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
风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模版

风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准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风电生产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规范风电生产过程,并适用于所有参与风电生产现场的工作人员、承包商、供应商等。
二、准入程序1. 根据风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工作人员、承包商、供应商等需进行准入申请。
2. 准入申请需包括相关资质证明、执照、培训证书等材料。
3. 负责现场管理的人员对准入申请进行评估,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者进行准入授权。
4. 准入授权需包括有效期和准入范围。
三、准入要求1. 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等。
2. 承包商应具备相关执照和资质,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工作计划。
3. 供应商需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合同,并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4. 所有准入人员需参加现场安全培训,并接受定期的培训更新。
四、准入授权的监督和管理1. 负责现场管理的人员需对准入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准入授权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工作。
2. 建立现场巡检和记录制度,定期对准入人员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违反准入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包括警告、停工、取消资格等。
五、准入记录与档案管理1. 对所有准入人员建立准入档案,包括个人资料、授权证书等。
2. 对准入人员进行的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准入评估的依据。
3. 对准入人员的岗位变动、离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
六、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1. 准入人员需遵守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 准入人员需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3. 准入人员需配合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环境监测,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风险和事故报告准入人员需及时上报发现的风险和事故,包括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
八、准入制度的评估和改进定期对准入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确保准入制度的有效性和符合要求。
风电行业政策(江苏省行)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风电行业授信投向指导策略(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风电行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行业授信风险,特制定本指导策略。
第二条本指导策略所指风电行业包括风力发电行业和风电设备行业。
风力发电行业所称风电项目系指利用自然风力动能发电的大型并网型风电场项目,不包括小型分散式利用风力发电、照明项目。
风电设备行业包括整机生产和零部件生产。
零部件主要包括发电机、叶片、塔筒、轴承、变速箱、齿轮箱、控制系统、变频器等。
第三条风电行业贷款对应我行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代码分别为:0D4410-电力生产(风力发电)、0C390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风电整机生产)。
零部件行业贷款根据具体产品情况可对应通用设备制造业(0C3500)、专用设备制造业(0C3600)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
第二章总体授信策略第四条风力发电行业信贷策略为“选择性增长类”,可适度提高信贷占比,适当加大对行业内优势企业的支持力度,审慎介入行业内劣势企业。
风电设备行业信贷策略为“维持份额类”,应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慎重支持。
行业信贷余额可适当新增,但年信贷增幅应不高于全行平均水平。
第五条综合考虑国家新能源战略和风电行业现状,有选择地适度支持风力发电行业,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风电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六条风电设备行业的总体信贷原则是: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稳健发展。
要求严格控制行业信贷总量,新增信贷应严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主要投向行业内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进一步优化行业信贷结构。
第三章新增授信准入标准第七条风力发电行业新增授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人在我行的最新信用评级为B-级(含)以上;2、授信项目除取得相应级别发改委的核准件,以及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和土地部门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外,还应取得省级电网公司的项目接入批复文件;3、对于总行级重点客户,项目资本金比例按国家统一要求不得低于20%;对于非总行级重点客户,应根据客户整体实力和风电运营经验适当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
国家能源局:全面启动风电行业标准建设

聿 作 会 议 在 南 宁 召 开 。 国 家 认 监 委 主 任 孙 大 伟 、 中 工
人 证认 可协 会会 长王风 清 出席 了此次会 议 。 孙大 伟 在讲 话 中指 出 ,行 业 自律是 市场 经 济 条件 下
会 要 做好 行 业 自律 工 作 ,就 必 须 依靠 行 业 内的 力量 ,凡
质监回声 -速 递
