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资料之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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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学派

著名法学学派

著名法学学派1、自然法学派【1】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

代表任务为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格劳秀斯Hugo Groticus(1583~1645)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托马斯·杰斐逊Jefferson Thomas(1743~1826)美国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和科学家,第三任美国总统(1801~1809),民主共和党创始人。

1775年5月,杰斐逊作为弗吉尼亚代表参加在费城举行的第二届大陆会议,和富兰克林等五人组成委员会起草《独立宣言》。

【2】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指20世纪出现的以自然法为依据的国际法理论,成为自然法理论的“复活”或“复兴”。

其特点是把某种价值观或法律观等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

德沃金出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弗大学、牛津大学和哈弗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雅克·马里旦Jacque Maritain(1882~1972)法国哲学家。

新托玛斯主义的主要代表。

他力图依靠科学和理性证明宗教世界观的合理性,认为上帝是知识的唯一依据和来源,科学只能认识经验世界,唯有信仰才能认识超验世界。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法理

法理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1.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影响最大。

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事才是真正的法律。

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现代的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则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2.分析法学派: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

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20世纪分析法学派代表则有凯尔森、哈特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方方面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

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

系统地在美国阐述了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

硕硕说:对于西方主要法学流派是选择题极易考察的知识点,出题人可将各个流派的代表人物和观点混淆,因此每个流派必须准确记忆,一一对应。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鲜明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学科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特征: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阶级利益和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第三,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硕硕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理学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考生要对此知识点有所熟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内涵:第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

第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

第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

法学流派及范畴

法学流派及范畴

希腊法无法传世的原因在西方法律史上,希腊法是我们所见最早的世俗法律制度,而且,它很早就拜托了负载它身上的种种形式主义特征,变成一种灵活和富有弹性的制度读。

不幸的是,它始终没能与政治保持相当的局里。

在民主的雅典,它成为捍卫民主最有力的武器,但同时也是公众舆论的工具。

有6000人之众的陪审法院乃是雅典民众的表征,也是它最坚固的堡垒。

它确实很好地保卫了民主,但是牺牲了法律。

固然,大多数陪审员都不发政治热情和正义感。

但他们完全不懂法律;雄辩家们虽然懂得法律,但他们要应和听众,因为是这些人在判定事实的真伪,决定法律的使用和被告的命运,而他们事实上主要不是需要法律,他们需要动人的言辞,雄辩的演说,需要能打动他们的一切,眼泪、哀求、壮烈的场面,胜任的景象......。

无疑,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凭良心办事的,但他们所以熏得正义原则,往往只是他们的个人好恶,是一些不知什么时候养成的偏见。

希腊随意的民主制度的发达,抑制了科学的法律制度的成长。

希腊人对知识只愿作贵族式的探究,在法律方面能够多偏爱抽象的正义。

这固然使他们的法律免于僵化的危险,但在另一方面,也阻碍了一种持久的法律学制度的建立。

苏格拉底的法哲学思想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原则、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

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个儿子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必须遵守。

他确信,凡是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法学流派”类型研究

“法学流派”类型研究

“法学流派”类型研究“法学流派”作为一个法理学名词何时正式运用到法理学这门学科之中,笔者囿于资料,可能暂时无法准确地予以回答,但是“法学流派”作为法律生活中的一种现象,我们认为其大致的发展过程是可以考据的。

一、法学流派之概说所谓“派”,即志同道合、兴趣一致之群体也。

所谓“流派”,即此群体之影响不仅及于本国,也传播于世界;不仅炽乎当时,也施于后世;而在群体之中,亦不仅有倡导者、阐述者,且有继承者、发扬壮大者也。

在最简单之字面意义上,亦可用此来理解法学流派之内涵,若深挖下去,法学流派还可以从不同角度界定。

中国目前关于法学流派的定义有如下几种:(一)围绕法的现象世界中的某一重大问题,持相同之立场,发相同之议论,倡相同之学说之法学家群体也。

其产生形成过程为:(1)在某一专业知识领域中出现了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观点;(2)通过书籍、刊物、讲座等形式将这些观点公之于世;(3)这些观点在某一地区、国家或某几个地区、国家产生影响,获得赞扬、批评、转载或介绍;(4)出现一批追随者。

