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赣府厅字[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8号2011年11月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精神,为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村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其工作目标是: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省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赣府厅字[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5日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搞一刀切,不留后遗症。
(二)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
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制度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根基。
必须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
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一次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
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意愿,允许村组依法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
(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
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修正)【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乡(镇)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的决定(1987)
【法规类别】乡镇村建设用地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10.31
【实施日期】1987.10.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报告》,全省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原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停止征收。
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第八款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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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9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次修正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综合整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6年下半年江西省管理与基础辅导: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权利试题

2016年下半年江西省管理与基础辅导: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权利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__。
A.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等B.园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C.林地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D.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2、《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__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A.半B.1C.2D.33、某宗地的无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为1000万元,土地还原利率为6%,该宗地70年土地使用权价格是万元。
【2008年考试真题】A:1017B:987C:983D:910E:时间因素4、在影响土地价格的诸因素中,繁华程度属于__。
A.一般因素B.区域因素C.个别因素D.经济因素5、由于与不动产投资利润率、土地投资利润率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一般只作为参考指标,在实际评估中不能直接采用的是。
A:存款利率B:贷款利率C:实质利率D:不动产租金与买卖价格的比率E:合法性6、对某宗居住用地价格进行评估的试算结果分别为:收益还原法1030元/平方米,市场比较法1000元/平方米,假设开发法990元/平方米。
按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土地估价实务经验,各方法试算结果对最终估价结果的重要性程度分别为:收益还原法50%,市场比较法30%,假设开发法20%。
则该宗地土地价格可确定为。
A:990元/平方米B:1000元/平方米C:1007元/平方米D:1013元/平方米E:合法性7、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__合理确定。
A.土地被破坏程度B.复垦时间C.复垦工程量D.复垦标准E.复垦进度8、在一些城市中,距离重点中、小学近的区域内的居住地价通常较高,其原因主要在于。
A:繁华程度高B:集聚规模大C:交通通达条件好D:公共配套设施状况好E:时间因素9、根据消费者行为理论,消费者在消费某种商品时所获得的心理满足程度称为.【2008、2007年考试真题】A:效用B:满意率C:有用度D:满意度E:土地10、王某购买李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一处,该住宅土地使用权已使用23年,按照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规定,王某购买的该住宅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只有年。
乡级人民政府职权

螺田镇人民政府职权行政许可一、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二、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审批法律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审批法律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胎生育证批准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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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7.27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
日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
(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
(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均等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劳动能力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15日内书面告知发包方。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村村民的新出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由本村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且其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将户口迁回本村的;
(六)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由村民小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送一份。
第十三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印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领取,发放给承包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查询以及变更、注销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
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发包方除遵守《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二)将竞标、竞价、协商结果,以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承包方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按照农业用途,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条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土地,在承包地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等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
(二)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