索能源局 :全面启动风 电行业标 准建设 国家能源局近 日召开能源行业风 电标准化工作会议 ,全
苦 动风 电行业标准建设 ,将建立和完善 风电装备标准 、产
佥 和 认证 体 系 。 测 目前 ,能 源行 业 风 电标 准建 设 领 导 小 组 、专 家 咨询 组 和
隹 化技术委员会已经成立 。领 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我 国风 示 准建设的政策 ,审查确 定风电标 准体 系建设规划 ,协调 挺 标准编制过程 中的重大 问题 。专家 咨询组 负责研究风 电 隹 化的重大问题 ,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 ,为风 电标准
现 引 导 和 监 督 并 举 ,逐 步 形 成 行 业 自律 的 新 气 象 。 她 说 ,
以管 为核 心 内容 的 自律 措施 是 一种 制约 与反 制 约 的博 弈 , 总会 有 人想 方 设 法摆 脱 制 度 的约 束 。协 会 必 须 根据 情 况 的变 化 作 出必 要 的措 施 调整 ,创 新工 作 方 式 ,逐 步 从 以 管 为 主 ,发 展 到监 督 和 引导 并 举 ,使 自律 和 服 务互 相 作
一
并网管理 以及 风电机械设备 、电器设备等专业 的标准化 据悉 ,国家能源局 已经制定 了 《 风电标准体系框架 ( 讨
哄而上 、重复引进和建设 现象。 目前我国风电设备 制造 企
工信部召开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会

潜 力 巨大 。
对 此 ,工信 部 将 推 动 以服 务 中小企 业节 能
国 家质检 总 局 审议 《 检事 业 质
发 展 “ 二 ・ " 规 划 编 制 工 十 五
减排 为 主 的节 能服 务 体 系 建设 。完善 产 学 研 相
结合 的 节能 减 排 技术 创 新 与成 果 转化 体 系 .鼓
表 普遍 认 为 《 准 》 已 经 基 本 形 成 合 理 框 架 , 标
符合 产 业发 展 方 向 ,内容 全 面 ,对 抑 制风 电行 业 重 复 建设 和 鼓 励企 业 也 对 《 准 》 中一 些 尚不 完 标
善 的地 方提 出 了建设 性 的修 改 意见 。对 个 别指 标提 出了合 理可 行 的建议 。
重 要意义 。 王 勇 强调 .总局 规 划 工作 领 导 小 组 及 办公 室 要认 真 做 好贴 近 国 家规 划 大 局 、编 制 好 质 检
剩 和 重复 建 设 有 关重 点 工作 部 门分 工要 求 .工 业 和 信息 化 部 会 同国 家发 展 改 革委 、 国家 能源 局 共 同组 织 研 究并 起 草 了 《 电设 备 制 造 行 业 风 准 入标 准》 ( 以下 简称 “ 标 准 》 ) 《 ” ,并 向社 会
能 减 排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中 指 出 , 中 小 企 业 节 能 减 排 形 势 依 然 严 峻 。企 业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偏 低 .重 点 用 能 行 业 的 中小 企 业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比全 国 平 均 水 平 高 出 2 % 以 上 .节 能 减 排 O
工信 部召 开风 电设备 制 造行 业 准入标准征求意见会
日前 ,为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3 8号 文 件 。根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的政策支持与监管机制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的政策支持与监管机制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对可再生能源的追求,海上风力发电逐渐成为许多国家解决能源问题和减少碳排放的重要途径。
为了推动海上风力发电产业的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政策支持和监管机制,以鼓励投资者参与海上风电建设,并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支持1. 财政支持: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补贴、奖励等方式向海上风电项目投资者提供财政支持。
这些财政刺激措施可以包括直接补贴或贷款利息的减免,税收优惠,或者购买发电量的保证价格等手段。
这些政策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风电项目的投资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加入。
2. 市场准入和配额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配额制度来规范海上风电产业的发展。
市场准入制度可以设立一系列准入门槛,以确保只有符合标准的风电企业才能进入市场。
配额制度则可以要求电力公司在其发电组合中一定比例使用风力发电,并设定奖励机制鼓励电力公司实现这一目标。
这样可以有效保持行业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秩序。
3. 法律和法规支持: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支持海上风电产业的发展。
这些法律和法规可以涉及项目审批流程的简化,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环境保护要求的设定,以及风电设备进口税收的优惠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可以为风电企业提供整个项目周期的法律保障,降低其经营风险,增加投资的可预测性。
二、监管机制1. 环境监管:海上风电项目的环境保护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并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规。
这些机构可以监测风电项目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并要求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采取合理有效的环保措施,比如减少噪音污染、防止鸟类撞击等。
2. 安全监管:海上风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都面临一系列安全风险,如船只碰撞、火灾等。
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风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并要求项目方制定和执行详细的安全方案。
这些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执法和检查手段确保项目方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操作,保障项目的安全运营。
海上风电工程建设中项目管理要点与强化措施

海上风电工程建设中项目管理要点与强化措施摘要:海上风电作为可再生清洁能源,具有分布广泛、用之不竭的特点,海上风更因其风速高、能量大、资源丰富受到广泛关注。
作为风电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海上风电在风电领域的占比日益提高。
