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反贪立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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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

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

26新视点·专家视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反腐”成为中国反腐新常态。

早在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就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 国家监察法就是国家反腐败法。

习近平要求:“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以法律体系为首的法治体系建设。

而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政策、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

在党的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一次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让法治成为反腐利器李斌雄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反腐,就是通过法律反腐败的方式,通过法律治理权力腐败和其他腐败、维护公民权利和人民权益的理想状态和价值追求,即实现反腐败的法治化。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作用本科论文(共7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初探近年来,中国法制史的学术地位逐渐衰落,在许多外人乃至中国法制史从业者看来,这似乎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与读者的需求也是背道而驰。

事实上,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读者对于历史文化知识的渴求反而比之贫困时代更为强烈。

专门研究法制发展轨迹及其历史经验教训的法史学科来说,理当受到读者的欢迎才是。

目前,法制史遭受冷落和不被重视与欢迎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发展不如人意。

这一点在多部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中暴露无遗。

为引起学界重视,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作者不揣浅陋,谨就中国法制史教材中近代社会法入位的问题作一浅陋、尝试性的探讨,错讹之处,请教于方家,并求纠偏。

一、社会法的内涵近代社会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地位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简要了解社会法的内涵这一基本论题。

关于社会法的研究,我国上世纪虽有学者涉猎,但并未引起广泛的重视。

本世纪之初,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法理论研究已经引起学者的密切关注,继而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

2005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立全国第一个社会法学研究室。

2006年9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当选为第一任会长。

同年10月,在苏州大学召开主题为“劳动基准法研究”的首届年会。

此后,该研究会多次举办年会。

目前,全国人大将社会法定位为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并列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

这表明社会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何为“社会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第三法域”观。

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问题严重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通过法制教育来对抗贪污腐败。

本文将探讨法制教育对抗贪污腐败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首先,法制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教育方式,侧重于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观念。

通过法制教育,能够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尊重程度。

在贪污腐败问题上,法制教育可以让公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认识到贪污腐败的危害性,增强反对贪污腐败的决心。

其次,法制教育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律尊严和法律约束力的认同和遵守。

通过法制教育,可以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以法律规范为准绳,自觉遵守法律,自觉抵制贪污腐败。

法制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意识到腐败违法行为的不可取,使其自觉远离贪污腐败的诱惑。

此外,法制教育还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法律素质是指公民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正确的法律思维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制教育通过向公民传授法律知识,提高其识别贪污腐败行为的能力,增强其主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可以使公民更加关注法律尊严,自觉遵守法律,有效减少贪污腐败的发生。

然而,法制教育对于抗击贪污腐败问题并非完全有效和可行。

首先,法制教育需要大量的投入和教育资源。

要实现全民法制教育,需要进行广泛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培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同时,法制教育的效果也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维护。

短期内就能够见效的法制教育方案并不容易实现。

其次,法制教育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冲击。

在实际中,政府的决策、社会环境以及道德观念等因素都会对法制教育的效果产生影响。

如果社会道德观念低下,法制意识淡薄,那么即使进行了法制教育,也很难实现对贪污腐败的有效抵制。

此外,只依靠法制教育可能无法彻底解决贪污腐败问题。

贪污腐败不仅需要加强法律教育,更需要改善法律环境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斗争中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成效与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斗争中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成效与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反腐倡廉国内反腐败斗争中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成效与问题的分析与对策近年来,中国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国内反腐败斗争中,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这方面的成效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法治建设的成效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例如,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水平。

此外,建立反腐倡廉的监督机构,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形成和提高。

通过加强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土壤,提高了反腐倡廉的整体效果。

另外,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力度的加大也加强了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

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于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违法犯罪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有效震慑了其他潜在腐败分子。

二、司法改革的成效司法改革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司法独立的改革加强了反腐倡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使得司法判决更加客观公正,不会受到外部势力的干扰。

其次,司法程序的改革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权威性。

例如,简化程序、加强证据调查等改革措施,使得反腐倡廉案件的审理更加高效。

同时,加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得司法判决能得到广泛认可。

三、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的问题尽管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在国内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在法治观念和制度建设方面落后,导致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其次,一些腐败分子仍能通过非法手段逃避法律制裁,这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

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四、对策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加强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首先,加强对地方的法治观念教育和制度建设,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

其次,加强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工作,为反腐倡廉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29 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中国古代的抑商的基本情况及影响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摘要:了解抑商政策及其影响,分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

