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税强制执行、关税担保与保全

合集下载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1. 引言税收是国家政府从个人和企业收取的一种财政收入。

为了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缴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本文将探讨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2.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采取的保护纳税人权益,保障税款及相关利益不被侵害的一系列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税务机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财产不受损害的一种措施。

当纳税人遭到强制执行或其他形式的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来保护纳税人的财产。

2.2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确保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被篡改或毁损的一种措施。

税务机关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护纳税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完整性。

2.3 信息保全信息保全是指在税务检查、核实、审计等过程中,税务机关要保护纳税人的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的一种措施。

税务机关会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确保纳税人信息的安全。

3. 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是在纳税人违法行为发生后,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手段,以确保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的一系列措施。

3.1 罚款罚款是一种常见的税收强制措施。

当纳税人未按时或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3.2 查封、扣押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款不被转移或隐匿。

查封、扣押措施可以逼迫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

3.3 拍卖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拍卖纳税人财产来清偿税款。

拍卖是最后的强制措施,通常只在纳税人拒绝履行义务或无力偿还税款的情况下采取。

4.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

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人权益受到损害前采取的预防措施,旨在确保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并保护纳税人的财产、证据和信息的安全。

税收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逃税、偷税和漏税等行为的发生。

论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论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 一 )税收保全措施 和强制 执行措施共 手段 、充足 的执行力 量 ,笔者 建议 :对税 务 诉行政案 件 ,尽可能 向法 院申请 财产保 全和
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 人有逃避 纳税 义务行 为 属税款追 征措施 ,该措 施不能 由法定 的税务 机关查处 的偷税 、骗取 退税 和清缴欠税 等非
的 ,可 以在纳税期 限之前 ,责令 限期缴 纳应 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 纳税款 ; ( 二 )在 限期 内发现纳税 人有 明显
的强制手 段 ,进一步说是 指税务机 关对纳税 人采 取的强制其执行的强制手段 。 二、 “ 两措施” 的实施条件
和所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 ( 即法律依据 ) 。第二 、
另 外我 国新 《 税 收 征管 法 》第 4 4条还 局 长要严把 审批审核 关。新 《 征管 法 》在税 规定: “ 欠缴税 款 的纳税人 或者其 他法定代 收保全措施 和税收强制 执行措施条 款 的法 定 表人需要 出境的 ,应 当在出境前 向税 务机关 程 序 中均 明确 规 定需 事 先 经 县 以上 税 务局
采 取税收保 全措施和强 制执行措施 。本文拟 机关责令其 限期缴纳 , 逾期仍未缴纳 的; ( 二) 不得私分该商 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分局 )局长批 准 ,税务机 就 “ 两措施 ”的主要 区别 及实施 中应注意 的 经 县 以上税 务局 ( 问题 作一 探析 ,以便更好 地执行 《 税 收征管 关根据 《 行 务 而采取 的一种控制 措施 。而税 收的强制执 拍 卖其价值 相当于应纳 税款 的商 品、货物或 执行行为前 ,
政 诉讼 法 》规定 :被 告 ( 即行 政 机关 ) 对作 行措 施则是 指纳税人 和扣 缴义务人 未按规定 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 或者变卖 所得 抵缴税 款。

《税法一》: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法一》: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措施(重点)
(1)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①⾏为条件。

⾏为条件是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为。

逃避纳税义务⾏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②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纳税⼈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超过了时限的规定⽽没有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措施,⽽不是税收保全措施了。

③担保条件。

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书⾯通知纳税⼈的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冻结纳税⼈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例题:
1、强制执⾏措施的条件包括()。

A.超过纳税期限
B.告诫在先
C.超过告诫期
D.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为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担保,但纳税⼈不能提供担保
答案:ABC
解析:注意区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
2、纳税⼈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申请复议
B.向税务机关申请磋商
C.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并请其出⾯调解
D.向⼈民法院起诉
E.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案:BCE
解析:对于纳税⼈不服税务机关的决议和决定的,可以提起⾏政复议或⾏政诉讼。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关税与保税制度课件

