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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办理制度范本

法院财产保全办理制度范本

法院财产保全办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根据申请或者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财产保全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二)请求保全的财产的具体信息,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所在地等;(三)保全的请求范围,包括保全的财产价值、期间等;(四)担保情况,如提供担保的,应当说明担保的类型、数额、期限等;(五)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财产保全的执行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将保全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

第九条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保全情况报告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

第十条被保全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的保全决定,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与赔偿第十一条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规范本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提高财产保全案件办案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作分工第一条财产保全案件(执保字案)由执行局主审法官承办。

主审法官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负责把关。

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合议庭审查决定。

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挥下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实施及法律文书起草制作等相关工作。

书记员配合保全实施、送达法律文书、网络执行查控、案件信息录入和卷宗材料整理归档,以及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外出现场办理财产保全实施,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对保全财产线索较多、时间紧急的案件,由处领导统筹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协助办理。

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报请院领导协调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审判部门派员协助。

第三条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委托送达函、公告等法律文书由主审法官审核后报审判长签发;情况紧急、需要现场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实施人员可口头请示主审法官同意后,再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条赴广州市区以外地区办案应报经领导同意。

案件办理第五条收到案件排定信息的当天,书记员应当与立案部门签收案件材料移交手续并将案件及时移送主审法官。

第六条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商请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令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令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令财产保全令是一种法律程序,可以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免受侵害。

无论是在商业纠纷、民事诉讼还是其他法律争议中,财产保全令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令,以确保您的财产得到适当保护。

一、了解财产保全令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在正式申请财产保全令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财产保全令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财产保全令是一项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授权迫使被告在诉讼期间保留被诉讼财产,以确保在最终判决前不会将该财产变卖或转移。

财产保全令可以通过冻结账户、查封物品等手段实施,以避免对申请人权益的进一步损害。

二、寻求法律咨询和建立合适的申请策略在申请财产保全令之前,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可以帮助您评估是否符合财产保全令的申请条件,并根据具体情况为您制定一个合适的申请策略。

此外,律师还可以协助您整理相关证据、起草申请文件,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证据在申请财产保全令之前,您需要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必要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合同、财务文件、银行对账单、资产清单、交易记录等,以证明被告存在财产转移、销售或其他损害申请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非常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您是否能成功申请到财产保全令。

四、起草申请书并提交法院根据律师提供的申请策略和整理好的证据,您可以开始起草申请书。

申请书需要包括申请财产保全令的基本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并详细说明您的财产是否存在被侵害的风险。

同样重要的是,申请书还需要清晰地列出您要保全的具体财产和保全措施的详细要求。

一旦申请书起草完成,您需要将其提交给法院,并按法院要求缴纳相关的费用。

五、参加听证会并跟进案件进展一旦申请财产保全令被法院接受,一般会设置听证会来审理相关证据和事实。

在听证会上,您需要与律师一同出席,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陈述。

法院将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判断是否授予财产保全令,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您需要及时跟进案件的进展,并与律师保持密切沟通,以便在需要时提供协助或补充证据。

2024年财务担保:个人版

2024年财务担保:个人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财务担保:个人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与定义1.1 甲方(担保人)1.2 乙方(被担保人)1.3 担保金额1.4 担保期限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债务2.2 担保事项2.3 担保责任第三条担保方式3.1 保证方式3.2 抵押方式3.3 质押方式第四条担保的生效与终止4.1 合同生效条件4.2 合同终止条件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权利5.2 甲方义务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6.1 乙方权利6.2 乙方义务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履行方式7.2 履行期限7.3 监督机构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8.2 乙方违约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10.2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转让13.2 附件13.3 补充协议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合同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与定义1.1 甲方(担保人):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财务担保的法人或自然人。

1.2 乙方(被担保人):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接受甲方财务担保的法人或自然人。

1.3 担保金额: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财务担保的最高限额。

1.4 担保期限:指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债务:指乙方在担保期限内因借款、租赁、贸易等产生的债务。

2.2 担保事项: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财务担保所涉及的具体事项。

2.3 担保责任:指甲方在担保期限内,对乙方的担保债务承担的偿还责任。

第三条担保方式3.1 保证方式: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一)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一)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一)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一、什么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行为,以达到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目的。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是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转移财产,以保障诉讼权利的顺利行使和判决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1.准备工作–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梳理和核实,明确要申请保全的财产类型和价值。

