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规范本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提高财产保全案件办案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作分工第一条财产保全案件(执保字案)由执行局主审法官承办。
主审法官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负责把关。
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合议庭审查决定。
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挥下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实施及法律文书起草制作等相关工作。
书记员配合保全实施、送达法律文书、网络执行查控、案件信息录入和卷宗材料整理归档,以及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外出现场办理财产保全实施,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对保全财产线索较多、时间紧急的案件,由处领导统筹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协助办理。
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报请院领导协调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审判部门派员协助。
第三条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委托送达函、公告等法律文书由主审法官审核后报审判长签发;情况紧急、需要现场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实施人员可口头请示主审法官同意后,再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条赴广州市区以外地区办案应报经领导同意。
案件办理第五条收到案件排定信息的当天,书记员应当与立案部门签收案件材料移交手续并将案件及时移送主审法官。
第六条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商请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及时地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裁定第三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或者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机构提交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提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在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定前的申请,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六条国家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2、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致争议标的物无人管理,有毁损、灭失可能的;3、其他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的。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3、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或者裁决请求的金额为限;4、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者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九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十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的;3、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或确保执行裁判的目的,由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相应的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保全的一种法律程序。
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提出限制要求或者给予命令,以防止其通过重新实施或者迟延实施行为使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根据丧失或者事实发生变化,从而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2. 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是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其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不易执行。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公示债务和其他可能的或者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3. 违约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违约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转让权益和其他可以保全的财产。
4. 证据保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对可能难以取得或者易于灭失的证据进行保全。
证据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证据和其他可能的或者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5. 保全效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限期接受诉讼材料后,对已经执行的行为、财产、债权、凭证或者其他担保,不再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的效力自保全决定作出之日起产生,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效验。
保全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执行后,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违约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并最终实现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同时,保全决定的效力也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_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诉讼流程一、诉讼中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最高法院执行局:参与分配的办理规范

最高法院执行局:参与分配的办理规范展开全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法院执行局:财产保全的办理规范最高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最高法院执行局:对债权及收入的执行规范最高法院执行局: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规范参与分配477、参与分配的一般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巳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478、参与分配的期间与形式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展开剩余87%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479、已申请执行债权的参与分配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可以(注: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9条规定,也可以直接向分配法院申请)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绐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注:“执行情况” 应说明的内容包括: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执行标的额,已执行标的额,未受偿标的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以及已控制但未处置完毕的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价值等)。
480、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 应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除写明被执行人未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外,还应写明被执行人未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外,还应写明优先受偿的金额、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
481、主持分配的法院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 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一书。
一、概述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
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
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
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
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
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关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关于执⾏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问题分析⼀、执⾏参与分配制度概述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法院的案件执⾏程序中,因被执⾏⼈的财产不⾜以清偿各债权⼈的全部债权,申请执⾏⼈以外的其他债权⼈凭有效的执⾏依据也申请加⼊已开始的执⾏程序,各债权⼈从执⾏标的物的变价中按照⼀定顺序或者⽐例进⾏清偿的制度。
在我国⽬前的⽴法层⾯上,尚未就执⾏分配制度进⾏体系化、制度化的⽴法和解释,仅在最⾼⼈民法院的若⼲司法解释中分别有所涉及,例如《民诉法若⼲意见》、《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等,该制度的运作涉及到强制执⾏程序中的平等主义、优先主义、折中主义等基本理论和制度的取舍与协调问题,程序较为复杂,处理起来较为棘⼿,2004年最⾼院曾发布过《关于执⾏程序中多个债权⼈参与分配问题的若⼲规定(征求意见稿)》,但⾄今未能正式发布。
由于现存的法律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甚⾄存在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定困扰,因此,尽快理清该制度脉络显得⼗分必要。
⼆、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要澄清的⼏个问题1.⾮⾦钱债权不能参与执⾏参与分配程序最⾼法院《执⾏若⼲问题规定》第88条明确规定了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基于⾦钱给付义务的⾦钱债权,其他性质的债权因属性差异和诉讼执⾏成本上的考虑在客观上⽆法共同参与执⾏财产的分配。
《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98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依据。
此处的执⾏依据应当是执⾏法院以外的其它法院的⽣效判决或裁定,如果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在裁判结果⽣效之前债权⼈是不能参与执⾏分配的。
⽽根据最⾼法院《执⾏若⼲问题规定》第94条的规定,基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等优先权的权利⼈是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甚⾄诉前向执⾏法院提出分配申请或者执⾏异议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的分配顺序是怎
样的
法院执行后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一、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法院执行后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法院执行财产的手段有哪些?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三、法院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
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
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
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
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
制执行。
综上所述,民事纠纷有很多种,所以我国也有相关的关于民事行为的法律,而在债务纠纷的案件中,一个被告是可以由多个
原告的,由于多个债权人,法院对强制执行的财产分配会按照先后顺序来进行,财产不足的那么会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