关税与保税制度课件
第21页,共42页。
第二节 保税制度
➢ 一、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的性质 与类型
➢ ㈠保税制度的性质 ➢ 保税制度是对特定的进口货物在入关进境
后由海关监管、暂缓征缴关税和其他国内 税的一种制度。它是关税制度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海关制度
第22页,共42页。
➢ ㈡保税制度的类型
第18页,共42页。
四、税收优惠
➢ ㈠法定免税
➢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货物 ➢ 2.起征点以下的货物 ➢ ㈡法定减税
➢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货物,除 烟、酒、化妆品之外,减半征税
➢ ㈢临时规定的免税或减税
➢ 国务院针对某个单位、某个项目、某类商品专门批准的免 税或减税
第19页,共42页。
第4页,共42页。
➢ ㈡关税的特殊作用 ➢ ⒈保护本国产业 ➢ ⒉调节国内市场的商品供求关系 ➢ ⒊调节商品的进出口总量,维护国际收支
平衡 ➢ ⒋贯彻互利原则,谋取对等待遇
第5页,共42页。
➢ ㈢关税的产生与发展
➢ 关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 ➢ 在古希腊,公元前5世纪,雅典就以使用港口的报酬
为名,对输出入的货物征收2%至5%的使用费。公元 前3世纪到5世纪,古罗马的关税已相当完善,并开始 实行分类税率。16到18世纪中叶,欧洲进入资本原始 积累和工场手工业时期,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关税成 为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关税 的财政作用逐渐削弱,保护作用不断增强。20世纪以 来,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关税的保护作用更加 突出
关税
依据保税的基 本形式与目的
海关保税监管 作业程序
保税仓储监管制度
保税加工监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规范关税征收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以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并强调了制定依据是宪法。

●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征收关税,明确了关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主体。

●第三条:确定了关税的纳税人,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同时明确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关税扣缴义务人,适应了跨境电商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依照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确保关税征收有明确的依据。

●第五条:对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和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的关税征收办法进行了区分,明确了个人合理自用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免征关税,以及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的制定和备案程序。

●第六条:强调关税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体现了关税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服务宗旨。

●第七条:详细规定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关税工作重大规划、拟定关税改革发展方案、审议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税则》调整建议、定期编纂发布《税则》、解释《税则》税目税率、决定征收特定关税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明确了关税税则制定和调整的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八条:要求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税目和税率●第九条:说明了关税税目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等组成,以及关税税目适用规则包括归类规则等。

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方法,强调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确保关税税目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海关法试题及答案

海关法试题及答案

《海关法》试题精编及答案一、选择:1、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公安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

( A )A 侦查B 行政拘留C 决定逮捕D 提起公诉2、根据《海关法》规定的设关原则,海关在设关。

( C )A 省政府所在市B 经济特区C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和对外开放口岸3、新《海关法》确立的国家缉私体制是、统一处理、综合治理。

( A )A 联合缉私B 协同缉私C 共同缉私4、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行使扣留权的要件表述错误的是。

( D )A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B 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C 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D 特殊情况可延长48小时5、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无权行使的是权力。

( C )A 查阅证件权B 查问权C 检查违规嫌疑人身体D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扣留权6、调查走私案件时,海关可查询涉嫌单位和人员。

( C )A 在保险公司的保金B 在证券公司的股票C 金融机构的存款7、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是。

( B )A 必须设立B 可以设立C 不必设立8、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进行审查。

( C )A 合法性B 完整性C 真实性D 合理性9、进出口收发货人不享有权利。

( C )A 有正当理由经海关同意,可以修改、撤销报关单证B 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C 不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10、经收发货人申请,经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 B )A 国务院B 海关总署C 国家口岸办11、超期进口货物海关变卖后,款项依以下顺序分配。

( D )A 海关税款---拍卖费用---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B 仓储费、运输费、装卸费---拍卖费---海关税款C 拍卖费用---海关税款---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D 拍卖费用---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和海关税款12、新《海关法》新增加了章、章的全新内容。

