出每家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

当时,一共有60个这样的监事会小组,分别担当180多家中央企业的监事会。

外派监事会是一项制度创新外派监事会是一项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独立性。

专职监事都是外派的,其身份是国家公务员,与企业没有任何人事与经济上的关联,较彻底地实现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这就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从而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

● 二是权威性。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主席都是中央任命的国家副部级干部,专职监事主要由司、处级国家公务员组成。

这种高规格的委派与人员配置,使监事会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 三是监事会的监督与过去国家对企业的监管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实际上是在直接经营,这是一种违背管理科学、违背规律的做法。

外派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代表国家从出资人角度对所投资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所有者的合法权力,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原则的行为。

● 四是外派监事会也不同于外国的企业监督机制,既不同于日德模式的监事会制度,也不同于英美模式的独立董事制度。

这两种制度实质上都没能彻底解决经营职能与监督职能分离的问题。

● 五是赋予了监事会考察评议企业高管并提出任免建议的职能。

这一点不仅对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权威性、保证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增强干部管理的透明度、深化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审核财务报告、查账和翻阅会计凭证等一系列专业手段对干部做出的评价,无疑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外派监事会制度建设促进了社会观念的进步监事会制度建立十年来,对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纠正违规经营、防范腐败、防止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监事会做出了巨大成绩。

除此之外,监事会建设还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监事会制度建立之初,很多企业领导不理解甚至产生了抵触情绪。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这样一种观念: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很多人错误地理解了这一用人思想,认为你既然让我领导管理一个企业,就应当充分信任我,派人监督我就是对我的不信任。

监事会工作的实践,使这些同志逐步改变了观念,认识了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监督是现代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没有监督就没有现代管理与科学管理。

监督又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现代社会里,人人都要在监督下生活和工作,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权力,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组织与个人。

能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监督,是检验一个人有没有现代管理理念和现代社会意识的试金石。

这种对监督的认识的转变,是社会观念的一大进步,不仅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社会进步也具有重要意义。

外派监事会制度与公司治理外派监事会不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内,是企业体制之外的一种机制,却对规范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一事实启示我们:公司治理是需要外部条件的,是与外部环境密切关联的。

如果外部条件不具备,外部大环境有缺欠,即使形式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确立,也很难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所以,改进、加强、完善公司治理,不能只着眼于企业内部,不能只在完善企业内部机制上做文章。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往往发现:发生在企业的有些问题包括企业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原因不在企业内部却在外部,有更高层和更深层的原因。

完善公司治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难以奏效的,必须要有宏观思维,要有系统观念,从整体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于局部性、微观性的问题,有时候需要从宏观体制上寻找原因。

公司治理是一个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动态过程,不可能有一个止于至善、完美无缺、固定不变的标准模式。

我们在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万万不可不顾中国国情生搬硬套外国模式;另一方面,也不能把“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当成因循守旧、文过饰非的挡箭牌和遮羞布。

我认为,我们国家在国企改革中,这两种情况都存在,应当引起重视。

至于我国目前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设,是否存在制度重叠和职能交叉与矛盾的问题,我认为问题的症结似乎还不在于此,问题在于我们对外国的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本质涵意与特征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好多只是学了人家的皮毛,搞了形式主义。

外国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内的制度设计,经实践证明都有效同时也都存在缺欠。

我们现在所要考虑的,不是采用哪一个、舍弃哪一个的问题,而是怎样博采众家所长,结合中国国情,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问题。

这是一个很复杂很尖端的课题。

外派监事会尚需改进与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是一个尚在探索中的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目前应当研究的问题是:首先,派驻范围问题。

外派监事会当初主要是针对出资人单一的国有独资企业设计的,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以后,特别是有些企业变为上市公司后,由国家单方派驻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其合规性与合理性需要研究。

其次,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过程监督)问题。

2007年之前,外派监事会一直是一种事后监督,即针对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检查,核实其资产与损益的真实性,并对其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做出评价。

这种事后监督的好处是,能够对企业一个时段的经营业绩与管理水平做出较为系统全面的反映,对问题的把握上,也容易做到更加准确,更加客观公正,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监事会干预参与企业经营。

但这种事后监督有人认为时效性差,发现问题的时候生米已成熟饭,损失已经形成。

因此,2007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赋予了监事会当期监督的职责,提高了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时效性。

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监事会人员没有增加和监督的企业数量没有减少的情况下,监事会同时完成事后监督和当期(过程)监督双重任务,能否保证监督质量?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监督,其工作重点与工作方法都有所不同。

当期监督要求监事会人员常驻企业,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动态。

四五个人的监事会,同时监督三四家企业,又要对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系统检查,又要随时掌握企业当期动态并予以及时反映,任务似乎过重了一点,难免会顾此失彼。

其实,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其监督效果有不同的衡量判定标准与方法,是不宜简单进行时效性比较的,事后监督的系统性、全面性与深刻性,是当期监督所不具备的,其对企业的警示、匡正与推动作用,往往也是当期监督所难以比拟的。

所以,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相结合的做法似乎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进行必要的改进。

在这个问题上,法国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的做法可以参考借鉴。

法国向国有企业派驻国家督察员,常驻企业,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企业年终财务报告完成的时候,督察员也同时完成了全面反映企业情况的年度督察报告。

这是一种过程监督或叫做当期监督,既随时了解反映企业情况,又对企业经营管理做全面系统描述,与企业的财务年报同步完成。

另外,监督成本问题,监事会的职责界定与权责对应问题,监督成果的运用问题,以及监事会名称问题(监事会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专用名词,这种外派机制叫监事会似乎不合常规,容易引起误解)都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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