通过阅读“重农抑商”相关的历史材料,探索从商鞅变法开始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后,“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直至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历程,体现出中国古代的宏观经济学思想变迁,重点阐述了统治阶级的宏观经济政策所反映的宏观经济思想,表明了宏观经济学萌芽并不局限于西方现代经济学所说的宏观,学习历代专制王朝的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更深刻理解当今国家经济政策对。

关键字:抑商政策重农抑商商鞅变法商公法1、国家政策之抑商1.1含义主张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开始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后历代封建王朝沿用。

1.2原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根本目的:巩固封建统治。

1.3表现重农:劝课农桑,轻徭薄赋,奖励垦荒,兴修水利专卖制度,限制了民营商业范围。

对民营商业,不断加征商税。

歧视商人,限制商人的社会地位。

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的发展。

1.4后果积极作用(古代社会的前期起积极作用为主):经济上: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从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上: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进而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封建国家的政治稳定。

消极影响(古代社会的后期起消极作用为主):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强化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明清封建统治,违背了历史潮流。

2、抑商政策始于商鞅变法2.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商鞅变法是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后经济、政治变革的重要开始,主要内容包括“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统一度量衡”等经济措施,“改户籍、设县治”。

腐败论文

腐败论文

3、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
整体效能。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三、以民主公开的机制推进立法,防止立法权异化引起腐败
对于立法权异化现象我们关注得不多,很少有人质疑一部刚出台的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不管是“良法”还是“恶法”,人们往往习惯于被动认同。但是由于许多立法部门化,有的便利用立法机会将部门利益法律化,不同部门之间也试图通过立法争权夺利;立法过程中排挤弱势群体和其他阶层,使其处于边缘化状态;有的甚至不惜规避上位法,或者故意将本部门的执法程序复杂化,为权力寻租者留了空间。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现实状况决定的,在一定时间内立法权难免有异化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社会仍然是行政主导型社会,法律只被当作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与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尚有一定差距;由于我们的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的局限以及活动的非职业化,人大代表还是荣誉性质的立法代表,参与立法主要还是举举手而已,立法活动并不一定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由于公共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对于立法这种本该具有最大公开度的活动也常常被封锁消息,很多法律都是在多数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出现的。
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取得与运行法治化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权力往往要使用到受到限制时止,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反腐败的关键就在于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本人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设权,以法授权,用法治权,确保权力的取得与运行法治化。
一、完善廉政法治文化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反腐败成良好的廉政法治氛围。建立健全防治腐败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重大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了要制定实施的多项制度。今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方面提出了今后五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但是,目前还存在廉政法规制度不统一、惩处不一、弹性过大等问题。比如许多廉政法规制度主要是针对党内监督,对党外人士起不了作用;又如我国《刑法》对腐败渎职犯罪惩处的标准弹性较大,各地在针对不同的对象惩处标准不统一。某市交通局局长受贿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某县委书记贪污受贿20多万元仍然只领刑10年,甚至有的贪污受贿上百万元仍然只领刑10多年。对贪污受贿犯罪普遍量刑偏低,据最高人民法院近些年的数据反映,对贪污受贿犯罪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贪污受贿犯罪者的特殊地位及特殊关系加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弹性,削弱了惩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威慑性,明显与党中央加强惩治腐败的决心与要求不符。50年代杀了刘青山、张子善起了很大的威慑作用,近些年虽然中央惩治了陈希同、成克杰、慕绥新、褚时健、胡长清、刘方仁、陈良宇等一批高官,其他受惩处的官员不计其数,但是为什么贪污受贿者敢“前腐后继”,就是目前惩处的法规制度不完善,许多人还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必须统一廉政法规制度,统一惩处标准,建立腐败违法行为与惩处相当的惩罚制度,改变实践中以党纪政纪处分取代其它处分的不良现象,形成良好的廉政法治氛围。

2024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法律史论文目录

2024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法律史论文目录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法律史论文目录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和发展。

从那时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研究者开始了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

这些研究成果不仅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和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下面是一些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法律史论文的目录。

1. 中国史法学会主编《法制史论文集》《法制史论文集》是中国史法学会主编的一部汇集了许多学者的论文集。

这些论文探讨了中国从远古时代到现代的法律史发展,从夏、商、周等古代法律系统开始,到明清时期的传统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等问题。

2. 《中国法律史纲要》《中国法律史纲要》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教研室编写的一本系统介绍中国法律史的教材。

该书包括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封建法律制度的特点,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等内容,是了解中国法律史的一本可靠的参考书。

