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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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民商法方向)

研究生推荐阅读书目(民商法方向)

研究生推荐阅读的书目(民商法方向):法理学1.【德】魏德士著,《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美】E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出版社1998年版。

4.【美】理查德A 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德】鲁道夫·冯·耶林著,邓永流译,《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76.【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美】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罗马法8.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9.【意】彼德罗彭樊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0.【英】巴里尼古拉斯,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意】桑德罗斯奇巴尼,范怀俊、费安玲译,《罗马法民法大全翻译系列——物与物权(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12.【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徐国栋译,《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1998年版。

民法总论13.《德国民法总论》,【德】迪特尔梅迪库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4.《德国民法通论》,【德】卡尔拉伦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版15.《民法劝学》【日】星野英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6.《民法总论》【日】大村敦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7.《民法总论》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8.《民法总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9.《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黄茂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0.梁慧星王利民、龙卫球等的著作民法史21.《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谢怀栻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2.《比较法总论》,【德】K 茨威格特H 克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

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

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

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

即使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方案,即使如现在提交审议并发布征求意见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草案,也并未真正背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只不过人为地把这一概念体系弄得支离破碎、逻辑混乱罢了。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中以法典为主要来源,例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种法典主义的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法律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2. 羁绊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官的判决对于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学思想: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它们分别强调法律的固有理性和法律的历史渊源。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特点:1. 共同法: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例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像大陆法系那样以法典为主。

2.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判决,而不是依赖法官的裁定。

3. 法学思想:英美法系的法学思想不同于大陆法系,它主要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强调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通联。

三、海洋法系海洋法系是指源于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北欧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挪威、丹麦等。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海洋法系也有其独特的特点:1. 海商法主导:海洋法系的法律主要以海商法为主,它涉及到海运、海港、海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合同自由:在海洋法系中,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和仲裁机制:海洋法系的司法机构主要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法务的需求。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和发展民法典是指以个人、家庭和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

民法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起源、演变和发展进行探讨,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一、民法典的起源民法典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石。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为了统一法律规范,统治者将法律规则编纂成册,形成了早期的民法典。

这一传统被保留至今,成为欧洲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二、民法典的演变1. 中世纪的影响在中世纪,基督教教会的权力日益增强,法律规范开始融入宗教因素。

这导致了民法典的发展受到限制。

然而,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对后来的民法典制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2. 欧洲大陆民法典的兴起18世纪至19世纪,欧洲大陆盛行起草和制定民法典的浪潮。

其中,法国的《拿破仑法典》是最有影响力的一部民法典,为后来的民法典制定提供了范本。

其他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

三、民法典的发展1. 历史背景民法典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变革、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法律体系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关系。

因此,制定现代化的民法典成为迫切需求。

2. 现代民法典的实践在现代,许多国家陆续制定或修订了自己的民法典,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

这些法典普遍涉及个人权益、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

此外,由于国际交往的增加,国际私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也逐渐受到重视。

四、民法典的影响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典通过规范个人合同、侵权行为等,维护了个人的权益,保障了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2. 促进经济发展民法典的制定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了经济活力和创新精神。

3. 借鉴他国经验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互借鉴和交流,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的互通有无。

5. 指导社会行为民法典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行为起到指导作用。

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1)对第一草案的批评
基尔克《德意志德国民法典草案》 1)该草案概念抽象,难以理解,采用了 过多的参引技术。 2)在立法思想上,该草案忽视了社会弱 者的保护(门格尔《民法典与无产阶级 》(1890))。 3)该草案忽视了德意志民族中许多有生 命了的法律传统。
概念抽象
参引技术(瑕疵担保时的减价 )
(1)引言:法律适用的规则(第1条)、诚实信用和 权利滥用原则(第2、3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4 条)、州法和联邦法律的关系(第5、6条)、债法总 则的规定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用(第7条)、证 明责任(第8、9、10条)等等。 (2)第一部分,人法:自然人和法人 (3)第二部分,家庭法:婚姻法、亲属关系、监护关 系; (4)第三部分,继承法:继承、继承的过程; (5)第四部分,物权法:所有权,定限物权、占有和 土地登记簿。 (6)适用和施行的规定
四、法国民法典的继受
1、继受的原因 其一,法国民法典优秀的品质适应了当 时的社会需要。 其二,法国在经济、军事、政治上的优 势。 2、继受的方式 3、继受的国家
3、继受的国家
(一)欧洲 1、意大利 2、荷兰 3、比利时 4、卢森堡5、摩纳哥6、瑞士的法语州7、 马尔他8、罗马尼亚9、西班牙11 11、波兰12、德国的一些地区 12、 9 西班牙11 12 (二)北美洲 1、路易斯安那2、魁北克3、海地 4、多米尼加共和国5、 路易斯安那2 魁北克3 墨西哥 (三)南美洲 1、玻利维亚2、委内瑞拉 (四)非洲 1、塞内加尔2、几内亚3、科特迪瓦4、贝宁 5、马里6、毛里塔尼亚7、 尼日尔8、布基纳法索9、刚果10、加蓬11、中非12、乍得 13、吉 布提14、科摩罗15、多哥16、喀麦隆 17、马达加斯加18、埃及 18、 18 埃及。 (五)亚洲 越南、老挝、柬埔寨、日本、黎巴嫩、叙利亚等国的民法典也受到了法 日本、 日本 国民法典的影响。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础。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时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法开始受到重视。