–准备好与保全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如财产证明、相关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等。

2.起诉申请–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说明申请的依据和请求措施。

–同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

–注意确保起诉状的格式规范,内容清晰明了。

3.法院审查–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法院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修正申请。

4.听证–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可能会安排听证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就保全申请的相关事实、证据进行争论和辩论。

5.裁定–法院根据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听证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定。

–裁定中会明确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以及被告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6.财产保全执行–原告根据法庭裁定,通过执行部门向被告财产进行保全。

–执行部门可能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来实现保全目的。

7.保全期限–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解除保全。

8.结果执行–在诉讼终结后,如果原告胜诉,被告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转变为实际执行。

–如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来执行判决。

三、财产保全申请的注意事项•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确保申请的财产能够覆盖债权范围。

•在起诉状中详细说明保全申请的依据和请求措施,避免模糊不清导致被驳回。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等风险,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法信大纲无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佛中法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佛中法发〔2021〕42号各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于2021年8月4日本院民商事行政审判与执行专业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执行局反映。

特此通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佛山市两级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本市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严格审查保全申请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应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坚持审慎谦抑、平等保护,严格审查、依法适用,既要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上述主体作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加强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兼顾各方利益。

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适度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可能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是否有明显为恶意保全而虚增诉讼请求标的额等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流程一、引言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履行。

本文将介绍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并对每个步骤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了解并正确操作财产保全程序。

二、申请财产保全流程概述财产保全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编制申请书并提交法院;2. 法院受理申请并进行立案;3. 进行财产调查;4. 发出财产保全令;5. 财产保全执行。

三、编制申请书并提交法院1. 首先,在申请书的顶部标注案号、法院名称和日期;2. 接着,按照规定的格式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3. 在申请书的正文部分,详细陈述案情,并提供证明文件和证据;4. 最后,在申请书末尾,附上原告的签名和日期。

四、法院受理申请并进行立案1. 把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一起提交给当地法院;2.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程序正确;3.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法院将受理申请并进行立案。

五、进行财产调查1. 在受理申请后,法院会指派执行法官进行财产调查;2. 执行法官会调查被告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3. 执行法官还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材料;4. 财产调查的结果将决定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六、发出财产保全令1. 根据财产调查结果,法院会决定是否发出财产保全令;2. 财产保全令是一种法律文书,要求被告暂时冻结财产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3. 法院会将财产保全令送达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七、财产保全执行1. 被告收到财产保全令后,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执行;2. 如果被告不配合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执行或罚款等;3.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告不得处置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4. 债权人可以根据财产保全令获得相应的赔偿或担保。

八、结束财产保全程序1. 一旦债务得到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2.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3. 如果债务未得到履行,债权人可以继续申请其他强制执行的手段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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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操作指引完整版(史上最全!)来源/ 诉讼保全(ssbq360)导读: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一、财产权属的认定标准1.动产1.1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

1.2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1.3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1.4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2.不动产2.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2.2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存款和证券3.1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3.2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3.3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投资权益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权利5.1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

5.2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5.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财产保全与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处理1.1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保全:1.1.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1.1.2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1.1.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1.1.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1.2买受人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对抗保全:1.2.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1.2.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1.2.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1.3对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可以对抗保全。

1.4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即由对物的保全转化为对货款的保全,仍依据原有的保全顺位。

2.1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2.2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3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4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法院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5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3.财产保全与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外人的处理3.1在时间上,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在案由上,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且在判决项上,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3.2在时间上,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在内容上,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

3.3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对抗保全。

3.4案外人依据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对抗保全的,案外人应另行通过再审或撤销判决等程序进行处理。

4.财产保全与承租权的处理4.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

4.2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不能提出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

5.财产保全与第三人合法占有的处理5.1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5.2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5.3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且可以停止第三人使用、继续占有。

三、公有财产的保全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告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四、常见主要财产的保全指引1.动产保全措施1.1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也可以交付其他人控制。

1.2由法院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1.3对于已登记特定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1.4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

由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不动产保全措施2.1采取查封措施,由法院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2.2对于已登记不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2.3对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2.4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告负责保管;不宜由被告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

由法院指定被告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告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5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3.土地使用权3.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3.2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3.3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3.4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3.5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3.6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3.7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3.8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3.9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3.10被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4.房屋4.1以下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4.1.1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4.1.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4.1.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4.2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

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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