(二)法学流派就是指在法学领域内有相同或相近的比较系统的理论预设、研究进路和基本观点的学术共同体。

其中,“理论预设”是可以说明但不能证明的“假设”和“假说”,是对现实的抽象和提炼。

“研究进路”是学者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取向、路径和步骤,是通往“本体性”知识、形成“实质性”理论的必然过程。

“观点”是学者关于解释现象、认识世界或解决问题、改造世界的实质性的观点和主张,与研究进路相比,它是一种“结果性”的知识,是科学工作者追求的最终目标。

(三)所谓法学流派,是指以某种独特的研究方法为基点而得出的对学术及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系统化的法学观点。

法学流派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当法学尚未独立之时,便没有什么法学流派,因此,法学流派是法学独立之产物。

在上述几种定义中,大家普遍承认在法学观点上的相同和相似是构成某一法学流派的标志性要件。

换言之,法学流派形成的关键在于某一法学核心理论的形成,而这一理论是可以提供一种占据人们思维空间的核心理论体系的,这一核心理论体系又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能够通过思想的魅力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之绪论部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之绪论部分

法硕考研(法学、非法学)刑法学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法学(一)法学的含义1、法学具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知识形态。

2、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3、法学体系(1)由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2)分类①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角度,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③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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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非法学47,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应用法学的有A.国际经济法学B.法社会学C.刑事诉讼法学D.刑法学(2006,非法学46,多选)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B.法学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法就有了法学C.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造和适用法的方法D.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二)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法学产生的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积累;(2)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学者阶层出现。

2、法学的历史发展(1)中国法学的发展(2010,法学2,改编,多选)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错误的是A.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律学”B.所有法律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C.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法学才成为一门独立学科D.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因此有了法就有了法学(2)西方法学的发展①法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但还没有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一、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观点):1)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2)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3)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4)现代新自然法二、起源: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三、理性自然法学派1、形成时间:17-18世纪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荷兰创始人)、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3、主要观点:1)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2)天赋人权论3)社会契约论4)主权在民论5)法治论四、新自然法学派1、自然法学的复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法学派威信大增。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富勒教授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包含了其固有的道德性,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为法律。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要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目标,而且必须满足一些程序上的要求。

3、特点:1)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2)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形成:19世纪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二、定义:1、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

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法学流派概览

自然法学派:一、到底什么是自然法?在西方自然法观念绵延两千多年,几乎贯穿与法律发展的各个时期。

作为西方政治文化中的核心观念之一,自然法概念在不同时期内涵虽然有别,形式也不断变化,但自然法思想却经久不衰。

现代西方学者对自然法的涵义有不同的解释。

《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自然法是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常用的术语,但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

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英国法学家迪亚斯指出,自然法这个术语意指:(1)指导法律发展和实行的理想;(2)法律里面制止将实然和应然绝对分离的基本道德性;(3)发现完善法的方法;(4)可由理性推断的完善法的内容;(5)法存在所绝对必须的条件。

英国学者利厄·莱文认为“在自然法中被承认的平等原则,早就被承认为是政治权利的来源和标准。

”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麦克伊指出:“布莱克斯通很好地总结了自然法学说。

他说,‘这种与人类同时产生的并由上帝亲自支配的自然法,其效力当然高于任何其他法。

它在整个地球上,在所有的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类法如要与它相抵触,都是无效的;而人类法中那些被认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则是从这个原始法中直接或间接地汲取其力量和全部权威的’,这就导致这样的结果:一个法官根据他本人具有的自然法理性知识,甚至可以驳回在他们国家土地上的确定的法律……并且宣称这些明显的确定的法律不是法。