1979年11月,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

现行民法通则、继承法和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就是以第四稿的相应编章为基础,适当修改后颁布的。

此后,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这一立法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民事生活的法律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当时采取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立法方针,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

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民法通则和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区别讨论民法的完善,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

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

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

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原创实用版】目录1.概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3.结论正文一、概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当今世界,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两大法系在历史、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成文法法系,源于罗马法,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

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拉丁美洲、部分非洲和亚洲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判例法法系,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以及部分非洲、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明确性。

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来源,法律的权威性来自法官的判断和解释,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统一的法典体系,如民法典、刑法典等。

英美法系国家则没有统一的法典体系,法律分散在各种法案、法规和判例中。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立法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成文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的判断和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判例、习惯法等,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法律教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重视法学理论,培养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的法律人才。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重视案例教学,培养具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

三、结论总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来源、法律适用和法律教育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这两种法系各具特点,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模式。

备战2024年高考历史模拟卷(全国卷新教材)02(全国卷新教材)(原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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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在高考·黄金8卷】备战2024年高考历史模拟卷(全国卷专用)黄金卷02·全国卷新教材(考试时间:6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第I卷(选择题)一、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要求的。

1.西周金文中的“伯”作为称谓,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贵族男子的排行,与仲、叔、季经常作为同一家族内部兄弟之间的称呼;二是作为诸侯或采邑主的爵称。

下图是伯由“排行”到“爵称”的大致轨迹。

这一过A.藩镇割据削弱中央集权B.政府重视减轻农民经济负担C.政治斗争加剧农民起义D.土地兼并盛行威胁租庸调制4.宋朝在地方行政制度上的变化莫过于改道为路,每一路各设四个监司官,称为帅、漕、宪、仓,分别掌管军政、财赋和刺举、邢狱、常平仓和农田水利等诸多事务。

诸司互不统属、互异互补、互申互察。

这一设置在当时A.推动了刺史制度的形成B.出现了权力失衡的现象C.不利于统一国家的巩固D.造成了运行机制的迟缓5.2010年,在湖北省钟祥市梁庄王墓中出土了郑和船队“海外代购”的金锭(现藏于湖北省博物馆),金锭正面錾刻有“永乐十七年四月日西洋等处买到八成色金壹锭伍拾两重”的铭文。

这枚金锭A.是东西方跨大洋贸易的证据B.推动明代海禁政策走向终结C.反映了海上丝绸之路的崛起D.是明代区域文明互动的产物6.民国七年发表的《中国今后之文字问题》指出:“不到半页,必有发昏做梦的话。

青年子弟读了这种旧文章,觉其句调铿锵,娓娓可诵,不知不觉,便为文中之荒谬道理所征服。

”这主要体现了A.梁启超的维新改良思想B.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的思想C.新文化运动抨击旧文学D.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要求7.1960年代,广大内地和边疆省份新建了不同规模的现代工业,在内地形成不少工业中心,内地工业的产值占全国工业产值的比重由1957年的32.15%提高到1965年的35%。

这表明与近代相比,我国A.轻重工业结构日趋合理B.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已经实现C.工业区域布局逐渐改善D.工业技术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8.《汉谟拉比法典》第8条说“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则应被科以30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金努(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所有,则应科以10倍之罚金;倘窃贼无以为偿,则应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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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三)谢怀栻上传时间:2001-7-11浏览次数:6851字体大小:大中小第四节瑞士民法典一、概说瑞士民法典是一个很有特色的法典,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有很大影响,值得我们专门对之加以研究。

从旧中国到新中国,我国的民事立法都是在“民商合一”的大原则之下进行的。

民商合一的原则是受瑞士民法的启示而确立的。

虽然旧中国的立法院当时采行这个原则的背景与瑞士当时实行民商合一的背景完全不同,但在法国和德国的民商分立原则影响到所有的大陆法国家(包括日本),也影响到清朝末年的立法者的情形下,瑞士的先例对旧中国的民事立法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

可惜的是,直到今天,我国还没有瑞士民法典的全译本,以致研究民法的人不能看到瑞士民法典的全貌,因而影响到我们对瑞士民法的全面的了解。

另一方面,我们对瑞士这个国家的情况,特别是其历史,不如对法国德国那样了解得多。

这一点也使我们对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理解不深。

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就是在民法典之外,没有一个商法典,把规定在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里的一些内容纳入民法典之中。