( C )A 第5章和第8章B 第5章和第7章C 第6章和第7章13、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共列举了不得有索取、收受贿赂、其他违法行为等种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是通过其他间接强制措施达到强 制执行目的。间接强制分为有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
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 行政机关自行或请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政行为。
二、关税强制执行的类别
2. 间接强制 (2)执行罚:
执行罚又称罚援、强制金、怠金等,是指行政机关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课以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义 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四、关税强制缴纳
3. 强制缴纳的执行顺序 海关在采取强制缴纳措施的同时还应征收没有缴纳
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 罚”的原则。
滞纳金应当计算到海关可以采取强制缴纳措施之日, 即海关填发关税缴款书之日起的3个月为止。滞纳金应随 同关税收入一同缴人中央国家金库。
四、强制执行程序
节 假日也应计入滞纳天数,一律计征滞纳金。
《海关法》规定,自关税缴纳期限到期之次日起 (填写税款缴款书15日起,当日不计入),到纳税人缴 清滞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滞纳税额0.5‰的滞纳金。
三、关税滞纳金
3. 滞纳金的减免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海关对滞纳金的征收同样也规
定了起征点,滞纳金的起征点与关税的起征点相同,均 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超过50元 的按实际滞纳金金额征收。
第九章 关税强制执行、关税担保与保全
1 关税强制执行 12 关税的担保 13 关税的保全措施
一、关税强制执行的概念
关税强制执行是指海关对未来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 关税给付的关税纳税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其 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行为。
海关征收关税的决定——《海关专用缴款书》一经填 发即发生法律效力。关税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 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滞纳。为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 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入库,《海关法》 赋予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利。
四、关税强制缴纳
2. 变价抵缴 变价抵缴是海关将纳税人所拥有的货物提取变卖, 以所得价款缴纳应当缴纳关税税款的行政强制行为。 变卖所得价款抵缴税款的同时,应扣除变卖、运 输、仓储、装卸等费用,扣除后有余款的,应当自变卖 之日起的一年内交还纳税人。 纳税人超过一年未向海关申请返还的,应视为纳税 人放弃权利,由海关上缴国家金库。变卖价款不足以抵 缴税款时,海关有权继续追缴不足部分税款。
关税法律制度中的间接强制措施只有执行罚,即征 收关税滞纳金。
三、关税滞纳金
1. 概念 关税滞纳金是海关对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其关
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采取课以滞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货 币给付义务的行政行为。
征收滞纳金的行为在行政法学中属于执行罚的强制 措施,不同于海关行政处罚。
三、关税滞纳金
2. 滞纳金的计算 按照“一旦滞纳,永远滞纳”的原则,滞纳期间的
四、关税强制缴纳
强制缴纳是一种较强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严格依 法律程序采取。《海关法》规定,只有纳税人在海关填 发关税缴款书之日起的三个月仍未缴纳关税时,海关才 可以采取强制缴纳措施。
四、关税强制缴纳
3. 强制缴纳的执行顺序 海关在强制执行中,应当遵循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前
提下,尽可能给相对人造成最小的损失的原则,一般应 当优先采用强制扣缴的方法,只有在纳税人的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中没有足够的存款时,才应考虑采取变价抵 缴的方法。
(1)出示执行依据:负责执行任务的海关公务员应向有 关协助机构出示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协助执行书。
(2)表明身份:负责执行任务的海关公务员还应向执行 现场有关人员出示执行人员的工作证,证明其身份。
四、强制执行程序
3. 强制执行的实施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海关在采取变价抵缴行政措施
四、关税强制缴纳
1. 强制扣缴 强制扣缴是海关自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从纳税人
的存款中直接强行划拨应纳税款缴人国家金库的行政行 为。强制扣缴应当通过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纳税人有存 款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扣缴的金额应当是纳税人 应当缴纳的全部税款金额。强制扣缴以纳税人在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有存款为前提,否则将无法实际执行。
遇有一些特殊情况,纳税人无力缴纳的,可向海关 申请减免。由海关按规定决定批准与否。
四、关税强制缴纳
关税强制缴纳是海关对未履行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 人采取的一种直接取得应纳关税款项的行政强制行为, 属于对相对人的财物的直接强制行为。
《海关法》授权海关可以采取的关税强制缴纳有两种 方法: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
四、关税强制缴纳
2. 变价抵缴 《海关法》规定的关税变价抵缴的对象包括两类: 一类是应税货物,即构成滞纳的货物。应税货物只
有在实行关税先纳制,即在有关货物尚未放行时,才能 采用;
另一类是纳税人的其他货物或财产。即其他进出口 货物。如果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有另外一批货物正在办理 进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将其依法变卖;如果纳税人 没有正在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也可以将纳税人拥有所 有权的其他财产予以变卖。
1. 通知或告诫纳税人 海关在填发关税缴款书中已载有纳税人应当缴纳关税
的期限和逾期缴纳将征收滞纳金的通知。征收滞纳金不需 另行事先告诫纳税人。
但对于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海关应在执行前通知纳 税人海关将采取的强制征收的方法和执行日期,给纳税人 一个自己履行纳税义务的机会。
四、强制执行程序
2. 执行准备 纳税人经告诫在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海关即可
二、关税强制执行的类别
关税强制执行按其执行人能否取代相对人所应为的 行为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 1. 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通过自己的强制力使相 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得到履行。关税制度中的直接强制 实施的对象只有相对人的财物。
二、关税强制执行的类别
2. 间接强制 间接强制是指海关不直接通过自己的强制力措施促
采取强制缴纳的措施。采取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的方法都 需要其他机构协助执行,海关应将执行决定制作强制执行 决定书,或协助执行书。
四、强制执行程序
3. 强制执行的实施 海关征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
只要填写滞纳金缴款书,送达关税纳税义务人即可。海关 实施关税强制缴纳措施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