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前正确的场地选择尤为重要。
目前,海上风力发电场一般会建设在沿岸海域。
相关风电项目施工单位需要事先对场地进行勘察定位,根据海上风电场的水文地质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施工船机,并制订施工组织方案,以保证后续施工的有序进行。
具体管控措施即首先要求相关施工单位搜集、记录施工场地的自然条件资料,不仅局限于目前场地设置必要的观测仪器勘察自然环境,也要对场地近年来风量、海浪、水流、温度、潮汐等进行资料搜集,整合所有资料,必要时可建立测风塔以收集更准确的数据。
相关单位通过分析影响施工的一切因素,制订有效应对方案,以避免自然环境对施工项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对项目建设成本做出更准确的预算。
关键词: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施工管控引言海上风电项目地质条件复杂、海洋水文条件恶劣,给项目施工进度控制带来了极大挑战。
海上风电项目规模相对陆上较大,为实现早投产、早发电的项目总体目标进度,必须在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精心安排。
编制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前,应用wBs将工程项目进行分解,明确项目实施时需完成的主要工作,并对主要工作分解、细化,充分的了解项目各个环节,更好的控制计划的执行。
根据项目的工作内容,分别计算出各项工作所需时间,编制项目节点计划表。
用甘特图直观、清晰的显示出风机基础施工、吊装、海缆敷设、升压站建造用完成的工作量和应该完成的时间段,简单明了的掌控项目每一阶段任务。
1海上风电建设项目风险海上风电建设项目包括了从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到建设施工、投产运营各个阶段。
此类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密集型产业,其投资规模大,涉及范围广,开发建设难度高,建设及运营周期长,所处的环境恶劣,导致项目存在较高的风险。
海上风电场较陆上风电场存在更多风险,特别是其处于条件更复杂、更恶劣的海洋环境之中,极易受到风暴潮、巨浪等各种海洋灾害所引起的随机载荷侵袭。
国家对限制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对限制行业准入条件⏹成文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解读:除上述要求外,在已发布的相关办法和规则指引中,均未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表现和偿债能力等作出任何成文的硬性规定,目的在于与“注册制”的内涵相契合。
⏹行业准入方面的窗口指导政策:钢铁:1、粗钢产量综合排名需进入全国前20位。
20位以下的,除非是生产特殊用钢,原则上不支持。
2、近期召开的主承销商大会对钢铁行业提出新的政策要求:对于正处于重组整合过程之中的钢企项目要谨慎考量;对于处于存续期内的项目,若发行主体发生并购重组的,要妥善处理好相关偿债责任的承接。
房地产:不受理房地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
房地产企业认定标准:房地产为第一大主业,或收入占比超过30%。
政府平台类企业:根据协会近期的最新政策,所有类型的平台类企业均不予受理。
⏹国务院最新指导政策:《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解读:目前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行业存在盲目扩张,而且风电设备、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
十部委联合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所涉及的行业,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
⏹产业政策导向:钢铁: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
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
水泥:新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
9大行业近期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公布

工信部人士表示, 在国务 院指明相关行业存在产能过
行业在 2 1年底 前淘汰 4 0 及 以下炼铁高 炉 , 汰 3 t 01 0 m。 淘 0及
以下炼钢转炉 、 电炉 。
剩 和重复建设的倾 向后 , 工信部相 关部门对 全国风 电装备制
I造业发展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 ; 装备司统计了风电整机制
《 知》 通 要求 工业 和信息 化部 、 源局 根据 当前和 今后 l改革委、 能 国家能源局联合完成了《 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
个时期经济 发展 形势 以及 国务院确定 的淘汰落后 产能阶 l
征求意见稿要求, 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
段性 目标任务 , 结合产业 升级要求及各 地区实 际, 商有 关部 1 机容量2 5 .MW及以上、 年产量 10 W以上所必需的生 0万k 门提 出分行 业 的淘汰 落后产 能年度 目标任 务和 实施 方案 , {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
I
根据 《 知 )2 1 年底 前 , 国 电力 行 业 将 淘汰 小 火 通 ) 00 , 我
电机组 5 0 万kW 以上 00
f ; 炭行 业将 关闭 不具备 安全 生产 J 煤
工信部制定准入标准 风 电设备行业开始“ 清场”
据 报道 , 2 1年 1 “ 电设备 国产化率要超 过 7 %” 继 00 月 风 0
并将年度 目标任务分解 落实到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
J
意见稿还从工艺装备与研发测试、 产品质量和售后服
障等方面 , 对生产并网型风力发 电机组的企 业提 出了要 求。
为完 成上 述 目标 , 通知 明确 了国务 院有关部 门、 各地 l务、 技术进步、 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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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健康发展,防止风电设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将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本准入标准适用于生产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电机组)的风电设备企业。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 0%。