在习惯于民商分立的人看来,没有一个“商法”,好像总少了点什么。

所以在旧中国也实行了民商合一之后,仍有人对把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称为“特别民法”感到不安,而要称之为“商事法”。

有的西方法学家对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也不重视。

例如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在他们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中的《瑞士民法典》一章中,就只说了一句:“没有商法典”,并没有把这一点当作瑞士民法的特点。

但是瑞士的这一做法确实开创了民事立法中的一条新路。

欧洲也有国家(早一些的如意大利,近一点的如荷兰)走上这条道路。

令人感兴趣的是,在我国,这几年来,“商法”又为人津津乐道。

因此,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作些研究,仍然有其意义。

而这种研究则要从研究瑞士民法典开始。

二、“民商合一”模式的形成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属于“民商分立”的模式,就是在民法典之旁,存在一个商法。

实际上,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在制定这两个法典时,都曾考虑过如何处理当时早已存在的商事法律(在法国是17世纪就公布的《陆上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在德国是《普通商法典》)。

结果是相同的:保留了商法典,使之与民法典并存。

其实瑞士也经历过这样的过程,但是结果不一样。

这就形成了另一种模式。

瑞士是联邦国家,组成联邦的各个州在15世纪末逐渐从神圣罗马帝国独立出来,集合到一起,在17世纪中叶得到欧洲诸大国的承认,但直到1848年才最终组成为瑞士联邦,制定了联邦宪法。

在此之前,各州大多已有了自己的民法,有的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之上制定的,有的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范本制定的。

在各州的法典中,伯尔尼法典(1826—1831生效)和苏黎世法典(1853—1855生效)较有特色。

因此,在联邦成立后,分权的传统仍很牢固,联邦宪法并不赋予联邦有统一私法之权。

到19世纪初,虽然由于各州之间商业往来的需要与各州法律不同带来的不便,统一私法的要求日益迫切,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无从实现。

直到1874年,修改宪法,联邦取得在自然人的能力、婚姻、债法(合同与侵权行为)、汇票、破产等方面的立法权。

据此,联邦于1874等制定《婚姻法》,于1881年制定《(自然人)行为能力法》(这两个法后来为民法典所吸收),又于1881年制定《瑞士债务法典》。

后者是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典式法律,包括契约总则、各种契约、公司、商号、商业帐簿、汇票、本票、支票等规定。

这个法典既包括了在法德各国属于民法的契约总则和各种契约,也包括了在法德各国属于商法的公司、票据、商号等规定,事实上就是一个民商合一的法典。

它本来可以称为“商法典”,但为了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称为《瑞士债务法典》。

进一步统一私法(民法)的运动并未就此停止。

1884年,瑞士法律家协会委托法学家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l)研究瑞士各州的私法,为制定统一私法进行理论上的准备。

[1]欧根的研究成果就是他著名的四卷本著作《瑞士私法的体系与历史》(前三卷《体系》于1885—1889年发表,后一卷《历史》于1893年发表)。

这个著作实际上奠定了瑞士统一私法的理论基础,表述了作者的意见。

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与警察部委托欧根起草民法典草案。

1898年,瑞士联邦宪法再次修改,规定联邦有制定全部民法的立法权,欧根受任正式起草民法。

欧根于1900年完成了由人、亲属、继承、物权四编组成的民法草案,称为司法部草案。

1902年,政府—方面将此草案附以理由书公布,一方面交付由31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讨论。

1904年将讨论修改后形成的联邦议会草案提交联邦议会。

1907年12月10日联邦议会全体一致通过该案,将《瑞士民法典》公布,于19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联邦政府对原有的债务法典略加修改(只对契约法部分略修改,其余部分未动)于1905年提交议会。

议会于1911年5月30日通过,将之改名为《关于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第五编:债务法)》公布,与民法典前四编同日施行。

其后,1930年对契约法部分又作了修改,1936年对其他部分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由于《债务法》的条文是从第1条编起的(没有接着前四编编条文号数),又有它自己的施行法(《结束规定与过渡规定》),债务法在整个民法典中,虽称为第5编,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因而习惯上人们常常把“瑞士债务法”与《瑞士民法典》并列,也有人把瑞士民法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前者有5编,后者只有4编。

但是从官方公布的法律名称来看,我们应该说,瑞士民法典共有5编,其第5编是《债务法》。

一部民商合一的《瑞士民法典》就是这样形成的。

不管立法者当初保留债务法的内容(将《债务法典》改为《债务法》)的原因和理由如何,这是一种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不同的模式。