3. 《近代中国法律史》这本书是钱穆先生所著的一本以近代中国法律史为主要内容的专著。

该书探讨了中国法律史的发展,重点关注了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律演变,并通过对五四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法律思想的深入解析,展现出了当时的中国法律文化的丰富性。

4. 《现代中国法律制度起源及其演变》陈坚先生所著的《现代中国法律制度起源及其演变》是一部探索中国近代法律制度发展历程的专著。

陈坚先生通过深入研究清朝晚期、早期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历史背景,以及近代中国的法制变革进程,提出了有关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许多有意义的观点。

5. 《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是对中国法律思想形成、变迁历程的系统介绍。

该书主要分为古代法律思想、封建法律思想、近代法律思想等章节,其中富有代表性的论文有“中西法律制度跨越研究”,“中国法律精神问题研究”,“中国法律思想的源流轨迹”等,是研究中国法律思想的重要著作。

6. 《中国现代法律思想史》《中国现代法律思想史》是对中国现代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概括性介绍。

该书系统地论述了自近代以来中国现代法律思想的整体变化、融合、碰撞与较量等方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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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历史上的反贪惩贿立法学号:--------姓名:---班级:----------中国历史上的反贪惩贿立法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阶级社会的痼疾,卢梭曾经指出“只要阶级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

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所经历的每个朝代都充斥着反对贪官、严惩贪官的氛围。

中国古代惩治贪官十分注重法制建设,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为了稳固政权,统治者往往是设置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广大官员的行为,对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规范更是十分苛严,提倡“重典治吏”,从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一大批有十分重要影响力的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法规。

鉴古明今,这些规范对当今反腐败、惩治贪污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执行的力度和完善监察制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反贪惩贿,法律规定,现代启示有人说“中国古代官僚的政治生活就是贪污生活”,“中国古代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贪污史”。

贪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其主体是握有一定权力或负有某些职责的官吏(今称公职人员),它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社会肌体,进而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

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都清醒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也都无一例外地重视对贪污等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

这些对我们今天的反贪斗争,无疑具有借鉴的意义。

一早在夏、商、周时代,贪赃现象就已引起了统治者的注意,这在一些先秦典籍中可以得到验证。

从立法角度讲,先秦法律尚不完善,但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朕命”和“礼”中,都包含有反贪、戒贪的内容。

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要数商朝。

《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

审判案件的官员在运用法律时,要公允,依法处理。

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依仗权势,乘机报恩报怨,甚至贪赃枉法,受人求情清托,那么其罪责与罪人同等。

到了春秋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他们为保护其自身的阶级利益,强烈反对奴隶主阶级的不成文法,积极要求制定、公布体现本阶级意志的成文法,实现不分亲疏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

这一时期,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棗郑国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刻铸在礼器鼎上的《刑书》,出现了第一部封建法典,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由魏国丞相李俚编制的《法经》。

该时期的反贪立法比夏、商、周更为完善,从直接沿用《法经》的秦律中,也可窥见当时反贪规定之一斑。

先秦时期反贪立法总的特点是对贪污犯罪无正式罪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尚处于萌芽阶段。

二秦汉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第一,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第二,贪污犯罪的罪名增多且日趋完善。

当时已有监守自盗、挪用官物、行贿受贿、巧取豪夺等罪名。

其中对行贿受贿等罪有了更细的区分。

如受贿,有受所监、受所治、受所将、受所行等。

还有一种叫“受金漏言”,即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罪。

行贿,也有行赇、请赇的区分,诸赅即以非法之事请求于主管官吏并以财物相酬谢;第三,对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如监守自盗、受财枉法处以重刑。

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其反含立法我们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看到大概。

秦朝对官吏的要求就是“清洁正直”,“审悉毋私”,即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对贪污行为的惩治有了较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亦即挪用公款,以盗窃罪论处。

至于比这性质更为恶劣,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贪污行为,可以想象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处罚。

此外,对于隐匿田赋或者隐报仓库的粮草,或采取以多报少、假作注销的手段,达到徇私的目的,奏律规定要以盗窃罪论处。

汉代对贪污行为的查处比秦更为系统、严格。

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行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

陈顾远曾对此作过简练的总结:“官吏犯赃,历代皆行重典,所以禁官邪,养廉洁也。

汉文帝时有“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的规定。

秦汉时期的贪污罪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财枉法;2.主守自盗;3.接受属官馈赠;4.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即官吏经商牟取私利;5.行贿;6.挪用公款公物,汉代称“放散官钱”。