”(麦克伊:《第三种理论》(中译本),《法学译丛》,1985年第3期,第1页。

)对自然法来说,重要的不是概念本身,而是它的功能和内容自然法是一个参照系统,即一系列的原理和标准;自然法是一个组织人们看待法律的模式。

二、自然法的历史变迁梅因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2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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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 二.法学流派概述 (参考大纲)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法律,有关法律的法学思想便逐渐形成。法学(有关法律 的系统的学说思想)的形成晚于法律,并对法律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法律的出现与发展: 在公元前 3000 多年前,人类社会逐步过渡到阶级社会,国家开始出现。 公元前 2100 多年,古代两河流域南部,苏美尔各城邦在反抗外族统治的 斗争中统一, 建立乌尔第三王朝, 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 尔纳木法典》 。 公元前 20 世纪,中国大地上“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公元前 1791 多年,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在汉谟拉比国王领导下,制 定了《法谟拉比法典》 。 公元前 5 世纪,古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 公元前五世纪,印度产生了《摩奴法典》 。 公元前 536 年, 郑国子产铸刑鼎; 公元前 440 多年, 魏国李悝编 《法经》 ; 商鞅在秦国变法。 公元 527 年,查士丁尼制定了《罗马民法汇编》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 、 《法学汇篡》《法学阶梯》,成为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 ) 法学思想的产生: 法学思想则相对产生较晚,最初的法学思想多与原始宗教或神化传说结 合在一起。 在古希腊形成了有关的法学思想; 古罗马法律制度发达,出现职业法学家,形成不同的学说; 中世纪形成了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 在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法律注释学派; 随着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兴起,形成了人文主义法学思想。 自 18 世纪以来,现代法学思想和流派逐渐形成。 由于不同时期和不同学术团体和不同学者对于有关法律问题的见解不一,便 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流派。对这些不同的学说按照其主要观点的同异进行梳理划 分,形成了几大法学流派。 现代法制主要发轫于西方社会,故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学流派主要以西方学说 思想为主,此处法学流派也主要是指西方法学流派的划分。这里也没有专门论述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则放在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史中讲,故也不 再涉及。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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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

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

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

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

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

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

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

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

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

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它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历史法学派法律的历史解释,泛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科学。

在内容上一般,我们一般将其区分为德国的历史法学和英国的历史法学,在德国的历史法学中,又可以分为强调罗马法历史的萨维尼和强调日耳曼历史的艾希霍恩,英国的历史法学有梅因、波洛科和梅兰特,用进化论观点解释法律的斯宾塞有时也被视为一种历史法学。

提出学说的背景拿破仑在统治区内对部分德意志邦进行的针对封建制度的诸项改革,大大激发了人们对这位年轻的天才皇帝的敬慕。

好景不长,1806年法国占领者在不来梅施行思想专制,特别是拿破仑在占领区推行法语,打破了德国知识界和年轻人对于拿破仑者为“和平王子”的天真幻想。

法德文化问题伴随着民族矛盾遽然爆发。

人们要求摆脱法国人救世主式的民族主义,而代之以对于自身民族生活和政治活动的自主安排。

1814年3月31日,第六次反法同盟联军攻入巴黎,拿破仑第一次被流放到厄尔巴岛。

反法同盟旋于维也纳召开会议,重商建立欧洲秩序。

翌年,由于英、法、俄等欧洲大国担心德意志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后如虎在侧,聚集在维也纳的政治家们遂决议建立一个松散的“德意志邦联”,作为德意志统一问题的暂时替代性解决方案。

拿破仑以《法国民法典》为利索而束缚各国,并将其强制施行于德意志各邦。

在1814年拿破仑被推翻之后,该法典已经在多数省份施行。

北莱茵各省保留实行该法,并且一直如此。

在德意志其他部分,该法作为一种政治落魄的标志,几乎很快遭到抛弃。

以何种形式取而代之的问题,随即浮现。

在当日德国,整个思想学术领域都正在从事对于往日民族生活的历史考察。

不仅在法的研究中,而且在民歌、民间童话、民间话本、民间习俗以及语言、诗歌和宗教等等一切领域的研究中,民族意识均如沛然春水般涌流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一、新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④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⑤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⑥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响。

三、社会学法学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⑦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

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

⑧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

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

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⑨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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