(二)风电机
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 2.5兆瓦及以上、年产量100万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累计不少于50万千瓦的装机业绩。
(四)新建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5年以上大型机电行业的从业经历。
(五)为便于超长大件运输,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厂址应选择在方便运输的地区。
(六)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本着与风电机组配套企业建立完善产业链的原则进行布局。
二、工艺装备与研发测试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专业研发团队,专业涵盖空气动力学,结构分析,机械,液压,电气,自动控制,软件开发等领域。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掌握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技术,具备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软件等相应辅助手段。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齿轮箱、发电机、支撑偏航装置及变频器等关键零部件入厂检测试验条件和能力。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变流器测试试验、电
控系统测试试验和整机满功率试验等出厂试验条件和能力。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的仪器设备应得到相关部门计量合格认可。
三、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具有认定资质的机构的认证。
企业应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对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关键零部件如轮毂、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系统、变桨系统、塔架、制动系统等,企业应建立采购零部件、外协件及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满足《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对风电机组的性能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配套供应链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20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通过风电场240小时预验收的条件。
四、技术进步
(一)严格限制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引进单机容量 2.5兆瓦
以下风电机组整机技术或购买生产许可证。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风电机组应采用变桨变速等先进技术和工艺,并与同类产品国际标准接轨。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优先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产业化;优先发展海上风电机组产业化。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大对产品研发的投入,科
研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5%。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构建技术创新平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风电生产项目时,
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
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所制造的风电机组产品能源效
率指标、噪声指标应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在风电机组制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
已经明令淘汰的落后机电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材料。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或超过90%,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率应达到85%以上。
六、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障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和管理
(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定期发布我国风电产业的相关信息,以引导企业及社会的投资和产品技术发展方向。
(二)现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应在本准入
标准颁布后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能达到准入标准要求的,不得享受国家在投资、税收、土地、环保、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得列入《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和备案相关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
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省级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及能源管理
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地方《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和认证机构要加强对国内外风电机组市场、风电机组技术发展及引进技术的分析研究,推广风电机组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符合准入
标准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准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