从以上的叙述看来,瑞士民法典的民商合一的模式,与法国德国民法典的民商分立的模式,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于其间。

但是,两种模式一旦形成,就发生了理论上的意义,并引起了理论上的讨论和争论。

三瑞士民法典的编制瑞士民法典的开首是一个不列入序列的《导编》,包括第1条至第10条。

[2]规定法律的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各州法律的关系等。

接着是第l编《人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章。

第2编《亲属法》,包括婚姻法、亲属、监护3章。

第3编《继承法》,包括继承人、继承2章。

第4编《物权法》,包括所有权、限制物权(役权及土地负担、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占有及不动产登记簿3章。

下面又是不列入序列的《终编:适用规定与施行规定》。

这一编的条文另行编序号。

第5编《债务法》分为5部分:第l部分《总则》,包括债之发生(契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债之效力(履行、不履行、对第三人的关系)、债之消灭、特别的债之关系、债权移转与债务承担。

第2部分《各种契约关系》包括买卖与交换、赠与、租赁、借贷、劳动契约、承揽、出版契约、委任、无因管理、行纪、运送契约、经理人与其他代办商、指示、寄托契约、保证、赌博与打赌、终身定期金契约、合伙。

第3部分《公司与合作社》,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

第4部分《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帐簿》,包括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帐簿。

第5部分《有价证券》,包括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汇票(包括本票)、支票、其他指示证券、货物证券(仓单与提单)、债券。

最后又是另编条文序号的《终编与过渡规定》。

以上第1编到第4编共977条(约数,其中有删除的和增订的),第5编共1186条。

从这种编制可知:(一)瑞士民法第5编《债务法》的第3—5部分在法、德是属于商法典范围的。

瑞士另有单行的破产法。

这样,瑞士就完全抛开了民商分立的模式而走上另一条道路——民商合一。

虽然有的学者在法、德模式的影响下,仍然把债务法的后3个部分称为“商法”,但这究竟只能是一个学术方面的用语。

在正式(官方)文件中,谁也不能忽视《关于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第5编:债务法)》这一法定标题所表明的意义。

瑞士民法典这种模式的出现,至少使一直在法、德民商分立模式影响下,认为民商分立是天经地义的人们认识到,民商合一是另一种值得注意的模式。

由此进一步,人们开始思考,这两种模式各有何种意义,各有什么优缺点。

民商究应合一还是分立就由一个历史形成的事实问题发展成为一个理论上的课题,吸引了以后的法学家和立法者去探讨、去研究。

终于,在法学中形成了“民商二法统一论”。

[3]影响所及,有的国家(如意大利和荷兰)在制定新的法律时,不再在民法典之外另订商法典(或商法),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的学者提出废除他们已有的商法典而实行民商合一。

[4]这种后果大概不是当初瑞士的立法者所能预料到的。

(二)瑞士民法把“人法”和“亲属法”放在“物权法”之前。

这一点沿用了法国民法典的模式,与德国民法典有所不同。

特别是瑞士民法没有“总则”。

这一点并不是偶然的,而出于立法者的精心安排。

因为瑞士民法典第4条规定:“债务法中关于契约的成立、履行与解除的一般规定,对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也同样适用。

”这种规定方式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方式又形成两种模式。

德国民法典把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先放在总则里,而后在亲属编和继承编里规定一些例外的和不适用的情况。

我国台湾的民法沿用了这个办法。

例如台湾民法总则编规定意思表示系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者无效(第75条后段),又在亲属编中规定,当事人之一方于结婚时系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者,得于常态回复后6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之(第996条)。

这种办法是以总则编里的规定为原则,原则当然应适用于一切情况,只在有例外规定或不同规定时才不适用。

瑞士民法典的办法是把契约法中的规定推广适用到“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去。

既然是推广适用,就与当然适用有点不同,而且也只限于“成立”、“履行”、“解除”3点,“撤销”就不在内,要将契约的撤销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契约法所规定的)情形,就需要专门的规定(如第638条)。

(三)关于瑞士民法典的编制,有人从形式上指摘说,债务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编,可是从量方面说,这一篇的条文数比前面四编的条文总数还多,形成“尾大不掉”之势。

这一点确实如此,而且把“公司”、“商业登记”等作为“债务”,也不十分妥当,不过这也是历史形成的,不是理论问题,就也无法去苛求了。

四瑞士民法典的内容(一)瑞士民法典包含的内容之丰富,远超过了法国德国的民法典与商法典之和。

瑞士民法典以5编2000余条的容量,除包含了德国民法典与德国商法典规定的事项外,还包含有德国一些单行法所规定的事项,例如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法》、《票据法》、《区分所有权法》、《不动产登记法》等。

除此之外,瑞士民法典还包含有关于劳动法的内容(集体劳动合同)、关于户籍法的内容(身份登记)、关于合作社的规定、关于债券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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