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新闻传播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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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新闻传播调控

1、法律调控

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其中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是,在法律限定的情况下,应当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人权宣言》明确了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原则,被认为是法国现代新闻立法的基石。

1881年,当时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新闻自由法》,该法案一直沿用至今,是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新闻自由法。

《新闻自由法》的主要特点是:(1)确立了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取消新闻检查和取消出版的事先限制。(2)对各种滥用新闻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事后惩罚。(3)建立了经理和出版人责任承担制度。(4)限定诽谤罪和侮辱罪的适用范围,并且受害人不同,处罚不一样。(5)规定了一些有利于新闻自由的诉讼规则和量刑制度。(6)保障当事人的更正权和答辩权。

1958年,法国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享有在某些条件下对法律进行审查的专属管辖权。1984年10月,宪法委员会做出以下决议:

首先,在1984年的“新闻法决定”中,宪法委员会驳回了基于新闻自由的挑战,判决所有权结构的公布要求并不侵犯新闻自由,相反,这些信息对新闻自由权的有效行使很有帮助。通过让公众了解新闻公司真正业主的身份、同它们有关的经济业务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使读者们能够在报刊之间进行自由取舍。公众由此可以对新闻界提供的消息有充分的了解。

其次,在有关该法规在限制新闻界经济集中、维护多元化的安排时,宪法委员会强调立法只有两种目的,即便利言论自由之行使,并使之与其他宪法性规则或原则相协调。该委员会宣布要保护报业的“多元主义”,即要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并将此作为一项宪法目标。宪法委员会还要求报社有足够大型的编辑队伍,并保证新闻记者的活动自由和作品发表的“观念自主权”。

1989年,法国设立了高等视听委员会,其宗旨是为了促进法国广播电视媒体的开放与自由。其主要职责包括:提名各公营广电媒体的董事及董事长,提供政府或国会与广电产业相关的专业意见,管理及分配无线电波、广播电视执照的发放,监督节目内容,对财务报告及节目予以评估,惩处违反规范的媒体。

2000年8月,法国国会通过了广播电视法修正案,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改革公共电视系统和为无线电视数字化铺路。

这些法律的出台大大放宽了国家对传媒领域的垄断和控制,从而使法国的传媒业发展呈现出崭新的面貌。

2、政策调控

法国新闻政策的出发点是在新闻传播领域实现多元主义原则,即要求大众传播媒介,作为社会化交流工具,应对具有代表性的各派政治观点和社会思潮给予全面公正的反映。

法国新闻策略思想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法国,一般认为,新闻事业是公共服务部门,具有双重属性:一是物质的商业属性,另一种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属性。作为商业实体,它要求新闻政策鼓励竞争和市场经济;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要求国家(政府)代表社会进行全面的调控。与此相应,出现了两种新闻政策原则,即竞争原则和国家干预主义原则。竞争原则认为,应当鼓励和维持新闻企业之间的竞争,让公众自由地选择各种不同内容的新闻媒介,这是鼓励和维持多元主义的最好方法。而国家干预主义原则认为,只有国家干预才能保障弱小声音站在与大众同等的地位上发言,而竞争只能导致集中和垄断,从而葬送多元主义原则。

就报刊业而言,法国从未放弃过竞争原则。但是,自从1945年政府利用当时环境直接对报业重建和经营进行了全面干预之后,法国报业又始终未脱离国家的保护和资助。由此可见,法国报刊政策也是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的。一方面,国家通过各种法津条款力图维护竞争局面,如对报刊企业的创办和企业形式的放任,下调报刊企业创业资本额,限制报业的集中和垄断等。另一方面,国家保留对报业“神圣的保护”,努力使大小企业地位均等。主要措施是给予报业企业一视同仁的资助,包括减免税收及实行新闻订费和新闻纸价格优惠等统一优惠政策。

3、社团调控

法国有3个比较重要的新闻社团组织,即巴黎新闻公会、法国记者工会和职业记者身份证委员会(法国新闻界人士称之为记者证协会)。这3个社团属于全国性的新闻社团组织,在人员构成、工作任务和社会作用等方面,具有较明显的差异。其中巴黎新闻公会是由新闻媒体业主组成的团体,代表新闻媒体雇主的利益。法国记者工会是由在法国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团体,代表新闻媒体雇员的利益,它主要依据《法国劳动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参与维护新闻从业人员的权益。职业记者身份证委员会是半官方的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全国新闻从业人员的记者证审核、发放与撤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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