三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

由于长期战乱频仍,南北对峙,因此在整顿吏治、惩治贪污方面,显得力度不够。

但对惩贪,仍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而且不少朝代如晋、陈、北魏对贪污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

《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中的“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等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块,创辟《请赇律》。

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很有意义。

北魏时,贪官横行,所谓“刺史牧民,为万里之表。

基于此,北魏痛绳赃吏,先是规定枉法赃10匹、义赃20匹大辟,孝文帝时则改为义赃1匹。

枉法赃不论多少皆死。

四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

当时反贪立法主要体现在精《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

《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棗“六赃”。

《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人罪》的“疏议”曰:“在律,‘正赃'谁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请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枉法,即受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坐赃,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赂或盗窃的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收的财物。

这几种罪名在唐以前多已出现,但把它归到一起称“六赃”却是第一次。

此后各代多沿用之。

《唐律疏议•名例律》在“称反坐罪之等”、“称监临主守”等条中,还着重对准枉法论、以枉法论、以盗论。

监临主守等涉及惩治贪污犯罪的概念作了规定和阐述,有利于以法治贪。

唐代对贪污罪行以重法,并予以量化,给处罚赋予等级制。

此外,从隋唐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污犯罪的严格规定。

如隋文帝时规定主典官偷边粮一升以上即处死,家口没官为奴;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

总结隋唐时期反贪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唐律对贪污行为作了明细的区分,成为后世反贪立法的蓝本;三是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遇赦不原”的规定,已正式定型化,来及以后多沿用不改。

五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仍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

如《宋刑统》,除了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的形式,加强了对赃罪的法律规定。

在量刑上,宋律也加重了对赃吏的惩处,如对官吏“部内放债”,唐以“坐赃论”;来难“臣等参详”,规定凡监临官于部内放债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过100匹者,“奏取敕裁”。

辽、金基本承袭唐、来法律,其反贪立法应大致同唐、宋,惜今已不存。

但从皇帝的一些诏令中,还是可感觉到惩贪之严。

如辽代,兴宗重熙十年七月壬成:“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

”按辽律:窃盗赃满10贯(后改为 25贯),为首者处死。

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

如《元史•刑法志》载:“诸职官及有出身人因事受财,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殿三年,再犯不叙;无禄者减一等。

”不安枉法赃则更为宽大,300贯以上,杖 107,除名不叙。

按元代以至元钞为标准,2贯钱可易银1两,20贯易赤金1两。

第二,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

宋法规定,犯赃官吏不能任亲民官,不能得到荐举,而且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并影响子孙的仕途。

金朝也一再强调,赃污之官不复叙用,原荐举者连坐。

元代则对负有谏议之责的言官,如果对官吏赃罪不予纠弹,要以治罪。

这样,就对贪污犯罪结成了一个严密的监视网。

第三,制定了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

宋代有颁行于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的“诸仓丐取法”(简称“仓法”)。

当时神宗发现京师诸仓普遍有亏损克扣的情况,就令三司起草法令,严厉禁止。

元代在成宗元贞二年(公元 1296年)制订了关于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棗“官吏受赇条格”。

此外有“给没赃例”等,对于各种官吏职务犯赃、自首,犯赃在逃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

六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

明代反贪法规集中在其基本法典《大明律》中。

《大明律》是洪武年间经多次修订而成,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

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

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

该律对官吏贪污罪的处罪和量刑作了如下规定:监守自盗,40贯统;枉法赃,80贯绞;不枉法赃,120贯止杖100,流3000里;恐吓取财,准盗论加一等,不得财杖刑;私用民力,1名笞40,罪止杖80。

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

明清律都加大了反贪条款,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其中对监守自盗的处罚最为严厉,规定折银20两即处流刑,40两即处斩刑。

同时严厉追赃,直至赔补全部家产,若犯人已死,即在其子名下追赃。

纵观中国历史,整饬吏治,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历代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

先秦以来的反贪立法,都遵循着这一基本精神,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打击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

惩治贪污较好的时期,也正是中国封建社会里被人所称道的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发展的时期。

这些时期古代的反贪立法及其严惩赃吏,无疑有可资借鉴的经验的一面,但也必须看到其固有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

当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而官员腐败却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拳惩治腐败。

这与总书记在十八大上把反腐败提升到政治高度的要求是相符的。

所以,如果每位官员都能遵纪守法,做到“常修为官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爱民之情”,那么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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